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就民事結合及同性婚姻的意見書 9-2018
政內局局長聶德權先生鈞鑒:
對於近年多項有關性小眾議題的討論,本社認為有幾點值得特別關注,亦希望局長閣下及政府各部門在處理有關問題時能特別注意:
1 檢討法援制度的資助準則及範圍
近年很多有關性小眾的議題都繞過了立法會和公眾的討論,直接訴諸司法覆核,令公眾無從參與。這些有關婚姻、家庭和倫理的社會制度,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不宜在未有社會共識之前直接交由法庭處理,政府應檢討現行法援制度有否被濫用,公帑是否用得其所,還是成為一些團體架空公眾和立法會去改變社會制度的捷徑。國際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法庭的裁決已清楚表明,同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權,亦非不同國家必須跟隨的做法,因此,不應浪費公帑支持相關的司法覆核,而應以其他方式處理他們有關個人權利/訴求的申訴。
2 全面檢討及修訂涉及婚姻和配偶的條例
在過去一些司法覆核個案中,皆挑戰現行法例中有關配偶的定義,若一些條例(如《稅務條例》)對於婚姻的一男一女、丈夫、妻子的定義清晰的話,有法可依,則法庭亦可依照現行的婚姻及家庭制度作裁決。倘若政府欲推行一致的婚姻政策,應盡快參考《稅務條例》對婚姻的定義,並檢視各項條例、守則、附例,率先清清楚楚地擬訂婚姻、丈夫、妻子、配偶、受養人、已婚伴侶、未婚伴侶等字眼定義,堵截因定義不清而面對同性伴侶、一夫多妻、多夫多妻等未來可預期的司法覆核挑戰。
3 認清《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不良後果
我們尊重性小眾/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包括他們個人在接受教育、房屋、醫療及社會福利的權利;集會、結社、宗教及言論自由;以及選舉與被選的權利等等。由於平等機會/歧視條例的前設是將差別對待視為歧視,以及有中傷、滋擾及轉承責任的規定,根據外國經驗,一旦立法,對不贊成同性戀行為的人士會帶來極不公平的逆向歧視,嚴重侵害他們的宗教及良心自由。另一方面,若立法之後,同性戀和異性戀不能有差別對待的話,只要透過司法覆核,法庭以此裁定香港若沒有民事結合和同性婚姻、以至同性領養屬於歧視乃合理推斷。通過《性傾向歧視條例》,等於為民事結合、同性婚姻和同性領養大開綠燈,不能不察。政府絕不能低估重視家庭價值人士的反對決心和毅力。
4 謹慎處理有關民事結合和同性婚姻的民意
近期有民調指接受同性戀行為和同性婚姻的人數有所增加,民意似乎愈來愈支持,多年來不同民調的結果有一定落差,究其原因是設計問題方式的差異,我們認為政府日後若要準確了解民意,必須作更有深度的問卷調查,而不是將問題簡化為是否支持民事結合或同性婚姻。因為唯有市民在作出選擇前,清楚知道有關問題的定義和影響,如同性戀指的是兩個同性戀者之間的感情,還是同性性行為(如肛交);受訪者若表示不介意他人同性戀,那自己的子女又如何?(因為問題愈埋身,愈能反映當事人真正的價值觀);若問受訪者是否支持同性婚姻,須同時詢問對方是否支持改變婚姻制度中有關性別的要求,若取消對性別的要求是人權,那麼取消現行婚姻制度中有關年齡、 血緣和人數的規定又是否人權?在是否支持同性領養的問題中,亦須詢問受訪者是否認同兩個媽媽/爸爸便可以取代爸爸/媽媽在孩子成長中的角色?若政府要真正了解民意,必須交由真正中立的民調機構處理,在設計問卷時應徵詢關注團體的意見,設計一份能觸及核心問題的問卷。
5 以緊密關係授權政策共創多贏
我們認為現行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特別是讓下一代能盡量在原生父母的照顧下成長的福祉,絕對不能以少數人的個人權利為藉口而輕易改變,以及以社會資源鼓勵各類不同的緊密關係。不過,在自由社會,我們尊重每一個人對於個人財物及事務的處理方式和安排,只要不涉及改變社會制度和耗費公帑,政府可給予一定的方便和修訂相關條例。例如以多元授權的方式,讓單身人士授權一名他信任及與他有緊密關係(由當事人自行界定,毋須在法例列明)的人士,可以在他昏迷、無行為能力、甚至死後,全權代表他/她處理有關其醫療、遺體、骨灰及財產等事宜。此舉既毋須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或配偶身份,但同時可按他們的個人意願處理個人事 務,亦顧及不少單身及獨居人士的需要,共創多贏。總比經年累月只糾纏於極具爭議的性傾向歧視條例、民事結合、事實婚姻和同性婚姻更好。
誠願政府與各相關團體以務實的方式,擱下不必要的爭議,聆聽對方的聲音,尊重大家的分歧,求同存異,幫助真正有需要的人士。
明光社
24-9-2018
附件1:緊密關係授權 讓婚姻成為婚姻
附件2:分析民事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