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
變性人 跨性別
同志(LGBT)運動中的「T」可指變性人(Transsexual)或跨性別(Transgender),主要關乎心理性別,而非性傾向。跨性別是總稱概念,涵概任何兩性以外的性別身份:酷兒、變裝、性別流動等。
最近香港的終審法院宣判變性人可以用變性後的性別申請結婚。雖然法庭的判詞強調這個決定並不涉及修改婚姻的定義,卻未有澄清因這次判決(特別是對性別的定義)所帶來的一大串疑問,譬如說:有一對男女已結婚,後來丈夫透過變性手術變成女性,本來的婚約是否會因她現在女性的身份而自動廢除?如果兩人有孩子,孩子還有沒有爸爸?還是法律上應廢去父和母的分別?如果婚約持續有效,她們是否成為同性配偶?不過,法律上的問題,或該留待法律學者去慢慢研究,筆者只是想對判詞中的人觀作出一些提問,從而帶出一些牧養的建議。
國際
「如果給你選一次,你想做男孩子還是女孩子?」這可能是很多人小時候會玩的遊戲。有些人很接受自己的生理性別(sex),以及伴隨而來的性別身份(Gender identity),但有些人卻不認同生理性別所帶給他的一切身份,甚至連自己的生理性別特徵也抗拒,甚至厭惡。這群人至今日仍遭人以歧視眼光看待,被負面標籤為人妖[1];他們為爭取自身權益,將自己命名為跨性別(Transgender)人士,而這「跨性別」所包含的意思,其實往往超過我們的想像。
明光社、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合辦
終審法院判變性人W可以結婚。判辭中提到將婚姻中的女性定義由出生時的生理性別,擴闊至心理性別及社會性別,亦將婚姻法所指的女性囊括完成變性手術後的變性人,表示婚姻法上應一致承認變性人新的性別身份。雖然判辭強調香港婚姻法仍然是一男一女的結合,但亦對香港婚姻法有新的詮釋,我們不能忽視判決所帶來的文化上的移風易俗和一些連鎖問題,例如:
法庭的判決改變了,在原訟庭和上訴庭要求以新的性別身份結婚皆敗訴的變性人W小姐,終審法院改判她勝訴。問題的主要爭論是W小姐雖然身份證上的性別已經改為女性,但是,當她申請與一名男士結婚的時候,由於出世紙的性別仍然是男,因此被拒絕。終審法院認為只准天生的男女結婚,可以繁衍下一代的觀念需要與時並進,而變性人雖然是少數,但大眾共識不是否定小眾權利的理由,因此,以四比一裁定W小姐勝訴。
看過湯漢斯的電影《機場客運站》的觀眾都應該體會,一個無國家肯收留,成為人球淪落機場的人是十分值得同情的,因為人總是渴望有一個清晰的身份和歸宿。而香港終審法院裁定變性人可以新的性別身份結婚,其實亦是為他們找到了一個歸宿。
So how do we help people to deal with gender issues, may it be orientation or identity? I think that the first thing we want to do is not to judge people. Very often, somebody come and share their stories with us. The first response is not to pull back in shock, and fear, or even horror, but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