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時代縱變遷 挑戰仍不斷

張勇傑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9/01/2015

科技改變了我們的溝通模式,由真實世界的互動,進入虛擬世界的相處。因著網絡世界的匿名性和虛擬性,網絡使用者容易放下戒心,結果招致不同的網絡陷阱,做成財物和感情的損失。在2014年,不少與性教育相關的事件,都與網絡拉上關係。

 

網絡世界與通訊程式遍佈陷阱

由2012年開始,因裸聊遭勒索事件開始在香港普及,及至2014年上半年,本港共出現317宗裸聊勒索案,涉及款項由數百至數萬元不等。[1] 因為裸聊勒索案通常涉及跨境犯罪,警方分別在2014年5月和8月與多個海外執法機關合作,成功偵破菲律賓裸聊犯罪集團。[2]但在警方和媒體大肆報道下,仍然有市民誤中裸聊陷阱。

與此同時,不論成年人和學生,手機應用程式都成為交友的主要工具,有部份人士喜歡藉此在網絡上尋找陌生網友傾談,甚或外出見面。有人在網絡上開宗明義招攬陌生人成為「男、女朋友」,甚至公開招性伴侶。隨著社會的性態度日趨開放,不少人亦深信願意出來與網友會面,就等於願意發生性關係。2014年底更有一名女生透過手機應用程式相約陌生網友出外而慘遭殺害的不幸消息。[3]

 

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引起關注

另一方面,平等機會委員會在2014年中就「歧視條例檢討」進行公眾諮詢,諮詢文件提出共77條詢問問題,包括建議將「事實婚姻關係」納入為受保障的「婚姻狀況」之一。簡單來說,「事實婚姻關係」即是同居關係,如建議被接納的話,社會須在「僱傭」、「教育」、「處所的處置或管理」、「會社的活動」、「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方面,平等對待同居者和已婚人士,如在社會福利、生殖科技服務、領養、申請資助房屋等方面予以同樣對待,此舉間接改變家庭的定義。

此外,歧視法亦包含騷擾和中傷,現有《性別歧視條例》的騷擾只限於性騷擾,但諮詢文件建議擴大騷擾的應用範圍至性別、懷孕、家庭崗位和婚姻狀況。若「婚姻狀況騷擾」和「事實婚姻關係」同時加進歧視法中,學校在性教育和通識教育的課堂上討論同居現象時便要分外小心,老師或學生若表達對同居關係的批評,而在場又有人感到被冒犯的話,便有機會觸犯「婚姻狀況騷擾」。

公眾諮詢已於2014年10月31日結束,除本社發起反對事實婚姻的聯署有10萬人參與外 ,平機會收到超過10萬份意見書,預期在2015年下半年向政府提交詳盡報告。

在這年我們看到網絡文化及通訊程式對青少年以及成人有著愈來愈強的影響;此外,亦發現家庭定義受到重大挑戰。我們深信家庭與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長息息相關,因此我們冀盼在新一年,家長們可以與子女建立親密的關係,讓他們在成長路上感到不孤單。
 

 


[1] 「上半年整體治安改善」,香港政府新聞網,2014年7月30日,網址:http://www.news.gov.hk/tc/categories/law_order/html/2014/07/20140730_175452.lin.shtml

[2] 「警方二度跨國打擊裸聊犯罪 菲拘八人」,《成報》,2014年8月23日,網址:http://www.singpao.com/xw/gat/201408/t20140823_524148.html

[3] 「15歲私影女 屍藏紅白藍袋」,《晴報》,2014年12月10日,網址:http://www.skypost.hk/%E6%B8%AF%E8%81%9E/%E8%A6%81%E8%81%9E/20141210/001/15%E6%AD%B2%E7%A7%81%E5%BD%B1%E5%A5%B3%20%E5%B1%8D%E8%97%8F%E7%B4%85%E7%99%BD%E8%97%8D%E8%A2%8B/162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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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校園性騷擾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1/12/2024

明光社的同工每年都會被邀請到各中小學分享,當中主講的性教育講座及工作坊超過300場,而其中一個最多學校揀選的題目就是「認識性騷擾」,可見性騷擾是不少學校都重視的課題。

有些學校是因為曾經發生過一些涉及性騷擾的事件,所以邀請我們到校向同學清楚講解性騷擾的定義和後果。猶記得有次在某間學校負責「認識性騷擾」的講座,之後一位同學在老師的陪同下,向我哭訴他在學校面對的困境,當中涉及性騷擾事件,而校方也作出了適當的跟進工作。也有許多學校舉辦以性騷擾為主題的講座是基於「防範於未然」,先教育同學認識性騷擾,以致不作出性騷擾行為,以及一旦不幸遇上性騷擾時的應對和處理方法。

何謂性騷擾?

在此,要先講解一下性騷擾的定義。性騷擾不是一個寫在校規或指引上的詞語,它是列於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之中。

《性別歧視條例》中的性騷擾定義如下:

  1. 任何人如——
     i. 對另一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 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該人即屬對另一人作出性騷擾;或
     
  2. 任何人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該人即屬對另一人作出性騷擾。

性騷擾分為兩大類別,第一類是對個別人士的性騷擾,簡單來說是指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由於一個人感到遭冒犯這種感受是主觀的,所以條例列明該行徑是否屬於性騷擾須經過一個「合理的人」的客觀測試,而這個合理的人並不是一個真實存在的人,而是在判斷該行徑是否性騷擾時,需按常理去推斷該行為是否會令人感到遭冒犯、侮辱或威嚇。性騷擾行徑可以是直接或間接地透過身體動作、語言或行為去進行,例如,不恰當的身體接觸、色情笑話、上下打量他人身體、評論別人身材、追問別人的私生活、做出涉及性的手勢和動作、發放不雅圖片或訊息等,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第二類性騷擾,是營造一個在性方面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該行徑不一定是直接或故意針對個別人士,但有關環境充斥著涉及性的行為、言語或圖片等,使人感到有敵意或具威嚇性。例如有兩個人在課室裡說色情笑話,由於有其他同學在場,這令沒有參與但聽到他們對話的同學感到不安或尷尬,有關行為已足以構成性騷擾了。

被騷擾者處於弱勢

性騷擾事件中的騷擾者和受害者都沒有特定的特徵,但他們之間往往存在著權力不對等的情況。在校園環境中,有些同學可能在身形、能力、背景、人際關係等各方面都存在優勢,這些同學會藉此優勢去欺負其他資源有限的弱勢同學,而被騷擾的一方往往因著處於弱勢而未能作出反抗。

校園性騷擾對受害者會造成多方面的深遠影響,他們常常感到焦慮和無助,擔心自己會再次遭受騷擾,嚴重的更會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在社交方面,性騷擾會使受害者對他人失去信任,他們會孤立自己,與朋友或同學疏遠,除了將自己封閉起來,他們亦難以與人建立深層關係。這種種的情緒困擾和精神負擔,也會影響受害者的學業,他們會難以集中注意力上堂,甚至逃避上學,有的更會選擇退學。而這些影響是長遠的,在未來會繼續影響受害者的生活。

筆者相信大部份校園性騷擾事件的出現,是因為同學對性騷擾缺乏認識,以為一些行為只是無傷大雅的玩笑或惡作劇,輕視了自己的行為對他人造成的傷害,所以每一個人都應該留意自己的言行和別人的感受,同學間應該互相尊重。

而若有同學不幸遭遇性騷擾,要相信自己的感覺,因為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其中一個因素是取決於受害人對那行為的觀感,只要受害人認為那行為「不受歡迎」,有關行為便可能構成性騷擾。沉默、啞忍只會使問題惡化,所以我們鼓勵受害人勇敢表明立場,拒絕性騷擾行為,並向信任的師長朋友尋求幫助。

事件中的旁觀者

性騷擾事件除了涉及騷擾者和受害者之外,還涉及旁觀者,有些同學沒有做出一些令受害者不舒服的事情,但卻看著事件發生而沒有制止。其實,旁觀者除了要拒絕參與性騷擾,更應挺身而出協助保護受害者,並給予受害者支持及鼓勵,有需要時他們可向信任的老師求助。

而學校在校園性騷擾一事上有轉承責任,學校有責任確保同學及所有教職員能夠在一個免受性騷擾的安全環境下學習和工作,包括要做好相關的教育,讓所有教職員和同學認識何謂性騷擾並避免有關行為,如出現懷疑性騷擾的情況,學校必須公平公正地處理,確保涉事者,包括投訴人和被指稱的騷擾者,均可以得到公平的對待,雙方都可以為自己申述,如發現有人真的作出了性騷擾行為,校方應作出適當的懲處。

認識性騷擾其實是每一位同學成長的必修課,除了不作出違法的性騷擾行為,更重要是學習易地而處,以同理心與其他同學相處,尊重他人,讓每一位同學都能在安全的環境裡學習和成長。

安全上網三大原則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1/03/2024

警方數字顯示,去年與兒童在網上活動有關的性侵犯案件數字較前年上升超過15%。不法份子利用交友程式,以投其所好的方式接觸受害人,進而引入性話題,其後誘使對方發送裸照,甚至進行非法性交。部份兒童誤以為手機應用程式的「閱後即刪」功能,會令發送裸照的行為變得不帶風險,因而向網友發送照片,卻不知照片已被對方保存下來,甚至遭到威脅勒索。此外,有兒童與網友認識不久就發展成情侶,被對方欺騙發生性行為,甚至有女童出於金錢的誘因自願與他人進行性交易。

網絡使用者良莠不齊,社會各界人士應該盡早教導兒童上網時要注意的原則:第一,要留心與網友的對話內容。凡涉及財物、身體(包括相片、影片和外出見面)和個人資料,都要一概拒絕。第二,就算與網友感覺上已很熟絡,要知道對方只是素未謀面的陌生人,對方所說的話不能盡信。若網友以雙方的關係作為利誘或威嚇的手段,已是不合理的相處方式,應立刻中止交談。第三,所有的人際關係應建基在安全範圍之內,包括保護身體和心靈,若對方的要求有機會令人受到委屈、受威脅、受傷害,都應果斷拒絕。社會各界人士要教導若兒童一旦在上網時遇到違反以上任何一項原則的情況,就表示危機可能已出現,兒童需要立即拒絕對方的要求、盡快告知大人,把事情交由大人去處理。

回到:每週社關焦點

給孩子的上網守則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9/07/2023

部份家長可能在孩子由小學升中學之時,開始讓孩子使用手機。社交媒體存在不少誘惑和試探,孩子很多時需要獨自面對和即時作出回應。家長可教導子女留意安全上網的三大範疇:身體、私隱和財物,若網友提出關於這些範疇的要求,我們需果斷拒絕、終止對話及告訴大人,本文稍後會作進一步說明。

關於身體的原則

舉例說,網友提議孩子傳送一張裸露身體的照片給他,孩子在這情況下比較容易分辨危機的存在,並能立刻拒絕。不過在網上其實有很多呈現身體的方式,例如網友邀請孩子傳送用物件遮蔽著身體的照片、身體部位大特寫、加了濾鏡或特效的影片、沒展露樣貌的相片等,在這些情況下孩子就可能不知道這些都是屬於身體範疇的事情,並且降低了警覺性。簡單來說,凡是涉及身體的任何部位、以任何形式去展現的要求,孩子都要拒絕,以防網友利用孩子的單純來提出更多不合理的要求。我們亦要教導孩子,一般網絡使用者都不會向其他人提出涉及身體的要求,這是不正常的情況,我們需提高警覺。

關於私隱的原則

孩子上網時可能會遇到網友主動傾談,言談之間孩子或會講及自己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即是讓別人能找到你的資料,例如就讀的學校、年級、住址等等,家長要教導子女明白保護個人資料的重要性。

假如網友在對話期間得到了孩子的相片和就讀學校的資料,在放學時間故意在學校附近徘徊,然後扮作偶遇,就能讓孩子覺得大家很有緣份,網友輕則會作弄孩子,重則會作更壞的事,例如非禮、恐嚇等,甚至致電孩子的家長,訛稱孩子在他手上要求索取金錢。其實一般網絡使用者都是尋找資訊和娛樂,並不需要搜尋其他人的個人資料,就算是公眾人物例如明星、學者、政客等的個人資料也只是有限地披露;作為普通網絡使用者,我們實在毋須向陌生人透露關於自己的資料

關於財物的原則

假若網友提出需要金錢或財物的幫助,例如借用遊戲賬戶、點數卡、零用錢等,孩子該怎樣去回應呢?家長要教導孩子找恰當的人——就是思想成熟、經濟獨立的成年人來提供協助,所以孩子只需把請求轉告成年人就很足夠,其餘的應交由成年人來處理。

另一方面,家長亦要教導孩子不能接受別人的金錢、禮物、任何形式的物質好處,就算是對方主動又熱情的贈送、道謝之後也應該婉拒,網友之間透過文字來表達謝意其實已經足夠。孩子也許很難抗拒物質上的好處,因此家長更要讓孩子明白,真正讓人感到滿足而不可取代的禮物,是來自親人和朋友之間愛心的表達,所以就算是感覺上很相熟的網友,雙方的關係只屬陌生人,若我們很想要陌生人送贈的物質,或許是出於貪心,多於感受到對方的謝意了。

選擇朋友的考慮

孩子或許會覺得網友的留言、讚好是出於對自己的喜歡、關心和友誼。孩子一旦覺得跟網友已建立了愛與信任的基礎,當對方提出與上述三大原則有衝突的要求時,孩子就不懂如何回應,覺得「我們是好朋友,他不會欺騙我」,甚至不想令「好朋友」失望而勉強自己答應要求。

其實尋找和建立真實的友情,適宜用面對面的方式,因為大家都需要透過日常生活的相處,去了解對方的性格、喜好和想法。當彼此都覺得舒服自在,可自由地講出心底的想法時,這份友情已更進一步。反觀網絡社交的情誼來得快,也去得快,部份網絡使用者之間的交流可能只是基於男女之間的調情、被兩性的身體吸引,互相吸引的是「性」而不是「真實的對方」,在網絡世界本來就難以驗證事件的真實性,若想在網絡世界結識朋友,我們需要有更成熟的分析能力,以及更長的時間,才能作出合宜的判斷。

箴言十三章20節提醒我們「與智慧人同行的,必得智慧;和愚昧人作伴的,必受虧損」,當我們選擇朋友時需要觀察對方的言行舉止,是否合宜、合理和合法,還要注意朋友會否為我們帶來某些損失。我們選擇良朋益友是需要在適合的場景,而這個場景適宜是公開的,讓大家能真實地相處、持續地分享和交流。願我們都能按著這原則結交到好朋友,彼此生命同得益處。

資料庫

孩子成為網絡罪案的受害人

裸聊勒索案時有發生,根據政府的數字,在2022年,勒索案有一千八百多宗,當中有1,402宗是裸聊勒索案。[1] 有天真無邪的小朋友捲入裸聊勒索案中,慘成受害人,早前就有報道指有年僅11歲的男童,在電話交友應用程式認識了一位陌生人,對方誘騙男童裸聊,並拍下男童的不雅照片及影片,之後向男童的母親勒索,要求她支付10,000元,否則會公開男童的照片及影片。[2] 無疑受害人心靈必然會受到傷害,網絡世界危機四伏,孩童需要可信任的成年人的保護和導引,如能及早教導幼童上網原則,讓他們學會保護自己,或許就能避免將來有更多孩子遭受這類型的傷害。

 

[1] 〈2022年香港整體治安情況(附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2023年2月14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302/14/P2023021400641.htm(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7月3日)。

[2] 〈11歲仔墮裸聊陷阱 騙徒向其母親索萬元〉,東網,2023年5月15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0515/bkn-20230515190331869-0515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7月3日)。

拍片前小錦囊 給家長的指引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7/05/2021

網絡上一直有不少教人如何穿衣配搭的短片,近來出現由韓國傳入的另類穿衣配搭短片「LookBook」,[1] 賣點是全片以「一鏡到尾」的手法拍攝,片中女主角,也就是拍攝短片的女網紅,會在鏡頭前換衣服,甚至會出現只穿內衣褲的畫面,部份網紅更刻意在鏡頭前搔首弄姿。後來有些少女也「有樣學樣」,模仿這種拍攝方法,毫不介意公開地展露自己的身體。其實拍攝手法有很多,假若子女也希望試試拍攝網絡短片,家長可以怎樣教導孩子訂立安全界線?本文嘗試以LookBook作為例子,分享一下家長可作的提醒及預防教育。

短片所呈現的自己

首先,家長要教導子女明白,拍攝短片並上載到網絡就像發出一個邀請,讓別人透過短片所呈現的畫面去認識你,而這個邀請是立刻發放予全世界的人。平日子女總會收看一些短片,家長可以藉此機會問子女:「你覺得片中人喜歡做甚麼事情呢?」如果該短片是教導穿衣配搭,子女可能會覺得片中人是個喜歡打扮的人。家長可進一步問子女,對於有展露穿內衣褲畫面的LookBook,跟其他同類型但沒有展露內衣褲的短片比較,兩者同是分享穿搭的技巧,在觀感上有甚麼分別呢?其實短片內容的選材,會直接影響收看者對片中人的印象。假若短片裡來來去去只展現了片中人美麗的身段,這些畫面為眼目帶來刺激,但最終還是會過去的,更何況網絡上總有更令人驚艷的身段和容貌。如果一個人沒有展現美好的品格特質,長久下去,即使擁有再美的外表,也難免讓人覺得流於表面和枯燥乏味。

家長可引導子女思考,希望別人透過短片對他留下甚麼印象,以及為短片內容訂立界線。我們總希望受朋友歡迎,彼此分享有趣的事,更渴望別人欣賞自己。一個真正讓人值得花時間去深交的人,大多是有內涵、品格美好的人。因此我們要教子女追求能夠歷久常新的美好品格,例如《聖經》提到聖靈所結的果子: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這些美好特質永遠不會過時,且會令人感到幸福。若拍攝網絡短片會讓別人看見自己某些層面的特質,我們為何不展現這些美好特質呢?

視「讚好」為認同

今日的網絡短片總能讓收看者作出回應,喜歡的就可以「讚好」,這本來並非壞事;不過,有些人卻為了追求「讚好」,不惜退讓自己的底線,視「讚好」為別人對自己的肯定和認同,愈多「讚好」代表自己愈受歡迎,得到更多的愛戴和關注。事實上那些暴露身體的短片,即使標記著再多的「讚好」,其實並沒有帶來真正的友誼。家長不妨請子女分享一下對「讚好」的經驗,例如他有「讚好」過某些短片嗎?整個過程是怎樣的呢?有些人細心欣賞短片後,覺得心靈受到鼓舞而「讚好」;有些人覺得短片有趣、刺激,就隨手按「讚好」。「讚好」別人的短片輕而易舉,不過要移除「讚好」也是順手一按的事。家長可引導孩子思考,心底裡若希望別人欣賞自己,到底是源於哪些想法呢?

一旦上傳便難以刪除

家長要教導子女明白,在短片或相片裡所呈現的每一個形象,其實都是代表著真實的你;即使沒有朋友認出片中人是自己,但我們總認得自己最熟悉的身體。所以當有人對「短片或相片裡的你」評頭品足、惡言惡語、講一些輕佻或侮辱的留言,你都會切實地感到難受。在互聯網世界,我們都無法控制別人的言論,也無法完全移除短片、相片。上傳到互聯網的資訊就好像潑出去的水,所謂覆水難收,要徹底刪除幾乎是不可能。即使你已移除短片,你卻不能肯定其他人曾否下載或複製短片,所以家長必須教導子女在上傳任何資料前,都得小心考慮,否則便要為那些沒有實質價值的「讚好」付上代價。

抹不清的網絡資訊

關於拍片,家長必須引導子女思考:隨著年日成長,沒有人知道將來自己對各項事物的想法是否如年幼時一樣,也就是說若時光倒流,我們會否再拍攝相同內容的短片?保護身體放諸甚麼年代都是正確的,因身體是寶貴的,是要珍惜的,豈能輕易向人展露呢?假若過去我們曾因一時衝動拍攝不合宜的短片,現在感到後悔而刪除短片,但將來某天短片突然又再出現,我們該怎樣去面對呢?假若愛我們的人看到這些不合宜的短片,定會感到難過。只要輕輕一想,已經觸動我們最脆弱的神經,令人輾轉反側、難以入睡。既然如此,我們必須為自己訂立安全界線:不在網絡世界展露自己的身體,也不賣弄色情。

人人都可以當主角

美國藝術家Andy Warhol曾說:「在未來,每個人都有15分鐘的成名機會。」他這句話彷彿說中了今日的社會現象,社交媒體、影片分享網站的出現與興起,令普羅大眾都可以在網絡世界分享自己的作品,而收看者亦可以透過「讚」、「評論」及「分享」來作回應。「讚」和「分享」數目也成為受歡迎指標。有輔導心理學家指出,心理學中的社會激勵理論(Social Incentive Theory)分析了人的行為動機,因渴望得到社會和外在支持、激勵,人會對得到獎勵的行為有正面的動機,並會遠離可能會導致負面後果的行為。有人為了「讚」而在所不惜,正反映了別人的「讚」,養活了他的自信。[2]


[1] 〈【一鏡到底】台韓「LookBook」風 波妹對鏡頭又脫又穿〉,《東方日報》,2021年1月16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entertainment/20210116/bkn-20210116150003214-0116_0086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4月8日)。

[2] 方婷:《呃like心理學:擺脫認同成癮的勒索》(香港:非凡出版),頁16、24。

你必須知道的四個網絡性陷阱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9/01/2021

根據本港政府統計處的數字,2023年5至8月,有96.6%受訪住戶家中有接駁互聯網。網絡就像水電煤一樣漸漸成為每個家庭基本設備。該調查亦指出10歲及以上人士擁有智能手機的百分比是96.4%,當中10至24歲的年青一代擁有智能手機的百分比高達95.7%。[1] 城市人習慣機不離身,我們的生活已經與網絡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但網絡世界並非自由自在的烏托邦,反而是一個危機四伏的地雷陣。本文將講解網絡上各種性陷阱,讀者既可了解時下的網絡文化,亦可保護自己免墮網絡性陷阱,而假若讀者已為人父母,家中有兒童或青少年子女,更可以思考一下,如何引導孩子建立健康的使用網絡習慣。

陷阱一:網絡色情

年青人初次接觸色情資訊通常都是在被動的情況下進行,可能是上網時偶然有色情網頁的廣告彈出,這可能因為他們曾經瀏覽過一些「不合法」的網頁,如看盜版動畫漫畫、下載侵權軟件、歌曲或影片等,而有關網頁往往都是依賴色情網頁廣告來賺錢的,瀏覽者會因而收到色情資訊。而今天年青人若要獲取色情資訊,已不用前往色情網站,因為許多色情資訊都是來自朋友或網友之間的分享,如不少網上討論區都設有成人版面,手機應用程式(apps)Telegram中亦有大量隱藏的成人台,網民只要待在那裡就可以接收色情資訊。今天,父母已不可能完全禁絕年青人觀看色情資訊,所以除了要教導他們認識色情資訊中錯誤的性觀念外,亦要讓他們知道網絡世界仍受香港的法例監管。

按現時法例,觀看色情資訊的人士並沒有觸犯法例,法例只規管發佈行為。如在網絡上向未滿18歲人士發佈不雅物品,或向任何人發佈淫褻物品,都會干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通常不雅與淫褻的分別在於有否展露男女的下體及性器官接觸,因此可以籠統地視有碼(打格仔)的色情資訊為不雅物品,無碼(沒有打格仔)的為淫褻物品。條例規管的不是朋友間的傳閱,而是向公眾發佈的行為。過去曾有市民因在網上討論區張貼幾條淫褻影像的超連結而被捕,他最終被法院裁定發佈淫褻物品罪名成立,[2] 所以廣大網民必須知道身處在網絡世界不代表可以任意而行。

而如果在色情資訊中裸露一方未滿16歲,而有關資訊對他作出了色情描劃,那就屬於兒童色情物品,凡製作、發佈或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一律會干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任何人的手機和電腦中只要有一張兒童色情相片,已屬違法。如果大家懷疑自己曾接收過兒童色情影像,應該立即刪除這些檔案。

陷阱二:性短訊

性短訊是指透過網絡分享自己的性感或裸露影像(包括照片和影片),這通常出現於情侶之間的私人對話,有人會將自己的裸露影像當作「禮物」發給情人,同時要求對方將裸露影像傳給自己作為回禮,並聲稱這是愛的表現。因此,不少年青人為了滿足男/女朋友的期望,即使不情願仍拍下自己裸露的身體並傳給對方,在發送影像的同時,其實他們也將這些影像的使用權,拱手讓給對方。

情侶之間應該講求互信,不過一旦將這些裸露影像傳送出去,很難確保未來影像不會外洩,有人可能在有意無意間將影像傳出去,甚至在情侶分手後,影像更會成為一些人的報復武器。香港在這幾年都出現過不少性短訊外洩的情況,影像流入網絡,透過網上不同的平台瘋傳。政府在2021年已實施了「未經同意下發佈私密影像」罪,如果有人未經影像中的當事人同意便發佈或威脅發佈其私密影像,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監禁五年。

儘管法律會懲處發佈私密影像的人,但當事人的裸露影像一旦外洩,便要面對隨之而來的巨大壓力與滋擾。一個人拍下自己的身體,其實就是在製作自己的裸照,由拍攝的一刻開始,外洩的風險便已存在,所以千萬不要拍下任何性感或裸露的影像,亦不要將它們傳給任何人,就算是你信任的人也不可以。此外,網絡使用者更要將心比己,拒絕轉發他人的私密影像,因為此等行為會對他人造成莫大的傷害。

陷阱三:網上情緣

近年不少網民喜歡使用交友apps結識新朋友,甚至尋找戀愛對象,但當中能夠順利發展戀情的人其實不多,更多的情況是遇上網絡騙子及專業「玩家」。香港警方在2024年10月時表示,在一週內,警方接獲20宗網上情緣騙案,涉及金額超過1,200萬元。[3] 網上情緣騙案的受害人以女性為主,這可能是因為騙徒了解女性比較渴望得到情感慰藉的特質。騙徒偽裝成一個理想情人,用各種花言巧語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再用不同藉口要求受害人匯款給他。由於騙徒通常都不是身處香港,這增加了警方調查案件的難度。

騙徒的主要目標是有一定經濟能力的女性,年青人未必是他們首選的對象,但其實除了金錢之外,騙徒還可以透過受害人的個人戶口作洗黑錢用途,又或騙取其性感影像,甚至相約出外並性侵犯受害人。也有不少個案是有人在網上交友遇上專業「玩家」,卻誤以為遇上真命天子,在發生性行為後,對方就去如黃鶴不知所終。這種彼此同意下的性行為並沒有觸犯法例,但受害人卻真實地被騙取了感情及肉體關係,身心都受到傷害。

因此,在網絡上交友時需謹記,要拒絕對方提出與金錢和性相關的要求,與網友溝通時亦要小心,不要隨便向對方透露自己的個人資料,也不要完全相信對方的話,因為不知道當中有多少是事實。如果真的要出來見面,盡量選擇人多熱鬧的地方,千萬不要上對方的家、辦公室、樓上舖、影樓等地方,也不要搭乘對方的車。

陷阱四:裸聊勒索

裸聊勒索是指騙徒透過社交網絡平台認識受害人,再誘使對方在進行視像對話時裸露或作出不雅動作,騙徒隨後會聲稱拍下了受害人的裸露片段,並作出勒索,要求受害人匯款到指定的外地銀行戶口,否則會將影片上載至互聯網。警方公佈2023年裸聊勒索案有2,117宗,較2022年增加51%,受害人主要是學生。[4] 與網上情緣騙案不同,裸聊勒索案的受害人大多數是男性,這可能是因為男性性慾較為強烈,加上年青人往往比較衝動,容易被騙徒誘使作出裸聊行為。

裸聊勒索案背後通常是由外地的犯罪集團策劃,警方難以追查。雖然騙徒以女性身份開設社交平台賬戶接觸受害人,但控制賬戶的人不一定是女性,賬戶所顯示的相片及影片也可能是來自網上的色情資訊,騙徒所使用的網絡身份完全是虛構的,但受害人卻以真實的社交平台賬戶與「她」接觸。身份是假的,提供的任何資訊,包括裸體影像,都可以是假的,因此在網上與陌生人聊天時,不要天真地以為只要錄下對方的裸露影像便足以自保,隨便答應裸聊要求。

當使用社交平台時遇上陌生人的交友邀請,如果對方用的封面照是一個衣著性感或擺出挑逗動作的外國女性,其實「她」很有可能是裸聊勒索的騙徒,不要打開對方傳來的檔案,因為檔案可能有病毒,更不要嘗試與對方聊天,直接刪除交友邀請及封鎖對方就可以了。如果不幸真的遇上裸聊勒索事件,請報警處理。千萬不要匯款給騙徒,因為他們不會講信用的,匯了第一次,自然就有第二及第三次,直到你拒絕匯款為止,而有關的裸露影像可能會被公開,即使悔不當初亦為時已晚。網絡帶來方便但亦需要網絡使用者有智慧地運用,但願我們都能享受網絡帶來的樂趣。

(本文原載於第136期〔2021年1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第80號報告書 - 互聯網和個人電腦普及程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政府統計處,2024年6月27日,網站:https://www.censtatd.gov.hk/tc/wbr.html?ecode=B11302012024XX02&scode=453(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12月11日)。

[2]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四號:〈男子因發佈淫褻物品罪行被判罰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新聞公報,2007年5月10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705/10/P200705100236.htm(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12月11日)。

[3] 凌逸德:〈過去一周又錄20宗網戀騙案涉款$1200萬 有人苦等「情人」拒報案〉,《香港01》,2024年10月4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突發/1063318/過去一周又錄20宗網戀騙案涉款-1200萬-有人苦等-情人-拒報案(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12月11日)。

[4] 〈2023年香港整體治安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新聞公報,2024年2月6日,網站: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402/06/P2024020600467.htm(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12月11日)。

網絡「性陷阱」 大人更易中招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19/11/2020

近日有政黨進行調查,訪問了約600位家長,了解他們是否擔心孩子上網會跌入色情陷阱,結果發現八成家長擔心子女墮入網上色情陷阱,但同時有近五成被訪者從來沒有與子女談及性教育。約五成被訪家長的子女在18歲以下,當中有八成多讓孩子獨自上網,當中也有八成沒有方法防止孩子瀏覽色情網站。負責調查的政黨在建議中不斷將責任推向學校,要求加強性教育,又著政府加強宣傳,呼籲青少年學習保護自己。[1]

根據警方的數字,2020年1至6月的裸聊勒索案就有206宗,涉案金額約130萬元,95%受害者為男性,四成為學生,年紀最輕的受害人只有12歲,年紀最大為63歲。網上情緣騙案2020年上半年共429宗,比2019年同期上升了五成,受害人近九成為女性,年齡介乎15至85歲,涉案金額共1.08億。

要留意的是,網絡性陷阱不挑男女,也不挑年齡。如果以涉案金額來作參考,相信成年人被騙的錢,以及相關案件的數量,都會比年輕人多。不過社會大眾,或者是傳媒的焦點,往往集中年紀最輕的受害人身上,但就沒有留意,年紀最大的受害人也超過60歲,足以證明這種騙案就連在成人世界的認知也十分之少。

很多成年人以為觀看色情短片,開交友App認識不同的朋友,既不犯法,又沒有傷害其他人,即使進行裸聊活動,也是私下進行,可以說是你情我願,而為了心儀的男子給他一些應急錢也是個人的事情。受害人因著愛、慾或各種理由放下戒心,並因而被騙,部份受害人甚至被騙了也不願承認,仍然覺得對方是真命天子。

痴心錯付之後,有受害人因著面子或是各種原因而不願報警,令相關數字低於實際情況,再加上這類網絡罪行在全球化的網絡中進行,不同司法區難以合作共同處理有關罪行,相關的執法問題,已經反覆討論了至少20年,但時至今日,看來透過國際合作仍然很難有效打擊這類罪案。

所以,教育的確尤其重要,孩子固然要教,但成年人才是真正的教育重點。在自由開放的社會,談禁絕便是政治不正確,如此成年人就更應該以身作則,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和判斷能力。社會應撥更多資源,就像以前宣傳防止電話騙案、祈福黨等等一樣,加強家長及成年人對網絡騙案的危機意識。大人學懂了,他們自然懂得向孩子和長者傳遞有關的預防訊息,減少這類騙案的發生。

 


[1]  〈家長關注網上色情陷阱調查〉,民建聯,2020年11月17日,網站:https://www.dab.org.hk/post/家長關注網上色情陷阱調查(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11月18日)。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19-11-2020

示威現場的性騷擾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3/01/2020

由2019年6月至12月初,香港有超過900宗示威、遊行和公眾集會,這往往成為警民衝突的觸發點,部份警員與示威人士都以不同方式侮辱對方,令彼此關係每況愈下。本文嘗試討論示威現場的性騷擾情況,以及現有歧視條例的局限。

 

性騷擾定義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和第2(8)條,性騷擾是指任何人對另一人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的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示威活動期間有警民互相辱罵、說粗言穢語或作出粗口手勢,這些言語及動作其實都涉及性的行徑,如有部份警員會以「臭雞」及「天使」指罵女示威者,廣東話稱娼妓為「雞」,而「天使」則源於有謠言指女示威者向勇武示威者提供免費性服務。此外,也有示威人士以「警察OT(加班)警嫂3P」和「你老婆係水炮車」等口號來羞辱警員,「3P」是指三人性交,「水炮車」則與女性陰道分泌物有關。相信一般市民都認同以上言論是會令人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嚇,不過,一個行為即使符合性騷擾定義也未必受到《性別歧視條例》監管,還要看行為本身是否在相關法例的適用範疇。

 

性騷擾的適用範疇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3、24、39和40條,性騷擾的適用範疇包括僱傭、教育、提供貨品、服務、設施,處所等,法例能保障市民在上述範疇內免受性騷擾。

例如某人向同事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便有可能構成僱傭範疇的性騷擾;教師向學生作出有關行徑,就涉及教育範疇;顧客向售貨員作出有關行徑,就涉及提供貨品範疇;乘客向空中服務員作出有關行徑,就涉及提供服務範疇。但如果有關行為超出以上範疇,就不受《性別歧視條例》監管。

因此,警民之間的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會否構成性騷擾,就視乎警員執行職務的情況是否屬於相關條例的適用範疇。筆者為此曾去信平等機會委員會查詢,該會有以下回覆:

「《性別歧視條例》第40條列出僱傭和教育以外的其他適用範疇,當中並不涵蓋政府部門在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亦不涵蓋有關人員執行其所屬部門的職能或行使其所屬部門的權力。

根據過往法庭案例,行使警權進行拘捕行動並不屬於《條例》內所指的『服務』。因此,有關情況並不在《條例》涵蓋範圍,請恕委員會的職能權限未能處理就有關事件提出的申訴。」

我們認為《性別歧視條例》的適用範疇不宜擴大至生活上的每個層面,但平機會的回覆讓我們得知政府部門及有關人員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是不受《性別歧視條例》的監管。我們期望平機會在檢討與性騷擾相關的法律條文時,能建議政府修例填補漏洞,加強對市民或有關人員的保障。

2019年5月,立法會議員胡志偉以不尊重的詞彙叫罵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女士,[1] 事件其實與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的關聯性不大,完全超出《性別歧視條例》的涵蓋範圍,但當時平機會發的新聞稿,義正詞嚴地回應事件:

「雖然平機會的職權範圍未能處理就有關言論提出的投訴,平機會認為有關言論並不恰當,既不禮貌,亦不尊重對方,並以貶詞攻擊特首為女性之身份,實有違現今社會男女平等及兩性之間應互相尊重等核心價值。」[2]

今天,示威活動遍佈各區,涉及性騷擾的言論亦隨著新聞直播進入大小家庭,但對於事件是否涉及性騷擾等情況,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卻指難單靠照片或片段準確判斷,並稱暫時未有當事人親身接觸平機會。[3] 對於平機會冷淡回應示威現場的性騷擾問題,實在令人失望。而該會的回應亦難免令人聯想到背後是否有政治上的考慮。

儘管現有歧視條例並未賦予平機會權力處理條例中適用範疇以外的事件,但作為政府授權執行反歧視工作的法定機構,平機會其中一個目標與優先工作領域正正就是「持續推行反性騷擾活動」。我們理解因著條例上的限制,該會未能在法律層面作出任何跟進,但其實這不是進行公眾教育的好機會嗎?平機會可以指出該等言論的不恰當之處,並教育廣大的市民認識性騷擾,以及鼓勵大眾以和平及互相尊重的態度表達意見。


[1] 〈【答問大會】斥林鄭「有黨性冇血性」 胡志偉:唔死都冇用呀八婆〉,《立場新聞》,2019年5月9日,網站: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答問大會-斥林鄭-有黨性冇血性-胡志偉-唔死都冇用呀八婆(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2月11日)。

[2] 〈平機會回應傳媒查詢〉,平等機會委員會新聞稿,2019年5月15日,網站:https://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howContent.aspx?ItemID=16060(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2月11日)

[3] 截至朱敏健受訪時(2019年10月12日),未有當事人就相關情況接觸平機會,參張嘉敏:〈【逃犯條例】朱敏健:平機會接過百查詢 涉警方濫暴、性騷擾情況〉,《香港01》,2019年10月12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385167/逃犯條例-朱敏健-平機會接過百查詢-涉警方濫暴-性騷擾情況(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2月11日)。

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6/09/2019

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上任以來,支持率每況愈下,除了因為僭建,還有因為她沒有申報丈夫潘樂陶購入的兩個豪宅,及沒有申報她以配偶身份,與丈夫共同持有安樂工程8.89億股或63.48%股份,市值超過10億港元。[1]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僅就上市證券的披露而言,任何人士的配偶如在香港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該名人士亦被當作持有該權益。作為司長,應該最熟悉香港法例,對已婚配偶關係、同居關係及其他關係所涉及的權利及責任,不應不清不楚,也許,她要研究一下平等機會委員會於今年6月發表的《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報告,[2] 該報告就21個範疇中香港法律對六種不同關係的承認及對待情況作出研究,這些關係包括異性或同婚姻關係、異性或同性法定伴侶關係(編者按:類似外國的民事結合和事實婚姻),及異性或同性同居關係。有關報告的內容,請參附表。

綜觀附表內容,現時香港法律仍以承認異性婚姻關係為主,很多法例和政策,例如申請公共租住房屋、領養、刑事事宜及囚犯等不同範疇,都是以現行的婚姻制度,即異性婚姻關係作為基礎,顯示異性婚姻關係中兩個人關係的獨特性。假如讓其他五種不同關係的承認及對待,與異性婚姻關係看齊,得到同樣的承認和權利,將無可避免對香港現行婚姻制度和社會價值觀,帶來廣泛和深遠的影響,異性婚姻在社會的獨特地位亦會被削弱。

可是,申請公屋只承認異性婚姻關係的做法未來將受到挑戰,高等法院於今年9月26日,會就一宗同性婚姻關係人士以一般家庭的身份申請公屋的司法覆核案進行聆訊。案件的判決除了影響個別人士外,亦會影響香港的婚姻制度和對家庭的定義,大家必須密切關注有關判決,期望結果不會進一步削弱現行婚姻制度。

明光社

[1] 〈鄭若驊再爆瞞報醜聞 與夫共持股權價值近10億〉,《東方日報》,2019年7月22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0722/bkn-20190722230807790-0722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8月20日)。

[2] 安理國際律師事務所編(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委託):〈香港法律對不同關係的承認和對待〉,平等機會委員會,2019年6月,網站:http://www.eoc.org.hk/EOC/upload/ResearchReport/2019626142928818518.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8月20日)。

玩弄感情的藝術家 PUA

林天然 | 明光社項目主任(生命教育)
20/05/2019

PUA[1],全稱Pick-up Artist,即搭訕藝術家,也叫泡學、把妹達人、戀愛大師。起源於上世紀70年代的西方社會,當時PUA主要透過幫助不擅社交的男性提升社交技巧來達到追求異性的目的。隨著網絡的快速發展,自2008年起,PUA在中國如雨後春筍般迅速發展起來。但讓人擔憂的是,PUA在今天的中國已嚴重變質,許多立心不良的「大師」把PUA變成騙財騙色、玩弄情感,甚至鼓勵受害者自殺的惡性工具!為賺取高額的學費,這些「大師」正不遺餘力地將PUA課程推向社會。

PUA的手法

據筆者了解,在中國,PUA經過許多「大師」的深入鑽研、瘋狂實踐和不斷改良,已發展成一套結合了心理學和社會學、體系化、層層設套、操作性強的「技藝」。縱觀課程架構,其獵取異性的步驟大致如下:

  1. 展示高尚生活:透過偽裝、攝影技巧、盜用的配圖等,把PUA包裝成有錢、高質人士,再將這些高尚生活照發佈在社交App(手機應用程式)上,達到吸引「獵物」的目的。
  1. 選擇角色:PUA選擇的角色主要分三種——浪子、帝王與詩人,[2] 每種角色皆有鮮明的特質與人格魅力,都是針對不同女性心理而設的。
  1. 物色與窺探「獵物」:除了用App交友、去一些地方物色女性外,PUA還有一套教人從微表情、肢體語言等方面快速摸清「獵物」底蘊的策略。
  1. 引起好奇:在初次接觸中運用PUA的策略、話術(說話技巧),使女性對自己產生好奇繼而關注自己。
  1. 誘入陷阱:透過打擊女性自信同時抬高自己、反撇(先給女性留下一個印象,然後在適當時候顛覆了這個印象)、[3] 先噓寒問暖,再冷淡疏離等技倆,誘使女性更多的關注、投入感情,繼而愛上PUA。
  1. 掌控女性:當「獵物」上鉤後,PUA會不斷誘使她們投入更多情感與精力。之後,再將對方的一些小錯無限放大,指責她破壞了雙方感情。這時,女性會為了挽回感情會變得更加緊張、乞求饒恕。之後,再反覆地與她分手、復合,以達到讓她失去理智,觸發沉沒成本效應。[4]
  1. 實施寵物豢養模式:當「獵物」已失去理智,無法離開時,再透過不斷的洗腦、性關係、言語暴力、情感操控,把女性變為奴隸,對她們進行瘋狂榨取。
  1. 鼓勵自殺:當「獵物」被榨乾榨凈後,PUA還會誘導對方自殺,免除後患。

除了上述步驟外,PUA還有許多「約會技倆」,如:快速獲得女性的信任、「不經意」觸碰對方身體,以窺探對方反應與底線、迅速拉近彼此身體距離、快速發生性關係等。

PUA的影響

在眾多已曝光的個案中,許多受害者皆出現嚴重抑鬱、情感創傷,有的在數年裡不能工作,不停哭泣,無法再相信愛情,有的被惡意傳染愛滋病,還有不少走上自殺之路。除了女性,PUA也使男性痛苦不堪。一位化名林晨的PUA男曾透過媒體講述自己的心路歷程。他原本是一名貧困大學生,因為內心極度自卑及曾被心儀的女同學拒絕,使他潛心鑽研PUA,並按照其策略「狩獵」。出乎他意外的是,「獵物」的反應居然如PUA的教程一樣,一步步陷入圈套,甚至最後企圖自殺。就在女孩企圖自殺的一刻,林晨的良知出手阻止了。但自此,林晨也陷入良知與慾望爭鬥的兩難之中——到底繼續做一個埋沒良知、不斷滿足慾望的惡魔?還是做回一個極度自卑、連半個女孩也追不到的男孩?在男女比例失衡、整個社會向錢看、大量基層男士無妻可娶的時代背景下,林晨的個案恐怕只是冰山一角。

PUA在中國的發展

PUA近年在中國發展迅速,這有賴龐大的單身市場,令PUA培訓機構成行成市。浪跡教育、壞男孩可謂國內具代表性的公司。除了在網上大談把妹技術外,有些經營者的言行舉止也叫人側目。就如浪跡教育的創辦人王環宇就曾在網上大放厥詞,說自己曾騙過600多名女性,而自己創辦公司就是要瘋狂地實戰。他還鼓勵員工在上下班時跟女生睡,並鼓勵他們將「戰績」互相分享。

PUA在港的發展

據筆者了解,PUA在香港可謂暫時未成氣候。除了一些PUA小眾的地下組織和個別PUA培訓機構外,暫未見有媒體對本地PUA作大幅報道。

PUA的手法可謂窮凶極惡、喪盡天良。它可以將女性徹底摧殘後,送上不歸之路,也可以使男性變成泯滅良知、害人害己的惡魔。時移世易,隨著中國的快速發展,香港在科技、文化等領域亦愈來愈受大陸的影響。支付寶如是,抖音亦如是,而不良PUA之風會否吹襲香港?我們不得而知,但值得我們警惕、關注!

 

參考資料:

1.     〈PUA(搭訕藝術家)〉。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com/item/PUA/5999185

2.     〈渣男撩妹三大必殺技,你中了哪一條?〉。知乎。2018年7月12日。網站:https://zhuanlan.zhihu.com/p/39566320

3.     〈反撇〉。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F%8D%E6%92%87

4.     〈甚麼是反撇呢?泡妞技巧中的核武器!〉。浪跡情感。2017年6月19日。網站: https://www.puamap.com/zixun/lilun/11770.html

5.     宏桑。〈騙炮鑑別手冊-PUA套路解析〉。知乎。2018年7月11日。網站:https://zhuanlan.zhihu.com/p/39514264

6.     眼界。〈中國第一騙炮渣男PUA王環宇的自我介紹,他自稱已經誘騙玩弄了六百多位女性〉。YouTube。2017年12月28日。網站: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Q3YrlGKzn8

7.     Carlos China。〈PUA騙愛套路,小夥斗膽分享如何禍害女孩子〉。YouTube。2018年12月7日。網站: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ritzDy6sxI

8.     〈揭秘 PUA 8大套路〉。每日頭條。2018年3月26日。網站:https://kknews.cc/zh-hk/news/qn3434o.html

9.     〈沉沒成本效應〉。百度百科。網站: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2%89%E6%B2%A1%E6%88%90%E6%9C%AC%E6%95%88%E5%BA%94

10.   余婉蘭。〈【PUA】秘密兄弟會邪惡戀愛觀:講求攻略 團隊「覓食」〉。《香港01》。2017年5月26日。網站:https://www.hk01.com/%E7%9F%A5%E6%80%A7%E5%A5%B3%E7%94%9F/93732/pua-%E7%A7%98%E5%AF%86%E5%85%84%E5%BC%9F%E6%9C%83%E9%82%AA%E6%83%A1%E6%88%80%E6%84%9B%E8%A7%80-%E8%AC%9B%E6%B1%82%E6%94%BB%E7%95%A5-%E5%9C%98%E9%9A%8A-%E8%A6%93%E9%A3%9F

11.   〈香港把妹達人〉。PUAHK。網站:http://www.puahk.org/

12. 煙波人長安。〈小心,不要被「中國式PUA」給騙了〉。每日頭條。2018年2月6日。網站:https://kknews.cc/psychology/oxnkgmm.html


[1] PUA起初是指一群受過系統化學習、實踐、和不斷自我完善情商的男性。後來泛指很會吸引異性,讓異性著迷的男女們。字面上的解釋,PUA指的是搭訕藝術家,但因為PUA文化的變遷和進步,PUA的定義已從簡單的搭訕擴展到整個兩性交往流程,主要涉及:搭訕(初識)、吸引(互動)、建立聯繫,升級關係、直到發生親密接觸並確定兩性關係。PUA學是社交學說,它是心理學和行為科學所組成的一門新的交叉學科。

[2] 浪子:追求享樂與刺激,自我放縱,身邊有很多女人,不相信愛情,十分懂女人心,最能提供情緒價值的情場高手。帝王:對女人有著十足的霸氣和男子氣概,能夠主導和引領女人;特別有上進心和宏圖大志;有時候也會表現出有錢、有地位;目光遠大,高智商。詩人:才華橫溢,追求自我夢想;我行我素,浪漫多情;無拘無束,不食人間煙火。

[3] 反撇為女性帶來驚喜,亦會因而對PUA留下深刻印象和產生好感。

[4] 沉沒成本效應:某人對某事投資越多,某人就越不容易離開某事。

#ChurchToo之後......

生命倫理錦囊 第37期

陳永浩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義務)
29/03/2019
專欄:生命倫理錦囊 (*所有文章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國家:

主編: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執行編輯:陳希芝 ︱ 明光社項目主任(編輯及翻譯)

 

由2017年的「#MeToo」事件,引發出全球對性侵犯以及性騷擾事件的關注。[1] 在香港,繼田徑運動員呂麗瑤響應「#MeToo」運動,公開自己曾被性侵後,[2] 在香港基督教界也先後揭發了多宗性侵及性騷擾的事件,引起教內外的關注,[3] 網民和信徒發起了「#ChurchToo」運動。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的「性別公義促進小組」亦在2017至2018年,對香港信徒被性騷擾的情況進行了調查。[4]

對於不同的性失德情況,香港法例中是有不同規範的。相對而言,一般市民對於強暴,非禮等罪行都有一定的認知,但對於近期受關注的「性騷擾」問題,大家則未必十分理解,因為其情況是比較複雜的。

一般而言,性騷擾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指任何具冒犯性、侮辱性及威嚇性的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為或行徑;第二類是指環境中充斥涉及性的行為、言語或圖片,使人難以安然地工作或學習,稱為「與性有關具有敵意的環境」。現時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中,對性騷擾有著法定的解釋。如在有關條例第2(5)條及2(8)條中:

第2(5)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

(a) ——

(i)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b)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第2(8)在34部中凡有提述性騷擾的條文,須視為同樣地適用於男性所受的待遇;就此而言,該等條文經作出必要的變通後具有效力。[5]

事實上,任何涉及性的語言、行為或身體接觸均有可能構成性騷擾,性騷擾也可以透過言語、電郵、信件和電話等途徑作出。性騷擾的例子包括:講不受歡迎的不文笑話、發出令人感到冒犯的色情電子郵件,以及以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眼光凝視等,都可構成性騷擾的元素。同時要注意的是,性騷擾可以是有意或無意之下發生的,即使被投訴者作出上述行為時,是沒有性騷擾別人的意圖,但是「不清楚,唔知道」等理由,皆不能作為辯護和解釋的理據。

因此,雖然有著以上的法定定義,但要對於性騷擾行為作出精確的定義是不容易的:如法例中的「不受歡迎」、「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等行為是否成立,有關行為的嚴重性等,對於被冒犯者與被投訴者而言,絕對可以有完全不同理解,而當中必定包含主觀看法,[6] 而這又需要不同的調停機制作出仲裁。

按平等機會委員會2017-18年資料,該會在以上年度新收到的654宗投訴中,36%投訴與《性別歧視條例》有關。而該會在以上年度已處理的投訴共有821宗,當中309宗與《性別歧視條例》有關,而在這些投訴中,262宗屬於僱傭範疇,47宗屬非僱傭範疇。在僱傭範疇的投訴中,43%涉及性騷擾,40%涉及懷孕歧視;而在非僱傭範疇的投訴中,51%涉及性別歧視,39%與性騷擾有關。[7] 性騷擾投訴的數目,在僱傭和非僱傭兩個範疇裡,分別佔第一和第二位。

性騷擾事件的投訴人,可透過民事訴訟形式在法庭上處理事件,他們亦可以向平機會申請法律協助。平機會通常會先透過調停方式以協助雙方達成和解,但若和解不成功,投訴人可考慮提出民事訴訟。平機會表示在過去五年,共接獲438宗性騷擾的投訴,當中有194宗投訴嘗試調停,但有32%的個案(62宗)是調停不成功。[8]

另一個可能時常被誤解的情況是,教育程度更高,或本地女性會對性騷擾問題較有防範。但平機會發現,遭性騷擾的內地新來港婦女,較本地出生婦女更願意採取行動,有69%受訪的新來港婦女稱面對性騷擾時會採取行動(本地婦女只有50%),她們傾向當面面斥責騷擾者,甚至辭職,反應較本地婦女積極。[9]

 

處理性騷擾問題的反思

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帖前四3

但主是信實的要堅固你們保護你們脫離那惡者。(帖後三3

處理性騷擾問題,應有甚麼原則?可以訂立守則嗎?一定要報警嗎?或是轉交平機會處理?事實上,在平機會及政府的推動下,近年不論在政府部門,公司,學校,社福機構等,大都已設立了防止性騷擾的守則和機制。這些守則內容或會包括以下項目:「界定定義與例子」、「預防措施」、「調停」、「正式與非正式調查」、「投訴」、「跟進與處分」,以及「獨立提出訴訟」等。[10]

一般而言,設立這樣的守則,原本應以「防止」為目標。但可惜的是,經過了連串「#ChurchToo」事件後,大眾對性騷擾問題的焦點都集中在「投訴」,及能否將被投訴者「繩之於法」,而這又對整個處理性騷擾問題的制度帶來很大的衝擊。

由於性騷擾所涉及的問題,由言語,行為到感受等,涉及的範圍很廣,嚴重程度也有很大差異,加上多數的投訴只涉及民事訴訟範圍,所以平機會在處理性騷擾的投訴時,設立了調停機制:這可按投訴人或被投訴人的要求,在最後去到法庭以訴訟解決之前,嘗試以調停方式解決爭端。理論上,調停是雙方自願參與的過程,如在調停過程中達成和解,雙方可訂立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書,記錄和解的條款。這樣的安排,本來的用意就是避免發生性騷擾事件後,每每都要「法庭見」,這能讓事件有別的方法解決。然而,幾次「#ChurchToo」事件,都反映出上述機制並不奏效。

首先,幾次「#ChurchToo」事件中,被性騷擾的事主都有向機構的相關機制作出投訴,然而,一旦調查結果未如投訴者所願,問題就會出現。首先,投訴者可能感到調查結果不公,其次,民事訴訟有追溯期限,投訴者需在限期內提出訴訟。以「突破匯動青年#MeToo」事件為例,當事人稱因等候內部調查結果而錯過了追溯期限(原因複雜,不在此詳述)。投訴人雖然不滿調查結果,卻無法提出訴訟,因案件已過了追溯期限。這對投訴人而言,調停機制不只沒有解決問題,甚至是火上加油。[11]

第二就是,如被投訴的人,其職位與投訴人不是對等時(如上司與下屬關係),或被投訴者來自機構的決策層的話,由機構自身的機制處理投訴,往往帶來「自己人查自己人」、「包庇高層」、以及「公信力不足」的疑問,就算作出調查,效果也只是事倍功半。[12]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所有投訴都必須「開誠佈公」,次次都要報警處理?我們要注意的是,若報警處理,因警方調查時,需要對投訴者與被投訴者「錄口供」,這往往又會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13] 而一旦報警處理,或是將事件公開後,也容易出現「未審先判」的情況——這不只是對被投訴者不公,有時也會對受害者造成進一步傷害。

事實上,當我們去思考「為何」會有性騷擾這問題時,我們都會知道,這其實是個「心思的戰場」問題,最根本和治本的方法是「預防」:耶穌論姦淫時(太五27-28),祂的教導把原來只限制身體行為,提升到思想的層次。這標準看似很高,高得沒有道理亦難以遵守,其實卻是最切實的教誨,正如箴言所指:「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四23)

以這教導為本,對付性騷擾問題,最適切的標準其實就是「愛人如己」:凡事先由他人出發,時常設身處地思想,當作出甚麼行為、說話表達前,都會將心比己,考慮他人感受,以尊重行先。這樣的行為,其實難以寫在守則裡,也根本用不著守則去規範。事實上,如果我們只從「訂守則」的方向去處理性騷擾問題,訂下各樣「不准這,不准那」的守則,若人人都嚴格遵守,或者可以避免性騷擾問題,但同時也有可能影響到一些原來的正常社交行為(如不應與異性共處一室,但若考慮到不同人士的性傾向,同性共處一室,也有潛在風險。難道以後就不能提供單對單輔導服務嗎?)執行上也會變得太過複雜,不切實際,叫人在提供服務或關心別人時卻步。[14]

事實上,「信任」和「尊重」這些都是價值觀的問題,一般性原則的確容易寫下,硬性守則則難以寫出。正如十誡中的最後一誡:「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與其說它是律法、規條,倒不如將之理解為上主對我們做人的教誨更好。[15]


[1] 「#MeToo」運動源起於2017年10月哈維.韋恩斯坦性騷擾事件後(Harvey Weinstein sexual abuse allegations),在社交媒體上廣泛傳播的一個主題標籤(Hashtag),用以譴責性侵犯與性騷擾行為。事件引發網上巨大回應,據facebook後來的統計,45%的美國用戶至少有一個朋友發佈了帶有該標籤的狀態。詳參〈#MeToo〉,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2019年2月26日,網站:https://zh.wikipedia.org/wiki/%EF%BC%83MeToo(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More than 12M "Me Too" Facebook posts, comments, reactions in 24 hours,” CBS NEWS, last modified October 17, 2017, https://www.cbsnews.com/news/metoo-more-than-12-million-facebook-posts-comments-reactions-24-hours/

[2] 〈香港女跨欄明星呂麗瑤自曝曾遭教練性侵〉,BBC中文網,2017年11月30日,網站: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2177071(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3] 例如在2018年爆出博愛潮語浸信會的牧師涉嫌性侵事件,之後也有突破匯動青年主管涉嫌性騷擾女同工事件。此外,也有浸聯會及協進會總幹事捲入性騷擾訴訟及投訴的事件。詳參〈教會機構#MeToo事件簿:她們指控「突破匯動青年」員工性騷擾〉,端傳媒,2018年10月30日,網站: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81030-hongkong-metoo-church-breakthrough/(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收集逾50宗個案 她誓要揭露香港基督教性暴力真象〉,《立場新聞》,2018年3月7日,網站:https://thestandnews.com/society/收集逾50宗個案-她誓要揭露香港基督教性暴力真象/(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4]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在2017年至2018年在其專頁發佈「不再沉默——收集教內被性騷擾經驗」的網上問卷,他們在55份有效的問卷中,發現超過六成受訪者曾被性騷擾,餘下的三成多則是揭露朋友或教友的經歷。而性騷擾的方式包括「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33%)、「强逼進行性行為」(17%)。85%受訪者表示有關的性騷擾事件,都是男性騷擾女性,受訪者表示38%的加害者身份是牧者或傳道人。詳參曹曉彤:〈「不再沉默──收集教內被性騷擾經驗」研究報告及獻議〉,香港基督教協進會,2018年6月24日,網站:http://www.hkcc.org.hk/acms/upload/hkcc/2018/不再沉默研究報告及獻議_2nd.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5] 〈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1996年5月20日,網站: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80!zh-Hant-HK(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6] 蔡志森:〈性騷擾的再思〉,《時代論壇》,第1644期(2019年3月),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性騷擾的再思(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7] 〈推動改變 創造未來:平等機會委員會2017/18年報〉,平等機會委員會,網站:http://www.eoc.org.hk/EOC/Upload/AnnualReport/201718/C_EOC%20AR2017-18_1120_0020.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8] 〈性騷擾投訴五年新高〉,《明報》,2019年3月11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港聞/article/20190311/s00002/1552241601773/性騷擾投訴5年新高(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9] 〈平機會研究:近七成內地婦遇職場性騷擾 勇於面斥甚或辭職〉,《明報》,2018年3月2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180302/s00001/1519982449988/平機會研究-近七成內地婦遇職場性騷擾-勇於面斥甚或辭職(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0] 事實上,只要在網上搜尋一下「預防性騷擾守則」,即可找到各大機構訂立的相關守則,而內容大同小異,比如列舉出前文引述的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一些性騷擾的實例,避免構成性騷擾的「貼士」等。不過在這些守則中,通常佔最多的往往是處理性騷擾的流程圖和相關表格等。

[11] 〈突破#MeToo受害人控訴被調戲強吻 機構僅稱「不恰當男女界線問題」〉,《蘋果日報》,2018年11月6日,網站: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1106/58881587(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2] 〈[盧龍光性醜聞]黎明:教會掩飾性醜聞是慣例〉,門徒媒體,2019年2月19日,網站:https://apostlesmedia.com/20190219/12689(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3] 〈舉報性暴力,不應受「二度傷害」〉,關鍵評論,2015年11月25日,網站:https://hk.thenewslens.com/article/31457(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4] 張勇傑:〈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明光社網站,2018年9月20日,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5] 李思敬:《五經行:妥拉中的生命智慧》(新北:校園書房,2018),頁123–126。

認識性短訊現象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5/03/2019

根據政府統計處2017年的數字,10歲及以上人士擁有智能手機的比率高達88.6%。[1] 智能手機已成為我們生活的必需品,筆者曾邀請一班中學生列舉他們最常使用的手機應用程式名稱,答案往往都是各熱門的社交應用程式。「關注傳媒對青少年影響聯席」亦於去年12月公佈的「交友應用程式對中學生影響調查報告」,發現受訪的1,900位中學生中,有超過一半(59.9%)的社交生活,是與朋友在網上傾談,[2] 可見青少年上網,主要是為了與人溝通。網絡世界為我們的生活帶來方便,但同時亦帶來危機,當中性短訊(Sexting)的問題值得大家關注。

性短訊是指透過網絡發送或接收裸露的相片或影片,以及包含性意味的文字訊息。但要注意的是,性短訊不單是指朋友之間分享色情資訊,更包括與人分享自己的裸照。

《美國醫學會兒科醫學期刊》(JAMA Pediatrics)在2018年刊登了一篇研究報告,為過去曾進行的39個研究進行整合分析(meta-analysis),在110,380個12至17歲受訪青少年中,14.8%曾發送性短訊,27.4%曾收到性短訊,12%在未得對方同意下便轉發性短訊,8.4%在未表示同意的情況下便收到性短訊。報告亦發現隨著受訪者年齡上升,他們互傳性短訊的時間亦會增加。[3]

2017年,澳洲的一項研究指出,受訪青少年發送或接收性短訊的主要平台是Snapchat(64%),其次是facebook/facebook Messenger(39%)、SMS(17%)、Instagram(15%)及WhatsApp(9%)。[4] 得留意的是性短訊往往與Snapchat的興起扯上關係。Snapchat是在2011年面世的社交應用程式,其賣點是「閱後即焚」功能。所謂「閱後即焚」是指用戶向朋友發送相片時可以設定一個特定時限,令朋友只能在特定時限內觀看相片,過了時限相片就會在對方手機及Snapchat伺服器上刪除。如果對方使用手機截圖儲存有關相片,系統會自動通知相片持有人,但我們在網絡上不難找到一些儲存相片而不讓他人知道的方法。「閱後即焚」的功能讓人覺得這是一個安全的工具來分享私人相片,加上使用Snapchat的大多是青少年,這讓性短訊在一些青少年群體中普及起來。

一般朋友溝通時,大概不會分享自己的裸照,所以性短訊往往出現在情侶或關係曖昧的朋友之間。2017年,英國的一項研究分析青少年互傳性短訊的動機,發現最普遍的三個原因是「希望被人稱讚有吸引力(68%)」、「想要情愛關係(67%)」及「在受壓下進行(66%)」。研究發現青少年普遍有一種想法,認為向對方發放自己的裸照就能證明自己喜歡對方,因此交換裸照代表戀情的開始。這氛圍形成一股無形壓力迫使一些青少年跟隨。[5] 在成年人眼中這是性威逼或性騷擾的行徑,但不少受訪青少年卻認為不是大問題。不過一旦雙方關係惡化,又或手機被盜,裸照便有機會外洩,對當事人造成極大的困擾。

根據香港法例,如果性短訊含有不雅或淫穢成份,則受到《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監管,但條例並不規管朋友私下分享的行為。如果訊息內容包含未滿16歲兒童的裸露影像,就歸類為兒童色情物品。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製作、發佈、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都屬違法,即是拍攝者、發送者以及接收者均觸犯了法例。如果未得對方同意而轉發他人裸照則有機會觸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如果性短訊行徑讓對方感到不受歡迎,則有機會構成性騷擾行為。但性短訊往往都是雙方私下發送,外人難以觀察,所以雖然有法律監管,但舉證上有一定的困難。

老師及家長固然要教導青少年不要互傳性短訊,但更重要的是與他們討論健康的戀愛關係、處理朋輩壓力與拒絕技巧,以及網絡私隱與安全。相愛並不需用外物來證明,無論對方要求的是裸照、親密接觸、甚至性行為,我們都絕對有權拒絕。在受壓的情況下,要青少年說不並不容易,但要讓他們知道自己是值得被尊重,反之尊重對方才是愛對方的證明。同時我們要謹記無論使用甚麼社交應用程式,相片一旦發放出去,就不能收回,相片會傳送到哪裡亦不再受我們控制。性短訊如是,平日在網絡上的分享亦如是。網絡其實是一個開放給所有人參與的公共空間,就算私人對話也會被一一記錄下來,所以我們使用網絡時要謹慎而行,學懂保障自己的私隱,同時也要尊重他人的私隱,拒絕發放及轉發性短訊。如果收到他人發來的性短訊,最好是直接刪除訊息內容,並請對方停止此等騷擾行為。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統計處:〈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第64號報告書——吸煙情況、個人電腦和互聯網普及程度〉,政府統計處,2018年3月,網站:https://www.statistics.gov.hk/pub/B11302642018XXXXB0100.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2月13日)。

[2] 關注傳媒對青少年影響聯席:〈交友應用程式對中學生影響調查報告2018〉,明光社網站,2018年12月16日,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statement/交友應用程式對中學生影響調查記者會(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6日)

[3] Sheri Madigan, et al., “Prevalence of Multiple Forms of Sexting Behavior Among Youth,” JAMA Pediatrics 172, no. 4, (April 2018): 327–335.

[4] SWGFL/UK SAFER INTERNET CENTRE, et al., “YOUNG PEOPLE AND SEXTING—ATTITUDES AND BEHAVIOURS: RESEARCH FINDINGS FROM THE UNITED KINGDOM, NEW ZEALAND AND AUSTRALIA,” Australian Government, Office of the eSafety Commissioner, last modified December 14, 2017, https://esafety.gov.au/-/media/cesc/documents/corporate-office/young_people_and_sexting_attitudes_and_behaviours_pdf.pdf.

[5] 同上。

性騷擾的再思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06/03/2019

繼#MeToo之後,近年因為一些觸目的事件,令性騷擾問題引起教會內外的關注,雖然性騷擾事件可說一件也嫌多,不過,性騷擾其實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涉及的範圍很廣,定義太籠統,實在有需要重新檢視,以免過猶不及。

根據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性騷擾的釋義如下:

「(5)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分)——

  1. 如——
    1. 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2. 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1.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由於性騷擾的範圍實在太闊,由講幾句鹹濕笑話;不懷好意的眼神;到不受歡迎的身體觸碰(不一定是敏感部位);利用權力威逼利誘的性暗示;以至鍥而不捨的痴情追求,也有機會成為性騷擾。此外,由於性騷擾很著重投訴人的主觀感受,而涉事人的主觀意圖相對易被忽略,疑點利益往往歸於原告,被告人有時百辭莫辯。為免誤觸禁區,人與人之間一些本來是表達親切、關心或安慰的身體接觸容易因此被窒礙,其實未必是好事。

性罪行會因其嚴重性而有不同的分類,強姦與非禮的判刑亦不同,也許是時候,需要考慮一下為性騷擾作一些分類和分級,以免市民大眾將不同程度的騷擾問題混為一談,因為不同程度的問題,處理的方式和刑罰可以有很大差別。若性騷擾的定罪門檻太高,投訴人難以取回公道的話,容易助長了這類不恰當、甚至是卑劣的行為。但定罪門檻若太低,對被投訴的人亦不公平,因為說了一些對方感到被冒犯的說話,與用權力威脅對方發生性行為在程度上有很大差別,若結論同樣都是性騷擾的指控成立,則公眾難以分辨其嚴重性。

例如可考慮將性騷擾分為言語上的騷擾;不合宜或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不受歡迎的性暗示或纏擾;濫用權力的性脅逼等,讓公眾一看便可知道事情的嚴重程度。若裁定指控成立,亦應就事件的不同性質有不同程度的處分,如勸戒、口頭警告、嚴重警告、免職、甚或告上法庭等。而在處理性騷擾的問題上,無論是否成立當然都不應怪罪投訴人,但亦不宜透過社交媒體和傳媒作公審,因為被投訴者的權利和聲譽亦應得到合理的保障。

另一方面,希望社會和教會正視性騷擾問題的同時,亦應加強教導,避免窒礙了一些本來正常的人際關係和身體接觸。無論男女都要謹慎,特別在與異性單獨相處時更要謹慎。若不喜歡他人某些說話或身體觸碰,亦應勇敢地表達出來,讓對方知所警惕,若對方明知故犯,當然要承擔後果,對雙方也公平一些。

曾經刊載於:

《時代論壇》1644期,1-3-2019

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0/09/2018

本年香港基督教界,不論教會或機構,小堂會或大宗派,都相繼爆出一些性騷擾、甚至性侵犯事件,性騷擾已是避無可避的議題,教會實在有需要盡快制定清晰的守則,以預防及處理有關事件。近月來不少基督教機構相繼舉辦各類型講座活動,幫助教牧更了解性騷擾課題,這是教會正視性騷擾課題的重要一步。

在此,我們必須先了解一下性騷擾的定義。本文並不打算為任何犯事者說項,只是嘗試在社會重視性騷擾事件的氛圍下,討論性騷擾條例中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並指出教會在處理性騷擾時會遇到的困難。

 

根據香港法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的法律定義包括以下情況:

1. 任何人如 ——

 i. 對另一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 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2. 任何人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性別歧視條例》適用於男性及女性,與性騷擾相關的條文亦適用於男和女,以及同性之間的性騷擾行為。

簡而言之,性騷擾必兩個元素一是行為涉及性的行徑或要求,二是受害人對該行為感到不受歡迎。

受害人的感受是主觀的,而行為是否涉及性的行徑其實也帶有一定程度的主觀性。當社會嘗試用客觀的法例,來保障市民免受主觀的不受歡迎的行徑,總會出現含混的情況。儘管條例列明有關行徑是否屬於性騷擾,仍需經過一個「客觀測試」,即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但這「客觀測試」只是反映多數人的主觀感受,並不是絕對客觀的標準。情況就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何謂「淫褻」與「不雅」需考慮「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1] 但不同市民的道德禮教標準總會存在差異,成人雜誌被評定為第二類「不雅物品」應該大部份市民都同意,但對於村上春樹小說因包含性愛情節而應否被評為「不雅」,社會就存在著分歧。雖然不少人認為小說內容無傷大雅,但起碼負責審理的淫審處主審法官或委員就認為小說該屬「不雅物品」。[2] 因為法律難以為主觀感受定下客觀的標準。

如果性騷擾行為是身體接觸、掀裙、大談色情笑話、色迷迷地盯著別人敏感部位、冒犯地向別人提出性要求等等,這些行為都明顯涉及性的行徑,一般人都應該會預期對方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教會中如出現以上行為必須嚴肅正視,認真聆聽受害者的處境,按受害者的意願考慮是否報警,公平公正地作出跟進回應。

 

明光社

但人類生活在群體社會裡,與人接觸是人的天性本能,而性又存在於我們每個人之中。性並不單單指生理及性慾的層面,也涉及情感層面,因此我們是無可避免會與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向心儀對象展開追求、深情的說話、含情脈脈的眼神等,其實也是涉及性的行徑。被人追求可以是浪漫的事,但也可以是厭煩的事;深情說話與含情脈脈的眼神可以令人感到溫馨,也可以令人感到噁心。教會主內一家的文化,一直鼓勵弟兄姊妹合宜地彼此親近,因此教會常見彼此握手問安、手拖手肩並肩地唱詩、按手禱告等。筆者不敢排除有人會藉此身體接觸來獲取性方面的滿足,但我相信大部份會眾都沒有這種動機。但無論你的動機如何,這些行為都可以說是涉及性的行徑,而這些行為是否性騷擾,在乎對方的觀感,以及對方是否歡迎這些行為。不過這些感受是主觀的,沒有客觀標準,但一次事件亦有可能構成性騷擾了。

本年6月台灣出現了一宗性騷擾指控,一位油站男職員向女性司機找錢時碰到對方的手,被對方投訴性騷擾,還被油站要求他離職。[3] 職員認為這是防止零錢跌在地上的保護動作,客人卻認為是職員故意作出不必要的身體接觸。儘管一般人也認為這只是一場誤會,但外人難以質疑一個人的主觀感受。因此無論官方調查機構作出怎樣的判決,旁觀者認為事件是多麼的荒謬,如她真的感到不舒服,對她來說這都是確確實實的「性騷擾」。

機構有責任制定預防性騷擾守則,但在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下,我們要明白守則只能針對客觀的行為,但行為卻能引發出不同的主觀解讀。有報道指美國網絡影音串流平台Netflix推出防止辦公室性騷擾守則:禁止同事對望或看著一位同事超過五秒;又指如非有人主動提供,否則不可以向同事索取電話號碼;亦敦促同事不可以擁抱過長時間。[4] 但其實眼神接觸時間的長短與當事人的意圖或感受是不是真的有直接關係呢?有些國家有擁抱的文化,但在另一些文化下,不受歡迎的擁抱一秒都嫌長。一些太刻板的政策只會反映公司對員工的不信任,妨礙正常人際關係的建立,但對防治性騷擾其實起不到真正作用。因此,守則也只宜列出防止性騷擾的大原則。

明光社

筆者認為教會有責任提升弟兄姊妹防範性騷擾的意識,亦鼓勵教會制定清晰的防止性騷擾守則及處理投訴機制。本文指出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就是希望大家在處理性騷擾事件時,更要放下既有的前設,以公平公正的態度聆聽雙方的陳詞,以求作出一個令人信服的回應。更重要的是教導弟兄姊妹多些尊重和敏銳地留意別人的感受。

 

[1]  見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2] 〈村上春樹新作正式被評為二級不雅 跟《龍虎豹》評級看齊〉,《香港經濟日報》,2018年7月26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123591/村上春樹新作正式被評為二級不雅%E3%80%80跟《龍虎豹》評級看齊(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0日)。

[3]〈找錢碰到手1秒鐘 她投訴加油站員工性騷擾逼離職〉,《聯合新聞網》,2018年6月26日,網站:https://udn.com/news/story/8864/3219284(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0日)。

[4] 李納德:〈【防性騷擾】Netflix禁員工凝望同事逾5秒 不准主動「抄牌」〉,《香港01》,2018年6月14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熱爆話題/199420/防性騷擾-netflix禁員工凝望同事逾5秒-不准主動-抄牌(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0日)。

買來的開心,幸福嗎?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1/06/2018

最近一則新聞關於15歲援交少女以2.5萬元報酬,答應25歲青年充當其「兼職女友」一個月,並會在這段期間為他提供性服務。雙方首次在男方家中見面,少女堅持要他先付款,男方拒絶並以生果刀架少女頸以作威脅,又對她施以胸襲,最後少女奪刀逃走及報警。[1]一邊讀著這新聞,一邊在思想:這位少女生活得開心嗎?這位青年過得幸福嗎?

少女願以身體換取金錢,青年願以錢換取陪伴和性關係,相信兩人都各有自己的原因。筆者曾看過一段援交少女的心聲,她說錢可以買好的、吃好的,朋友們因她穿著昂貴的服飾而留意和讚美她,令她感到被接納和重視。很多人都體會過,當店裡的貨品成為了你的貨品後,你對它的喜愛會漸漸褪去;同樣,這位少女的態度,隨著時間過去,也會回到起初的冷淡。為了持續體驗物質帶來的滿足,少女需要金錢來應付新一輪的購物。這樣來來回回,真的很累啊!若果購物可以令人持久地開心和幸福,到底要選購哪一件商品,才能使心靈得到真正的滿足呢?

有人認為與不同背景的人在網絡上交往,大家都在經營一個「自選形象」,彼此說些不著邊際的話,過程中充滿刺激好奇,然後雙方因著錢而真實地面對面,發展非一般的關係。在這個買賣過程裡,沒有人在意你到底是誰,當然不用理會你的感受,更談不上信任。表面上大家都覺得對方是毫不重要的過客,可是假若想忘掉對方,為甚麼總是不能刪去這段記憶呢?若錢能買到令人開心的關係,那麼錢能中斷令人傷心的情感嗎?

我們都需要坦誠地和自己對話,明白自己的情感需要,回到起初的模式。新生嬰兒來到世上時赤身露體,或許連名字還未有,臉上卻常掛著滿足的微笑,想哭的時候盡情放聲大哭,讓情緒得以放鬆。我們坦白的問問自己,有甚麼值得我們開懷大笑?有甚麼值得我們大哭一場?若我們以錯誤的方法去照顧自己的心靈需要,例如透過物質來獲取滿足感,擁有更多,卻只會更顯空虛,甚或弄至身心受傷。許多人喜歡行山,置身密林中,呼吸著新鮮的空氣,聽著大自然的聲音;有人喜歡坐在沙灘上,聽著浪聲,喝著冰水,享受陽光的溫暖;有人只要好好睡上一覺,就能重新得力。這些都不用花費很多金錢,就能讓心靈休息,精神得到紓緩。非常盼望每一個人能都欣賞自己,以愛惜自己的態度去作出對人和對自己都有益處的選擇。


[1] 〈非禮兼職女友 青年重囚30月〉,《成報》,2018年5月19日,網站:http://www.singpao.com.hk/index.php?fi=news1&id=70538(2018年6月7日下載)。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11/6/2018

性別承認諮詢的幾個側面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9/10/2017

性別承認諮詢接近尾聲,政府就終審法院有關W案的裁決之後,跟進是否需要制定有關性別承認的法例,例如參考英國的性別承認條例,處理香港類似的需要。文件二百多頁,列出不同國家地區的處理方法,以及需要討論和考慮的各個點,邀請各界表達意見。

如純粹從傳統基督教的角度來考量,男女兩性是上帝創造的原意,在醫學未發達之前,也沒有所謂「更改」的可能。但到今天,就算醫學進步了,有了變性手術,實際上也改不了男女最本源的染色體,只能改變外觀,看起來像另一個性別。說得白一點,其實就是整容手術,讓自己看起來變成另一個性別。而這手術最大的後遺症,就是永遠失去生育能力。可見單純從信仰角度看,有人會積極反對變性手術,甚至要求禁止,也反對立甚麼性別承認法,因為只有男女兩性,簡單清楚,亦是社會的基礎組成部份,不能撼動。

上述立場簡單清楚易明,政治正確,但我們認為這未必是最適合香港現況的選擇。我們在過去幾個月訪問了一些變性和跨性別的朋友,我們看到他們的掙扎,也學著明白他們的難處。我們知道想做變性手術的,當中不少患有性別焦躁症,不能自已的想成為另一個性別的人,會不惜一切,用盡可行的方法去做。這類人雖然是少數,但他們在生活上面對的困難亦不能忽視。我們認為在現行制度中,可以考慮在不傷害男女兩性的框架下體諒他們一些實際需要。例如我們建議在他們正式進行手術前的兩年真實生活體驗期間,可以發出一份有限制的臨時身份證明文件,方便他們在一些需要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場合,可補現時只有醫生紙作證明的不足。此外,我們也認為雖然現在已經有變性手術的存在,作為一種醫療方法,但必須嚴謹地判斷和小心地執行,盡量用非手術的方式幫助他們,減少不必要的永久性傷害。

驟眼看來,似乎立場相反了,一個反對變性手術,不給予任何變性人士身份的承認,另一個嚴謹地容許變性手術出現,又給予他們臨時身份證明文件,但實際上大家同樣認為男女兩性基本組成不能撼動,同時亦反對任何不經醫生、自我聲稱就能更改身份證性別的模式;也一同反對訂立性別承認條例。

兩者立場在變性手術和變性身份上有所不同,是甚麼原因呢?

我們承認,信徒住在世上,是一群少數,我們亦早就離開中世紀,只是多元聲音的其中一元。我們尊重、聆聽不同的聲音和意見,並知道最後大家是一起跟著相同的規則共存的,所以與其高舉自身的需要,大搞身份政治,我們更多的是共善的想像。所以,我們雖然反賭波,但明白賭博在這個社會亦難以禁絕,只能有規範地進行,以減少其傷害;我們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但對同性戀者不同的需要,在可行的情況下,我們應該給予支援,應該要有第三條路給他們處理日常生活的需要,他們要是面對伴侶之間的暴力問題,應該有法例幫助他們。

有人認為明光社的倫理觀既不全是義務論,也不全然是目的論,是一個四不像,古怪的東西。這說法並非全無道理。因為面對不同的爭議,我們每次總是要努力平衡各方的意見,要有更大的想像,期望可以協助社會走向共善。既要擇善固執,亦要彈性處理,如此才能面向社會,而不是築起教會的四面圍牆,自我封閉。

教會不贊成的一些行為,在社會政策上未必需要全然禁絕。而做了一些我們不贊同其決定的人,更不應全然拒絕。我們不贊成的只是一些行為,但仍然要關心作出此決定的人。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19-10-2017

網絡溝通與性陷阱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0/07/2017

警方在2016年12月搗破一個跨國跨境「網上情緣騙案」集團,拘捕14人,案件涉及73名香港女子,被騙款項共5,800萬元。除了金錢損失的案件外,還有無數涉及性關係的網絡騙案,事主一往情深的付出,可惜遇上專業「玩家」,發生性關係後就一走了之。「網上情緣騙案」的受害者以女性為主,「網上勒索案」的受害者則以男性為主。根據警方數字,2016年錄得697宗「裸聊勒索案」,損失金額共240萬元。[1]亦有不少男性遇上「援交騙案」,他們向「援交女生」透露個人私隱,結果反被勒索金錢。單在2016年「援交騙案」就有1,150宗,損失高達1.44億元。[2]

從網上種種性陷阱中可以看到男女之別,男的多是為性,女的多是為情。女性的情感需要往往比男性多,不少受害人都有一定程度的學識及社會閱歷,作為旁觀者的我們常不明白他們為何會如此容易受騙。或許這是現今網絡化社會令人際關係疏離的後果。

“Connecting People”是昔日一家主導手機市場的品牌的口號,意味著該公司的產品能將人結連起來,而它真的成功了,傳統手機和後期出現的智能手機將溝通變得更加方便。現時香港10歲及以上擁有智能手機的市民佔85.8% ,當中15至54歲市民擁有智能手機的比率更高達95.9%至 99.3%之間,智能手機彷彿已成為我們生活的必需品。[3]

網絡帶給我們結連 結連卻變得薄弱

科技改變了社會,並滲透至我們生活的各個範圍,當中最明顯的改變就是人際關係的溝通方式。今天社交應用程式成為我們最主要的溝通工具,我們透過WhatsApp與人對話,以Facebook或IG構建網絡上的自我身份。網絡讓溝通變得便捷,成功將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拉近,同時卻又將人與人之間的心拉得更遠。

在現今的網絡文化中,溝通是「廉價」的,這並不是指低廉的電訊收費,而是指人們太輕易就能展開溝通,大量的訊息分享讓溝通變得淺薄。網絡上長篇大論的文字無人理會,一切都要簡單直接。快餐式的分享局限了溝通的深度,不論你有否看過朋友發出的訊息,看到別人留言「LOL」,你就跟著「LOL」;[4]別人「Pray for you」,你就不能不一同「Pray for you」。儘管每天收到大量的訊息,但溝通留於表面,有時發送一個表情符號就當作表示了關心,真正能做到支持、關懷、陪伴的卻寥寥無幾。人們為求「呃Like」搏取關注,只好強顏歡笑地分享生活上最表面的一層──吃喝玩樂、遊山玩水,但得到的只是沒有感情的Like及冷冰冰的心心。網絡帶給我們結連,但結連卻是薄弱的,更加添我們的孤單感,將人拉進網絡空虛感的無間循環。

放下手機 活在真實的當下

我們的生活不是只在網絡上,我們還在家人、朋友及同事的圈中,但並不是所有人都能從真實的社交生活上得到情感支援,尤其是當人日漸長大,昔日的好友相繼成家立室,身邊又沒有能夠依靠的人。儘管在社會上已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想找一個能陪伴自己聊天食飯的人卻變得奢侈。網絡是一個拓展社交圈子的媒介,雖然明知是一條危機四伏的道路,但「真愛險中尋」。無論警訊的案件重演有多麼精彩,仍阻止不到人們滿足心靈需要的強烈慾望。殊不知我們都低估了騙徒的IQ,更高估了自己的EQ,結果墮入「網上情緣騙案」亦不自知,甚至在親友的勸阻下仍然盲目地陶醉於對方的甜言蜜語中,不願在浪漫溫馨的夢境中醒過來,甘心情願地付出金錢及身體。當夢境破滅時,金錢及身體的損失固然令人難受,但傷得最深的還是那顆真心付出卻被人戲弄的心。

受害人固然不幸地已為自己的決定付上代價,但同時我們亦要反思我們現今過份依賴網絡的溝通方式是否恰當。網絡的未來發展必然會更徹底地滲透至我們生活的每個層面,但不代表我們要放棄人與人之間最真最直接的溝通──陪伴與對話。放下冷冰冰的手機,相約親友相聚,親口表示關懷,讓人能從真實的溝通中得著溫暖。

 

[1] 香港警務處,〈2016年香港罪案情況記者會〉,取自香港警務處網站: http://www.police.gov.hk/ppp_tc/01_about_us/cp_ye.html, 2017年6月1日。

[2]〈援交騙億四 大學生頻墮「色網」〉,《文匯報》,2017年3月5日。

[3] 政府統計處,《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第 62 號報告書》(香港:2017),頁53-55。

[4] LOL是網絡用語,是Laughing Out Loud的縮寫,意即大聲地笑。

 

 

假交友真中伏的交友程式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8/01/2017

不法分子利用交友程式騙心又騙金,甚至因與網友相約外出而發生性罪行的新聞屢見不鮮,然而人總是耐不住寂寞,希望得到關心與慰藉。即使前車可鑑,仍希望在虛擬世界一搏,希望尋到「真心友」填塞心靈渴求關係的慾望。

最近一宗18歲年輕女子透過交友程式誤交一名網友,相識兩個月後於元旦夜相約見面,即被強姦,10天後才向友人哭訴,友人替她報警才揭發事件。

不難理解十來歲的年輕人對愛情充滿憧憬,然而「恨」有人愛之餘都需配合理性分析。在網上與你滔滔不絕,甚至能分享心事,不代表你已對對方瞭如指掌,畢竟相識日子尚短,到底對方所提供的資料是否真確還未知,是不是?難道騙子會開宗明義跟你說他是騙子,與你傾談只為要騙你嗎?使用交友程式時,別以為人人都認真。

能以認真的態度結識朋友當然十分好,然而江湖險惡,若選擇在虛擬世界開展關係,首要還是抱著尋根究底的精神,一個msg、一個emoji不代表你跟對方已connect了;送禮、借貸、見面等要求還是婉拒為妙。君不見不少人利用別人的同情心與渴求被愛的慾望,被利用者最後慨嘆自己愚蠢之餘亦傷了自己的心,更不幸是若被強暴,帶來的創傷實不能輕易被抹走與彌補。

發展關係,尤其是親密關係,還是真真實實地接觸好。即使在虛擬世界相處得多麼理想,若不能在真實生活中connect,還是徒勞。若有天發現在虛擬世界的男/女朋友早已有所屬,或是自己在不知情下成為人家劈腿的對象,到頭來自己暗暗淌淚,多麼委屈呢。

交友程式無疑擴闊了交友的圈子,令人有更多機會認識不同背景的人;同時亦打開了交友的陷阱,使人更容易在建立關係中受傷害。如果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取決於連線狀態,on and off的未知足以叫人抓狂,亦令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變得無比脆弱。本來親密的人際關係只能以弱弱的虛擬信號連繫,這件事也實在太可悲。交友時最需要的其實不是程式,而是要回到真實的意識。

同運議程 LGBT Agenda(2016年4月)

文麗兒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3/05/2016

國際

堅守信仰卻被無理開除

Felix Ngole於英國University of Sheffield就讀社工系碩士課程二年級,因在facebook留言支持美國肯塔基州政府婚姻登記官Kim Davis,並引用利未記支持有關婚姻及性道德的教導,遭校方以涉嫌違反社工守則的個人操守(personal conduct)及令專業的聲譽受損(bringing the profession into disrepute)對他進行紀律聆訊,最後表示因他對同性婚姻的看法有可能令某些人感到受冒犯(may have caused offence to some individuals),又指在facebook的言論可能影響他作為專業社工的能力,因而開除他的學籍。[1]

英國肯特郡一名69歲的地方法官Richard Page,於去年的電視訪問中表示孩子在父親及母親的撫養下成長比較好後,隨即被司法操守調查室指他的言論是對同性領養者的偏見及造成不利,干犯嚴重的專業失德(serious misconduct)[2],故除去他裁判院法官的職務,他表示會透過就業審裁處提出上訴。[3]

美國亞特蘭大前消防局局長Kelvin Cochran因表達對同性性行為的不認同而被無理解僱。事源2014年Cochran與數名亞特蘭大市議員分享自己所撰寫,有關男士如何活出忠於信仰的聖潔生活,其中一名議會成員因不滿書中部份內容而向市政官員投訴,政府隨即解僱Cochran,理由是他犯了數個嚴重錯誤,包括違反內部命令及紀律(internal order and discipline),在工作間要求同袍閱讀宗教書籍,聯邦法庭已批准Cochran提出上訴。[4]

同性伴侶結合及領養的情況

葡萄牙總統Cavaco Sliva於1月份否決同性領養的法案並交回議會,原因是相關議案能否促進兒童的福祉,仍有很多變數。但議會於2月以137票贊成,73票反對,8票棄權,駁回被否決的議案,總統必須於八日內簽署議案。[5] 總統已簽署議案,新法例於3月1日生效。

意大利參議員於2月投票,173票贊成,71票反對,通過承認同性及異性民事結合,意大利總理為說服國會議員通過民事結合而抽起同性領養的部份。[6]

美國亞拉巴馬州參議院於3月底投票,23票贊成,3票反對,通過廢除政府簽發結婚證書的法案,法案只要求結合的伴侶於政府的檔案中紀錄其已婚狀態,以避免法官須為同性主持婚禮及婚姻登記官簽發同性婚書。法案將交全體國會審議及通過。[7]

美國密西西比州的聯邦地方法官指出,該州的禁止同性伴侶領養的規定違反憲法,於是推翻該規定。法官指出,由於美國最高法院已准許同性婚姻,故此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一樣,擁有領養孩子的權利。[8]

在財團壓力下通過良知法例

在面對大財團抵制的壓力下,美國密西西比州州長簽署了法例,[9]對於那些基於宗教及道德信念而作出或拒絕作出某些行為的宗教團體、個人及組織,州政府不能對他們作出歧視。宗教及道德信念是指婚姻乃一男一女的結合,及性別應是按生理性別作出界定。保障範圍包括可拒絕主持或參與同性婚禮、禁止使用異性的洗手間等。被禁止的歧視行為包括取消免稅地位及各種財政援助。

需立法規定按生理性別使用洗手間及更衣室

美國南達科他州參議院於2月以20票贊成,15票反對,通過議案規定跨性別人士於校園只可使用與其生理性別相應的洗手間及更衣室,如州長Dennis Daugaard最後決定簽署通過議案,該州將會成為第一個州份訂立相關法例。[10]州政府最後否決議案。[11]

硬推同性伴侶法恐令台灣變天

台灣政黨信心希望聯盟於2015年11月提出「保護家庭」公投提案,引起熱議,短短一個月收到超過10萬個簽名,惟行政院於本年2月23日公審會駁回提案,指提案內容不符合公投提案「一案一事項」的規定,亦不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立法原則之創制」之規定。[12]

而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指,法務部進行的線上及電話民調,同意同性婚姻的比例均為最高,會持續推動在法律上落實婚姻平權,現時台灣已有七個縣市可以進行「同性伴侶註記」。事實上法務部於2015年12月所進行的民調結果只有35.5%受訪者支持「同性伴侶可以合法結婚」,同運團體以社運手段貿然推動同性伴侶法制化只會令社會帶來更多的衝擊。[13]

本港

香港衞生防護中心宣佈2015年全年愛滋毒感染數字新增共725宗,434人透過同性或雙性性接觸感染,感染個案年輕化。[14]

在英國已透過民事結合(civil union)註冊成伴侶的女同性戀者QT及SS,於2015年因入境處拒絕向QT發出受養人簽證(dependant visa)而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控告入境處直接或間接歧視QT的性傾向及性別。法官裁判QT敗訴,原因是香港法例並不承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而受養人簽證中所指的「配偶(spouse)」是異性婚姻的夫妻,因此QT要求入境處簽受養人簽證無疑是要求政策間接承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為本港有效的婚姻。[15]

天主教區聖猶達堂婚姻與家庭牧民組於3月13日主辦「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法》對信仰、家庭及子女的影響」論壇,對象為天主教教友,惟論壇開始不久後即被同志團體衝擊,同運人士硬闖會場並與主辦單位成員發生推撞,最後報警處理,論壇亦需腰斬。[16]

平機會於3月底公佈《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報告,報告漠視十萬人聯署反對「事實婚姻」的代表性,只視為一個機構的意見;又把諮詢期間提出的「事實婚姻」偷換成「異性和同性同居關係及同性婚姻」的概念,更在報告中指出會優先處理建議政府要在法律層面承認這些關係,及修改所有相關法例,引起多個團體極大迴響。[17]而周一嶽於3月31日卸任,由陳章明接任新一任平機會主席,他未上任前已承受不同媒體的輿論,批評他過去曾提及維護家庭的言論。[18]

 
 
本文資料截至2016年4月1日
 

 

歧視與合理差別對待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 (性教育)
21/04/2016

性別歧視條例自1995年通過至今已超過20年,男女平等的觀念已植根市民心中,過往社會男女不平等的情況已大大改善。相信沒有人會公然認同性別歧視,但在條例的實際操作上卻出現爭議,問題在於大家對歧視的理解存在分歧。

最近,法庭裁定酒吧向女性提供優惠的「女士之夜」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令社會大眾譁然。酒吧男女顧客收費不同的確是差別對待,但酒吧的目的其實不是要歧視男性,而是希望吸引更多女性入場,甚或增加男性在場內結識女性的機會。若單純從營銷策略考慮都屬歧視行為的話,不少人都覺得太矯枉過正了。很多時商界為吸引某些本來較少光顧的群體而給予的優惠,原意根本與歧視毫無關係。

另一個爭議的案件是認為「男女分隊」的升中派位模式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所以當局在2002年改為男女合併的派位模式。由於男女的發展及學習上存在差異,在着重語文運用的學科上,小六女生往往比同齡的男生有較好的表現,所以現在第一組別學校的女生比例普遍較高,相反第三組別學校的男生比例較多,這亦令大學校園出現女多男少的現象。這又是否對較遲「開竅」的男生公平呢?

筆者在外地旅遊期間,曾遇見酒店只向女性住客提供保濕面膜,自助餐餐廳對男性收費亦較高( 相信主要從食量考慮),但本人認為這些都是合情合理的差別對待,並不覺得被「歧視」。如果一刀切地禁止一切基於性別的差別對待,而不考慮兩性的生理差異及兩性互動的處境,又是否合理呢?有些地方因慮及地鐵性騷擾問題嚴重,而設置女性專用車廂,是否就是故意歧視男性?筆者不是要鼓勵歧視行為,但問題在於何謂歧視,社會應該容許合理的差別對待存在。

最後,平機會表示年齡歧視須正視,假若一旦年齡歧視條例通過,難道兒童及長者的乘車優惠會被視為歧視成年人?

曾經刊載於:

《成報》 20/4/2016

周一嶽亂搬龍門硬推同性婚姻

02/04/2016

平機會剛發表的《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報告扭曲民意,先將超過十萬人的聯署,視作一個「機構意見」計算,又將原本諮詢文件中的事實婚姻,偷換成強逼市民承認未經諮詢的同居猶如婚姻的關係和同性婚姻,立法給予相關人士擁有現時婚姻條例下的已婚人士同等的福利及保障,更將之列為「優先處理項目」。如此明目張膽偷換概念及違反承諾,令人憤慨。

公然愚弄十萬民意

平機會在二○一四年發表諮詢文件時提倡承認事實婚姻,明光社在發動反對聯署時,曾向其法律主任李世恩先生查詢,他曾向本社明言:「聯署人數會計算在內,即十萬個反對的聯署計十萬個反對。」本社董事同工於當年十月代表二百四十八個團體及十萬六千五百二十二個人,親身到平機會總部向周一嶽遞交聯署,明確反對事實婚姻。聯署的十萬巿民均以全名及聯絡資料登記,亦經本社核實,實強而有力地反映社會上不少市民的意見。若平機會一早表明每名表達意見的市民必須親自書寫意見及理據,本社當日便會發動十萬聯署者,一人一電郵送往平機會。甚至一人一時段約見周主席,避免主席大人以為聯署者皆盲從附和,不能準確理解諮詢文件的原意。可惜我們被誤導了,而報告最後竟將數字扭曲,出爾反爾,愚弄熱心表達意見的巿民,有違公民社會諮詢的基本道德,削弱平機會的公信力。

扭曲數據強推同婚

連同被平機會漠視的十萬聯署,實有高達百分之九十八點五反對事實婚姻,平機會竟先將聯署人數扭曲為「一個意見」,又在報告第二十六項建議無中生有,「建議政府就法律上承認香港異性和同性同居關係,包括現有同居關係和海外同性婚姻等相關歧視問題,進行全面研究及公眾諮詢」。平機會預設立場,強行偷換概念,將諮詢淪為花瓶。周一嶽更一意孤行,在記者 會稱「諮詢並非民意調查……公眾意見的傾向不一定起決定性作用」,整個諮詢根本就是勞民傷財的一場鬧劇!

正如本社發起的聯署所言,我們反對任何破壞婚姻和擴大家庭定義的企圖,因為此舉破壞社會最根本的組織架構,再者,一些男女選擇同居而不結婚,乃個人意願,既然不願意履行婚姻的責任,因此,不能享受由婚姻帶來的福利乃天經地義的事,若將有關做法視為歧視乃本末倒置。至於同性婚姻仍極具爭議,在社會未有充分討論和達成基本共識之前,根本不應貿然推動。而平機會職權受現時四條《歧視條例》所約束,貿然以反歧視之名,動用公帑帶頭擴充婚姻制度,超越法例所賦予的權力,情況令人擔憂。

新主席須重建公信

本社期望隨周一嶽離任,這種混淆視聽,渾水摸魚,扭曲市民意見的做法會有所改善,更促請新任主席未來公開交代日後所有諮詢的目的、要求、回應原則及統計方式,重建公信力,讓平機會全體委員和一眾同事,守住以往累積的成果。

曾經刊載於:

《星島日報》 2/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