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要求平機會澄清立場及平機會周一嶽之回應

03/10/2013
8/10/2013
3/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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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2013

 

 


 

 

周一嶽想告訴你的真相   8/10/2013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由反歧視條例造成的逆向歧視真的存在嗎?一直以來不少支持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人都說,逆向歧視只是一些人根據外國個別事例而作出的杞人憂天的推論,他們 信誓旦旦表示按現行四條平等機會條例,根本不會出現逆向歧視的情況,而在立法過程之中,亦會考慮適當的豁免,呼籲大家毋須過慮。不過,平機會主席周一嶽近 日回覆本社的信件,以及他在不同場合的相關言論,卻間接承認了逆向歧視的真相。

大家有想過以下的情況嗎?若你作為教師,公開發表不贊同同性戀的言論會令你失去教席;作為花店及餅店老闆,若你平日有售賣鮮花及蛋糕給同性戀者,只因不認 同同性婚姻,婉拒為同性婚禮提供鮮花及結婚蛋糕而被控歧視;若你是書店老闆,只因拒絕擺放支持同性戀運動的免費書刊和單張,便會有立法會議員踩場,指可惜 香港沒有性傾向歧視條例,否則便會控告你;若你因自己的宗教信仰公開宣稱同性戀(同性性行為)是罪便會犯法,不租借場地給鼓吹同性戀行為的機構,便會因為 差別對待而觸犯平等機會條例,平機會首先會進行調解,若你不肯道歉及賠償,便會訴諸法庭,而根據法例,就算你將來勝訴,亦不能要求平機會支付你的律師費, 相反,若你敗訴,除了要支付自己的律師費,當然還要支付平機會的律師費,你敢與平機會打官司嗎?  

根據同運團體草擬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建議書2013,以及平機會現時四條平等機會條例,大家必須明白,平等機會條例當中,有「騷擾」及「中傷」的條款,若訂立了性傾向歧視條例,將來大家若因為某人的性傾向而「作出不受歡迎、謾罵、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為,以致令該人感到受冒犯、羞辱或難堪,該行為便是性傾向騷擾。」謾罵及侮辱我們當然不贊成,但原來指同性性行為是罪,肛交是不值得鼓勵的高危行為這類不受歡迎的言論,只要令一些同性戀者感到被冒犯或難堪,便有機會觸犯法例。

而周一嶽亦清楚指出「聲稱受『逆向歧視』的人,是先對他人作出歧視行為,其後才被人投訴。那些個案反而顯示了在某些情況下,以『道德』及『良心』作為理由的歧視行為,不容於社會。言論及行為的自由應有底線。」即 性傾向歧視條例是強逼大家在良心和道德上,必須認同同性戀行為是不能有任何道德上爭議的。因為平等機會條例的精神就是大家不能對受保障的群體有任何差別對 待,一旦有差別對待便會犯法。因此,一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大家若有任何言論認為同性戀與異性戀有差別;在服務提供上有任何令同性戀者感到不快的地方 (如不為他們拍結婚照;拒絕印刷宣揚同性戀運動的單張);甚或只要穿著不贊成同性戀的T恤,平機會都有可能介入調解。

而根據平等機會條例,僱主有所謂「轉承責任」,若僱主沒有為僱員提供足夠的指引及規定,萬一僱員觸犯相關條例,僱主亦有機會同時被檢控。因此,僱主為求自 保,避免被平機會要求道歉及賠償,甚至捲入昂貴的法律訴訟,便會傾向以嚴謹的規定,限制僱員任何可能引起同性戀者不快或感到被冒犯的言論和行為,即要令一 切對同性戀行為有保留的言論消音。而在教育機構,亦要教導學生同性戀和異性戀是沒有分別,同樣美好的。若學生懷疑自己有同性戀的傾向,必須告訴他/她,同 性性傾向是天生、正常及不能改變的,若因自己的性傾向感到不安,其實是因為社會上有一些不贊成同性戀的家長、教師及宗教人士的偏見造成的。

我們明白周一嶽作為平機會主席,需以保障弱勢社群為使命,並正視同性戀者是否真的受到不合理的對待,但不應忽視同性戀在道德上的爭議性,亦不應將反對同性 戀的人視為歧視者。性傾向與現行的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和種族歧視條例最大的分別是有關行為在道德上甚具爭議,而性傾向歧視條例是企圖用法律處分同性戀的 異見人士,是嚴重侵害個人的良心、道德和宗教自由的法例,周一嶽的言論其實是想告訴大家,逆向歧視絕非杞人憂天,有關法例是要將刀放在所有反對同性戀行為 的人士頭上。其實未來的討論重點已非逆向歧視是否存在,而是大家是否支持要立法懲罰因良心、道德和宗教而對同性戀者作出合理差別對待的人士。
 

本文刊載於《明報》8/10/2013 A32 觀點版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周一嶽回覆     3/9/2013

 

寄件者: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eoc@eoc.org.hk>
日期: 2013年9月3日下午12:10
主旨: Re: 致平機會管治委員會信件
收件者: 明光社info <info@truth-light.org.hk>

 

致:明光社
敬啟者:
 
謝謝關注平等機會委員會對性傾向歧視議題的立場,現按  貴社的三項查詢回覆如下:
 
1.      對優先處理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立場

平機會支持政府盡早就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合法權益進行公眾諮詢,並認為適當的立法有助保障不同性傾向及跨性別社群的尊嚴和人權,這是平機會的正式立場。平機會關注性小眾的平等權利,但不等於不關注其他範疇的平等機會。

 
1.1        平機會2012年訪問了1,504名公眾人士及341名平機會使用者,於2013年1月公布《平等機會意識公眾意見調查》結果。該調查發現在所有公眾人士中,60%受訪者認為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是平機會非常/頗重要的工作,這些調查結果支持我們必須正視本港的性傾向歧視問題。
 
1.2        平機會是一個捍衛人權的機構,作為主席,我有責任代表平機會為弱勢社群發聲。
 
1.3        儘管社會中只有約5%的人是性小眾,但當中有不少曾感受到性傾向歧視。不受影響的大多數人並不急於立法,但我們不能因為受影響的人士只佔少數,便忽略他們的平等權益。
 
1.4        平機會在仔細考慮各持份者的意見後,於2013年6月通過為期三年的策略計劃,共有五個優先工作領域︰(1)反歧視法例檢討;(2)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和性別認同人士免受歧視;(3)少數族裔的教育與就業機會;(4)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的融合教育及其對就業機會的影響;及(5)政府提供給殘疾人士的服務及資助政策的公平性及殘疾的定義。
 
1.5        至於在性傾向/性別認同與年齡歧視之間,何者的問題更為急切,我們必須顧及本地案例的發展及國際社會的趨勢。今年5月,變性人W成功透過終審法院,爭取結婚的權利,其勝訴顯示了香港必須正式檢討及修訂相關的法律,使跨性別人士可按其性別認同而得享平等機會。這同時促使我們更加正視性小眾的平等權利。目前較少持份者向我們提出年齡歧視方面的具體例子,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13年3月審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三次報告時,在《審議結論》中重申對香港未有具體法例禁止性傾向歧視表示關注,但未有提及年齡歧視的問題。
 
2       對逆向歧視的立場
2.1        我們的基本價值觀是相當簡單的:每個人生而為人,應該有權利在公共及社區範疇(如教育、就業及獲取服務等)各方面得到平等對待,不應受到歧視、騷擾或中傷。這亦是我們贊成立法的原因。一個人在思想上同意或不同意某種性傾向,是個人的自由,但每個人均需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一旦在公共範疇內基於某人的性傾向而作出歧視行為或言論,我們則認為須有法律保障被歧視者的個人權利。
 
2.2        建議中的性傾向歧視條例是旨在保障任何人不會基於其性傾向而受到歧視,我們並不期望條例賦予性小眾較佳待遇,因為法律精神是促進平等機會,而非令性小眾比起其他人有更多好處,因此我們認為性傾向歧視立法並不會構成逆向歧視的情況。
 
2.3        早前我們收到一些被形容為「逆向歧視」的個案,個案中聲稱受「逆向歧視」的人士,是先對他人作出歧視行為,其後才被他人投訴。那些個案反而顯示了在某些情況下,以「道德」及「良心」作為理由的歧視行為,不容於社會。言論及行為的自由應有底線,凡涉及煽動對某社群的仇恨,就已不為大多數社會人士接納,因為大多數人都希望社會能以多元、包容的態度互相接納。因此現行的反歧視條例中,「中傷」及「嚴重中傷」均屬違法行為。
 
2.4        建議中的反歧視法並沒有要求社會對同性戀者提供任何優惠,只是要求大眾平等對待任何性傾向的人。反之,如基於別人的性傾向而給予其較差待遇、甚至把他們拒諸門外,是直接歧視的行為。我們不應容忍任何人在公共範疇內因歧視行為及仇恨言論而受到損害,因此認為適當的立法保障屬刻不容緩。
 
3       對家庭組成的立場
3.1        有關提出對同性婚姻問題的思考,是因為近年很多海外國家或其個別州分已把同性婚姻列作合法化,或承認以「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在全球政府均日益傾向立法保障性小眾權益的今天,我認為香港政府已不可能迴避此問題,社會大眾亦應對相關議題多作反思,以決定未來的方向如何。
 
3.2        我們並非強迫別人在思想上認同同性戀,但需要認識同性戀及接受他們的存在,及不可對他們有不平等的對待。我們相信,在香港這法治社會,透過諮詢及立法程序,能訂立一套符合大多數港人意願的法律或機制,保障每個人不因為無理據的原因而受到歧視行為的影響。
 
3.3        我們深知,立法不一定能即時改變人心。故此希望你們也從聯合國及平權組織的相關網頁了解到,在一個多元共融的社會,即使不同的人各持相反意見,但在不損害他人的權益下,仍應以和平的方式共存。隨著時代演進,很多非傳統的家庭實實在在地存在於社會,性小眾也只是追求戀愛及性別認同的權利。而全球亦有不少擁護多元共融這普世價值的各個宗教團體,願意作為一個大家庭,接納不同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家庭成員,相信他們也有愛人及被愛的權利,同性戀者並沒有傷害任何人,他們有什麼罪?為何要把同性戀等同是涉及道德爭議?而支持平權就是扭曲社會整體價值?
 
我們也明白性傾向歧視立法並不能一蹴而就,因此更希望透過討論,促使大眾明白人人生而平等,同樣應享有尊嚴,更應互相尊重。平機會的職責除了要負責執行現有的四條反歧視條例,亦有責任促進平等機會,消除歧視。
 
祝好!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周一嶽謹上
 
另:貴社在電郵中提到希望約見各平機會委員。平機會已在8月初把 貴社電郵轉寄各委員,如日後有委員表達與 貴社見面的意願,我們將再聯絡 貴社。
 
副本呈:
行政會議成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先生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主席張妙清女士
各大傳媒
平機會委員

下載此信

 

 

 

逆向歧視例子

 

 

 


 

明光社致平機會的公開信     31/7/2013

平機會管治委員會

 

要求平機會澄清立場

明光社是一個關注傳媒、性文化及社會倫理的非牟利團體,本社反對任何形式的歧視,並認為每個人都應互相尊重及彼此包容。然而,對於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本社認為在未有對性小眾受歧視的情況作深入的研究調查下便急於立法將會對言論、教育、宗教等自由帶來深遠影響,故本社反對在現階段草率立法。近日, 貴會主席周一嶽醫生向傳媒表達有關性小眾的言論令本社深感憂慮,故本社特來函要求 貴會澄清周醫生以下言論是否平機會的官方立場。
 

1. 對優先處理性傾向歧視法的立場

周醫生於本年7月4日的明報論壇版以平機會主席身份發表評論文章,引用不同的調查數據及同志團體的資料說明香港性小眾受歧視的情況。然而,有關研究的問卷設定極具引導性,可信性成疑,周醫生以此作為立法理據實為牽強。
 
根據 貴會於一月份發表的研究報告顯示,公眾認為「暢達通道」(34%)、「女男廁格比例」(26%)、「立法禁止年齡歧視」(10%),都比「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5%) 遠遠優先。本年7月23日周醫生更在香港電台揚言若政府明年不就《性傾向歧視條例》作公眾諮詢,將會動用平機會儲備自行做諮詢。
 
我們質疑為何平機會特別優先及大力偏側處理性傾向歧視。我們要求平機會解釋為何不先諮詢更多市民關注的年齡歧視問題,反而動用公帑諮詢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置公眾利益於不顧。我們期望 貴會澄清以上言論是否官方立場,有關決定又是否經過正式會議通過。
 

2. 對「逆向歧視」的立場

周醫生續於本年7月19日的明報論壇版表示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引致「逆向歧視」是出於誤解。本社認為周醫生未有全面了解「逆向歧視」的案例就斷言否定,是過於武斷。
 
本社認為同性戀是一個涉及道德爭議的議題,若強行一刀切訂立歧視法,將等同粗暴地剝奪市民在公共空間對同性戀行為提出不同意見的自由,無疑是強逼別人認同同性戀行為。平機會需要明白,不認同同性戀行為可以是基於信念、良心,而非基於性傾向的歧視,這無礙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尊重和包容。周醫生未能就傾向和行為分別討論,更在7月2日的南華早報發文斷言市民不可在公共空間表達其信念和良心,此言論有違人權,令人嘩然。
 
我們要求平機會必須對此給予公眾一個合理的理由,以免誤導公眾。
 

3. 對家庭組成的立場

周醫生亦在明報的文中提及家庭價值是家庭成員之間的愛和扶持,並不只限於生育,及後又於7月23日香港電台的節目上表示香港要思考同性婚姻的問題。
 
本社認為同性婚姻涉及重大道德爭議,但在沒有任何諮詢、社會討論、學術研究、調查等基礎下斷言說香港「要思考同性婚姻的問題」,並不合宜。即使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亦強調同性伴侶的婚姻是否政府認同,也不涉及平等機會的範疇,締約國可視乎情況自行決定。
 
我們質疑周醫生的言論是否已經越權干涉非平機會工作範圍之社會事務,並要求周醫生收回有關言論,向社會澄清平機會正確的工作範圍。
 
 
周醫生近日的言論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正在扭曲社會整體價值和道德倫理觀念。本社曾於本年5月8日與 貴會主席周醫生會面,提出本社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意見。可惜周醫生近日的言論明顯是漠視我們的意見和訴求,本社對此深感失望。
 
鑑於周醫生對處理各種歧視問題不懂分清優次;漠視市民在公共空間的發言權;越權干預婚姻制度,本社質疑周醫生是否適合繼續領導平機會的工作。
 
本社促請 貴會盡快公開澄清上述事宜的立場,以正視聽。本社亦不排除將行動升級,包括讓更多教師、家長、社工、教牧、社會團體及市民關注周醫生和平機會處事的偏袒及不公平。此外,鑑於周醫生已無法公正地聆聽不同立場的意見,為讓平機會能準確地了解本社的立場和理據,本社希望能約見各位平機會委員,充份解釋性傾向歧視立法對公眾的影響。

 
 
順祝
工作愉快
 

明光社
 
2013年7月31日
 
 
副本呈:
行政會議成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先生、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主席張妙清女士、
各大傳媒

下載此信
 


 

 

 

關注範疇: 
同性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