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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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回應(一):薩沙柏(Szabo)遭解僱 思想、表達自由受創

22/01/2013

首先,梁偉怡引用來指出誤導的資料是最初版的。最初版確是有提到:「……但要明白很多時同志運動的宣傳資料相當露骨,宣傳攻勢往往一浪接一浪,不認同的人在飽受轟炸的情況下表達反感也是可理解的。」但這段是用括號括起,表示是編者對同運議程宣傳的背景,同理心地理解薩沙柏(Rolf Szabo)的反應,並不是指薩沙柏當日收到的電郵「相當露骨」,以及「一浪接一浪」地接收。

個案回應(二):Peterson遭解僱 宗教、表達自由受創

22/01/2013

梁偉怡這一篇質疑似乎比較偏離事實。譬如他說事主Peterson「在海報上貼上……」及「……塗污了公司宣傳品」,但根據判詞事主只是將字條貼在自己座位上方,沒有弄污海報。而他說「如Peterson在公司認可的地方張貼經文,惠普公司並不會因此而解僱他」,亦是奇怪的說法。公司是因為Peterson在當眼處張貼經文,容易令經過的同性戀同事看到而感到不快,而要求他撕下經文。

個案回應(三):加拿大印刷商Brockie

22/01/2013

加拿大多倫多地區有一位基督徒印刷商Scott Brockie,他一直有為同性戀者印製物品。一次,他不肯為同運組織Canadian Lesbian and Gay Archives (CLGA)印製信封、信紙及名片,結果是在2000年2月被安大略省的人權委員會罰款5,000加幣,並下令Brockie寫道歉信,還要強制Brockie向CLGA提供印刷服務。
 

個案回應(四):Ann選擇租客的自由

22/01/2013

這個案例關於「罰款1,500、寫道歉信、被逼參加覺醒課程」等說法似乎是參考了一個錯誤的資料來源,而且一直沒有發覺。相信日後的版本會更正這個錯誤。
 

關注不同性傾向 建立共融文化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17/01/2013

行政長官梁振英發表施政報告,當中強調就需否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免受歧視「政府目前並無任何諮詢計劃」,但會繼續廣泛聽取不同的意見。報告還未發布完畢,一眾支持同性戀運動的團體已在網上發表聲明,對施政報告表示極度失望和憤慨。

最終目標是消音──從外國例子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深遠影響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青年事工)
17/01/2013

香港還未有《性傾向歧視條例》,但仍可參照其他現存的反歧視法。現存的反歧視法除了包括「提供貨品、服務、設施過程中帶有差別對待」外,還有「直接、間接歧視」和「騷擾、中傷、嚴重中傷」等條文。而它們過去都曾被修改教育指引、專業守則,和被加上轉承責任的條款。
 

林煥光在維護誰的「良知」:論同性戀道德爭議和維家團體遭受到的歧視

洪子雲博士    |    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專上學院講師
17/01/2013

過去維護家庭團體基於道德理由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一直被人批評及標籤為「霸道」、「歧視同性戀者」、「恐同症」、「不理性」及「精神有問題」等。平機會主席林煥光甚至明言不立法就是「違反國際法及集體良知」,他大概認為反對立法的人都是埋沒「良知」的。這類的標籤不單是妖魔化道德上反對同性戀人士,更是將他們的道德關注轉移開去。
 

反歧視 撐溝通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7/01/2013

行政長官梁振英在首份施政報告中表示,對於是否需要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免受歧視,是一個極富爭議性的課題,必須審慎處理,會繼續廣泛聽取不同的意見。對於有人認為政府不就立法展開諮詢便會令社會連討論的機會也沒有,是言過其實,因為社會上有關討論其實每天都在進行,在香港這個自由社會,誰也阻不了。

消弭性傾向和性別身份歧視的多重向度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17/01/2013

同性戀運動團體(同運團體)常在公開場合聲稱香港未有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免受歧視,而全世界已經有70多個國家和地區為此立法。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若要符合數份國際人權文件的要求,理應立法,以追上世界的潮流。惟事實上要消弭性傾向和性別身份歧視,究竟是不是單一立法就可以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