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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社對「性別承認」諮詢的回應

02/01/2018

緒言

 

兩性是人類最基本及重要的區別,過往政府和機構都以生理性別作為準則收集性別資料,促進社會運作效能,彰顯公平和保障權益。「性別承認」就是建議法律可用較嚴格或較寬鬆的標準去容許市民更改他們的性別身份。我們注意到兩類改變性別制度的主要訴求。變性訴求關乎制訂一系列措施,讓患有性別焦躁症者獲得身體性徵整形的機會,且以另一性別身份渡過餘生。另一種關於性別自主的訴求,是毋須手術或醫學診斷,按個人意願自由更改性別身份,並且要其他人和社會制度承認其男、女或其他形態的性別身份。

在《W訴婚姻登記官》案後,政府就上述訴求相關的「性別承認」進行諮詢,主要問題包括:

  1. 應否在香港設立性別承認制度,抑或維持現在香港使用的行政措施;
  2. 申請更改性別所需符合的資格準則,政府考慮性別承認的四種模式(《諮詢文件》,頁76-77):
    1. 「自我聲明模式」:准許申請人聲明自己屬某一性別便可更改性別身份,而不設任何醫療干預或個人身份的限制,也不涉任何複雜的程序。
    2. 「無須手術模式」:無須接受變性手術,但需一些醫學證據,如性別焦躁的診斷及「實際生活體驗」證明等;
    3. 「規定手術模式」:規定須接受變性手術,但較少其他醫學證據方面的規定;
    4. 「較多限制模式」:要求已進行性別重置手術、提交醫學診斷證明及排除已婚人士的申請等。

 

現按政府提供之諮詢議題回應如下:
諮詢議題1:應否為香港設立性別承認制度?
香港現已有機制安排變性手術及在一定程度上讓人更改性別身份。我們認為現行機制沒有太大不足,故建議政府未來應採取以現行行政措施為主的大原則,執行現有更改性別的主要機制,並輔以個別領域修法(例如:修改性罪行法以保護變性人)。
 

我們反對香港訂立一條類似英國《性別承認法》的新法律。此舉只會疊床架屋地構造一套處境繁多的法制,且要長期承擔審裁小組等運作的高昂行政費用,立法過程爭議之多亦必曠日持久,延長患者取得幫助的手續。詳細理據如下:

 

現行行政措施平衡各方權益,不足之處以修例完善。

 

現時政府容許已完成整套變性手術的人更換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並且按身份證上的性別批核有關結婚的申請,已能大致回應合理的社會訴求,以及平衡個人權益和兩性制度(將在下面進一步闡述)。然而,變性人在某些關乎人身安全例如性罪行等方面,得不到適切的保障,這為我們所憂慮。我們建議可適當地修改性罪行條例,明確地加入保護女變男、男變女的變性者的條文,在監獄等需要性別區隔的情況裡,亦可透過個別修例方式處理。我們認為政府需要確保變性者及其他弱勢人士的人身安全得到充份保障。

 

行政措施較具彈性

雖然變性人和不同的跨性別群體人數極少,但此群體之間在生理、心理、主觀願望和訴求等方面皆有很大差異,如上面提到變性訴求與性別自主訴求的不同。範疇如體育界、教育界等對於性別身份的規範各有不同。因此,在現實上不能、亦不應一刀切地訂立一種凌駕性的制度或法律,要求各界劃一地以某種方式承認內心性別。我們特別憂慮在立法時為了順應性別自主訴求而過度寬鬆,犧牲現行兩性制度的社會功能──特別是體育或涉及性隱私場所的持分者的合理權益。相反,行政措施則較能按個別情況處理,較具彈性。

 

立法程序疊床架屋且曠日持久

制訂性別承認法是疊床架屋。按心理性別設定制度本身是複雜的,就正如政府於2014年1月成立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工作小組),但小組花了3年多(2017年6月23日)時間才發表首次諮詢文件,且文件有261頁,可見其工程之浩大。就算要取得社會共識,其複雜過程亦必定曠日持久,令人數極少的性別認同障礙患者未能得到適時幫助。現行行政措施已有一定的清晰及嚴謹程度,只需輔以少量必須的法律修訂去完善該措施,此舉既可盡快提供有效及適時的幫助,亦讓政府保持中立。

 

政府應考慮本港的特殊處境,及參考與本地文化較為相近的地區的做法

性別承認一事須顧及香港本地處境。誠如諮詢文件1.7所言,世界各地沒有一致處理性別承認的方式,而本港存在獨特處境,包括一國兩制及新界男性原居民的丁權等,不宜直接引入歐美法律制度,政府有責任制定適切本地處境的措施。參照文化較接近的亞洲國家,她們大多以「行政程序」處理性別承認的問題,而且大多認同變性的手術前設。只有日本和越南有性別承認法,而且日本的法例相當嚴格,不單要求完成變性手術,更不容許申請人有未成年子女等。(《諮詢文件》,頁82-85)。正如諮詢文件8.9指出:「絕大部分已制定特定性別承認法律的國家都沒有與香港身份證相若的文件,它們的性別承認制度涉及另行簽發例如性別承認證明書的文件」,因此,以行政措施保留手術前設,能對應香港文化。

 

性別承認立法所費不菲

外國情況顯示,立法將令政府在未來須長期承擔高昂費用。例如引入英國性別承認制度,便要維持性別承認審裁小組;又或以法庭裁定,配以相關訓練的司法人材及系統、臨床心理學者和精神科醫生。正如諮詢文8.8所指出,這都是「昂貴的做法」。我們認為公帑必須用得其所,既然香港獨有的身份證制度已可疏解變性者所面對的主要生活困難,以效益而言使用行政方式較合適。

 

仿傚外國以立法處理的可行性成疑

即使計劃在香港成立類似英國性別承認審裁小組,我們也要考慮能否有足夠的跨性別領域醫療專家參與其中,這會直接決定制度是否能夠順暢運作。然而,正如諮詢文件8.20所指:延聘海外專家或有助解決專家數目不足的問題,但海外專家不一定認識香港跨性別社群的情況,而香港人亦未必認同一些海外專家的看法。加上涉及「實際生活體驗」證明等評估,故此未必適宜延聘海外專家。故此,以現行的行政方式處理相關問題,是比較符合現實的做法。

 

尊重各界對變性的看法和各自的決定

我們同意給予變性者盡可能的生活便利,而非絕對權利。有指,若無性別承認法規定政府或私人機構必須接受變性者身份證上所標示的性別,作為所有法律目的所承認的性別,那變性人還是會在生活上遇到諸種問題,例如以在銀行開戶、申請加入機構會籍等。

 

我們關注這些情況。我們認為變性者在完成整項變性手術後,應盡可能被看待為新性別。但我們相信這些問題將會隨著文化改變而迎刃而解,亦認為這種問題不能以立法手段解決,而應讓各界慢慢接受。在香港一般而言,都是根據身份證辨認一個人的性別身份,而不是檢驗身體性徵。國際金融組織及本地社會都對LGBTI有很大包容。然而,某些組織和機構會因其宗旨、實際需要、歷史文化等原因,而未能配合性別更改,我們認為這些組織應獲諒解,有不被強制地承認變性的彈性。這項建議的原則是,在更改性別後給予變性者盡可能的生活便利,而非給予絕對權利。

 

我們建議政府及各組織內部事先協調、製定相應指引,諒解變性者的生活需要,當變性者取得新性別身份證後,其他文件如旅行證件、銀行帳戶及學歷證書上的性別標記時,可獲得更廣泛的接納。

 

諮詢議題2-6:就性別承認訂立的各項規定

 

我們建議政府以現行的行政措施,輔以個別修改法律,來應對變性人的需要,已述如上。進一步說,我們認為已完成全套變性手術的人,才是政府應為其更改身份證的人。

總體而言,我們認為申請更改性別者必須取得患有性別焦躁症的醫學診斷證明。在進行不能逆轉的手術前,有兩年實際生活體驗的機會。可按醫療及患者商討如何使用賀爾蒙治療。我們認為申請更改性別者必須取得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外科程序的醫學證明。這些措施基本上只是維持香港現行做法。換言之,不論政府以行政方法抑或立法處理變性人的問題,「規定手術模式」乃考慮更改性別身份及改變身份證上性別標記的最合適方法;諮詢文件提到的「自我聲明模式」及「無須手術模式」難有客觀標準且對社會有龐大影響,應予拒絕。
 

兩性制度及兩種訴求

在陳述我們的理據前,我們認為政府應先掌握對社會極為重要的兩性制度及區分性別承認事宜背後的「變性訴求」和「性別自主訴求」。

 

兩性制度:性別表達是個人選擇,但兩性制度有重要的公共功能
社會各界均以男女兩性為處理不同事務的重要依據,我們稱之為兩性制度。兩性制度促進性隱私的保障,尤其是婦女和女童在性別區分設施內的安全和權益;又讓執法部門、公私營機構日常以兩性作為辨認身份;或是以生理性別預測各種政策,如男性專用藥物、針對男性的醫療教育和疾病預防等;於運動競賽、入職要求等以性別區分達至的公平及安全;性別又關乎於組成男女婚姻,以及促進一種有效教養後代的家庭模式。兩性制度有極大的公共功能,故性別承認亦為公共事務。舉例,被確認為女性的人,就有權進出女性更衣室、婦女庇護所等,有與一名男性結婚的平等機會,有承擔起生育幼童的母親的法律責任。

 

「變性訴求」和「性別自主訴求」:相似卻大有不同

變性訴求關乎制訂一系列措施,讓患有性別焦躁症者獲得身體性徵整形的機會,且以另一性別身份渡過餘生。性別自主的訴求,則是希望性別從身體獨立出來,讓人自行「決定」自己的性別,並且要其他人和社會制度承認其所決定的性別身份,毋須手術或醫學診斷,按個人意願自由決定性別身份。

 

變性訴求多因嚴重的性別焦躁症所致,因著人道理由,我們認為應以各項行政手段幫助他們在身體整形後融入社會。至於性別自主訴求嘗試將性別主觀化,有違常識和事實,亦會損害兩性制度,並不合理。

 

「規定手術模式」(作為最基本要求)的理據

現將支持「規定手術模式」的理據陳述如下:

 

保持社會穩定,防止魯莽冒進

基於兩性制度的社會功能是重要的,不恰當地改動會帶來不必要和不良的影響。文明社會固然要注意少數性別焦躁症患者的真實需要,其改動步伐也應小心而漸進。如W案高院的張舉能法官和上訴庭也同意,即使社會變得開明,但婚姻始終是涉及公共政策,在民主原則下不應該單由法庭去裁定,而是應交由政府和立法會諮詢市民。我們認為當時終審法院的判決已是過於急進,一些法律學者也稱之為「司法的 “躍進” 與 “越界” ──反思香港終審法院之 “變性人結婚權案”(W判例) 。」[1]薛張敏敏說:「香港是典型的多元化社會,除中西合璧外,還有南亞少數族裔、大陸新移民等。從宗教信仰、價值取向角度而言,既有廣義上的基督教信仰……也有……佛教、道教、風水玄學等中國傳統理念;既有來自西方的自由、平等、人權等普世價值,也保存著儒家傳統的禮義廉恥……家庭角色等觀念。在這樣一個多元化社會中要在婚姻制度上作出重大改變,協商式的妥協是必由之路。變性人婚姻在香港社會是新鮮事,在社會各持份者尚未充分表達意見之前就作定案,絕非謹慎之舉。」[2]兩性制度與婚姻的性質相近,同樣是關乎到整個社會的長遠發展,因此在改革時不能操之過急。

 

若在W判案後就要草率推動西方的性別自主模式,恐怕是進一步的躍進和越界,是在多元化的香港社會強逼所有市民接受西方那種單一的前衛性別觀點。「規定手術模式」基本上回應了性別焦躁者的對身體極度抗拒的渴求,同時平衡香港持之有效的兩性制度,這樣較能促進社會穩定和互相尊重。

 

「規定手術模式」很大程度滿足變性訴求,亦能排拒性別自主訴求

事實上真正有變性訴求的人,都不會贊成「自我聲明模式」或「無須手術模式」,如香港變性人士Omena(甘希文),Omena反對多元性別論,因為變性訴求的是身體的轉變,然後想融入新性別身份,做一個完全的女性或男性,根本不希望有人擾亂兩性的界線,就連「跨性別」一詞也覺得不順耳:「我們做的這件事,其實是很性別二元,只是想做回男子、女子。」

 

尊重市民(尤其是女性與孩童)對性隱私的需要

「自我聲明模式」及「無須手術模式」令擁有男性性器官的人可進入原屬於異性的性別區隔設施,如更衣室、女子監獄、婦女庇護所。一方面影響被侵入者的性隱私和安全,另一方面一些保有異性性器官的女跨男,如進入男子監獄等地方,亦甚為危險。「規定手術模式」確保那些不希望在女性區隔處所受到騷擾的人,不用面對暴露的男性性器官,也可保障那些不願其女兒面對如此情況的父母。(可參《消失的性別界線》小冊子,頁14-30)

 

反駁「自我聲明模式」及「無須手術模式」

採用「自我聲明模式」或「無須手術模式」把「性別身份」主觀化或淘空,無接受診斷亦無接受治療者沒有外觀和身體的改變,所以難以避免削弱兩性制度保障性隱私、辨認身份等社會功能(參附錄一:香港性文化學會所編著的《消失的性別界線》小冊子,頁4-13),會不同程度地削弱兩性制度的重要功能,對社會有害無益,而最寬鬆的「自我聲明模式」尤甚。

 

「自我聲明模式」及「無須手術模式」引起的問題

這兩種模式會引起私隱和安全問題已述如上。它們還會引起a)倫理和兒童權益問題:一名男性無須接受手術就可在法律上更改原生性別,那麼這些法律上的女性有機會擁有外顯的男性性器官,或法律上的男性有機會擁有子宮、可懷孕。法律上的男性懷孕成為母親不但與現行《父母與子女條例》相衝突,更嚴重影響兒童權益。b) 社教化問題:一旦政府採納這兩種模式,教育機構難免要遷就這種被扭曲了的男女定義。從而,更易使兒童對性別概念混亂和失去對異性的尊重。c) 公平問題:如生理男性參與女子競賽等不公平現象等等。(可參《消失的性別界線》小冊子,頁35-37)

 

總之,「自我聲明模式」及「無須手術模式」削弱或消除兩性制度的社會功能」,把「性別身份」主觀化或淘空(參附錄一:香港性文化學會所編著的《消失的性別界線》小冊子,頁4-13),會不同程度地削弱兩性制度的重要功能,對社會有害無益,而最寬鬆的「自我聲明模式」尤甚。

 

「自我聲明模式」及「無須手術模式」難有客觀標準

性別焦躁症的診斷甚具難度,其醫學定義和診斷方法亦不斷轉變。一些跨運團體甚至已高呼「跨性別除病化」。故「無須手術模式」並不可靠。單純的醫生診斷亦不足以構成足夠理由讓病人享有他/她心理認同的性別身份。

 

「無須手術模式」已問題重重,那「自我聲明模式」更加激進,問題更嚴重。按這模式,當事人可以隨意聲明自己屬某一性別便可更改性別,不單不需要變性手術或其他醫療干預,而且也不需要證明當事人有性別焦躁症,簡而言之,當事人說了算。自我聲明模式代表了我們難以認同的「性別解構」的觀點。被社會承認的身份都一律假設了一些客觀標準,不應只訴諸內心渴望。假若一個人不學無術或對飛機運作一竅不通,無論他如何誠懇地渴望,或到專業機構作出自我聲明,香港沒有機構會承認他是一名博士或飛機師。我們可以對這份渴望寄以無限的同情,但純粹以當事人的宣告為唯一基礎去決定他的身份,對社會上其他人來說是不合理和不負責任的。然而,在純粹主觀的事上,例如當事人說很喜歡榴槤,我們就不需考慮甚麼客觀證據和條件,便可接納其宣告,可是,一方面政府沒有制度承認某種喜好的身份;而性別承認涉及的公共性質反映其並非純粹主觀喜好。在終審法院的判決中,也承認性別的證據包括染色體、生理結構和心理認同,變相是反駁了接納自我聲明模式的可行性。我們認為「自我聲明模式」違背常識,對整體社會有害而無益。

 

以「國際趨勢」支持「自我聲明模式」及「無須手術模式」的謬誤

以「國際趨勢」支持一種政策其實是犯了邏輯謬誤,因為國際趨勢可以是好,也可以是壞;又或者國際趨勢對某些地方是好,對我們社會卻是壞。有人會說:自我聲明模式不是「國際趨勢」嗎?我們不是應該與國際接軌嗎?例如《諮詢文件》在「檢視了110個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立場」後,也指出「似乎有一股趨勢是日益重視把人權準則應用於性別承認範疇。」(《諮詢文件》例如阿根廷在2012年通過了採納自我聲明模式的《性別承認法》,《諮詢文件》這樣描述:它「啟發了世界各地的平權人士,並被世界跨性別健康專業協會推崇為最佳的法律典範。」(《諮詢文件》,頁120-121)其「採用的 “去精神疾病化” 原則」也被視為「改革時的” 最佳實務準則” 。」(《諮詢文件》,頁151)要判別國際趨勢對我們的好壞,必須看論據是否合理。誠如《諮詢文件》所言,世界各地沒有一致處理性別承認的方式,政府有責任根據香港情況,制定適切本地的措施,不應盲目追隨西方政治正確的潮流。現在全球採納「自我聲明模式」的國家還是極少數,且都在這幾年之內(如2012年的阿根廷,2014年的丹麥和墨西哥城),無論怎樣我們亦應多觀察這種政策對社會有何影響。

 

《日惹原則》的權威性不足,亦非廣受承認的人權標準

另一個常見問題是:性別自主的人權現在不已是國際人權標準嗎?例如《諮詢文件》多次提及的《日惹原則》。

 

《諮詢文件》相當重視《關於將國際人權法應用於性傾向和性別承認相關事務的日惹原則》,這原則「是在2006年由來自25個國家不同專業和背景的人權法專家……通過……被聯合國組織、國際和區域人權組織、不同國家的法庭和很多政府引用為指引性工具。」(《諮詢文件》,頁121) 聽起來真的很有權威性,但事實上它不單「並不具法律約束力」,而且草簽者大多是支持LGBT運動的活躍分子,希望透過「人權」的名義推動LGBT很具爭議性的議程,但這究竟是否真正的普世人權,卻大有商榷的餘地。從來沒有一個國際人權公約把「隨意變性且必須受公共社會承認」列作人權。

 

支持自我聲明或類似模式的人最常用的就是人權牌。例如「有論點指出,某些國家在法律上不容許性別承認,或者在更改姓名及性別的法律或規例上施加諸多限制,實屬違反基本人權責任。」(《諮詢文件》,頁132)也提到歐洲人權法院的一些判決、《日惹原則》的原則6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的個人意見。(《諮詢文件》,頁133-134)《日惹原則》的原則3又說:「一個人自我界定的…性別認同是其人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自決、尊嚴和自由最基本的方面。任何人都不應為了使其性別認同得到法律承認此需求而被迫接受醫療程序,包括性別再造術、絕育或賀爾蒙治療。任何如婚姻或父母身份等狀況都不應被援引來阻礙一個人的性別認同得到法律承認。」(《諮詢文件》,頁151)

 

然而這些意見都有可質疑之處,例如判決往往把「私隱權」的範圍大幅擴張,而事實上歐洲人權法院前後的判決並不一致,而且「歐洲人權法院迄今所處理的,只限於已進行或正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士的權利……尚未處理更廣泛類別的性別承認權利問題。」(《諮詢文件》,頁133) 《諮詢文件》認為《日惹原則》「尤需注意」,其原則6提到「每個人……有權決定和選擇自己的身體」,但身體基本上是上天給予的,如何到我們「選擇」呢?或許它說的是我們「有權改變自己的身體」,但縱使有這種人權,卻不代表我們可以有權要求所有人和公共社會都必須承認某些身體改變就是「性別的更改」。「自主權」並不包含「強逼別人甚或法律承認的權利」,跨性別運動往往把一些私人的權利推演為「少數人改造整體社會」的「人權」,這推論並不成立。

 

聯合國組織的官員的意見對本港沒有約束力

我們也要指出,一些聯合國組織的官員的意見對我們沒有約束力,也不代表是真正有國際地位的人權公約包含的意見,事實是這些公約沒有提到「性別承認」的問題,任何要從中推演出所謂跨性別人權(特別是激進的自我聲明模式),都是欠缺說服力的。此外,一些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似乎是針對一些完全否定變性人存在的國家,但香港並非如此,所以這些意見對我們的適用性實在存疑。(《諮詢文件》,頁135) v) 他們認為「在法律性別承認上設下醫療條件應被視為違反有關人士的基本權利。」(《諮詢文件》,頁156)再者,「生兒育女已不再是女性的專利,現在男性也有此權利。」(《諮詢文件》,頁161)這樣看來,只要訴諸「人權自由」,社會大眾就必須把仍然擁有外露的男性器官的人視為「女性」、「妻子」或「母親」,把能生兒育女的人則視作「男性」、「丈夫」或「父親」,但這種「人權」的理據究竟在那裡呢?又是某些人說了算?社會大眾不也有自己的思想自由、言論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等人權嗎?如何能被強逼接納一種違背常識和富爭議性的意識形態呢?

 

我們對所謂「變性手術是酷刑」的說法作了一次文獻追蹤,並指出當中所訴諸的權威並無理性和嚴謹基礎,可參與附件一:《性別自主是人權?變性手術酷刑論的系譜學研究》。

 

性別承認各項標準的細節

鑑於女變男與男變女需接受的治療有不少差異,兩者亦應有不同規定:

  1. 女變男(FTsM)重置手術的規定
    1. 乳房:經相應的醫療處理(解釋:男性可在公眾場合裸露上身,避免露出外觀甚似女性的乳房而令他人誤會或尷尬)
    2. 子宮及卵巢:子宮切除術及陰莖成形術(解釋:避免男性擁有女性生殖器,以造成男人產子等人倫問題和傷害兒童權益)
  2. 男變女(MTsF)重置手術的規定
    1. 乳房:按需要作醫療處理(解釋:女性不能在公眾場合裸露乳房)
    2. 睪丸及陰莖:雙側睪丸切除術、陰莖切除術、陰道成形術(解釋:盡最大程度避免於性別區隔場合露出男性生殖器,因此非蓄意地製造威脅與驚恐,亦保障女人及女孩的性隱私)
  3. 賀爾蒙治療:按需要,由醫生及性別焦躁症患者商討並共同決定
  4. 真實生活測試:建議維持兩年真實生活測試,以減低不能逆轉的手術之後卻後悔的機會。但為減低性別焦躁症者在參與測試時仍未更改身份證的生活困難,建議發臨時身份證明文件給正在進行「真實生活測試」的人(參上)。但為免非性別焦躁患者濫用臨時身份證明的狀況,建議由專科醫生把關,發出相關醫生證明予入境事務處。而申請者按需要覆診,再取醫生證明到入境事務處續證。證件有效期應直至真實生活測試完結。

 

諮詢議題8:就性別承認訂立年齡下限的規定

我們建議政府以行政方式幫助變性人,但對變性或更改性別標記亦有一般性的看法:我們認為雖然任何年齡人士皆可以接受醫療診斷,但只有18歲或以上人士可以參與醫療干預程序,包括賀爾蒙治療、真實生活體驗及變性手術。兒童如有性別不一致的狀況,應盡早求診,讓未成年者得到最適切的幫助。其理據如下:

 

兒童的性別焦躁大部分會在日後消失

根據臨床文獻,約八成患有性別不安的兒童成長後已經不再想變性,當中大部分會成為同性戀青少年。[3]換言之,青春期前患有性別不安的兒童,臨床研究發現,大部分最後會認同原生性別,不需要變性,避過終身服用異性賀爾蒙之餘,亦保存了天然生育能力。與此同時,專家指出,由於腦神經具可塑性(neuroplasticity),恆常的跨性別行為會同時影響腦部,助長認知上的性別混亂,使兒童患者的性別不安持續至成人的機會提高。[4]成年患者一般都比較固定,難以透過心理輔導改變。因此,過早容讓,甚至鼓勵兒童以認同的性別身份生活,實無異於主動把他們送上變性的不歸路。

 

過早的賀爾蒙治療和青春期阻斷劑會令兒童性別焦躁情況加劇,而其負面影響未明

一些醫療組織主張,性別不安兒童在幼時進行社會性別身份轉換或使用青春期阻斷劑是完全可逆轉的(de-transition),因此讓這些兒童根據其認同的性別身份生活,有助舒緩他們的不安情緒,對精神健康有莫大好處;即使日後不安消退,也可轉換回原生性別身份,毋須過慮。這種診療方式稱為「肯定式」(affirmative approach)。然而有研究發現,如果小時候以異性身份生活,當漸長時性別不安消退,這時要轉換回原本的性別身份會遇到困難,因為他們害怕被取笑。[5]再者,跨性別行為可能會進一步強化跨性別認知,使性別不安持續至成人階段的機會上升。另一項跟進研究顯示,70名於青春期發育前使用青春期阻斷劑的兒童,全部都持續認同跨性別身份,並稍後要求處方異性賀爾蒙。[6]問題來了,既然臨床約有八成兒童長大後不再想變性,而這研究卻錄得百分百持續率,似乎這治療方式本身會引導青少年認同跨性別。再者,腦神經具可塑性,重覆模仿異性行為,會一定程度改變兒童的腦部結構和功能,出現自我應驗(self-fulfilling)的效果。美國兒科醫生學會(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認為「肯定式」療法引導孩子走向變性的道路,既非完全可逆轉,也非不會造成傷害。[7]

 

另一方面,科學研究對於青春期阻斷劑(GnRH agonist)用於性別不安患者的影響並不清楚。青春期阻斷劑原是治療性早熟(precocious puberty)的藥物,用於延緩過早發育的情況。當患者回到正常發育進程,便會停止療程,讓性腺重新分泌性激素。然而,青春期阻斷劑用於性別不安,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是否真的可完全逆轉,其實並未有科學數據支持,可說是一場實驗。[8]《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款:「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兒童的性別不安除了可能導致進行不可逆轉的變性手術外,更要終身使用有副作用的賀爾蒙,令個人健康蒙上陰影,因此,我們要避免僅憑孩子當時的感覺,不必要地把孩子推上變性路。對兒童福祉攸關的政策,政府必定要非常謹慎,不應該讓政治正確凌駕科學。

 

諮詢議題9-10:就性別承認訂立婚姻狀況的規定和父母子女身份的規定

如同年齡問題般,雖然我們不支持政府以立法方式幫助變性人,但我們對父母身份和婚姻問題仍有一般性的看法:我們建議政府在未來只容許單身人士變性,並以措施協助已婚者處理其婚姻狀況,避免在一方變性後出現由兩個法律上為相同性別者組成的事實同性婚姻。此外,一些仍有未滿18歲子女者若申請更改性別,必須待子女成年後才可以進入醫療干預程序,為的是保障他們心智未成熟的子女,毋須面對因父母變性帶來的困擾和傷害。現詳述如下:

 

申請者的父母身份

尋求更改性別者,應沒有未滿18歲的子女;若有未滿18歲仍受監護的子女,須待子女成年後,才有選擇進入醫療干預程序的自由(政府在訂立制度時,有責任保障心智未成熟的子女免於承受父母變性所帶來的困擾和傷害)

確保父親為男性,母親為女性,建議修訂香港法例第429條《父母與子女條例》:「就父或母一方曾經申請更改性別的個案而言,“母親”的定義,在任何情況下,不能是女變男的變性人士。“父親”的定義,在任何情況下,不能是男變女的變性人士。」

生殖科技

香港《人類生殖科技條例》只容許病人儲存配子自用,而使用情況亦限於夫妻之內。就男變女來說,儲起精子的男變女,只能在嫁給一位生理男性的情況下使用,雙方均為精子則沒辦法在本港使用此科技。此情況則需要高度爭議的無償代孕母,但本港法例不容許以他卵進行代孕母科技。則毋須儲起精子。

 

就女變男來說,儲起卵子,只能在迎娶一位生理女性的情況下使用,要使用生殖科技則需要借用捐精者的精子,放進生理女的體內著床懷孕。然而,這是否符合法例所寫的「自用」?有待政府解答。進一步而言,該生理女仍然可以借他精受孕產子。

 

極端而言,若結婚雙方均為儲起配子的變性者,則有機會使用精子及卵子,在婚姻關係下按現行法例使用無償代母的科技產子。政府應該考慮如何安排此等狀況:此時的血緣上的生父在法律上是女性,而血緣上生母在法律上是男性、以及可以推定作為兒童的父親。

 

就法律目的而言,不能使用後取性別的例外情況

出世紙乃一個人的重要紀錄,記載了當事人出生時的性別,因此不能更改。

因為一些與原生性別相關的疾病,男性與女性不同,因此,醫護人員亦應有能夠取得病人過去變性的紀錄,而作出準確的醫療診斷。

 

諮詢議題11-12:關於外地的性別承認

任何有關銜接與外地相關變性情況的要求,必須符合香港對更改性別的手術要求為大原則(諮詢議題11),以保持一致性。特別因為一些外地更寬鬆的性別承認「標準」,未必適合本地社會、文化與居民,不宜盲目跟風,讓這些「標準」衝擊本港制度。

 

  1. 香港居民在外國進行手術:須提供手術醫療證明及符合香港入境事務處對變性手術的相應要求,才能更改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性別
  2. 香港居民在外國取得新性別:若回港申請更改性別,須提供手術醫療證明及符合香港入境事務處的相應要求,才能更改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性別
  3. 外國居民來港生活(如:旅遊、公幹):除了透過外觀推測,原則上入境事務處職員是沒有辦法知道申請者的原生性別為何。所以香港政府只能按入境時所持的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性別,承認該人的性別身份。此外,政府應商討如何承認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上,性別欄為X、第三性別或未訂明(unidentified)等
  4. 外國居民入籍:除了透過外觀推測,原則上入境事務處職員沒有辦法知道申請者的原生性別為何,實際運作上只能使用申請人入境時的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性別紀錄。然而基於政府有責任確保以生理區分的性別制度不受損害,因此可考慮是否要求所有申請入籍者就自己的原生性別作出法定聲明,若法定聲明裡的原生性別與證件上性別不符,則須同時提交證明已經符合香港入境事務處對變性手術的相應要求。此外,政府應商討如何承認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上,性別欄為X、第三性別或未訂明(unidentified)等

 

政府對於更改性別的要求可以採取一視同仁的原則,不論申請人在外地進行任何手術或手續,亦不論是國籍、居住地,政府應對申請有同等要求。政府為兩性制度把關的重點放於申請更改性別一事,其好處在於展現公平,又減低削弱兩性制度功能的機會。而對於申請入籍者而言,法定聲明的做法是明確、簡易和合理,不算苛刻。

 

諮詢議題13-14:關於性別承認制度(如設立)的機制及採用其他司法區的機制

有關性別承認的機制,我們建議政府採用行政方式,再修訂個別法例,其理由及細節已在諮詢問題1中細述,在此不贅。

 

諮詢議題15:關於就性別承認申請作出裁定的機構

按我們上述的建議,有關變更身份證上性別標記的程序、準則和方式完全有客觀標準可跟從。政府可繼續沿用現行方式,根據客觀標準,讓已完成全套變性手術的人更換身份證。

 

諮詢議題16:關於雙軌制性別承認制度

我們暫時對此沒有意見。

 

對工作小組的其他建議

一如上述,我們認為社會對變性者應給予更多諒解,但對性別自主訴求則予以否定。我們認為更有利的實際生活體驗條件,能讓他們認識變性後的實際情況,減低變性手術後後悔的機會。

 

故此,為減低性別焦躁症者在參與測試時雖已改變裝扮但仍未更改身份證時所面對的生活困難;我們建議政府,讓已獲醫生認同可考慮進行變性手術者,可以真實生活體驗為由,向入境事務處申請一張印有有效日期的臨時身份證明文件,為方便申請者用於真實生活體驗時期,並列明該文件的法律權限,例如不能進行婚姻登記等,而特定政府及醫療機關如入境事務處(包括婚姻登記處)、警務處、懲教署、衛生署、醫管局等能夠在系統中識別其原生性別身份。日後修改身份證上性別標記則須按現行程序及提供所需證據。

 

相關文章:性別自主是人權?變性手術酷刑論的系譜學研究

 

[1] 薛張敏敏,〈司法的 “躍進” 與 “越界” ──反思香港終審法院之 “變性人結婚權案”(W判例) 〉,《中外法學》,第27卷第1號,2015年,頁245-263。

[2] 同上,頁259-260。

[3] Cantor, James. (2016, January 11). Do trans- kids stay trans- when they grow up? Sexology Today. Retrieved from http://www.sexologytoday.org/2016/01/do-trans-kids-stay-trans-when-they-grow_99.html.

[4] Zucker, K, Wood, H, et.al. (2012). A Developmental, Biopsychosocial Model for the Treatment of Children with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Journal of Homosexuality, 59:3, 369-397.

[5] Steensma, T, Biemond, R, et. al. (2011). Desisting and persisting gender dysphoria after childhood: A qualitative follow-up study. Clinical Child Psychology and Psychiatry, 14(4), 499-516.

[6] de Vries ALC, Steensma TD, Doreleijers TAH, & Cohen-Kettenis PT. (2011). Puberty suppression in adolescents with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A prospective follow-up study. J Sex Med, 8:2276–2283.

[7] Cretella, Michelle. (2016, August). Gender Dysphoria in Children. 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 Updated 2017, June. Retrieved from https://www.acpeds.org/the-college-speaks/position-statements/gender-dysphoria-in-children.

[8] Hruz, Paul, Mayer, Lawrence, & McHugh, Paul. (2017). Growing pains problems with puberty suppression in treating gender dysphoria. The New Atlantis, 52:3-36. Retrieved from http://www.thenewatlantis.com/docLib/20170619_TNA52HruzMayerMcHugh.pdf.

相關文章

德國《性別自決法》勢必衝擊家庭及社會

何慕怡 |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16/09/2024

德國,很多人眼中的神學之地,因著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造就今天德國神學的發展,然而今天的德國教會已大不如前,影響力也極少。暑假時,去了一趟德國,跟數個德國、中國家庭見面,感到驚訝的是,他們大多不大嚮往現在德國的生活,原因有很多:難民潮、稅重、學童成績下降……而最多人擔心的是德國聯邦議院(下議院)在今年4月以374票贊成、251票反對、11票棄權通過的《性別自決法》,此法例將於兩個月後(11月)正式實行,隨著《性別自決法》實行的日子愈來愈近,難怪當地的家庭會感到不安。

目前德國,一直沿用1980年的《變性法》,跨性別者須經兩名精神科醫生評估及得到法院許可才可更改性別。然而,《性別自決法》實施後,任何人都不需要符合上述所提的要求,只要申請者自我感知認為自己是另一性別,每年都可以有一次機會,就可以用簡單的程序更改性別。成年人只需在轉換性別前三個月通知有關部門;年滿14歲的未成年人,須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通常指父母),然而即使不獲父母同意,德國的家事法庭在不損害孩子福祉的前提下,也可批准轉換性別的申請;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則只能透過法定代理人申請。

法例通過後,分別有德國人表達支持及反對的聲音。支持的聲音高呼:「跨性別人士終於獲得尊重與尊嚴。」然而,反對者則認為這是一項沒有經過深思熟慮的法例,並將對傳統社會造成持續性的衝擊和破壞,原因如下:

首先,破壞家庭和諧。14至18歲的人可在法定代理人(通常指父母)同意下申請變性;未滿14歲的人,則只能透過法定代理人申請;5歲以下兒童可否提出申請完全由法定代理人決定。然而若不獲父母同意,德國的家事法庭在不損害孩子福祉的前提下,如認為孩子的健康受到威脅,父母的監護權便會被撤銷,而由家事法庭去決定。此外,新法例亦禁止任何人揭露跨性別人士的生理性別和舊有性別的名字,該禁令也適用於家庭成員,家人再也不可對外或與跨性別的子女談及此事。

由於新法例不單容許德國人輕易更改性別,也可以更改名字,儘管非跨性別人士,如為了犯案後脫罪,也可利用此法例而每年改名換「性」。此外,由於「改名轉性」不需要再向警察登記,警察對變性、改名的犯罪者有機會無跡可尋。雖然警察搜集證據時是不會受到新法限制,仍可以調查涉案者曾否更改性,但新法例不容許家人、朋友提起跨性別者原有的「性」及「名」,這會對調查構成一定阻礙,也極有可能被犯罪者濫用,將來德國的犯罪率必定提高。

除此以外,新法例對女性也造成安全感的危機。德國男性可隨意進入女性廁所、女性浴室等場所,只要他自稱是心理女性便可。若有人揭露跨性別人士的原有性別,令他感到難堪,他有權對揭露者作出控訴,揭露者更有可能要面對10,000歐元的最高罰款。故此,女性若在女廁等公共設施感到不安,要揭穿跨性別者其實是一位男士,將面臨法律的控訴。在維也納,一間只為女性開放的桑拿房曾出現跨性別女性的醜聞,當女性走進桑拿房,沒有想過會見到一位男士在裡面出現,並共處一室,她們都感到震驚。那位男士稱:「當救生員向我指出今天是女性桑拿日時,我只是向他展示了我的DGTI卡(跨性別者的身份替代卡),上面寫著我是女性。他仔細看了身份證,便把票賣給我,然後讓我進去。」他又明言,若他們不讓進去,他便會向該店提出起訴。

新法例容許每年更改一次性別,想像一下,一名男士在這一年希望進入女廁,他便申請成為女士。下一年,他可以因為其他原因,而恢復男士的身份。這樣的轉換,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只要你說心理上是那種人,便是那種人。這樣,政府將浪費更多社會資源來處理這些申請,一旦條例被人利用,每位德國人都有權及機會去申請「改名轉性」,那麼會令學校、政府部門、社會等造成很大的混亂。事實上,有國家在通過類似的性別法例後,便多了很多士兵宣稱自己是「女性」,以便獲得只有女士兵才有權享受的經濟福利。

現在,世界上已有約15個國家製定了類似《性別自決法》的法例,包括阿根廷、智利、馬爾他、丹麥、盧森堡、比利時、愛爾蘭、葡萄牙、冰島、新西蘭、挪威、烏拉圭、瑞士、西班牙和芬蘭。數目一直在上升之中,混亂的局面將一發不可收拾,若我們也生活在以上的法例下,相信我們都會憂慮,不會平安。


參考資料

“Trans Frau in Wiener Damensauna  – war es ein Satire-Projekt?.” 20 minutes. Last modified May 27, 2023. https://www.20min.ch/story/trans-frau-mit-penis-und-bart-sorgt-in-wiener-damensauna-fuer-aufregung-151615899430.

Chantal Louis. “Ampel beschließt Trans-Gesetz.” EMMA. Last modified April 12, 2024. https://www.emma.de/artikel/trans-gesetz-ein-historischer-skandal-340967.

“Bundesrat billigt Selbstbestimmungsgesetz Selbst über das eigene Geschlecht bestimmen.” Die Bundesregierung. Last modified May 17, 2024. https://www.bundesregierung.de/breg-de/themen/tipps-fuer-verbraucher/selbstbestimmungsgesetz-2215426.

修訂更改性別政策的後遺症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30/07/2024

2013年本港的終審法院裁定,已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可按身份證上已更改的性別標記,與另一性別的人士結婚。法院亦建議政府參考英國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研究香港該如何解決變性人在所有法律範疇所面對的困難。

政府隨後在2014年成立「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研究是否需要就香港的性別承認議題進行立法和訂立相關的行政措施。工作小組在2017年進行公眾諮詢,但之後卻一直沒有下文,連諮詢報告都未有發表。

香港雖然沒有性別承認制度,但過去一直有行政措施容許市民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並以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性別的必要條件。性別焦躁症患者可向醫院管理局的性別認同診所求助,接受精神及心理評估,以決定是否展開相關治療,當中包括荷爾蒙治療,透過服用異性荷爾蒙讓身體出現求診者所選擇的性別特徵,有關人士亦需進行最少12個月的實際生活體驗,以另一性別過日常生活。在完成相關評估及實際生活體驗後,才決定是否進行不可逆轉的性別重置手術——女性轉為男性的人士必須切除子宮及卵巢,及建造陰莖或某種形式的陰莖,男性轉為女性的人士必須切除陰莖及睪丸,及建造陰道。當完成完整的性別重置手術後,醫生會為有關人士發出證明書,以便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標記。[1]

但社會上也有反對聲音,認為以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性別的必要條件,是強迫性別焦躁症患者接受殘酷及不人道的對待,故有人以司法覆核方式挑戰政府一貫做法。有關的申訴人均為女跨男人士,已切除乳房和接受荷爾蒙治療,外觀上有男性的身體特徵,但沒有進行下體的手術,仍保留著子宮,入境處一度拒絕將其身份證上性別標記改為男性,申訴人認為相關政策侵犯人權。最後,終審法院在2023年裁定申訴人勝訴,認為涉案政策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撤銷入境處不准許申訴人將身份證上性別標記改為男性的決定。[2]

因著終審法院的判斷,完整的性別重置手術已不再是更改性別的必要條件,但申請者要符合甚麼條件才能夠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記項,則需政府進一步處理,最終入境處在2024年4月公佈新修訂的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3]

在新修訂的政策下,申請人仍需完成指定手術改變其性別特徵,女性轉為男性的人士需切除乳房,男性轉為女性的人士則需切除陰莖和睪丸,兩者都不需要重建另一性別的性徵。申請人亦須使入境處處長信納其本人患有或曾經患有性別不安,緊接申請日期前至少兩年內已持續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並至少兩年持續以另一性別生活,餘生亦會繼續以另一性別生活。

此外,申請人亦須繼續接受持續的異性荷爾蒙治療,並會按處長就其荷爾蒙水平作抽查的要求提交相關血液測試報告。這是入境處有別於過去新加入的條件,相信是要確保申請人在更改性別記項後,會持續以另一性別的身份及外觀生活。

新政策下的手術要求存在性別差別,女轉為男的申請人可以保留生殖器官,不需進行任何下體生殖器官的手術,這是因應終審法院判決而作出的改變,入境處只能跟隨判決修訂政策,但這意味著香港社會未來或會出現有子宮的「男人」,而「男人」懷孕也是可能會發生的事。而男轉為女的申請人則需切除生殖器官,所以香港不會如外國般出現有陰莖的「女人」,這或許會讓女性不用擔心在使用洗手間、更衣室、宿舍等性別專屬空間時,會見到有陰莖的「女人」。然而這樣的安排,也許會令希望更改性別的男士不滿,因為他們需接受相對大型的手術,也會失去性能力和不育,相信日後法庭也要繼續面對跨性別運動人士司法覆核的挑戰。

政府在相關新聞稿中強調,身份證上所標示的性別並不代表該人在法律上的性別。那麼在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以後,當事人的性別身份該如何定奪?他們可按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進入性別專屬空間,也可按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與另一性別的人結婚。但事情就是如此簡單嗎?

再進一步思考政策的修改對社會帶來的影響,監獄的安排是以甚麼的標準來處理?是依據身份證的性別標記,還是法律上的性別?如依據身份證的性別標記,將一個有子宮的「男人」囚禁在男子監獄妥當嗎?此外,還有更多不同範疇的問題值得討論,例如其他人使用了有別於當事人預期的性別稱謂,會否構成歧視行為?如果當事人是原居民,更改性別標記會否影響其丁權呢?當事人購買年金和保險時又應以哪一個性別提出申請呢?如何處理在更改性別前已購買的保險?如果香港真的出現「男人」懷孕時,在嬰兒的出生紙上,應記錄生產嬰兒的人是嬰兒的爸爸還是媽媽呢……


[1] 張勇傑:〈有關性別承認制度的醫療考慮〉,《走出跨性別的迷宮》,燭光專題6(2023年5月):25–33,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有關性別承認制度的醫療考慮-0(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7月22日)。

[2] 余心美:〈跨性別身份證案敗訴逾年 入境處:未完成重置手術可改身份證性別〉,《香港01》,2024年4月3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1006714/跨性別身份證案敗訴逾年-入境處-未完成重置手術可改身份證性別(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7月22日)

[3] 〈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修訂〉,政府新聞網,2024年4月3日,網站:https://www.news.gov.hk/chi/2024/04/20240403/20240403_114508_470.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7月22日)。

走出跨性別的迷宮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4/05/2023

終審法院於本年2月裁定入境事務處以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性別標記必要條件的政策違憲,裁決令本港的女跨男跨性別人士不用進行完整的性別重置手術,也可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有關裁決影響深遠,為此,本社於2023年3月23日舉辦了「走出跨性別的迷宮」網上講座,由本社總幹事蔡志森先生精神科專科醫生康貴華,為大家分析法庭裁決和跨性別運動對社會的影響,以及如何幫助患有性別焦躁症的人士。

明光社

蔡志森表示今天是一個性別混亂的世代,在高舉性別自主,以心理性別取代生理性別作為性別的基準,外國已出現男跨女跨性別者進入女更衣室袒露男性性器官,以及女跨男跨性別者懷孕生子的個案。香港法例一直要求跨性別人士進行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才可以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對於終審法院裁定女跨男人士不用進行完整性別重置手術就可更改身份證上性別標記,他提出了以下幾點回應:

  1. 性別不應由法官決定

終審法院作出了與不少法官和香港人想法不同的裁決,人為地令香港「名正言順」出現非男非女的奇特現象,為本來用常識可以清晰分辨性別的狀況製造了新的混亂。他指出任何涉及社會的重大改變都不應由幾個法官決定,今次裁決再次重蹈了變性人W案的覆轍,將一個本來尊重社會文化和共識,交由社會大眾討論的制度,由法庭越俎代庖地強行改變。

  1. 關心真正有需要的性別焦躁症患者

他指出在回應有關議題時,應明確區分「變性訴求」和「性別自主訴求」。對於因在醫學上被判斷為患上性別焦躁症而產生變性訴求的人士,無論市民大眾是否認同性別重置手術,亦需要更多的了解和關心有關人士,正視他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難,而社會在關心病人需要和保障兩性制度之間也需要取得合理的平衡。

  1. 拒絕主觀及愈來愈寬鬆的性別自主訴求

對於一些純粹憑主觀感覺或意願,以性別議題作為政治運動,目標是改變社會文化、結構和制度的團體,大家必須明確表態反對。政府不應被極少數樂意曝光及善於利用媒體發聲的團體和個別人士影響,遵從一些西方國家或所謂政治正確的做法,而忽略了市民大眾的真正意願。

  1. 維持現行以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性別的規定

清晰的性別身份和外貌特徵,對社會上不同人士的交往十分重要。國際上有新的趨勢,讓個別人士單憑自我聲明,毋須進行任何手術或醫學審批便可以轉變法定的性別身份,嚴重危害現行兩性制度和婦女及兒童安全,我們必須堅決反對這種做法。

最後,蔡志森指出神重視每一個生命,雖然教會不同意變性的行為,但教會要接納跨性別人士,尊重跨性別人士的基本權利及個人尊嚴。

明光社

康貴華醫生接觸過不少性別焦躁症的患者,他指出幫助跨性別兒童主要有兩個進路。第一是「肯定跨性別身份進路」,幫助兒童改變性別,如使用青春期阻斷劑防止身體出現生理性別的第二性徵,服用另一性別的荷爾蒙改變身體外觀,並等待患者到了18歲後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但康醫生在他的臨床經驗中發現,「修復家庭關係進路」更能幫助患者及他的家庭,此進路可以處理到問題的根源,改善父母與子女的關係,讓跨性別兒童接受原生性別,改變其性別認同和變性意欲。康醫生分享了兩個以「修復家庭關係進路」處理的兒童性別焦躁症個案,篇幅有限,在此不贅,有興趣的朋友可參閱〈有關性別承認制度的醫療考慮〉一文。[1]

對於患有性別焦躁症的青少年和成年人,康醫生會先嘗試以非藥物或非手術的方法,以「修復關係」的輔導同行模式,了解患者的困擾,一同探討引致跨性別的後天成因,讓跨性別人士經歷無條件的愛,令其創傷得醫治、關係被修復、身份被重建。有些患者會因而自然地作出改變,重新接納自己的生理性別。

康醫生坦言不是每個個案都成功,但他強調必須尊重患者的自決權,不能強迫跨性別人士改變他們的性別認同。他指出除了進行變性手術之外,接受心理與生理性別不一致,與差異共存,繼續以本來的生理性別身份生活,也是另一條出路。

康醫生認為現時的新性別意識形態,以流動的心理性別取代不變的生理性別,令性別的分界日漸模糊,性別類別也愈來愈多。在「性別自主」、「性別多元」、「性別流動」、「性別無限」的性別意識下,會令更多跨性別人士申請變性,也可能令更多變性人後悔變性,尋求性別還原。而有關的意識形態在外國已日漸成為主流,並藉「性別多元」及「性別自主」的性教育,嚴重影響下一代的性別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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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想進一步認識跨性別議題及有關的爭議,歡迎索取本社出版的《走出跨性別的迷宮》一書,請按此處了解詳情。

明光社

 


[1] 張勇傑:〈有關性別承認制度的醫療考慮〉,載蔡志森等編:《走出跨性別的迷宮》(香港:明光社,2023),頁25,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有關性別承認制度的醫療考慮-0(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5月24日)。

他山之石:不能不察的性別承認法

歐陽家和 | 明光社特約撰稿員
01/02/2023

跨性別議題以往一直被認為是性小眾社會運動繼同性婚姻後下一個要進入的里程,蘇格蘭自去年開始,大力推展性別承認法,到2022年12月終於在蘇格蘭當地議會通過立法,但英國政府近日卻表示,考慮擋下這法案,理由是法案會令英國本土法例產生矛盾,說到底英國本地就有很多人不認同法案,認為內容備受爭議。近日更因為有男跨女強姦犯最後入了女子監獄,被社會各界質疑,這類法例是否可行和合理。

蘇格蘭政府通過的性別承認法,將更改性別的方法大為放寬。以往一個人如果想改變性別,必須年滿18歲,有醫生證明患有性別焦躁症,雖不用接受手術,但要經過兩年性別改變後的實際生活體驗,才能更改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性別。法例通過後,合法更改性別年齡由18歲降低至16歲,取消必須提供性別焦躁症醫學診斷證明,仍舊不用接受手術,而生活體驗時間就縮短到三至六個月,就直接可以申請變性。。

贊成立法的人自然認為這是保障跨性別人士的人權和尊嚴,不過反對立法的人就有很多擔心,當中包括男跨女人士進入女廁和更衣室,或者男跨女人士參加女子組的比賽會產生不公平等等。有電視台在當地曾做調查,發現雖然大部份被訪者認為跨性別人士的情況非常值得同情,但進入具體政策,例如降低合法變性年齡,其實有51%被訪者也反對有關政策,只有31%被訪者支持。[1]

雖然新法例未實施,但近日一則法庭新聞,令更多人關注有關法例對社會的具體影響。近日一名疑犯涉嫌強姦兩名年輕女子,在上庭時他聲稱自己由男性變為女性,更索性改名,由Adam Graham變成Isla Bryson,他的打扮也變得女性化。被判罪成後,法庭在判監時表示「他」應該進入男子監獄,但因為當地監獄原來已經有守則,接受犯人以自己承認的性別去相關的監獄,最後他居然去了當地的女子監獄。

事件曝光後,連原本提出法案的蘇格蘭首席大臣Nicola Sturgeon也認為這為強姦犯應該入男子監獄。[2] 她認為任何性罪犯也不應以「變性」為理由去進入女子監獄。根據蘇格蘭的監獄服務署,當地原來每個跨性別的案件均會獨立處理,現時男跨女的罪犯中,有六人在男子監獄,五人在女子監獄。[3] 他們也向傳媒透露,如果男跨女的罪犯,沒有明顯暴力傾向的,理論上可以在女子監獄服刑,不過經此一役後,當地司法部門也承認要為此進行緊急的檢討,而Isla Bryson現階段暫時在男性監獄服刑。[4]

雖然事情暫告一段落,但不少人發現,即使性別承認條例今日仍然未完成立法程序,原來在不少政府機構,已經對跨性別人士的處理,採取十分寬鬆的態度,有報章的報道就提到,曾侵犯女性的男跨女人士,本質上就不應在女子監獄服刑。[5]  當然,有關的言論可能被指為「恐跨」,不過我們可以想像,以往恐同,說到底或許只是覺得同性戀人士的某些行為不符合社會一些人的道德規範,但今日在我們眼前的是強姦犯,如果說沒有恐懼和擔憂,又是否合理?同樣是恐,但恐懼是不是等同非理性?當中的程度是否有差別?這自可討論。

除了法庭案件之外,不少法律界人士也指出,性別承認法一旦在蘇格蘭通過,那麼英國本土在沒有相關的法例下,是否也要一併承認蘇格蘭已承認的性別,還是只承認有關人士原本的生理性別?有法律界士指這可能是非常複雜的問題,再加上當地的平等法(Equality Act)其實未有清楚指明性(sex)是否只包括生理性別,還是包括性別承認下的法律性別(legal sex)。如果接受了蘇格蘭的法例,整個法律系統就性別的定義可能要重新修訂,否則很多地方會變得模糊,容易引發很多司法覆核的案件。[6]

最後,在資料搜集的過程中也留意到,不少當地評論員認為蘇格蘭政府似乎利用性別議題作為爭取獨立和更多主權的政治籌碼,而英國政府決定用法令擋下這法例,也是非常罕見的舉動,可見當中的動機並不單純。故此,在討論議題的同時,不能排除一切也可能只是政治在作怪。

同運議程LGBT Agenda (2020年7月)

吳慧華、陳希芝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明光社項目主任(編輯及翻譯)
29/06/2020

承繼自席捲全球的西方性解放浪潮,其推動性文化改革的核心意識是:任何性傾向和性別身份都是天生、正常、不可改變及道德正當的。透過一步一步滲透文化、教育和法律,它強制異見者消音,並瓦解「性別、婚姻、家庭」等倫理價值。

國際

2020年5月26日開始,哥斯達黎加的同性伴侶可以註冊結婚,讓該國最高法院憲法院於2018年的裁決生效。至今,共有31個國家及地區承認同性婚姻。

全球同性民事結合及同性婚姻情況,請參閱:〈實施同性民事結合及同性婚姻的國家/地區一覽表〉。明光社。2020年5月26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statement/主要國家地區條例民事結合同性婚姻一覽表[1]

2020年6月15日,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六對三的票數,裁定1964年《民權法》第七章(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禁止僱員「因為性別」而受到歧視,當中包括了同性戀和跨性別僱員在內。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的James Esseks表示:「LGBTQ(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酷兒)平等得到巨大勝利。」他補充說:「最高法院的澄清指出了,因著人們是LGBTQ便遭到解僱,是違法的解僱,這是幾十年來LGBTQ倡導自己的權利所得到的成果。法院已經趕上了我們國家的大多數人,他們早已經知道歧視LGBTQ人士既不公平,又違反法律。」

過去50年來,法官把第七章所提到的禁止因為性別的歧視,僅意味著僱主不能對待婦女比男人更差,反之亦然,並不意味著禁止對LGBTQ僱員的歧視。支持將第七章禁止「因為性別」而受到歧視,亦包括同性戀和跨性別僱員在內的法官,被其他反對的法官非議,說他們是在修改法律,而不是對法律進行解釋。法官 Samuel A. Alito Jr.指多數人沒有提到該裁決將如何影響住屋、宗教僱主或體育運動。[2]

美國俄亥俄州盧卡斯縣(Lucas)一名共和黨女委員Kristi Kille早前在facebook發帖文:「COVID-19(2019冠狀病毒病)讓一些好事發生,2020年在托萊多市舉行的同志驕傲遊行已被取消。」Kille已刪除該帖文。團體托萊多驕傲的執行董事Lexi Hayman-Staples表示,這些言論來自任何人都會帶來傷害,更遑論來自公職人員。她說:「你期待公職人員為你而戰,而不是與你作戰。」
除了惹來同運份子的批評,Kille最近更遭到解僱。提供護理服務的Arista家居護理解決方案(Arista Home Care Solutions)於今年5月15日解僱了Kille作為認證家居健康助手的工作。Kille表示她的工作進展順利,她的病人和上司對她的工作都很滿意,但是,儘管她的社交媒體評論從未帶來問題,但在LGBT(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激進主義者的壓力之下,Arista還是懲罰了她。[3]

英國女跨男的跨性別人士Freddy McConnell,在獲得性別確認證書承認她為男性之後,於2018年誕下一名男嬰,當她為男嬰辦領出生證明,根據法例,McConnell只可以以母親的身份,出現在男嬰的出生證明文件上。McConnell入稟法院,認為此舉違反了孩子及她的權利,她希望透過上訴推翻此決定,令她可以在孩子的出生證明文件上,列明她為孩子的父親或家長。今年4月29日倫敦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McConnell敗訴,上訴庭的三位法官維持原審法官Andrew McFarlane的裁決,他在去年9月曾指出成為「母親」不一定需要與那人的社會性別有關聯。

McConnell批評裁決保守及讓人感到失望,她預備了長期作戰,並打算向終審法院上訴。縱使處理該上訴案的首席法官已拒絕准許讓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不過,她仍可以繼續爭取就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4]

英國首相約翰遜(Boris Johnson)的內閣成員Liz Truss示意指,出於防止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政府可能會禁止對未成年人,即未滿18歲的人士進行跨性別治療。婦女及平等事務部大臣,以及國際貿易大臣Liz Truss堅信,成年人應該享有自己認為合適的自由生活,但是她認為非常重要的是,當人們仍在發展其決策能力的時候,必須保護他們免受那些不可逆轉的決定的影響。

此項建議與2018年完成諮詢的《性別承認法》(Gender Recognition Act)改革計劃有關,該計劃將於今年夏季公佈有關改革的建議。Truss透露,建議有三項重要原則:第一是保護單性別(single-sex)空間(只供男性或女性使用的空間);第二是同時平衡跨性別成人的權利;最後一項,亦是令同運分子著急的一項原則,就是保護18歲以下兒童或青少年,不讓他們作出不可逆轉的醫療決定。

英國雜誌The Spectator的作者James Kirkup指出,兒童服用青春期阻斷劑藥物對他們成人時期的生育能力有可能造成傷害,而真正做決定的是他們的父母。另外,他又提到支持與反對有關法例的人,持有相反的世界觀:一方希望保護兒童,免於因作出不可挽回的決定而受到傷害;另一方想保護兒童,認為如果不採取有關醫療干預措施會令兒童受到傷害。

根據英國電視新聞頻道Sky News的調查,英國國民保健署(NHS)的醫生因擔心自己會被冠以「恐跨症」[5] 之名,而對兒童的性別焦躁症作了「過度診斷」。[6]

匈牙利國會在今年5月19日以133票對57票通過了一項法例,禁止跨性別者更改官方文件上出生時的性別。

人權組織擔心這會加劇對LGBTQ公民的歧視;反對黨議員稱這是「邪惡」的。由該國總理Victor Orbán所領導的政府卻表示,該項法例將結束法律上的不確定性,亦堅稱在孩子的出生證明文件中登記孩子的生理性別,並不會影響男人和女人自由地經歷或表達自己想要的身份。

跨性別組織的倡議群組Transvanilla Transgender Association的發言人表示:「幾十年來沒有自殺念頭的人現正萌起自殺念頭。人們感到恐慌,希望從匈牙利逃到其他地方,以使他們的社會性別得到認可。」

該法現在等待著總統János Áder簽署,以成為法律。維權人士說,他們將試圖說服他不要簽署。[7]

台灣高雄家長團體代表(高雄市家長協會、高雄市家長關懷教育協會、中華民國全國家長協會及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等家長團體)於今年4月16日,經高雄市教育局行文核備後,到高雄市明義國小進行「109學年上學期國小教科書」審查,為5月各間國民小學辦理「109學年教科書選書」,提供相關意見。

審查後,家長對與性議題相關內容表示「極高關切」,其中三處分別是:一、南一書局出版的小學六年級上,健康與體育教師手冊第48頁,內容講述學齡期(6至12歲)性行為,包括「同性間的同性戀經驗,與異性間做性遊戲也很常見」、「與同輩討論性、互相手淫,尋找自我刺激。」家長質疑2017年台北老師使用教育局發的教育資源手冊教導小六學童「自慰是舒服的」,會在教科書上重演。二、翰林出版的小四上綜合活動第67頁,有圖畫顯示兩位男生牽手,要學生思辨看法。家長擔憂要心智尚未成熟的小四學生,討論兩位男孩或兩位女孩原本自然的互相牽手,是否會過早將「同性密友期」的友誼催化為「同性戀愛」。三、康軒文教事業出版的小六上,健康與體育第158頁,內容描述「雖然性別是天生的,但是,每個人對性別的看法,常因成長環境與生活經驗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家長表示,因環境與生活等產生差異的,應是「社會性別」或「心理性別」等「性別特質」,錯誤的「對『性別』看法將隨成長等有變異」的說法,會不會置入行銷孩子「變性」的觀念。[8]

本地

岑子杰就香港政府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於今年5月29日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申請人岑子杰在2013年與同性伴侶在美國紐約結婚,他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基於《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求法庭宣告港府拒絕認可同性婚姻屬違憲。申請方又指由於婚姻地位不受本港法律承認,導致他們無法享有相關權利和福利,認為同性伴侶應得到如異性夫婦一樣的公平對待,享有離婚、領養並繼承丁權等權利。

代表政府的黃繼明資深大律師則指,法庭在MK案中已裁定《基本法》第37條婚姻權利不受挑戰,人人平等和私隱權利亦然。他又指出,在同志公務員梁鎮罡一案中,雙方爭議的議題非常狹窄,並且不挑戰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但本案影響的範圍廣泛。他指,港府拒認可海外同性婚姻,目的是保障傳統婚姻的概念和制度;一旦認可,將削弱和損害原有制度。他又提到,在193個聯合國成員國家中,只有27個認可同性婚姻,即仍有166個國家不認可,可見傳統的異性婚姻仍是主流價值。

主審法官周家明指出,是次覆核的範圍籠統,而就法例提出的爭議必須明確具體,否則無法就特定議題審視當中的證據。周官認為若法庭作出如此籠統和廣泛的宣告,將大大影響原有的制度。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9]

吳翰林於2017年在英國倫敦註冊同性婚姻,2018年,他以綠表購買一個二手居屋單位,但由於相關房屋政策不承認同性婚姻,吳漢林無法與其同性伴侶聯名持有該單位。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他與同性伴侶的婚姻不獲認可,擔心若他先離世,伴侶將無法繼承單位。去年11月,他在港入稟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稱其同性伴侶的地位在港不獲法律承認,除非他預立遺囑,否則同性伴侶無權繼承其遺產,認為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屬歧視和不合理限制其私有產權,要求高院裁定有關規定違憲。

案件在今年5月27日開審。答辯方律政司的代表回應時指,若有人希望自由分配遺產,可以訂立遺囑定下指定受益人,而遺囑及財產繼承的條例並沒有任何性傾向限制,每一個人都有權透過遺囑分配遺產,吳與其伴侶跟其他異性伴侶一樣擁有該權利。另外,答辯方又指,現時做法為保障傳統婚姻及傳統家庭的組成,他承認雖然《婚姻條例》帶歧視成份,但屬合法。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裁決。[10]

北區區議會、深水埗區議會及南區區議會,分別先後在今年6、7月的會議上,通過擔任香港同志遊行2020的支持機構。香港同志遊行籌委會陸續向其他區議會發信,邀請各區區議會響應同志遊行2020。但亦有人認為同志遊行推動性解放,發起聯署反對區議會支持有關活動。[11]

(資料截至2020年7月2日)


[1] AFP and The Tico Times, “Costa Rica hours away from legalizing same-sex marriage,” THE TICO TIMES Since 1956, May 25, 2020, https://ticotimes.net/2020/05/25/costa-rica-hours-away-from-legalizing-same-sex-marriage.

[2] Robert Barnes, “Supreme Court says gay, transgender workers protected by federal law forbidding discrimination,” The Washington Post, last modified June 16, 2020,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politics/courts_law/supreme-court-says-gay-transgender-workers-are-protected-by-federal-law-forbidding-discrimination-on-the-basis-of-sex/2020/06/15/2211d5a4-655b-11ea-acca-80c22bbee96f_story.html;〈美最高法院裁定同性戀及跨性別人士受免於職場歧視保障〉,香港電台,2020年6月16日,網站: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32250-20200616.htm(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6日);〈最高法院裁定 法案保障LGBT免受職場歧視〉,《東方日報》,2019年6月16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amenews/20200616/bkn-20200616050036045-0616_0097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7日);〈美保守派法官「倒戈」撐性小眾平權〉,《明報》,2019年6月17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E5%9C%8B%E9%9A%9B/article/20200617/s00014/1592332758464/%E7%BE%8E%E4%BF%9D%E5%AE%88%E6%B4%BE%E6%B3%95%E5%AE%98%E3%80%8C%E5%80%92%E6%88%88%E3%80%8D%E6%92%90%E6%80%A7%E5%B0%8F%E7%9C%BE%E5%B9%B3%E6%AC%8A(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7日)。

[3] Sophia Perricone, “LGBTQ leaders respond to local GOP committeewoman's online post about Toledo Pride event,” NBC, last modified May 13, 2020, https://nbc24.com/news/local/lgbtq-leaders-respond-to-local-gop-committeewomans-online-post-about-toledo-pride-event; Calvin Freiburger, “Catholic GOP committeewoman fired from healthcare job after cheering cancellation of LGBT ‘pride’ parade,” LifeSite, last modified May 20, 2020, https://www.lifesitenews.com/news/catholic-gop-committeewoman-fired-from-job-after-cheering-cancellation-of-lgbt-pride-parade.

[4] Iliana Magra, “Transgender Man in U.K. Loses Appeal to Be Listed as Father,” The New York Times, last modified April 29, 2020, https://www.nytimes.com/2020/04/29/world/europe/transgender-man-uk-mother.html; “Freddy McConnell: Transgender man's bid to be named father fails,” BBC News, April 29, 2020, https://www.bbc.com/news/uk-england-kent-52471697.

[5] 恐跨症(transphobia)是指因恐懼而避免或逃避接觸跨性別者。

[6] Michael Foust, “Britain May Ban Transgender Treatments for Children to Guard Them from 'Irreversible' Harm,” Christian Headlines, last modified April 27, 2020, https://www.christianheadlines.com/contributors/michael-foust/britain-may-ban-transgender-treatments-for-children-to-guard-them-from-irreversible-harm.html; Jasmine Andersson, “Liz Truss to review treatment for transgender teens and single-sex spaces under Gender Recognition Act plans,” Inews, last modified April 24 2020, https://inews.co.uk/news/health/liz-truss-gender-recognition-act-transgender-teens-treatment-single-sex-spaces-2547343; Sally Lockwood et al., “NHS 'over-diagnosing' children having transgender treatment, former staff warn,” Sky News, last modified  December 12, 2019, https://news.sky.com/story/nhs-over-diagnosing-children-having-transgender-treatment-former-staff-warn-11875624#;〈英政府擬修法 禁「兒童變性治療」 同運團體緊張遊說〉,風新聞,2020年5月20日,網站:https://pm-news.hk/2020/05/20/transgender-rules-will-change-to-protect-wellbeing-of-under-18s/(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6日)。

[7] “Hungary outlaws changing birth gender on documents,” BBC News, last modified May 19, 2020,

https://www.bbc.com/news/world-europe-52727615.

[8] 〈國小性遊戲很正常? 家長團體驚見109學年教科書教師手冊誇張內容

教育中心〉,風向新聞,2020年4月20日,網站:https://kairos.news/188223(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6日)。

[9] 〈岑子杰覆核指港府違憲拒認同性海外婚姻 政府稱《基本法》僅認異性婚姻〉,風新聞,2020年5月30日,網站:https://pm-news.hk/2020/05/30/ssmarriage/(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6日);〈政府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司法覆核案開審〉,Now新聞台,2020年5月29日,網站: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2634(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6日);〈7年前海外與同性伴侶成婚 岑子杰提覆核指政府拒確認屬違憲〉,《蘋果日報》,2020年5月29日,網站: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529/3QJPDNCEQRNZMMBXFEL66DKM64/(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6日)。

[10] 〈伴侶無法繼承財產 同志申覆核政府指可循遺囑分產〉,《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20年5月27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654457/%E4%BC%B4%E4%BE%B6%E7%84%A1%E6%B3%95%E7%B9%BC%E6%89%BF%E8%B2%A1%E7%94%A2%E3%80%80%E5%90%8C%E5%BF%97%E7%94%B3%E8%A6%86%E6%A0%B8%E6%94%BF%E5%BA%9C%E6%8C%87%E5%8F%AF%E5%BE%AA%E9%81%BA%E5%9B%91%E5%88%86%E7%94%A2(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6日);〈不滿配偶未享優先繼承權 男同性戀者申覆核〉,《成報》,A08,2020年5月28日;李慧娜:〈同性婚姻|同志配偶未能繼承遺產不公 政府:可立遺囑定受益人〉,《香港01》,2020年5月29日,網站: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E6%96%B0%E8%81%9E/478502/%E5%90%8C%E6%80%A7%E5%A9%9A%E5%A7%BB-%E5%90%8C%E5%BF%97%E9%85%8D%E5%81%B6%E6%9C%AA%E8%83%BD%E7%B9%BC%E6%89%BF%E9%81%BA%E7%94%A2%E4%B8%8D%E5%85%AC-%E6%94%BF%E5%BA%9C-%E5%8F%AF%E7%AB%8B%E9%81%BA%E5%9B%91%E5%AE%9A%E5%8F%97%E7%9B%8A%E4%BA%BA(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6日);〈遺產條例不承認同性婚姻 致伴侶無法繼承居屋 男子提司法覆核〉,《明報》,2020年5月27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200527/s00001/1590575532255/%E9%81%BA%E7%94%A2%E6%A2%9D%E4%BE%8B%E4%B8%8D%E6%89%BF%E8%AA%8D%E5%90%8C%E6%80%A7%E5%A9%9A%E5%A7%BB-%E8%87%B4%E4%BC%B4%E4%BE%B6%E7%84%A1%E6%B3%95%E7%B9%BC%E6%89%BF%E5%B1%85%E5%B1%8B-%E7%94%B7%E5%AD%90%E6%8F%90%E5%8F%B8%E6%B3%95%E8%A6%86%E6%A0%B8(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6日);〈繼承伴侶遺產受限 同志提覆核〉,《明報》,2020年5月28日,網站: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8%81%9E/article/20200528/s00002/1590606948265/%E7%B9%BC%E6%89%BF%E4%BC%B4%E4%BE%B6%E9%81%BA%E7%94%A2%E5%8F%97%E9%99%90-%E5%90%8C%E5%BF%97%E6%8F%90%E8%A6%86%E6%A0%B8(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6日)。

[11] 〈北區區議會無反對票下 通過成為香港同志遊行 2020 支持機構〉,《立場新聞》,2020年6月8日。https://www.thestandnews.com/lgbtq/%E5%8C%97%E5%8D%80%E5%8D%80%E8%AD%B0%E6%9C%83%E7%84%A1%E5%8F%8D%E5%B0%8D%E7%A5%A8%E4%B8%8B-%E9%80%9A%E9%81%8E%E6%88%90%E7%82%BA%E9%A6%99%E6%B8%AF%E5%90%8C%E5%BF%97%E9%81%8A%E8%A1%8C-2020-%E6%94%AF%E6%8C%81%E6%A9%9F%E6%A7%8B/(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16日);呂凝敏:〈繼北區及深水埗區議會 南區區議會通過支持同志遊行〉,《香港01》,2020年7月2日,網站:https://www.hk01.com/18%E5%8D%80%E6%96%B0%E8%81%9E/493290/%E7%B9%BC%E5%8C%97%E5%8D%80%E5%8F%8A%E6%B7%B1%E6%B0%B4%E5%9F%97%E5%8D%80%E8%AD%B0%E6%9C%83-%E5%8D%97%E5%8D%80%E5%8D%80%E8%AD%B0%E6%9C%83%E9%80%9A%E9%81%8E%E6%94%AF%E6%8C%81%E5%90%8C%E5%BF%97%E9%81%8A%E8%A1%8C(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7月2日);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2020年6月25日(13:15、11:25),網站:https://www.facebook.com/familyschoolsodoconcern(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6月30日)。

同運議程 LGBT Agenda(2018年4月)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1/05/2018

承繼自席捲全球的西方性解放浪潮。其推動性文化改革的核心意識是:任何性傾向和性別身份都是天生、正常、不可改變及道德正當的。透過一步一步滲透文化、教育和法律,它強制異見者消音,並瓦解「性別、婚姻、家庭」等倫理價值。

 

 

國際

 

英國倫敦一位女性主義者「自我認同為男性」,成功在只限男性使用的時段進入游泳池。事主稱要藉行動顯示以「自我認同」釐定性別的荒謬和危險。

 

美國賓夕凡尼亞州的賓州印第安納大學,一名學生在課堂上質疑「多元性別」、「白人男性特權論」、「性別工資差距」等左翼論述的真確性,結果被警告。其後更因「擾亂課堂秩序」而被禁止上課。由於該課為必修科目,這或會導致該名學生未能如期畢業。

 

大型連鎖店Target容許客人按心理性別使用洗手間。政策實施後不時有風化案發生。在芝加哥一間分店,一名男子堅持自己應進入女洗手間。隨後,他拉開一個廁格,並趕走廁格內的女孩。在離開洗手間前,該男子有暴露自己的性器。報道指該男子當時喝醉了。

 

議會正審議AB2943法案。該地原本禁止從事心理治療的專業人士向18歲以下的人士提供「性傾向更正服務」(包括一切改變或減輕同性性吸引的活動)。AB2943法案更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向另一人(不論年齡)提供相關服務。法案亦禁止宣傳,或宣揚「性傾向可被改變」等信息。

 

荷蘭有十名男子抗議當地一間服飾廠的宣傳廣告,展示了兩名男士擺出色情姿勢。在他們抗議期間,有百多名同運人士前來示威;混亂中,有同運人士打傷了抗議宣傳廣告的人士。

 

加拿大政府要求旗下僱員一律使用性別中性詞語,這意味著先生、小姐、爸爸和媽媽等詞語將不可以繼續使用。該政策引來各界嘲笑和批評,但加國政府依然堅持。

 

阿根廷男女的退休年齡是不同的,而當地法律是接納自我聲明的性別承認模式。一名60歲的男性稅務員將他的法律性別轉為女性,令他變相可以提早退休。

 

中國微博原定清理站內有關同志的內容,但有關舉動遭到極大反對。其後,微博罕有地撤回相關決定。

 

台灣幸福聯盟(簡稱幸福盟)早前提出三項公投議案,包括「婚姻定義公投」、「適齡性平教育公投」、「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權益公投」。三項公投議案在4月17日獲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為合於規定,並審核通過。

 

 

本地

 

QT案(英籍女子QT申請受養人簽證來港被拒案)將於終審法院開審。代表QT一方的韋智達律師行表示,多達15間國際金融機構、16間律師事務所及國際特赦組織,均申請以「介入人」身份參與本案。當中包括摩根士丹利、高盛等大行。

 

特首任命何熙怡女男爵(Brenda Hale)及麥嘉琳(Beverley McLachlin)為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何熙怡在英國一直支持民事結合和同性婚姻,她的判例曾在香港的QT案及梁鎮罡案中被引用,港府亦被裁定間接歧視同性伴侶。麥嘉琳則曾批准加拿大的民事結婚法案(即同性婚姻)。在立法會資深司法任命建議小組委員會開時會,多名建制派議員表示收到反對意見,指兩名候任女法官支持同志平權,擔心本港若出現同性婚姻案件,終審法院判決會偏頗,最後,小組否決召開公聽會,亦表決支持兩名女法官任命。

 

(資料截至:2018年4月30日)

由性別承認看社會政策與信仰的磨合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30/01/2018

「拒絕定立性別承認法,指出單憑主觀感覺決定性別的荒謬,同情最後仍選擇性別重置手術的性別焦躁症患者,但不能降低以完成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身份證上性別標記的門檻。」這是明光社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所作出的建議和立場,謹供各位關注性別承認議題的弟兄姊妹參考。

性別認同是複雜的課題

由於終審法院在2023年2月裁定只切除了乳房,但沒有切除子宮和卵巢,仍然有懷孕能力,以及沒有建造陰莖或某種形式陰莖的女跨男申請人Q和謝浩霖,毋須接受整個性別重置手術,亦有權將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由女改為男,[1] 再次引起社會大眾對有關跨性別議題的關注。其實,政府早在2017年6月底已推出了《諮詢文件:第一部分 性別承認》,[2] 這是一份十分複雜的文件,裡面涉及的內容對長期關注性文化議題的機構(如明光社)來說亦不容易消化,何況不少從未思考過相關問題的弟兄姊妹和教會。但令人憂慮的是一些熱心的弟兄姊妹或機構,在面對這類社會議題時都有反應過敏的傾向,往往未經深思熟慮便作出回應,以一貫的論據和手法去反對同運和性解放人士的訴求,容易令人覺得是老生常談,只是另一次支持和反對人士的各自表述,缺乏真正的聆聽和對話。

與同性戀的議題比較,變性和跨性別是更複雜的議題,背後涉及多個不同的群體,以及有不同的論述,而他們的訴求和需要並不相同,甚至互相矛盾,世界各地亦有很多不同的法例和措施去處理不同的需要。此外,《聖經》亦沒有經文直接去討論變性和跨性別的問題,因此,無論作為社會政策或信仰反思,對教會和弟兄姊妹來說都是新的挑戰,若將之簡化為只爭朝夕的社會運動,想以簡單的社運方式去動員及回應,其實未必適合。

早在2013年,變性人W案在終審法院有判決之前,我們已開始探索有關的課題,但一直未能找到一個所有人都滿意的立場和看法,因為一方面我們同情一些接受了完整性別重置手術的人,當他們要處理生活上事宜的時候,若政策一時要求看他們的身份證,一時要求看他們的出世紙,的確會帶來一些麻煩和不便。但另一方面,我們亦深知性別是沒有辦法真正改變的,有關手術將來縱然後悔亦無法逆轉,是不值得鼓勵的,如何在同情他們的需要,與避免市民錯誤認為有關手術是解決性別焦躁症的最合宜方法之間,找出合情合理的平衡點是我們的重要考慮。

因此,當年諮詢文件一出,我們和友好機構的同工便開始努力消化這261頁厚的文件,甚至連註釋也不放過。另一邊廂,我們亦約見了一些已做性別重置手術的朋友,希望更深入了解他/她們的心態和需要,之後董事同工與友好機構開會研習及反覆討論了多次,幾個月後才正式發表我們的詳細回應。[3] 要鼓勵教會及弟兄姊妹關心社會議題,作為負責任的機構,自己先深入了解才發表意見是十分重要的態度,若只是不斷重複本身的立場和觀點,會令人覺得根本不願意聆聽及關心別人的需要,只是逢性(性議題)必反。

討論社會政策需要公共理據的支持

香港不是一個以基督徒為主的城市,就算加上天主教徒,信徒亦只佔人口的十分之一左右,在回歸之後,英國留下的基督教影子亦日漸褪色。因此,基督教的價值觀和其他宗教一樣,都沒有法律上的優勢,教會只能以公共理據和大多數人的共善作為討論如何制定法律和政策的依據,當然,教會亦有權向市民大眾表達宗教的信念和願景,甚至爭取市民的支持,但難以完全依賴信仰的原則去作決定。

性別承認的議題就遇上類似的景況,變性的問題雖然《聖經》沒有直接提及(當時亦無此技術),但從神造男造女的創造原意,以及申命記二十二章5節提到「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既然舊約連易服也反對,反對變性是十分合理的推論。[4]

問題是從信仰立場反對變性手術,與反對社會上有變性手術是兩回事。正如基督教不贊成離婚,不等於我們要求社會禁止離婚,或者要推翻現時法律上准許離婚的做法。對於一些弟兄姊妹認為既然變性違反上帝創造的心意,因此教會及弟兄姊妹不單要反對就性別承認立法,亦不應支持現時有關變性的所有行政措施,應拒絕承認任何有關變性的社會制度,就算對方已完成全套性別重置手術,並已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都拒絕承認,因為他/她們的原生性別根本不能改變,若我們承認便是集體的說謊。這是將信仰立場與社會政策混為一談,值得商榷。

正如我們不贊成離婚,但不能拒絕承認在法律上他人已離婚及再婚的事實,難道張太已跟張先生離婚,並改嫁了給陳先生,我們會因為信仰原則而拒絕承認,繼續叫她張太嗎?既然香港政府在政策上容許符合嚴謹要求的人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我們難以一廂情願地拒絕他們進入符合身份證上性別的廁所或更衣室。

要區分不同群體的需要和訴求

在性別承認這個議題背後,其實涉及多個不同的群體,包括雙性人、變性人和跨性別者等。簡單而言,雙性人是先天的生理出現問題;變性人因患有性別焦躁症,身體的生理與內心認知的性別不一,他們的不安感源於對身體的不適應和厭惡,極度渴望改變身體以使兩者一致;而跨性別者是個人的心理上自覺為另一性別的問題,即使患有性別焦躁症,也未必選擇接受醫學治療,他們對身體沒有太大不安,但因為文化或其他原因而渴望自身性別與身體脫鈎。

雙性人最需要的是醫療上的幫助,就像其他有先天性病患的兒童一樣,在成長的過程中需要更多的輔導和關心,協助當事人接納自己與別人不同,肯定自身的價值。對於有性別焦躁症的人應給予合適的輔導和藥物治療;由於性別重置手術是不可逆轉的,應被視為最後的方法,而不是唯一及優先的選擇。不過,若經過長時間的治療和輔導後,當事人仍決意選擇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以求更方便地融入日常的生活,市民未必一定認同,但亦需要予以尊重。至於跨性別者的訴求則必須小心處理,因為全球性的性革命運動,大家都不能掉以輕心,必須嚴正拒絕單憑個人觀感而迫令整個社會指男為女,指女為男的荒謬做法。不過,大家在回應的時候必須加以區分,一刀切的簡單表達反對變性制度,只會被一些人利用市民對最有需要的弱勢群體的同情,魚目混珠地加入了跨性別的訴求。社運訴求簡單化雖然有助動員更多人表態,但亦會令一些本來中立的人士因為要支持弱勢而被推往另一邊。更重要的是,關心社會議題不能只著眼於輸贏,更要考慮公義和合理性,社會政策不是信仰立場宣示,必須考慮市民大眾的感受和受影響群體的需要,以求取得合理的平衡,共創雙贏。

教會需為性別議題作好準備

終審法院一而再作出會動搖一直以來社會行之有效,以自然的生理特徵來區分一個人性別的制度,而類似的司法覆核案恐怕仍然會接踵而來,教會和弟兄姊妹不能掉以輕心。首先,教會應留意有關性別承認條例的發展,透過本身的堂會、學校、社會服務機構、家長組織和專業團體,百花齊放,積極表達意見,莫讓少數極端的性小眾和他們支持者的聲音,蓋過了所有市民大眾的心聲。此外,為了讓一些對信仰有興趣的性小眾,在教會聚會時減少不必要的尷尬和誤會,教會或相關的服務團體應增設一些不分性別的獨立洗手間或安排獨立的房間,在主辦營會時要留意不同人士的特別需要。

當然,為了避免未來在婚禮等事宜出現矛盾,教會宜及早在章程上說明教會只會為原生性別是男或女的會友及信徒主持婚禮,雖然這樣做不一定能避免任何投訴、甚至法律的挑戰,但最重要的是要向所有會友和社會人士重申,這是我們的立場我們願意為此而努力站立得穩,在這彎曲悖謬的世代,好像明光照耀,將生命之道顯明出來。在這個有人喜歡以人權自由為包裝,強迫他人指鹿為馬的荒謬年代,我們需要站出來,維護每一個人的宗教和良心自由,並提醒大家在關心和愛護有特殊需要和困難的人時,不等於要逼人睜著眼說瞎話

 

(本文原載於第118期〔2018年1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IN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INAL APPEAL NO. 8 OF 2022 (CIVIL),” Legal Reference System, last modified February 6, 2023,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0362.

[2] 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 諮詢文件摘要〉,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2017年6月,網站: https://www.iwggr.gov.hk/chi/pdf/eSummary.pdf(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9日)。

[3] 〈明光社對「性別承認」諮詢的回應〉,明光社網站,2018年1月2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明光社對性別承認諮詢的回應(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9日)。

[4] 明光社:〈茶餘飯後的神學:聖經邊有經文反對變性?〉,YouTube,2023年3月9日,網站: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R4OAZrXTFM(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9日)。

性別承認的幾個主要爭議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30/01/2018

政府在2017年6月發表了有關性別承認的諮詢文件,徵詢各界對法律上性別承認等多個議題的意見,諮詢期於同年的12月31日正式結束。社會各界對此意見不一,爭議相當激烈。本文將整理各界提出的觀點與論據,讓讀者可更全面地掌握是次爭議。[1]

核心問題一:變性手術的倫理問題

明光社

由於變性手術涉及切除健康的性器官,故有其倫理爭議。有部份人認為,變性手術並不道德,他們提出如有人希望自己是失明人士,並因自己視力正常而飽受精神困擾,遇此情況合理的做法是讓有關人士接受適切的治療,而不是挖走他們的雙眼。對待性別焦躁症患者的情況亦然,有人認為要求他/她們切除健康的性器官是違反道德的,因此主張禁止變性手術,或至少停止政府對變性手術的資助。

另外,亦有一些人認為醫學上的證據顯示變性手術在極端情況下可紓緩性別焦躁症,故按較少的惡(lesser evil)原則,應讓有關人士接受變性手術;換言之,這些人視變性手術為最後手段(last resort)。

有些人抱有第三種想法,視變性手術與整形手術類似,人可以此作為追尋「自我」的手段,但有趣的是,他們同時會高喊「變性手術是酷刑」,原因是他們認為性別由心理認同決定,如政府只讓做了變性手術的人有新的性別身份,則是強迫接受手術者絕育。

核心問題二:應否有一凌駕性的法律承認某人的心理性別?

立不立法是一回事,法例的內容是甚麼、參考甚麼地區的法例是另一回事。在本次諮詢中,其中一項最大的爭議是應以立法還是以行政措施去處理跨性別人士的問題。

以立法處,意味著除特別豁免外,所有公營和私營部門都要有層面上承認某人的性別。例如,紀律部隊應以女性的入職條件(如體能測試)考核男跨女跨性別者;保險公司應視女跨男人士為男性,以男性的標準考慮其投保金額和年期。此外,相關的條例也可能包含諮詢文件未提及的反歧視法。以行政措施來處理,意味著讓各部門自行制指引,決定應如何看待跨性別人士的性別,情況有如現時入境處替已完成完整變性手術的人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幫助他/她們融入社會。

支持立法的人認為立法可以全面地保障跨性別人士和確立他/她們的身份,論據主要是認為這是人權和國際趨勢,而且,立法承認他們的身份,可以令跨性別人士更健康地生活。支持行政措施的人認為現行更改身份證性別的做法已能滿足跨性別人士大部份的生活需要,亦可讓社會各界在承認性別身份一事上有更大彈性。他們一方面憂慮立法將不可避免地賦權予政府更改歷史文件,如出世紙,從而開了極壞的先例;另一方面他們亦認為法律有凌駕性,立法以後是變相強迫別人接受一種有爭議的意識形態,違反言論和思想自由。

核心問題三:「承認」應以完整手術為前設嗎?

所謂「承認」是有程度之分:現時入境處替完成了全套變性手術的人士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是承認的一種,上文則提及部份人主張以立法達到更徹底的「承認」。另一個要考慮的問題是:「承認」甚麼人。

解放派認為,性別自決是人權,任何對「承認」的限制都是違反人權;而他們認為政府亦應以公權力讓個人的「性別選擇」獲公眾承認,故主張自我聲明,如平機會。換言之,讓任何想被承認的人都可獲承認。

另一些解放派則主張,性別應以心理認同界定,故承認的關鍵在於確認一個人的心理認同,因而主張設立審裁小組,以醫學證明或其他證明為依據,判該人應否獲承認,至於該人有沒有接受變性手術,並非審裁小組判定依據

有別於上述兩種看法,有部份人認為性別是生理事實,根本不能改變,但他們以較少的惡(lesser evil)為原則,接受變性手術的存在,讓希望接受手術者在一定程度上改變身體性徵和外觀。他們認為可以在不製造更多混亂的情況下,在某些領域上承認已接受全套變性手術者的新性別,為他/她們提供生活上的便利;但若要全面承認已接受手術者的新性別,持有關看法的人士則認為缺乏合理基礎。

另外,亦有些人認為變性手術根本是錯誤的「醫療」手段,性別是不能改變的生理事實,故反對以任何形式承認新的性別。

核心問題四:歧視法和其他法例

明光社

本次諮詢文件明言歧視法不在諮詢範圍,但有團體,如平機會,依然向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建議訂立性別身份歧視條例。

另外,部份支持立法的團體認為變性是當事人的私隱,故建議禁止披露別人曾轉變性別,甚至建議將相關行為列為刑事罪行。

 

明光社的工作

明光社在上述爭議中,傾向建較少的惡(lesser evil)為原則看待變性手術,同時,秉對言和思想自由的尊重,建議以行政措施處理問題。最後,明光社亦認同性別是生理事實,在深入分析後得出惟有作為生理事實的性別才有公共意義這結論,故主張部份承認已完成完整變性手術者的性別身份。本社曾在2017年9月,聯同香港性文化學會作出聯合回應。[2] 在這段期間,明光社亦作了以下跟進研究:

因應諮詢期間有團體提出設立第三性別的建議,以及討論德國最高法院在2017年11月的裁決,有關裁決裁定該國政府必須在正式的記錄中除了提供男女兩種性別以外,還要提供第三性別的選項,本社初步研究了雙性人的生理成因,及討論在政策和公共制度方面相關議題,歡迎參閱《初探雙性狀態DSD/intersex》一書。[3]

因應同運團體指以變性手術作為更改性別的前設是違反「人權」,本社著力探討了相關說法的理據從何而來,並指出當中涉及了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歡迎參閱文章〈性別自主是人權?變性手術酷刑論的系譜學研究〉。[4]

另外,部份女權主義者認為跨性別主義已形成一股不小的氣候,大家可參閱〈身份政治操作:以基進女權為例〉一文,[5] 初步認識有關的思想和論述。

 

(本文原載於第118期〔2018年1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明光社因應《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本身的不足,著力探討了兩性制度在社會的功能,歡迎參閱第116期的《燭光網絡》,2017年9月,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flipbook/candle/116(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1日)。

[2] 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對「性別承認」諮詢聯合回應(撮要版)〉,明光社網站,2017年9月7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對性別承認諮詢聯合回應撮要版(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1日)。

[3] 招雋寧等著:《初探雙性狀態DSD/intersex》(香港:明光社,2020),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flipbook/misc/book15(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1日)。

[4] 李卓乘:〈性別自主是人權?變性手術酷刑論的系譜學研究〉,明光社網站,2017年12月22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性別自主是人權變性手術酷刑論的系譜學研究(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1日)。

[5] 招雋寧:〈身份政治操作:以基進女權為例〉,明光社網站,2018年10月23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身份政治操作以基進女權為例(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1日)。

性別自主是人權?變性手術酷刑論的系譜學研究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2/12/2017

變性手術酷刑論

 

在討論性別承認政策時,不少人高呼政府必須讓無完成變性手術的人獲得異性身份和權利,甚至大聲疾呼讓人憑自我聲明就可以獲得異性身份。他們號稱這大膽和明顯地與兒童和女性權利相沖的主張,乃為獲聯合國背書的「人權」。而羅列了正反雙方論點的《諮詢文件》如此寫道:

 

有人認為,規定以性別重置手術為法律性別承認的先決條件,構成了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對待。[1]

 

本文會針對這說法作系譜學分析,追蹤這論述的源頭和生產方式,以及其成為經典說法的過程。從而讓大眾掌握這說法究竟有多大權威性,以及當中涉及何種意識形態。

 

《日惹原則》

 

變性手術酷刑論主張,政府若只容許完成變性手術者更改性別資料是違反人權,因為這等同強迫一些不想做手術或不能做手術的人絕育和切割身體。這說法明顯似是而非,情況就如警隊因職務需要而要求投考者身高達163cm,卻有人說警隊「強迫人做增高手術」才獲得認可,因而是「施行酷刑」。究竟這古怪的說法如何成為「人權」的呢?這說法在有關「人權」的文件中出現,可追蹤至2007年出版的《日惹原則》(下稱《日》)。

 

這文件日後成為LGBT團體常常奉為權威的人權標準,,當中的第三條原則(principle 3),寫道:

 

…No one shall be forced to undergo medical procedures, including sex reassignment surgery, sterilisation or hormonal therapy, as a requirement for legal recognition of their gender identity…[2]

 

可見《日》中的說法與上述的酷刑論如出一轍。這《日》究竟是甚麼文件呢?又有何權威性呢?

 

在2006年數十個人在印尼加查馬尼大學舉行了一個會議。在會議中,這數十個人對LBGT群體的權利事宜達成共識,並在事後起草了《日》。其後,在2007年3月提交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HRC),成為每年提交給該會的數百份文件之一。同年,《日》的起草人之一 ,Michael O’Flaherty在目前規模最龐大的同志組織「國際LGBTI聯合會(ILGA)」介紹《日》。此後《日》逐漸被支持LGBTI權益的人引用。筆者翻查維基百科,「日惹原則」一條上如此寫:

 

2007年3月26日日內瓦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最終確定的「日惹原則」作為全球同性戀權利憲章而發起。[3]

 

乍見之下,人們會以為《日》在起草後幾個月內就得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議決」,成為普世都應遵守的「公約」。事實上,《日》不過是被「提交」到理事會,理事會對此沒有任何決議。任何人都可以提交文件到聯合國理事會,正如我們可以交文件到立法會一樣。然而,《日》其後不斷被LGBT團體引用,引用時總不忙加一句「聯合國……」,例如《日》在本次政府《諮詢文件》中出現不下十次,有一處如此寫到:

 

《日惹原則》……由來自25個國家不同專業和背景的人權法專家……所組成的小組通過……被聯合國組織、國際和區域人權組織、不同國家的法庭和很多政府引用為指引性工具(P.121)

 

《諮詢文件》有列明《日》並不具「法律約束力」,但不知就裏的人確實會很容易以為這文件具約束力。現在讓我們看看所謂「來自25個國家不同專業和背景的人權法專家」,究竟是甚麼人。

 

《日》的起草人總共29人,當中有10名大學教授,大部份為法律和社會學範疇,數名LBGT壓力團體成員,以及一些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和報告員。在文件中,他們沒有為自己的提倡信念提供論證和理由,只是如頒佈的形式般,斷言他們所認同的東西就是具普世性的人權觀。權威要給予好的理由和論據才是權威,否則就與常人無疑。故此,實在難以看出這29個人的個人信念如何能成為普遍有效的道德原則。退一萬步而言,若我們承認凡大學教授和所有壓力團體的成員提出的觀點都自然具權威性,憑數十人的話就可以釐定何謂普世人權便未免太兒戲。

人權的邏輯是,因為某原則和價值獲普遍認同,故落實為有約束力的人權憲章,如《人權宣言》;卻不是因為某原則是人權,故要落實為有約束力的東西,去令某些原則獲普遍認同。這些「專家」也許一開始就混淆了這點。

 

綜合上述所言,《日》本身並無權威性;但卻在同運史中具特殊地位。其特殊性不在於《日》作出了甚麼突破性的發現或論證,而在於同運團體以此為他們的政治議程。下文將檢閱另一些與變性手術酷刑論有關的重要文件。

 

門德與他的報告

 

2016年,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所聘請的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 on Torture)門德斯(Juan E. Méndez)向聯合國大會提交的報告(A/HRC/31/57),提到「更改性別前要求強迫或不自願的變性手術、絕育等是酷刑」(下稱「酷刑文件」)。[4][5]酷刑文件的結論是如何作出的呢?門德斯引用了不少文件支持他的建議。

 

第一份是門德斯的僱主OHCHR向UNHRC提交的另一報告(A/HRC/31/57),裏面沒有直接談及變性手術與性別承認的關係,只一般性地提到要「譴責強迫和非自願的絕育」。在這文件中,它實際所舉的例子為HIV患者以及吉普賽女人,說聯合國有收到這些人被逼絕育的報告。然而,這份文件在作出上述的一般性結論時,有引用另一份報告,2013年的OHCHR的A/HRC/22/53(下稱「案例文件」)

 

「案例文件」之所以稱為「案例文件」,原因是它引用了三個國家法院的判案 歸納出手術前設是酷刑的結論。三宗案例如下:

 

A瑞典2012年的Mål nr 1968-12, kammarrätten i stockholm, Avdelning 03提到強

  迫絕育不能算作自主

 

B 德國2011年的案例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 1 BvR 3295/07提到手術前設

  違反身體完整和自主

 

C奧地利2009年的Administrative High Court, No. 2008/12/0054案例提到改變法

 律性別的手術前設違法

 

然而,相對於上述三宗案例,「案例文件」同時提到以下資訊:

 

A 2011年的「Discrimination on grounds of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in

 Europe」,歐洲理事會人權委員會報告提到29個歐洲國家保留變性手術要求。
 

B歐洲人權法院至今仍未有一宗關於手術前設違法的判案。

 

C 2008年的學者文獻「Documenting gender」提到「美國20個州份保留變性手

 術的要求」

 

在上述資訊和背景下,「案例文件」的撰寫人在沒有給予任何理由和釐清不同群體和概念的情況下,選擇跟隨前者而忽略後者,在報告中肯定了變性手術酷刑論;而這報告的撰寫人正是我們熟悉的門德斯!

 

「案例文件」及上述三宗案例同時被聯合國以外的世界性組織所引用,例如2014年,由OHCHR、世衛和其他國際組織發出的《消除強迫、脅迫和其他非自願絕育:機構間聲明》[6]。有趣的是,之前提及的15年OHCHR的A/HRC/31/57,又引用了《消》。

 

回到16年的酷刑文件。門德斯在引用A/HRC/31/57外,又引用了2015年「強迫文件」——A/HRC/29/23, 2015——作為變性手術強迫人絕育的實際案例。「強迫文件」又是OHCHR交給UNHRC的報告,入面有提到「性別再造治療在某些情況下是強迫的」。[7]然而,「強迫文件」所提到的案件實際源自另一份文件——14年的「A/HRC/25/61, Annex II」,其中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報告伊朗情況,提到庫爾德族人和伊朗同志分別匯報,變性手術在當地被用作治療同性戀者。可見被引用的強迫文件,在很大程度上與跨性別人士無關。

 

在上述的系譜追蹤後,我們可見OHCHR(和門德斯)的文件不停自我互相引用。撇除門德斯自己的主觀選擇後,「變性手術酷刑論」的權威就剩下來自門德斯對於三個歐洲國家法院的裁決的詮釋,而其裁決則訴諸了《歐洲人權公約》中的「身體完整權」和一種由從事性別研究和後現代主義者提倡的新穎的性別(Gender)觀念。

例如,在德國的判案中的第一段就表明「科學已證實了性別不只關乎生理」。顯然,該案的主審法官並無掌握Sex和Gender的區分。更無深思這兩種觀念與社會制度的關係。我們大可在更堅實和更理性的基礎上討論性別承認一事,而不必理會這種連基礎概念都未掌握的「權威」。

 

OHCHR與香港

 

上述多次提及的OHCHR遠在西方,卻與本地同運的倡議密切相關。例如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就曾多次引用上述提到的文件來支持變性手術酷刑論。[8]

 

另外,聯合國的禁止酷刑委員會(CAT)為OHCHR轄下的一個委員會。[9]CAT每年要求香港政府提交報告,以檢視本地禁止酷刑的情況。在政府15和16年提交的報告中,CAT均要求本地政府廢除性別承認的手術前設。[10]CAT在報告中並無提供這要求的理性又或法律基礎,但從上面的研究可知,變性手術酷刑論在OHCHR內部不斷自我引用後,已成為其內部的共識和經典說法。

 

令人遺憾的是,這缺乏理性基礎的要求又例必被同運人士大書特書,吹噓為由聯合國下令,仿如具約束力的要求。事實上,這要求不單不具約束力,更是盲目地訴諸不當權威。在今次的《諮詢文件》,上述CAT的要求又被引用多次。筆者希望本文能讓大家清楚了解這種變性手術酷刑論是如何泡製出來的,讓它脫離訴訟權威和自我引用的惡性循環,重回理性正軌。

 

相關文章:明光社對「性別承認」諮詢的回應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諮詢文件》,P.172,http://www.iwggr.gov.hk/chi/pdf/consultation01.pdf

[5] Report Symbol: A/HRC/31/57,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f punishment, “In States that permit the modification of gender markers on identity documents abusive requirements can be imposed, such as forced or otherwise involuntary gender reassignment surgery, sterilization or other coercive medical procedures...These practices are rooted in 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violate the rights to physical integrity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individuals and amount to ill-treatment of torture”, P.14.

[6] OHCHR, UN Women, UNAIDS, UNDP, UNFPA, UNICEF, WHO. (2014). Eliminating forced, coercive and otherwise involuntary sterilization: An interagency statement. , endnote no.15,16, 140-146, http://apps.who.int/iris/bitstream/10665/112848/1/9789241507325_eng.pdf?ua=1.

[7] Report Symbol: A/HRC/29/23, Update of report A/HRC/19/41 (on discriminatory laws and practices and acts of violence against individuals based on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 Repo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The medical practices condemned by United Nations mechanisms in this context include so-called “conversion” therapy, forced genital and anal examinations, forced and otherwise involuntary sterilization and medically unnecessary surgery and treatment performed on intersex children.”, para 14.

由性別承認看社會政策與信仰的磨合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5/12/2017

 

性別認同是複雜的課題

    政府在2017年6月底推出的諮詢文件:第一部份 性別承認》,其實是一份十分複雜的文件,裡面涉及的內容對長期關注性文化議題的機構(如明光社)亦不容易消化,何況不少從未思考過相關問題的弟兄姊妹和教會。但令人憂慮的是一些熱心的弟兄姊妹或機構,在面對這類社會議題時都有反應過敏的傾向,往往未經深思熟慮便作出回應,以一貫的論據和手法去反對同運和性解放人士的訴求,容易令人覺得是老生常談,只是另一次支持和反對人士的各自表述,缺乏真正的聆聽和對話。

  與同性戀的議題比較,變性和跨性別是更複雜的議題,背後涉及多個不同的群體,以及有不同的論述,而他們的訴求和需要並不相同,甚至互相矛盾,世界各地亦有很多不同的法例和措施去處理不同的需要。此外,聖經亦沒有經文直接去討論變性和跨性別的問題,因此,無論作為社會政策或信仰反思,對教會和弟兄姊妹來說都是新的挑戰,若將之簡化為只爭朝夕的社會運動,想以簡單的社運方式去動員及回應,其實未必適合。

  早在2013年,變性人W案在終審法院有判決之前,我們已開始探索有關的課題,但一直未能找到一個所有人都滿意的立場和看法,因為一方面我們同情一些做了完整性別重置手術的人,若一時要看他身份證,一時要看他出世紙,的確會帶來一些麻煩和不便。但另一方面,我們亦深知性別是沒有辦法真正改變的,有關手術將來縱然後悔亦無法逆轉,是不值得鼓勵的,如何在同情他們的需要,但避免市民錯誤認為有關手術是解決性別焦躁症的最合宜方法之間,找出合情合理的平衡點是我們的重要考慮。

  因此,當諮詢文件一出,我們和友好機構的同工便開始努力消化這261頁厚的文件,甚至連註釋也不放過。另一邊廂,我們亦約見一些已做了變性手術的朋友,希望更深入了解他/她們的心態和需要。之後董事同工與友好機構又分別開會研習及反覆討論了多次,兩個多月之後才正式發表我們初步的立場。要鼓勵教會及弟兄姊妹關心社會議題,作為負責任的機構,自己先深入了解才發表意見是十分重要的態度。若只是不斷重覆本身的立場和觀點,會令人覺得根本不願意聆聽及關心別人的需要,只是逢性(性議題)必反。

 

社會政策不是信仰立場宣示

  香港不是一個以基督徒為主的城市,就算加上天主教徒亦只佔人口的十分之一左右,在回歸之後,英國留下的基督教影子亦日漸褪色。因此,基督教的價值觀和其他宗教一樣,都沒有法律上的優勢,教會只能以公共理據和大多數人的共善作為討論如何制定法律和政策的依據,當然,教會亦有權向市民大眾表達宗教的信念和願景,甚至爭取市民的支持,但難以完全依賴信仰的原則去作決定。

  性別承認的問題就遇上類似的景況,變性的問題雖然聖經沒有直接提及(當年亦無此技術),但從神造男造女的創造原意,以及申命記22章第5節提到「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既然舊約連易服也反對,反對變性是十分合理的推論。

    問題是從信仰立場反對變性手術,與反對社會上有變性手術是兩回事。正如基督教不贊成離婚,不等於我們要求社會禁止離婚,或者要推翻現時法律上准許離婚的做法。對於一些弟兄姊妹認為既然變性違反上帝創造的心意,因此教會及弟兄姊妹不單要反對就性別承認立法,亦不應支持現時有關變性的所有行政措施,應拒絕承認任何有關變性的社會制度,就算對方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並已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身份,都拒絕承認,因為他/她們的原生性別根本不能改變,若我們承認便是集體的謊言。這是將信仰立場與社會政策混在一起討論,值得商榷。

  正如我們不贊成離婚,但不能拒絕承認在法律上他人已離婚及再婚的事實,難道張太已跟張先生離婚,並改嫁了給陳先生,我們會因為信仰原則而拒絕承認,繼續叫她張太嗎?既然香港政府在政策上容許符合嚴謹要求的人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我們難以一廂情願地拒絕他們進入符合身份證性別的廁所或更衣室。

 

要區分不同群體的需要和訴求

  在性別承認這個議題背後,其實涉及多個不同的群體,包括雙性人、變性人和跨性別者等。簡單而言,雙性人是先天的生理缺憾問題;變性人屬於精神病學上的性別焦躁症;而跨性別者不少是個人的心理上自覺為另一性別的問題。雙性人最需要的是醫療上的幫助,就像其他有先天性病患或缺憾的兒童一樣,在成長的過程中需要更多的輔導和關心,協助當事人接納自己與別人不同,肯定自身的價值。

  對於有性別焦躁症的人應給予合適的輔導和藥物治療;由於性別重置手術的不可逆轉性,應視為最後的方法,而不是唯一及優先的選擇。不過,若經過長時間的治療和輔導後,當事人仍執意選擇進行變性手術,以求更方便地融入日常的生活,市民未必一定認同,但亦需要尊重。

  至於跨性別是一個必須防患於未然,全球性的性革命運動,大家不能掉以輕心,必須嚴正拒絕單憑個人觀感而逼令整個社會指男為女,指女為男的荒謬做法。不過,在回應的時候必須加以區分,一刀切表達簡單的反對變性制度,只會被一些人利用市民對最有需要的弱勢群體的同情,魚目混珠地加入了跨性別的訴求。社運訴求簡單化雖然有助動員更多人表態,但亦會令一些本來中立的人士因為要支持弱勢而被推往另一邊。更重要的是,關心社會議題不能只著眼於輸贏,更要考慮公義和合理性,社會政策不是信仰立場宣示,必須考慮市民大眾的感受和受影響群體的需要,以求取得合理的平衡,共創雙贏。

 

拒絕定立性別承認法,指出單憑主觀感覺決定性別的荒謬性,同情最後仍選擇性別重置手術的性別焦躁症患者,但不能降低現時更改身份證上性別標記的門檻,是明光社經過深思熟慮之後建議的立場,謹供各位關注性別承認諮詢的弟兄姊妹參考。

雙性人與第三性別的吊詭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高級研究員
07/12/2017

更新日期:2020年7月24日

 

第三性別

跨性別政治獨有的主要抗爭路線和訴求中,最引傳媒注目的,要數主張破除男女區隔措施(如現有的區隔措施,讓男女使用不同的浴室,或只有女性可以入住婦女庇護所)。此外還有取消以變性手術作為更改性別的前設和提倡自我聲明的變性制度等。本文會聚焦於跨性別群體提出的「第三性別」訴求。

本港一位雙性人曾表示現今社會只有男女二元,而沒有將雙性人本身視為第三種性別,導致他們需要從小就要接受治療,以符合所謂的男女定義,又指責「罪魁禍首就是社會從來沒有承認過雙性人的存在、性別定位,就要將我們推向殘酷的手術」。[1] 本文嘗試分析兩種性別的意義,略寫雙性情況,以及向所謂第三種性別身份提出疑問。

 

逆向思維:若沒有兩性

試想像,睪丸和卵巢等機能一樣,睪丸和卵巢只是外觀稍為不同,就好比人有不同膚色;再想像睪丸和卵巢製造出一樣的配子,精子就等於卵子,不論子宮還是陰囊都同樣能夠懷胎、同樣的配子可以自行繁殖……

若真的這樣,「性別」就能真正平等。因為是「男」是「女」就再沒有意思,管他內心性別是男、是女、還是第三種性別,就像一隻手生來有四隻或六隻手指一樣,不具有特別的社會意義。人口登記不曾記錄手指數目,同樣也不用再記錄和承認性別資料。

若然沒有差異,就沒有性別。現存的男女兩性概念並非全由人建構出來,相反,它是建基於身體根本差異的基礎。兩種有差別的身體在互相配合時,可以發揮性別機能的潛能,更能新生命帶來意義。

身體機能映照出兩性的根本意義。女性和男性的心臟在運作上大同小異,人的身體各個機能都以獨立個體的方式發揮功用,唯獨性器官在兩性身體上截然不同。子宮與陰道、睪丸與陰莖等,要男、女兩種性器官互相配合(陰莖插入陰道式的性交)才能發揮它們作為性器官的主要機能——射精與排卵,以及其協作後的潛能——孕育另一人類的生命。

順帶一提,有些政府或文化高度干預這種兩性關係,不論是婚姻習俗、構成家庭單位、家長法律權責等,目的往往是要彌補、促進或限制這種孕育生命的潛能所帶來的後果(有時是惡果),以及保障一個新人類的福祉。在此不贅。

 

我們都曾是雙性人

在繼續討論第三性別前,或許要稍為理解雙性情況。有些人以為,身體不是男、不是女,是雙性,就是第三種性別身體,但當了解雙性的形成後就發現並非如此。

事實上所有人類胚胎起初都是雙性,擁有整套有待發育的男女性生殖系統。但各人的基因不同,有一半的人具有Y染色體性別決定區(Sex-determining region Y,SRY)及其配套機制,令胚胎在母腹內發展成為男性;相反則發展為女性。

舉例說,在沒有SRY的情況下,女性胚胎正常運作,內外生殖系統會長成女性的子宮、陰道、卵巢、陰核、大小陰唇等等。男胎受到SRY等影響,女性內生殖器會被SRY的分泌所消除,原為女體的陰核會長成陰莖,原為大小陰唇會發展成陰囊組織。

另一方面,男胎腦部的中央部份受到SRY所分泌的睪丸素影響,發育成為有男性特質的腦袋,女胎的腦部則不受如此大劑量的睪丸素所影響。有科學家稱「人腦是最大的性器官」,《養男育女調不同》一書就搜集了許多關於男女嬰孩腦部運作和部位發育次序大不同的研究,人在後天培育裡一直長大成人後,腦部運作和發育的性別差距才稍為縮短。

所謂雌雄同體現象其實是SRY等不正常運作出現的種種後果,出現性別不明確(ambiguous genitalia)的雙性情況,有以下列舉幾種:

  • 雄激素不敏感綜合症(Androgen Insensitivity Syndrome):胎兒對雄激素不敏感以致身體不正常發展,使基因為XY的男性胎兒,其內、外男性生殖器都不能完整發育,出生時外生殖器狀似女性外生殖器。SRY會正常運作,分泌消滅女性內生殖系統的激素。但腦部由於不受雄激素影響,會呈現女性特質。
  • 先天性腎上腺皮質增生症(Congenital Adrenal Hyperplasia):過多男性荷爾蒙使基因為XX的女性,其外生殖器狀似未成形的陰莖,而腦部中央部份亦會受病情影響而呈現男性特質。香港現已提供初生嬰兒檢測,幫助CAH病患者得到及早治療。
  • 5α-還原酶缺乏症(5α-Reductase Deficiency):身體缺乏還原酶(reductase),使基因為XY的男性的陰莖和陰囊在出生時發育不良,以致出生時外生殖器呈現女性外觀且被當作女孩養育。但其他身體部份,包括腦部都按男性路徑正常發展。患者多數在青春期身體各部份二度發育成長時,發現身體為男性。
  • 克林菲爾德綜合症(Klinefelter Syndrome,47XXY),是男性擁有額外一條X染色體。一些人以為XXY就是真正的第三性,但即使擁有XXY基因的人,他們或可製造出健康的精子,而不是卵子,更不是第三種繁殖人類的配子;他們外生殖器的形態,仍然是陰莖和睪丸,而非第三種性器官。由此可見,其實決定性別的是Y染色體性別決定區(SRY),而不是第23對染色體的組合方式。

每個人的身體都有缺憾,小至近視,大至器官殘缺,雙性病患者(性別不明者)則要面對各種身體性別的缺憾。弄清「雙性」的成因後,大概可以說雙性人的身份實為身體缺憾的病患者,而不是第三種性別身體。至於要用怎樣的醫療方式,可以更人道地改善情況,則有待其他文章討論。

 

對第三種性別的詰問

筆者在上文考究了男女兩性非人為建構出來的。退一步而言,假設社會和醫學界都認為性別不明不是病,而是一種男女以外的第三種身體,在「三性」相提並論的前提下,仍有一些疑問有待探討:

  • 第三性別是一群不同身體特徵(不能說是病癥)的集合名詞,整體而言應該忽視個體差異,還是要承認第四性別、第五性別……抑或更多身份?
  • 在此不複述「男-女」如何在身體方面互相配合,發揮性別機能的潛能,那麼「三-男」、「三-女」、「三-三」能分別帶來怎樣的生理協作機能?
  • 若第三性別不關乎協作機能,是否關乎內心的自我實現?若是,為何需要第三者(他人、政府)的認可和記錄?
  • 兩性關係蘊含著延續後代的潛能,那麼第三性別關係又促成了甚麼重要的社會共善?
  • 當政府承認「三-男」、「三-女」、「三-三」的婚姻關係,而有關婚制的目的如並非彌補、促進或限制孕育生命的潛能所帶來的後果,為何政府仍要高度干預這種結合關係?
  • 一個以三性為主的社會裡,以往的男女權責分配不再有效,除了婚權外,第三性別會取得哪些平等於男、女的權利?對於男和女,在文化和制度上有甚麼獨特的責任?

 

以上疑問都有待跨性別政治者建構出三種性別的社會想像,釐清到底第三性別實為何物。但如此說來,第三性別「身份」彷彿更適合類比於種姓制度,[2] 和黑奴制度的權力操作術。特定血統、膚色以及身體的健康狀態都不過是身體特徵的一項,若然有些操縱權力者築起一種毫無社會目的的區分制度,則有違人性尊嚴,且對人造成傷害。跨性別政治本身的吊詭之處,在於一邊說男女二元是純然的社會建構、是權力操作,同時又要人為地建構出第三種性別的身份。這身份、這制度到底有何用呢?若憑空創建,不過造成行政冗贅;但若將來再爭取反歧視法、性別承認法等法例,則會對社會帶來深遠的影響,亦有可能造成新的性別特權階級。

(原文於2017年12月7日刊於本社網站,其後曾作修訂。)


[1] 〈【定義男女.5】斥諮詢未顧及雙性人 細細老師倡法例承認四種性別〉,立場新聞,2017年8月3日,網站:https://www.thestandnews.com/lgbtq/定義男女-5-斥諮詢未顧及雙性人-細細老師倡法例承認四種性別/(最後參閱日期:2017年12月7日)。

[2] 種姓制度曾經存在於印度社會裡,它將人分為:婆羅門(祭司與教師)、剎帝利(戰士和統治者)、吠舍(商人、農民、工匠)和首陀羅(雜役),但在這四類人以外,還有一類人被稱為「達利特」或「不可接觸者」,他們是社會的賤民,從事厭惡性行業的工作。雖然有關制度在法律上已遭廢除,但其影響力猶在。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7/12/2017

同運議程 LGBT Agenda(2017年10月)

13/11/2017

國際

同運政治

 

澳洲高等法院裁定於9月12日至10月27日間以郵政投票調查方式讓民眾決定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否要按計劃進行。同運一方對裁決感對不滿,認為應直接立法;澳洲婚姻同盟(Coalition for Marriage)強烈主張投反對票。澳洲郵政將問卷郵遞至逾1600萬名選民,公投結果將於11月15日公布。

巴西聯邦法官卡瓦略做出判決,心理醫生可將同性戀者視為「患者」並進行「轉換療法」,並免受審查或處罰。巴西聯邦心理學委員會1999年通過的禁止為同性戀人士進行性取向「轉換療法」決議由此被推翻。該判決在巴西全國範圍內引發爭議,同運人士接連發聲譴責,認為是開歷史倒車。事實上,巴西社會對同性戀相對寬容。在這裡,同性婚姻合法。今年的巴西聖保羅同性戀嘉年華大遊行吸引了300萬人參加。

羅馬天主教教宗方濟各在一次長訪問中重申他強烈反對同性「婚姻」,認為「婚姻」是一男一女,同性間的親密關係應以「民事結合」稱呼。教宗方濟各的完整訪問全長432頁,以《政治與社會》為題在法國出版。

美國史丹福大學一項研究稱人工智能從人臉照片精準猜測此人是否為同性研究員Michal Kosinski和Yilun Wang收集35000 張公開的人臉照片樣本,利用深度神經網路(deep neural networks)技術,分析照片中人是否同性戀者,結果對男性的準確率為 81%,對女性則為 74%;高於人類辨識的 61%和 51%。研究再度引起「同性戀是否天生」的爭議。

 

跨性別政治

加拿大政府在8月24日宣佈在8月31日開始加拿大公民可以不必在護照的性別欄目中填寫男或女,而是以「X」替代。移民部長Ahmed Hussen表示他的部門將會率先引入臨時措施,這是政府發起將所有政府文件實行性別中立的其中一個措施:「通過在政府文件中推出『X』的性別選項,我們採取了一個重要步驟,讓所有加拿大人,無論他們的性別認同和性別表達為何,都獲得平等。」

加拿大一所幼稚園在沒有告知家長的情況下,向幼兒學童講讀一本跨性別故事書《I am Jazz》,事件令部份家長深感不安。但另外亦有家長表示讓孩子了解及接納跨性別群體是重要的事。部份家長不滿學校對關心這個問題的父母不屑一顧而決定退學。然而,該校董事會仍拒絶將在「性別、性別認同、性別表現、性取向、騷擾、欺凌、恐嚇、關係或家庭」的課堂討論之前通知家長,只重申現有的政策,當教師在課堂上討論有爭議的科目之前或之後,會盡力通知家長。

英國高檔連鎖百貨公司John Lewis,最近就為打破性別定型而移除自家品牌童裝的男女標籤。分店亦不會再劃分男女童裝區域,成為全英首個取消區分童裝性別的零售商。品牌童裝部主管Caroline Bettis表示,公司「不想在自家品牌裏加強(reinforce)性別定型。」

英國政府計劃修改《性別承認法》,將其轉為「自我聲明模式」。一婦女組織在海德公園舉辦有關之議題的研討會時,被支持跨性別運動人士衝擊,一名60歲婦女被推倒在地和被襲擊。

 

家庭關係

洛杉磯一名由女變男的變性人,透過人工受精而懷孕,現已懷孕8個月。他將會與其女朋友及一名屬雙性人的友人共同撫養孩子,因此孩子將有一名變性父親,以及兩名母親。他又會把孩子視為「流性人(gender fluid)」去撫養,直至孩子懂得選擇自己的性別。

 

本港

本港今年第二季錄得187宗愛滋病病毒感染個案,呈報個案累積至8,799宗。衛生防護中心表示,性接觸仍然是最主要的愛滋病病毒傳播途徑,而男男性接觸者仍佔感染者比重最高,故提醒公眾應正確使用安全套,以減低感染機會。

紅十字會詳細參考科學數據和研究後,表示於2017年9月25日起將容許一年內未曾有男男同性性接觸者捐血。團體「關懷愛滋」對放寬捐血限制表示歡迎但仍可縮短;立法會議員陳志全則認為新政策仍帶歧視成分,又質疑「有幾多男同志一年唔做愛」。

一名有性罪行前科的男子身穿女裝進入朗豪坊女廁後,聲稱為了「模仿女人」而用手機偷拍鄰格女子如廁。辯方稱被告受性別認同問題困擾達廿年,轉介威爾斯親王醫院性別認同障礙診所跟進後,獲建議展開變性程序,現正服食女性賀爾蒙藥及等候心理評估。最終獲法官接納為求情理由,判感化令。

英籍女同志QT遭香港入境處拒絕受養人簽證申請,上訴庭一致裁定QT上訴得直,裁定入境處以異性「一夫一妻」界定受養簽證的資格,是間接歧視QT的性取向。入境處表示會研究判詞,再決定是否上訴。

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發表《諮詢文年:第1部分 性別承認》,截稿前獲悉諮詢期延長至12月31日,香港性文化學會及明光社發表對「性別承認」諮詢聯合回應,希望政府採取以行政措施為主的原則,規定手術模式,以平衡社會固有的性別制度在保障隱私、預測政策、公平安全、辨認身份及教化等方面的社會功能。

 (本文資料截至2017年10月30日)

性別承認諮詢的幾個側面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9/10/2017

性別承認諮詢接近尾聲,政府就終審法院有關W案的裁決之後,跟進是否需要制定有關性別承認的法例,例如參考英國的性別承認條例,處理香港類似的需要。文件二百多頁,列出不同國家地區的處理方法,以及需要討論和考慮的各個點,邀請各界表達意見。

如純粹從傳統基督教的角度來考量,男女兩性是上帝創造的原意,在醫學未發達之前,也沒有所謂「更改」的可能。但到今天,就算醫學進步了,有了變性手術,實際上也改不了男女最本源的染色體,只能改變外觀,看起來像另一個性別。說得白一點,其實就是整容手術,讓自己看起來變成另一個性別。而這手術最大的後遺症,就是永遠失去生育能力。可見單純從信仰角度看,有人會積極反對變性手術,甚至要求禁止,也反對立甚麼性別承認法,因為只有男女兩性,簡單清楚,亦是社會的基礎組成部份,不能撼動。

上述立場簡單清楚易明,政治正確,但我們認為這未必是最適合香港現況的選擇。我們在過去幾個月訪問了一些變性和跨性別的朋友,我們看到他們的掙扎,也學著明白他們的難處。我們知道想做變性手術的,當中不少患有性別焦躁症,不能自已的想成為另一個性別的人,會不惜一切,用盡可行的方法去做。這類人雖然是少數,但他們在生活上面對的困難亦不能忽視。我們認為在現行制度中,可以考慮在不傷害男女兩性的框架下體諒他們一些實際需要。例如我們建議在他們正式進行手術前的兩年真實生活體驗期間,可以發出一份有限制的臨時身份證明文件,方便他們在一些需要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場合,可補現時只有醫生紙作證明的不足。此外,我們也認為雖然現在已經有變性手術的存在,作為一種醫療方法,但必須嚴謹地判斷和小心地執行,盡量用非手術的方式幫助他們,減少不必要的永久性傷害。

驟眼看來,似乎立場相反了,一個反對變性手術,不給予任何變性人士身份的承認,另一個嚴謹地容許變性手術出現,又給予他們臨時身份證明文件,但實際上大家同樣認為男女兩性基本組成不能撼動,同時亦反對任何不經醫生、自我聲稱就能更改身份證性別的模式;也一同反對訂立性別承認條例。

兩者立場在變性手術和變性身份上有所不同,是甚麼原因呢?

我們承認,信徒住在世上,是一群少數,我們亦早就離開中世紀,只是多元聲音的其中一元。我們尊重、聆聽不同的聲音和意見,並知道最後大家是一起跟著相同的規則共存的,所以與其高舉自身的需要,大搞身份政治,我們更多的是共善的想像。所以,我們雖然反賭波,但明白賭博在這個社會亦難以禁絕,只能有規範地進行,以減少其傷害;我們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但對同性戀者不同的需要,在可行的情況下,我們應該給予支援,應該要有第三條路給他們處理日常生活的需要,他們要是面對伴侶之間的暴力問題,應該有法例幫助他們。

有人認為明光社的倫理觀既不全是義務論,也不全然是目的論,是一個四不像,古怪的東西。這說法並非全無道理。因為面對不同的爭議,我們每次總是要努力平衡各方的意見,要有更大的想像,期望可以協助社會走向共善。既要擇善固執,亦要彈性處理,如此才能面向社會,而不是築起教會的四面圍牆,自我封閉。

教會不贊成的一些行為,在社會政策上未必需要全然禁絕。而做了一些我們不贊同其決定的人,更不應全然拒絕。我們不贊成的只是一些行為,但仍然要關心作出此決定的人。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19-10-2017

探討變性的手術前設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04/10/2017

三年前立法會正討論《婚姻修訂條例》時,好些LGBT政客希望遊說政府在無須做手術的前設下,可以向政府申請變性。他們提出「酷刑論」,形容要完成變性手術才能取得身份證是違反《禁止酷刑公約》。當時主理變性手術的醫生袁維昌回應,以手術來治療不安及焦慮,對他們來說是解脫,怎能說成酷刑呢?不知道袁醫生曾否有半點擔心,香港既然簽署了國際公約,又有相應的法例在本地實施,若由公帑全數資助的手術算是酷刑,恐怕執行公職的他要受《刑事罪行(酷刑)條例》所檢控。

 

是自求解脫還是被迫接受酷刑

是矛盾嗎?詢問不同的變性群體會得到截然不同的答案。就一般有變性訴求的人來說,手術是解脫。變性者(Transsexual)渴望身體整形,主動要求改變身心性別認同不一致的狀況,自願由男變成女,想法符合男女二元。人不能脫離身體,對於變性者來說,手術是突破生理限制的重要關口。

同樣是跨性別群體,但稱呼為Transgender、流性人(gender fluid)或性別酷兒(Queer)的人士,會認同手術是酷刑。 1 他們擁抱性別自主的訴求,與性別二元剛好相反,深信性別是流動的、非男女二分的,可以時男時女、亦男亦女、不男不女,變性甚至根本不是病。若果手術成為決定性別的前提,就令到性別不夠自主了。

支持「酷刑論」的LGBT政客所擁護的並非沉默低調的變性群體,而是積極出櫃的跨性別運動團體。手術前設是酷刑的理據大概如此:聯合國人權專家門德斯(Juan E. Méndez)依據歐洲幾個法院的裁決,就要求全世界國家跟隨這些不可有手術前設的標準。這個說法有何根據?

 

手術前設是酷刑的根據

在門德斯2013年提交給聯合國的A報告裡,提到奧地利法院2009年裁定改變法律性別的手術前設違法,2011年德國法院裁定手術前設違反身體完整權(源於《歐洲人權公約》);2012年瑞典法院裁定強迫絕育的要求不能被視作自願。雖然A報告同時提到當時歐洲有29個國家仍保留變性手術要求;歐洲人權法院至今仍未有「手術前設違法」的判案;以及美國20個州份保留手術前設要求,但最終通通被漠視,只憑少數國家的案例,門德斯便簡單地下了一個「禁止手術前設」的建議。

世界衛生組織及聯合國各組織引用了A報告和判案發表聲明,呼籲取消手術前設。2015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要求高級專員辦事處提交B報告,B報告訴諸了該聲明和A報告的權威。去年門德斯再在新的C報告發表「手術前設是酷刑」的說法,所引用的權威則是B報告。

換言之,C報告源自B報告、A報告和世界組織聯合聲明等,其最終根據就是人權專家門德斯對幾個歐洲國家判案的選取和演繹。(為方便讀者閱讀而使用簡稱,A報告實為A/HRC/22/53;B報告實為A/HRC/29/23;C報告實為A/HRC/31/57。)

 

苦了真正需要變性的人

香港司法獨立,固然沒有義務一定要跟隨歐洲國家的法院或《歐洲人權公約》行事,況且仍有許多歐美國家仍保留手術前設,而亞洲地區如日本、內地對於改變性別資料有更多其他規定,相信香港人要仔細想清楚如何為自己的社會,訂立規範變性的措施。

筆者認為設立性別承認措施的重點在於平衡權利,維護固有的兩性制度,即使少數性別焦躁症患者有特別的權利以心理性別作為性別區分的準則(如在真實生活體驗期間),仍必須確保其社會功能在保障隱私、辨認身份、保持公平、預測政策和社教化幾方面都得以穩健發揮。

變性的整形手術費用不菲,保守估計約要二十至三十萬。倘若手術前設被視作酷刑,政府亦沒有理由將手術定為公帑資助的項目。不少真正渴望身體改變的人,要面臨失去以公帑支付整個變性手術的可能。雖然取消手術前設的酷刑論,能夠滿足到性別自主的跨性別政治訴求,卻可能苦待了渴望以手術解脫的變性者。

註:
1) 這裡用「跨性別」一詞統稱所有對自己生理性別感到不滿的人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4-10-2017

對「性別承認諮詢文件」的幾個重點回應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4/09/2017

政府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在6月推出的《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下稱《文件》)羅列了近年世界各地有關性別承認的發展,不同的取態影響深遠,所有關心未來香港社會男女兩性如何相處及兒童福祉的市民都必須留意,絕不能掉以輕心。有關《文件》有幾點是大家必須了解及關注的:

  1. 反思性別制度對社會及個人的重要性

  《文件》一開始並沒有先反思及檢視現行性別制度的重要性,究竟清晰的男女兩性制度在兩性相處;社會秩序;人身安全;政府不同部門、公私營機構制訂政策;城市規劃;資源分配策略和設計服務各方面的實際需要,而只看一些個別案例和訴求便貿然考慮是否應該/需要改變性別制度是有欠審慎,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地回應一些社會問題。因為牽一髮而動全身,政府及各界必須宏觀及全面地思考有關問題。

  1. 關心真正有需要的性別焦躁症患者

  《文件》涉及的對象和訴求其實十分多元,當中性別焦躁(《文件》譯作性別不安)、性別自主、 性別政治等不能混為一談,大家在討論的時候必須首先釐清不同群體的真正需要及目的,千萬別以簡單化的支持或反對口號作回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解和傷害。

  首先,應明確區分「變性訴求」和「性別自主訴求」。一些患有性別焦躁的人士,因為身體性徵與內心認知的性別長期不一致,對此狀況感到極度焦慮不安,並對自己身體極度厭惡,極度渴望透過身體整形手術以貼近另一性別。他們希望融入社會兩性的秩序,一般稱作TS(transsexual)。對於這些醫學上判斷為疾病而產生的變性訴求,無論市民大眾是否認同變性手術,亦須對有關人士有更多的關心和了解,正視他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難,而社會在關心病人需要和保障兩性制度之間需要取得合理的平衡。對於性別焦躁症的患者,政府應予以協助,讓他們得到適當的治療,同時亦需要有嚴謹的規範和相應制度以回應這些病人的訴求。以及協助市民大眾了解有關病症及懂得如何與有關人士相處,避免不必要的傷害。

  1. 拒絕主觀及愈來愈寬鬆的性別自主訴求

  性別自主訴求是指因為文化或其他原因渴望他人肯定自己內心的性別認同,即使感到不安也未必渴望身體整形。他們認為性別是個人選擇,社會應該肯定和接受他們的選擇,亦應以公共制度立法配合他們的選擇。這類訴求帶來解構兩性的後果,包括承認自我聲明的性別、增設第三性別等,一般稱作TG(Transgender)。我們認為政府沒有理由更改行之有效的兩性制度,以配合性別自主,強制全體市民配合個別人士對自我性別認知的選擇。

  對於一些純粹憑主觀感覺或意願,利用真正患有性別焦躁人士的需要而達到自身訴求,以性別議 題作為政治運動,目標是改變社會文化、結構和制度的團體,大家必須明確表態反對。政府不應 被極少數樂意曝光及擅於利用媒體發聲的團體和個別人士所影響,遵從一些西方國家或所謂政治 正確的做法,而忽略了市民大眾的真正意願。任何重大的社會變革,必須讓全體市民充分了解及 參與,不能以少數人的個人取態,凌駕全體市民的決定。

  1. 應維持現行嚴謹的性別重置手

  清晰的性別身份和外貌特徵,對社會上不同人士的交往十分重要。由於性別焦躁患者渴求身體外觀的改變,使身體外觀貼近另一性別,因而以性別重置手術改變個人的性隱私及身體外觀,在手術後亦較容易融入社會生活的不同範疇。因此,我們強烈反對毋須醫學診斷及治療的「自我聲明模式」。因為並無接受診斷亦無接受治療者不涉及外觀和性隱私的改變,若自動改變性別只會引來社會上的混亂和不安。

  由於國際上有趨勢要求只單憑自我聲明,毋須進行任何手術便可以轉換法定的性別身份,嚴重危害現行兩性制度和婦女及兒童安全,必須堅決反對。無論採用行政措施或訂立性別承認法皆是十分嚴肅的事,因為一個人的性別身份對所有其他與他/她接觸的市民、民間團體、商業機構、醫療機構、公營和政府部門都息息相關和影響深遠,絕對不能輕率而行。有關措施或法律必須清晰及嚴謹,不應單憑個人的主觀感受或少數人的主觀判斷而隨意改變.。

  1. 支持行政措施,反對訂立性別承認法

  由於變性人和不同的跨性別群體人數極少,彼此之間在生理、心理、主觀願望和訴求等方面皆有很大差異,現實上不能、亦不應一刀切地回應,必須區分對待。要全面訂立一種制度亦十分困難,此外,訂立性別承認法乃十分複雜及具爭議的課題,就算可以成功取得社會共識,有關過程亦必定曠日持久,對於真正有需要的患者未必能提供適時及適當的協助。因此,我們認為較合適的方法是以清晰及嚴謹行政措施,配合少量法例的修訂,既可盡快為真正有需要的人提供適切的幫助,亦避免不斷修訂法律去回應新的需要和訴求。

  除了列明的相關修例情況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應該以行政措施自行制訂指引或守則,保留自主及彈性。由於採用行政措施無法規定政府或私人機構必須接受當事人香港身份證上所標示的性別作為該人的法律性別。我們建議政府多作教育,鼓勵政府內部及其他機構諒解變性者的生活需要。在變性者取得新性別身份證後,可以讓他們申請更改其他文件如旅行證件、駕駛執照、銀行帳戶及學歷證書上的性別標記。當然,一些宗教、體育或涉及性隱私的團體或場所,若因信仰、公平及避免尷尬的緣故,亦須尊重他們的宗教及良心自由,酌情處理。任何措施或法例皆不應傾斜於某些群體的權利而忽略其他群體的合理權益。

  1. 維護倫理關係及兒童權益的相關要求

  為維護倫理關係及兒童權益,我們認為應完善現時更改法律性別的要求,包括在入境事務處的行政措施加入一些更明確的批核條件:

  1. 申請者當時必須已年滿18歲,避免心智未成熟的人士作出對身體有重大入侵性而且不能逆轉的決定。
  2. 申請者當時的婚姻狀況為單身,且作出法定聲明,避免違反現行的婚姻制度。
  3. 申請者當時並沒有未滿18歲的子女,避免令他們心智未成熟的子女深受困擾。

  最後,必須重申,性別制度、男女有別並非單純的個人問題,而是涉及社會不同的持分者,因此,政府在有任何進一步的改變之前,必須主動向所有潛在會受影響的群體廣泛諮詢,不能單靠一些諮詢文件或聽證會便倉卒作出決定,因為性別混亂,只會帶來社會混亂和倫理混亂,千萬別讓整個社會成為性別政治的實驗室、甚至遊樂場。

 

 

對「性別承認」諮詢聯合回應(撮要版)

07/09/2017
緒言

 


兩性是人類最基本及重要的區別,過往政府和不同機構都以生理性別作為準則收集性別資料,促進社會運作效能,彰顯公平和保障權益。「性別承認」(gender recognition)就是建議法律可用較嚴格或較寬鬆的標準去容許市民更改他們的性別身份。我們注意到兩類改變性別制度的主要訴求。變性訴求關乎制訂一系列措施,讓患有性別焦躁症者(《諮詢文件》譯為性別不安)獲得身體性徵整形的機會,且以另一性別身份渡過餘生。另一種關於性別自主的訴求,是毋須手術或醫學診斷,按個人意願自由更改性別身份,並且要其他人和社會制度承認其男、女或其他形態的性別。在《W訴婚姻登記官》案後,政府就上述訴求相關的「性別承認」進行諮詢,主要問題包括:


A) 應否在香港設立性別承認制度,抑或維持現在香港使用的行政措施;


B) 申請更改性別所需符合的資格準則,政府考慮性別承認的四種模式(《諮詢文件》,頁76-77):


  1. 「自我聲明模式」:准許申請人聲明自己屬某一性別便可更改性別身份,而不設任何醫療干預或個人身份的限制,也不涉任何複雜的程序。
  2. 「無須手術模式」:無須接受變性手術,但需一些醫學證據,如性別焦躁的診斷及「實際生活體驗」證明等;
  3. 「規定手術模式」:規定須接受變性手術,但較少其他醫學證據方面的規定;
  4. 「較多限制模式」:要求已進行性別重置手術、提交醫學診斷證明及排除已婚人士的申請等。

     
我們的回應

 


  1. 行政措施為主,輔以適量修例(諮詢議題1、13、14)

由於香港現已有機制安排變性手術及更改性別身份,我們認為政府未來應採取以行政措施為主的大原則,優化現有的機制,並輔以個別領域修法(例如修改性罪行法以保護變性人)。香港毋須採取類似英國《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的整條法律,因為此舉只會疊床架屋地構造一套處境繁多複雜的法制,且要長期承擔高昂的行政費用,立法過程亦曠日持久,加重患者取得幫助的手續。

 


  1. 規定手術模式,平衡性別制度(諮詢議題2、3、4、5、6)

我們認為以「規定手術模式」乃考慮更改性別身份及改變身份證上性別標記的最低要求,我們拒絕放棄客觀要求的「自我聲明模式」及「無須手術模式」。我們認為申請更改性別者必須取得患有性別焦躁症的醫學診斷證明。在進行不能逆轉的手術前,有兩年實際生活體驗的機會。可按醫療及患者商討如何使用賀爾蒙治療。我們認為申請更改性別者必須取得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外科程序的醫學證明。這些措施基本上只是維持香港現行做法。


「規定手術模式」回應了渴望改變身體性徵者的變性訴求,同時作出平衡,兼顧現存兩性制度行之有效的社會功能。性別制度的社會功能包括促進性隱私的保障,尤其是婦女和女童在性別區分設施內的安全和權益。又包括執法部門、公私營機構日常以兩性作為辨認身份的社會功能。或是以生理性別預測各種政策,如男性專用藥物、針對男性的醫療教育和疾病預防等。於運動競賽、入職要求等以性別區分達至的公平及安全。採用「自我聲明模式」或「無須手術模式」主要是回應性別自主訴求(即性別身分可個人決定),但我們認為這些主觀的訴求不應凌駕兩性制度的重要公共功能。把「性別身份」主觀化或淘空,會不同程度地削弱上述功能,對社會有害無益(最寬鬆的「自我聲明模式」尤甚)。


我們明白變性在社會上仍具爭議,但呼籲社會公眾認識及體諒性別焦躁症患者在作出一切必須的治療和輔導之後,若仍堅持改變身體性徵的訴求,政府可以行政措施令他們可以有明確的身份生活,並以同理心包容和體諒正進行實際生活體驗的準變性者。為減低性別焦躁症者在參與測試時雖已改變裝扮但仍未更改身份證所面對的生活困難,我們建議政府修例,讓已獲醫生認同可考慮進行變性手術者,可以真實生活體驗為由,向入境事務處申請一張印有有效日期的臨時身份證明文件,為方便申請者用於真實生活體驗時期,在修改相關法例中列明該文件的法律權限,例如不能進行婚姻登記等,而特定政府及醫療機關如入境事務處(包括婚姻登記處)、警務處、懲教署、衛生署、醫管局等能夠在系統中識別其原生性別身份,日後修改香港身份證上性別標記須按現行程序及提供所需證據。


 


  1. 完善更改要求,維護基本人倫(諮詢議題8、9、10)

我們認為雖然任何年齡人士皆可以接受醫療診斷,但只有18歲或以上人士可以參與醫療干預程序,包括賀爾蒙治療、真實生活體驗及變性手術。(諮詢議題8)兒童如有性別不一致的狀況,應盡早求診,讓未成年者得到最適切的幫助。我們建議政府在未來只接受單身人士更改性別身份(諮詢議題9),並以措施協助已婚者處理其婚姻狀況,避免在一方變性後出現由兩個法律上為相同性別者組成的事實同性婚姻。此外,一些仍有未滿18歲子女者若申請更改性別,必須待子女成年後才可以進入醫療干預程序,為的是保障他們心智未成熟的子女免於因父母變性帶來的困擾和傷害(諮詢議題10)。

 


  1. 香港自主獨立,拒絕盲目跟風 (諮詢議題11)

任何有關銜接與外地相關變性情況的要求,必須符合香港對更改性別的手術要求為大原則(諮詢議題11),以保持一致性。特別因為一些外地更寬鬆的性別承認「標準」,未必適合本地社會、文化與居民,不宜盲目跟風,或讓這些「標準」衝擊本港制度。


 


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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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承認諮詢──淺論英國性承法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29/08/2017

社會上有些人自覺自己的性別出錯,女兒心,男兒身。他們在港可選擇完成變性手術,以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從而滿足某程度的自我認同感。除了這些個人狀況,有關議題和討論,原來還會令人捲入LGBT(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政治漩渦裡。

跨性別政治的脈絡

有少數「跨性別政治代理」(transgender political agents)在LGBT政治漩渦中爭奪權力。他們當中有些較溫和,希望取得法律和制度上全面承認後取性別acquired gender),能夠與社會兩性的制度融和,消解因對變性者「無知」而造成的排斥;有些卻很進取,例如提倡放寬生理男女的區分政策,改為以個人感受為依據,或是在男、女以外加入第三性別等身性別承認制度是由跨性別政治所衍生的。

為何香港有性別承認的諮詢

2013年香港終審法院「W訴婚姻登記官」案的裁決,讓已完成變性手術的W可享女性的法律地位,與男性合法結婚。約一年後政府建議修訂《婚姻條例》,讓已完成完整變性手術者可按後取性別結婚。有關草案雖然最終被否決,但這類別人士已經可透過入境處的行政措施締結婚盟,即結婚時只看身份證,毋須理會出世紙。

以生理性別區分人口有實質的社會功能,舉例說,若男性在某種疾病(x)的發病率較女性高出22.5%,醫療制度便需相應調整、增撥教育男性預防該種疾病的資源,而保險公司亦可能調整保金等。生理性別區分較能作出合理和科學化的政策預測,減少錯置社會資源。倘若改為以心理性別作為區分方式,便需重新釐訂各式制度,但心理性別如何能為公共政策作出合理預測?不以心理性別作區分會否損害人權?這促成了2017年本港的性別承認諮詢。

W案裡法官曾形容英國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下稱「英國性承法」)為「令人信服的模式」,2017年本港的性別承認諮詢文件花了不少筆墨介紹英國的性別承認制度(參該文件的頁3975)。本文會簡述英國性承法的立法情況。另外,由於本港性別承認諮詢的範圍廣闊,內容亦複雜,本社曾先後幾次在刊物中探討有關性別承認議題。[1]

在英國申請變性

在此透過以下例子,說明一下英國的性別承認制度。假設生理性別為男性、已年滿18歲的阿強,要在英國性承法下申請變性,當地法律沒有規定他的國籍或定居地,也沒規定他必須進行變性手術或接受爾蒙治療,亦不理會他是否一名爸爸,有個兩歲女兒。阿強只須要向性別承認審裁小組提交證據,包括一份由執業醫生或心理學家撰寫的報告,說明診斷及該診斷的證據,另一份是他曾否接受荷爾蒙治療及變性手術的報告。由於阿強沒有進行整套變性手術,醫生要進一步解釋阿強因甚麼理由而未能完成整套手術。法例規定小組要確認三件事:一、阿強是否患有性別焦躁症;二、阿強兩年來是否一直以女性身份生活;及三、直至離世阿強是否希望以女性的身份生活。審裁小組然後會以閉門投票的方式決定是否批准阿強更改性別。[2]

如果審裁小組批准阿強更改性別,由於阿強已婚,他收到的是性別承認的臨時證書,可用作廢止現有婚姻,若他在六個月內終止婚姻,阿強就可取得正式證書。而在阿強女兒的出世紙上,仍會寫著阿強為「父親」,確保他女兒的權益。性別承認登記冊會記錄阿強的變性記錄,但有關記錄在大部份情況下都不會讓他人查閱。

英國性承法於2005年4月生效,截至2014年9月,即約十年內,批出臨時性別承認證書有179宗(佔申請總數的4.1%),其中23人終止婚姻後取得正式證書。後來因為英國通過同性民事結合,變相毋須以臨時證書處理已婚者變性的情況。在該法令生效的首十年內有4,339宗變性申請(2014年英國總人口約有6,400萬,有關申請約佔總人口的0.007%),取得正式性別承認證書的則有3,763宗,成功更改性別身份的人佔總申請的86.7%。[3]

性承法引發的爭論

英國政府因Goodwin案及Bellinger案而定立性承法,[4] 其後亦面對過不少爭論,枚舉數例:

  1. 私隱與知情權:記載歷史事實的出生證書,是否可以人權為理由而作出修改?公司、當事人的未婚伴侶等,可否得知其變性記錄?這些均有爭議。
  2. 夫妻變妻妻:已婚者變性後,他原本的婚姻關係將會變成同性婚姻。在英國還未制訂無分性別組合的婚姻制度以前,已婚申請者取得正式性別承認證書的條件之一是要廢止原有的婚姻,有關安排受到猛烈抨擊。
  3. 更改性別影響:變性者仍可被控指定性別的性罪行;體育組織仍可以公平或安全為由拒絕變性人參加某些賽事;但福利和退休金則按後取性別決定,各種制度均須重新劃線。
  4. 宗教議題:神職人員可選擇不為變性者證婚,但神職人員不可向尋求證婚的人索取清楚顯示該人是否變性人的出生證書副本。

訂立性承法也非一勞永逸,因為英國一些跨性別代理者認為英國性承法的規定造成標籤效應,所以推動政府改革法例,包括毋醫療及法律程序的「自我聲明模式」,又稱要下調可變性的年齡下限,由18歲降至1617歲,以及容許設立男、女以外的第三性別。有人說:人類總要重複同樣的錯誤,就讓我們了解英國性承法的同時,不忘汲取當中的經驗,勿重蹈覆轍。

 

(本文原載於第116期〔2017年9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請參閱:《燭光網絡》「由性別制度、性別焦躁到性別政治」第116期(2017年9月),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flipbook/candle/116(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9日);《燭光網絡》「性別認同法的潘朵拉盒子」第105期(2015年11月),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flipbook/candle/105(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9日);《燭光網絡》「變性人判決之後 性別、婚姻、神學反省」第91期(2013年7月),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flipbook/candle/91(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9日)。

[2] 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香港: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2017),網站:https://www.iwggr.gov.hk/chi/pdf/consultation01.pdf(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9日)。

[3] 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頁67–68。

[4] 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頁50–51。

區分兩種訴求:變性與性別自主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4/08/2017

同志,是華人世界獨有的詞彙,英語世界裡,同志是LGBTQIA。T是跨性別(Transgender)。對同志運動稍有認知的人都知道的,同志不只是同性戀,也有異性戀的直同志,也有跨性別同志。

跨性別是個集合名詞,只要生理性別、心理性別、性別表達三者不一致的,都可納入跨性別麾下。一篇2014年美國心理學會刊載《解答你的問題:關於跨性別者、性別認同及性別表達》記述了跨性別包括變性男女、改變性別表達的易服者、為了娛樂而扮成女人的變裝皇后(draq queens)、在男女二元性別以外的性別酷兒(genderqueer)等。

性別自主訴求

跨性別的核心訴求是性別自主──生理性別、心理性別、性別表達均是個人選擇。「我揀我的性別是我的自由」,旁人只能包容,制度只許配合。性別自主好比一種宗教,他的信徒認為性別是光譜,情況就如2014年facebook容許用戶選擇超過50種性別一樣,是個人選擇。男女二元性別則被批評為刻板和守舊的定型,是性別自主所唾棄的陳腐思想。

變性訴求

有些選擇變性路的人沒信奉性別自主,反而希望融入二元性別。他們患有成人的性別焦躁症(Gender Dysphoria),男身女心、女身男心。與其說變性手術是代價,變性手術更像一種儀式,一種他們尋找救贖之路徑,希望努力過後,能徹底被自己和身邊朋友接納成為一個平凡男子/女子,卻不想「脫俗地」擁抱非男非女的跨性別標籤。

國際組織注意到的差異

性別自主的信奉者,不屑於這種臣服於二元性別的變性訴求,卻又在包容多元的大原則指導下把變性者納入跨性別群體之中,相信這是跨性別群體內部的最大矛盾之一。一些國際組織明顯地注意到「性別自主訴求」與「變性訴求」的差別。歐洲理事會議會在一份關於跨性別及變性人歧視的報告內提到,「『跨性別人士』一詞所指的人……有些是自覺必須、屬意或選擇透過衣著、配飾、化妝或身體改造,以異於其出生時被指定性別的角色現於人前」。事實上,跨性別的訴求更著眼於突破性別表達和性別角色,多於對醫療干預,因此歐盟委員會在另一文件提到,「跨性別人士……有別於變性人士,他們不一定希望接受或需要任何醫療干預」。

但變性者的訴求卻明顯與醫療干預尤關,同一報告記述,「變性人士……通常也會十分厭棄自己生理上的第一和第二性徵,希望使身體與屬意的性別相符。變性人士可能有意或正在接受,又或已經接受性別重置治療(或會涉及賀爾蒙療法或手術)。有變性史的男女會徹底認定其屬於後天取得的性別,並尋求此性別獲得承認,而在該承認之下不提及他們之前的性別……」。國際法學家委員會在一份關於性別議題人權法的文件裡提到,「變性人士所指的人,已通過手術或治療而經歷了生理或賀爾蒙改變,務求令自己具有新的生理性別的特徵。」可以想像,貼近變性訴求的人,往往更希望低調地融入後天取得的性別,而不以變性身份為傲。

性別承認諮詢

政府在6月底推出的性別承認制度諮詢分別提到幾種可行模式。像阿根廷、丹麥、馬爾他和愛爾蘭就採用了自我聲明模式,准許人聲明自己屬某一性別,便可更改其法定性別,而不設任何醫療干預或身份限制,也不涉及複雜的程序。自我聲明模式符合性別自主訴求,性別由個人內心自決,社會所有人去配合。

諮詢文件內並沒有探討,以內心性別來區分男女會為社會帶來更多好處還是更多麻煩,但筆者借鑑西方的跨性別運動的發展,隨從性別自主訴求出現了削弱兩性制度功能的後果,包括性別意識形態由兩性固定轉為多元流動,兒童性別不一致的狀況驟增;任意按心理性別使用性別區隔措施而忽略保障女性和小孩的隱私;生理男參與女子競賽等不公平現象等等(可參考由香港性文化學會所編著的《消失的性別界線》及筆者另一文章《招雋寧﹕維護性別制度 政府責無旁貸》)。

政府現行已具備一些行政及醫療措施,給予尋求變性者。諮詢文件提到的其他性別承認模式,則嘗試進一步規範變性手術及醫療規定,以達至更完善狀況。不論對變性一事的評價孰對孰錯,筆者希望社會能夠在體諒患有性別焦躁症者尋求變性手術的渴望,和維護兩性制度的前提下取得合理的平衡,在未來制訂更完善和嚴謹的性別承認措施。

 

 

曾經刊載於:

評台,2017年8月22日

性別承認的甄選原則

10/09/2015

當「政改」告一段落後,政府的「跨部門性別承認工作小組」亦密鑼緊鼓地接見各持份者,諮詢有關如何訂定性別承認的原則。在與小組成員會面過程,得到小組主席律政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確認,小組的工作範圍和目的並不是研究是否應為性別承認歧視立法。因此,筆者有以下意見,提供給小組及公眾考慮:

  1. 世界各地處理性別承認課題,大致分為行政規條或立法去訂立甄選原則,筆者愚見是以行政規條的方式會較切合香港實際環境,因為議題只是因終審庭2013年的W案才應運而生,在未清楚掌握有關議題立法對社會及其他法例的影響時,倉卒立法只會帶來未可預料的「法律衝突」。
     
  2. W 案「判決依據」只確立已經接受性別重置手術人士就婚姻的性別作新定義,而「附帶聲明」是促請政府研究為這些人士在社會和生活上遇到的問題,考慮應否立法保護。[1] 因此,甄選原則應以此為起試點,而不應就性別承認全面立法。
     
  3. 就「性別身份不安」人士的轉變性別(Gender)而言,W案沒有為其他類別,包括:未接受或因醫學理由,不能接受性別重置手術人士,確立其法律權益。目前階段看不到有任何理由要延伸W 案判決的保障範圍,甚至須要保障一些「性別表達」[2] 的跨性別人士。
     
  4. 在澳洲Norrie案[3] 衍生一已接受性別重要置手術,由男變女、但事後認為自己非男非女性別的人,最終成功爭取以未能界定作新性別身分的法律確認。相關的雙性人身分承認又如何處理,亦是相當複雜。但須要正視的問題和社會不能忽略的一群!
     
  5. 有些香港法例的刑責和民生權益是與性別掛鈎,因此,應該作全面性覆檢,因原生(生理)性別的改變所產生的漣漪效應。已婚並完成性別重置人士的現有婚姻,應如何處理?會否催化民事結合的立法?承繼權、 撫養權、性罪行、原居民「丁權」、 教育、公屋戶主誰屬、公務員在生伴侶金及保險保障等等,這是極度繁複的浩瀚工程,如囫圇吞棗及怱忙地為性別承認立法,將會引致滑坡式的法律訴訟。

以上只是突顯處理性別承認的幾個問題,但並未討論倫理、宗教及文化的衝擊和反響。政府在這課題上要如履薄冰地極度謹慎行事,不然,會為社會製造另一兩極化衝突。最好的部署是就這課題作分階段和就特別議題分開諮詢公眾,讓市民在掌握充分資料的情況下作回應,才是上上之策,讓日後的決定有充分民意基礎作支持!
 

 

 


[1] Paragraph 141-146, W v The Registrar of Marriages (2013) HICCFA 39.
[3] NSW Registrar for Births, Death and Marriages v. Norrie, S273/2013

 

曾經刊載於:

《成報》 8/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