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終審法院裁定高級公務員梁鎮罡及其於外國註冊的同性伴侶可以與異性夫婦一樣,獲得公務員配偶福利及合併評稅,本社對有關判決深表遺憾!本社初步認為:
1 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必然會削弱婚姻制度的獨特性
雖然法庭認同保障香港法例所界定的婚姻制度有其合法目的,但卻表示現時社會大衆對婚姻的道德價值觀念並非相關的考慮因素,令人遺憾!現時香港法例只承認一夫一妻的自然婚姻,有其客觀的基礎和清晰的界線,在倫理和社會功能(特別是盡量保護兒童福祉)上,有難以否定的重要性。若承認此案的同性結合,享有猶如婚姻的福利,便等同承認他們跟異性婚姻有同等地位,將會削弱本港婚姻制度的獨特性。我們深信只有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才能保障所有兒童一出生時皆有在親生父母照顧下健康成長的機會。
2 終審法院應將婚姻制度交由社會討論
近年多宗涉及性及同性關係的案件,法庭的判決都為同性婚姻開綠燈,由2013年W案起,容許完成完整變性手術的人士以新性別結婚;到QT案,容許外地民事結合的同性戀人申請受養人簽證;再到今次的梁鎮罡案,容許外國結合,但香港不承認的同性婚姻獲得公務員福利及可以合併報稅,雖然每次的判辭都會表示該案不涉及同性婚姻,但事實上,每次裁決都在逐步動搖本港的婚姻制度,令政府難以有效保護現行婚姻制度的獨特性。本社認為改變婚姻制度及與其相關的權利及福利,不應由法庭處理,應交由整體社會討論,有需要時透過立法程序處理。
3 政府應盡快堵塞法例的漏洞
判辭指公務員事務局需遵守平等機會僱用政策,而政府亦接受梁鎮罡及其同性伴侶的婚姻,與異性伴侶婚姻是「類似」,足見政府對有關政策所衍生的問題未有深入檢討,我們認為提倡平等機會不等於強行將本質不同的視為相同,亦要考慮一些合理的差別對待,政府必須盡快堵塞現行法例中有可能被挑戰的漏洞,在未有社會大眾的授權之前,不能輕易改變或削弱現行的男女婚姻制度,並盡快修訂有關消除性傾向歧視的僱傭實務守則,避免同性伴侶利用此守則作為要求承認同性伴侶福利的工具。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