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別革命逆流而上的兩地青年人
在同性戀運動(同運)中,年青一代傾向站在支持一方,但是現實中仍有例外。本文由兩位分隔兩地並在不同歷史背景下成長的青年所撰寫,他們各自在反同運政治路上奮力前進,讓我們從他們的眼光看台灣及香港兩地的年青人,在反同運政治路上的經驗、其感受,以及社會運動及同運的結連。
在同性戀運動(同運)中,年青一代傾向站在支持一方,但是現實中仍有例外。本文由兩位分隔兩地並在不同歷史背景下成長的青年所撰寫,他們各自在反同運政治路上奮力前進,讓我們從他們的眼光看台灣及香港兩地的年青人,在反同運政治路上的經驗、其感受,以及社會運動及同運的結連。
在支持及反對同性婚姻陣營的激烈爭論聲中,2016年12月26日,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使同性戀者可以結婚,但草案還須經過朝野協商、院會二讀及三讀才可通過。反對人士中有人提出應另訂「同性伴侶法」,或以「單點修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本文將分析今次台灣同性婚姻提案,以及「同性伴侶法」及「單點修法」的利弊,最後提出香港在此事件中可借鑒之處。
台灣的彩虹會變色嗎?
2016年底台灣的群眾運動此起彼落,支持和反對同性婚姻的團體都湧上街頭。同性婚姻如箭在弦,究其原因,是關心家庭價值的人士早年掉以輕心。
2016年12月26日,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審查版)。審查版整合了原先的尤美女、許毓仁及時代力量三個版本。審查版大致上接納了尤美女新增第971-1條的建議,指出夫妻配偶、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平等適用」於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內容撮要請看下表)
(網上截圖:基督教論壇報)
畢竟,移民台灣開民宿及咖啡店,是眾多香港青年愛作的夢,台灣婚姻平權的討論鬧得熱烘烘,在香港隔岸觀火的我也跳入火堆中,鼓勵我在台灣守護家庭的朋友。
這個議題常見的支持論點是平權。其實只要認真對待平權,都很快發現,這個支持同性婚姻的最強論點其實很弱。
寫本文是要批評以平權來支持同性婚姻的論點,並提出保障同性伴侶的另外進路,我無意建立如何反對同性婚姻的論述。
每個幼兒都是人類文明的珍貴承繼者,卻弱勢得不懂為自己發聲、不能單靠自己長大成人。重視兒童權利可以規範政府和父母,確保幼兒能妥當成長。
2016年6月30日,美國密西西比州(密州)地方法院發出禁制令,禁止密州實施已由密州國會通過的保障良知自由的法例(Protecting Freedom of Conscience from Government Discrimination Act,簡稱PFCA)),理由是PFCA違反了美國憲法第
2016年6月30日,美國密西西比州 (密州) 地方法院發出禁制令,禁止密州實施已由密州國會通過的保障良知自由的法例 (Protecting Freedom of Conscience from Government Discrimination Act)(簡稱PFCA),理由是PFCA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訂案的宗教中立條款 (Establishment Clause) 及第十四修訂案的平等保護條款 (Equal Protection Clause)。[1]這案件是繼2015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同性婚姻案件後,法庭再次以維護憲法為借口,推翻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例,嚴重攫奪了人民通過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權利。另外,負責判案的法官Reeves之前曾任職一間爭取LGBT權益的機構 (ACLU),[2]由於本案亦涉及LGBT權益,故由Reeves審理本案存在角色衝突,其審判的中立性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