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同性婚姻

明光社就民事結合及同性婚姻的意見書

明光社就民事結合及同性婚姻的意見書  9-2018

政內局局長聶德權先生鈞鑒:

對於近年多項有關性小眾議題的討論,本社認為有幾點值得特別關注,亦希望局長閣下及政府各部門在處理有關問題時能特別注意:

1 檢討法援制度的資助準則及範圍

近年很多有關性小眾的議題都繞過了立法會和公眾的討論,直接訴諸司法覆核,令公眾無從參與。這些有關婚姻、家庭和倫理的社會制度,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不宜在未有社會共識之前直接交由法庭處理,政府應檢討現行法援制度有否被濫用,公帑是否用得其所,還是成為一些團體架空公眾和立法會去改變社會制度的捷徑。國際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法庭的裁決已清楚表明,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亦非不同國家必須跟隨的做法,因此,不應浪費公帑支持相關的司法覆核,而應以其他方式處理他們有關個人權利/訴求的申訴。

公開聲明:維護男女婚制獨特性 肯定緊密關係授權

就陳志全議員將於2018年7月動議研究同性伴侶政策的議員議案,本社對其研究的方向不能認同。本社促請各界維護男女婚制,又建議藉讓緊密關係者互相授權的政策方針,維護緊密人際關係(包括同性情侶)的基本權益。

 

民事結合實非可取的中間方案

陳議員提交的原議案為「本會促請政府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的政策,令同性伴侶得享與異性伴侶平等的權利」,其含意有直接延伸為民事結合(Civil Union)或不分性別組合的婚姻制度(一般稱作同性婚姻)的可能。

參考海外的民事結合政策,我們得知其法律條文與同性婚制無異。訂立民事結合的地區,往往走向制訂不分性別組合的婚制。說民事結合為「掛羊頭,賣狗肉」的同性戀政治策略,實不為過。故此,民事結合並非支持男女婚制者可接受的中間方向。

陳議員的動議沒有闡述所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的政策」的內容。本社不反對政府研究政策,但如研究的方向指向民事結合則有所保留。

同運議程 LGBT Agenda(2018年4月)

李卓乘
明光社項目主任
21/05/2018

承繼自席捲全球的西方性解放浪潮。其推動性文化改革的核心意識是:任何性傾向和性別身份都是天生、正常、不可改變及道德正當的。透過一步一步滲透文化、教育和法律,它強制異見者消音,並瓦解「性別、婚姻、家庭」等倫理價值。

 

 

國際

 

性别政治在香港悄悄蔓延

明光家書 (2017年7月)
蔡志森
明光社總幹事
01/07/2017

今年是香港回歸中國20年,一切彷彿很美好,但統計處公佈2016年的堅尼系數創45年來新高,達到0.539,較1996年的0.518上升0.021,表示香港的收入分佈愈來愈走向不平均,市民的貧富差距擴大,貧窮問題非常嚴重,新一屆政府必須設法改善貧富懸殊的情況,否則社會將會加劇階級對立,造成政治不穩,而重中之重可算是居住問題,讓市民可以居有定所,不致居無定所

台灣大法官同婚釋憲的分析及香港教會的回應

舉辦日期: 
13/06/2017

香港性文化學會   明光社   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社關部 合辦

最近,台灣大法官同婚釋憲,判決通過同性婚姻,成為亞洲首例,影響深遠。事情發展經過究竟為何?判決理據是否足夠?港台兩地關係密切,台灣通過同性婚姻,香港教會應該如何面對及回應?

誠邀各位參加這次講座。

台灣婚姻釋憲2017

2017年5月24日,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做出748號解釋,宣判現行《民法》中「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也與《憲法》22條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解釋文意味著台灣政府將要就走向修改婚制,不再規限性別組合。

 

維護男女婚姻的一方,對於這次釋憲有何看法?我們推薦你閱讀以下資料:

 

【台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 號解釋文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48

 

【香港性文化學會】關啟文:一夫一妻制違憲?台灣大法官的判決理據不足|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