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雙職家庭的夫婦因為工作的緣故,都會聘請外傭幫忙打理家務、照顧孩子。2018年的一則法庭新聞,內容涉及一名印傭因在facebook直播三位少主沖涼的過程遭判囚三個月的新聞,事件引起社會很大迴響。[1] 本文嘗試探討僱主可以怎樣讓孩子與外傭保持健康的社交距離,既能保護孩子,也能避免外傭誤墮法網。
認識香港法例
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條列明:任何人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或出口、發佈或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均屬違法。一經定罪,違例者會被判罰款及監禁。[2] 僱主可提醒外傭,以下行為均屬違法,例如:外傭本人拍攝或錄影兒童裸體或其性器官、發佈兒童色情物品到facebook、轉發兒童擺出性行為姿勢的照片或影像給朋友,在手機裡儲存兒童色情照片或影像。若僱主發現外傭被動地接收了這類資訊,可建議外傭將有關資訊刪除、拒絕接收、考慮報警,一切以保護兒童為優先考慮。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罪)中列明: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一經定罪,違例者可被判處監禁10年。[3] 僱主可向外傭說明:如有人表示「同意」與外傭發生親密行為,但對方的年齡若只有13歲,基於在法律上他不能就有關事情給予同意,所以一旦與他發生親密行為,外傭便會觸犯法例。此外,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在法律上亦不能就進行親密行為給予同意。[4] 舉例說,一名20歲的輕度智障女子即使「同意」與另一人進行親密行為,但基於法律上她不能為此給予同意,因此有關人士會因而觸犯法例。僱主應向外傭講解香港的相關法例,並清楚表明絕不容忍傷害兒童的罪行,一旦發現必定即時解僱及報警。
設立健康的身體界線
基於文化差異、性格不同,僱主和外傭對身體界線的尺度或有不同。根據Desmond Morris的「親密關係12階段」所列出12項身體接觸,[5] 外傭與小朋友之間的相處應以照顧、安全和溝通為原則,合宜的接觸包括望著孩子、傾談時有眼神交流、外傭可用手摸孩子的頭、拖著小朋友的手和搭膊頭。至於其他細微的身體接觸界線,僱主應主動調整,並提出替代做法。例如僱主對外傭親吻孩子的臉感到不舒服,應儘快講清楚,可對外傭說:「我知道你很愛錫琪琪(幼兒的名字),剛才你用嘴吻她的臉,我覺得不舒服,請改用飛吻和搭膊頭來表達。」另外,亦要教導子女,有些親暱的行為,如吻臉、甚至親吻只是對最親密的人(如父母子女)或與父母認可的人之間才可以做。
家長應在孩子三至四歲開始,儘可能不要讓他們在其他人面前裸露身體。父母要教導孩子自行洗澡及更換衣服,一邊講一邊捉著孩子的手作嘗試,並為孩子作心理準備,可以對他說:「因為你大個仔(或大個女)了,爸媽信任你可以獨立洗澡和換衣服,你會做得很好啊!」家長應進一步教導子女私人部位是不能隨便讓人看或觸摸的。男孩子的私人部位包括陰莖和臀部;女孩子的私人部位包括胸部、陰部和臀部。若有人超越這身體界線,子女應拒絕、立即走開及告訴爸媽。此外,為方便照顧,部份幼兒習慣與外傭同睡,但最遲在孩子五歲時,父母便應安排他們分床睡覺,為孩子提供安全的生活環境。這情況就像告訴孩子他們已經長大了,不能再進入異性的洗手間和更衣室一樣。
互相尊重尤為重要
僱主應避免做出令人為難的事情,例如深夜時把衣衫不整的外傭從睡夢中叫醒,或外傭在洗手間時大力拍門並把她叫出來;也不應隨便說出損害別人自尊的話,或侵害別人的私隱。假若父母以身體來開玩笑、取笑別人的身材、評論別人的貼身物品,例如「你很肥」、「你的內褲很舊」,孩子便會不自覺地跟隨,對於尊重的概念亦會變得模糊。父母需把尊重的態度和保護身體的想法,以看得見的行為表達出來,為孩子和外傭作好榜樣。
有些小朋友很喜歡黏著外傭,甚至擔心把與外傭之間的不愉快事件講出來,便會失去外傭的喜愛,或以後見不到外傭,他們會因而責怪或委屈自己。如外傭觸犯了法例,孩子又出現以上的情況,父母可簡單向孩子解釋:「因為工人姐姐做錯事,犯了法,所以她必須離開,把事情處理妥當,這段時間或許你會不習慣,爸媽會一直陪伴著你。」孩子只要知道爸媽總會陪伴和幫助自己,感受到外傭無法代替父母時,他們的心靈會獲得最大的保障,並且能在身心健康的情況下成長。
(本文原載於第131期〔2020年3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涉fb直播少主沖涼 印傭判囚3個月〉,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18年4月16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051364/涉fb直播少主沖涼%E3%80%80印傭判囚3個月(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2] 香港法例中的「兒童」,是指未滿16歲的人,參:〈II. 兒童色情物品〉,Family CLIC 家庭社區法網,網站:https://familyclic.hk/zh/topics/child-and-youth-affairs/crimes-commonly-committed-by-young-people/child-pornography/(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3] 梁芷君:〈【法律百科.非禮】16歲以下兒童不能同意性行為 不知者是否不罪〉,《香港01》,2017年10月21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111488/法律百科-非禮-16歲以下兒童不能同意性行為-不知者是否不罪(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4] 法律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是指《精神健康條例》所指的精神紊亂的人或弱智人士,其精神紊亂或弱智的性質或程度令他沒有能力獨立生活或保護自己免受他人嚴重利用等。此外,法例亦有保護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男子的條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118I訂明,如任何男子與另一名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即屬犯罪。
[5] “12 Stages of Intimacy, ” Noble Choices | Better Lives from Better Choices,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2, 2015, https://www.noblechoices.org/12-stages-of-intima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