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歧視條例》不會限制言論自由?
同志組織以及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一方經常宣稱,此法例只規限僱傭、教育、提供服務及設施、租住房屋及加入會社幾方面、範圍有限。[1]言下之意,《性傾向歧視條例》對市民的自由不會有什麼限制,更不會限制言論自由,立法以後仍然可以發表反對同性戀的言論,不會受到法例的懲罰,事實真的如此嗎?
同志組織以及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一方經常宣稱,此法例只規限僱傭、教育、提供服務及設施、租住房屋及加入會社幾方面、範圍有限。[1]言下之意,《性傾向歧視條例》對市民的自由不會有什麼限制,更不會限制言論自由,立法以後仍然可以發表反對同性戀的言論,不會受到法例的懲罰,事實真的如此嗎?
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之風越趨熾熱!就著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政府近期舉動頻仍,值得各界人士關注。
香港基督徒學會胡露茜總幹事在《思》2005年1月刊登的文章《同志身上的基督》,筆者看後有一些感想,希望與主內同道分享。
明光社聯同香港性文化學會剛於2007年2月至5月舉辦一連13堂的「性神學證書課程2007」,幫助神學生、教牧同工及信徒領袖回應當代的性革命對社會及教會的挑戰。
中大學生報處理「性」話題的態度到底是「尊重」到甚麼程度,相信同學、社會自有判斷。生活中有對與錯之別,判斷在於人的理性與良知,而不在於審裁處的判決;我們毋須法庭判斷孝順父母是否應該,人若放棄了可貴的理性與良知,把判斷是非的本能出賣給一個制度或一套遊戲規則,所指望得到的,只能是一個「說法」,而不是一個真相。
得知明光社預備籌募經費,成立「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及購置辦公室,感到是一件十分艱巨的事。其中的挑戰不單是經費的問題,更是在這個自由主義澎湃的年代,要開誠布公地探討生命與倫理的課題,多會成為眾矢之的,在行動中會舉步維艱,障礙重重。然而,我仍然贊成不應因而退縮,反當緊握著今天神給與明光社的機會與位份,以智慧及熱誠,推展這方面的研究及培育的工作,衝向浪潮,保護生命。
防止家居暴力蔓延 要求家暴條例改名
既保障同性同居者 同時擴大保障範圍
近期社會對政府建議的《家庭暴力條例》修訂有熱烈討論,然而坊間對一些反對政府原來建議的團體(包括明光社)存有大量誤解,我們希望一些對我們有先入為主印象的人士肯花點時間了解我們真正的立場:
身處風氣和潮流轉變極快的社會之中,信徒的生命倫理觀或多或少會受到身邊環境的影響。教會除了教導聖經真理外,還會要求會眾將所學的道理融合於生活裡,教牧在教導上究竟遇到了什麼困難?基督教倫理觀如何能在信徒群體中得以鞏固?如何在社會更加體現這倫理觀?我們分別訪問了何志滌牧師、羅錫為牧師和李耀全牧師,分享他們在教會牧養信徒,處理有關生命倫理問題的經驗。
《家庭暴力條例》“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下稱《家暴條例》)並非一條頻常被使用的條例。執業律師戴少清先生,在執業廿多年的經驗中,處理過不少家事個案,對有關條例有相關的認識和見解。
「我五呎五吋高,離開丈夫前只有七十多磅──我想若再不離開他,便要入青山了!」受虐十九載,笑言自己「死蠢」的群福婦女權益會主席廖銀鳳女士,致力幫助有同類遭遇的人士,積極推動政府更新《家庭暴力條例》,以便受虐者在社會中有更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