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生命倫理 正視社會歪風

電視劇重口味 性暴力成焦點

黃仲賢    |   明光社項目主任 (傳媒監察及行動)
21/03/2013

「重口味」一詞成為近期在坊間流行的潮語。口味當然各有不同,但有些興趣及喜歡的事,是大部份人難於認同的;而這些事,都被稱為「重口味」。對本地電視台而言,迎合主流觀眾口味乃為首要任務。從這點看,在電視上間中出現「重口味」內容理應不會發生。然而一些「十年如一日」的電視劇情節已開始不能滿足大家胃口,即使有電視台能坐擁慣性收視,愈來愈少觀眾收看劇集亦是不爭事實,故此電視台需要採納一些較另類的題材來刺激一下收視。若然希望簡單而有顯著效果,利用一些與性有關的「重口味」題材,不失為一個「好方法」。

「重口味」劇集數量與日增加

具爭議性的性題材可以是裸露的色情,甚至包含更為激烈及性暴力的元素,這些題材並非大部份人可以接受,是屬於「重口味」的。以往這些題材,大多出自電影橋段,在電視劇中鮮有出現。電視劇的尺度比電影嚴謹,因為電視乃「入屋」之媒體,小朋友較多機會接觸,即使有時電視台會播放電影,也是經過剪裁的版本,盡量減少兒童不宜的情節。因為電視台負責人知道,一些藝人穿上泳裝,已令大家哇哇大叫,所以為了避免接到投訴,有關性行為的描述定必含蓄。相信大家不難記起,不少劇中男女進房後,鏡頭一黑便已到清晨,看見的,就只有兩位人物蓋被而睡這些經典影像。

隨著時代變遷,觀眾比以往更能接受有關性的題材,若然劇情需要一定程度的裸露,也不會動輒作出投訴。因此負責人也開始大膽嘗試挑戰一下大家的底線。眾所周知,色情的元素十分吸引觀眾,藝人亦能夠因性感形象或情慾鏡頭而增加曝光機會,提高知名度,實在一舉數得。

早於兩三年前,無綫已因劇集含有一些性感鏡頭而引起話題。例如有女星於一套劇集內更衣而露出胸圍,便引起大眾討論,無綫及廣播事務管理局(即現時「通訊事務管理局」)共接獲27宗投訴,指內容意識不良,不適合在合家歡時段內播出,以免對青少年及兒童造成影響。[1] 有人認為相比起近年在港鐵月台的瘦身及內衣廣告,這些情節實在不甚了了。那些廣告是否需要加強監管是另一議題,但可以肯定的是,大眾對於「入屋」的電視,要求相對嚴格。加上究竟是否劇情需要而要求女角在鏡頭前寬衣解帶,亦實屬疑問。

性暴力情節成為劇集焦點

近期無綫劇集的焦點,亦由一些暴露鏡頭,轉為一些性暴力的情節,實在「重口味」得多。這些情節未必有裸露鏡頭,甚至可以說是零看頭。例如去年一套劇集播出前,有傳媒已率先預告有女星會在劇中被輪姦,並於該集播出前數天不斷報道,令大家「翹首以待」。現在大家已經知道結果,就是該場戲只有一秒時間,讓不少人甚為失望。另一女星亦在數月後的另一劇集中,同樣因被強姦的戲份而登上娛樂要聞。可是,一些傳媒及市民看來樂此不疲。這次有關性侵犯的情節比較長,但亦因畫面令人不安及意識不良等原因而收到26宗投訴。[2]

當然,今次女星或許因露出整個背部而引起較多爭議。但從來色情及意識不良內容,並非單指裸露情節,也可以因為引人遐想而不適合兒童觀看。但其實更令人擔心的,是這些「重口味」情節的出現,引來不少傳媒及觀眾的興趣。要知道這不單止是性感暴露的問題,而是為何大家希望看到這些女星「口腫臉腫」,甚至被摑的場面?大家需要知道,性暴力除了是侵犯者滿足性慾外,也是對受害者的一種權力展示,一種侮辱。這些情節,其實在色情資訊裡亦屢見不鮮。當青少年看得愈多色情資訊時,他們對性的態度會變得愈開放,也愈接受一些侵犯女性的行為。有些青少年更認為若果沒有強姦罪,更會嘗試侵犯女性[3]

在講求男女平等的年代,大眾傳媒竟以此等「重口味」內容作為噱頭去滿足觀眾,扭曲大眾對女性的形象,實在匪夷所思。劇集創作材料千變萬化,可以是任何內容,包括性暴力情節。但觀眾亦需留意這些情節是劇情需要,還是只為滿足一些「重口味」人士而強行加進劇集內。當大家在期待這些性侵犯情節,數小時後,同一個螢光幕上,也出現有關強暴的真實報道。當然大家明白性侵犯的嚴重後果,和對受害人的傷害,因而會批評這些行為。但這種對「重口味」情節的渴求心態,也同樣是把女性物化了。社會人士需要共同努力,以防青少年接受這種扭曲兩性的價值觀,避免對其人際、家庭及社會觀念造成負面影響。

 
[1] 〈陳法拉一脫收27宗投訴〉,《星島日報》,2009年10月3日。
[2] 〈高海寧強姦戲惹不安〉,《東方日報》,2013年1月15日。
[3] 〈色情無害是否神話〉,《愛與慾》第二版 (香港:基道出版社,2005年),第107-1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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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時間的美態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03/10/2024

香港的電視台都喜歡舉辦選美比賽,有別於無綫電視的《香港小姐競選》,ViuTV以真人show的形式舉辦另類的選美比賽,上星期ViuTV播出了一個名為《美麗40路》選美真人show節目的決賽。「40路」是日文40多歲的意思,所以比賽中的佳麗都不是青春少艾,而是35至50歲的成熟女性。

《香港小姐競選》只限17至27歲的未婚女性參加,所以不少參加者都是學生和剛剛出來社會工作的年輕女性。《美麗40路》的參加者則有豐富的人生經驗,甚至不少已為人母,也有人經歷過婚姻失敗;有的事業有成,也有人為了家庭而放棄事業。兩個選美節目參賽的女性,處於人生不同的階段,各有她們的美態。年青的固然活潑可愛,青春無敵,但學歷再高,也難以散發出隨歲月歷練而來的智慧。有網民大讚參選佳麗「內涵與年齡成正比」,也有網民認為「40路的成熟魅力,不是一般十八廿二的少女可以擁有」。

早前一位81歲婆婆成功入選南韓環球小姐競選的決賽,如果她當選的話更能代表南韓競逐「環球小姐」,一頭白髮的她自信滿滿地站在其他年青參賽者中,雖然最終未能奪得后冠,但她憑著高貴優雅的氣質獲得「最佳衣著獎」,也得到廣大民眾的肯定。

愛美是人的天性,但不同年紀有不同的美態,20歲不用扮作成熟,40歲也毋須裝成可愛,就算用上再貴的護膚品,皺紋早晚也會出現。接受自己外表的轉變,同時增添個人的內涵、修養和智慧,優雅地老去,就算活到80歲,也能讓人眼前一亮。

當婦女救援中心義工不遂男跨女興訟12年

15/08/2023

位於加拿大的溫哥華強暴救援及婦女危機中心(The Vancouver Rape Relief and Women’s Shelter〔VRRWS〕),是加拿大歷史最悠久的強暴救援中心,使用這間中心服務的女性都經歷過強姦、被虐、有過賣淫經歷或曾遭遇其他形式的男性暴力。她們身心都受過傷害,經歷過真實的暴力。

變性人Kimberly Nixon,他的原生性別為男性,他希望成為該危機中心的義工,擔任女性受害者的同伴輔導員,但中心堅持其使命只為曾遭受男性暴力的女受害人提供女性對女性的輔導,而中心願意為Nixon提供其他職位,不過Nixon卻因此在1995年提出了人權訴訟,他聲稱受到歧視。Nixon沒考慮到,他其實是在勉強曾被男人傷害過的女性,接受一位生理男性的輔導。

Nixon向卑詩省的人權審裁處提起訴訟,該危機中心最初被判敗訴,但後來人權審裁處推翻初審判決,令VRRWS勝訴。Nixon接著上訴到卑詩省的上訴法院,但他再次被判敗訴。2007年,加拿大最高法院駁回了Nixon其後提出的上訴請求,並要求他支付VRRWS的法律費用。這使得該危機中心得以堅持其女性專屬政策,並維護了中心提供有關服務的合法權益。

雖然VRRWS得到了終極勝訴,但持續12年的訴訟,不但讓該中心陷入危機之中,也令這個組織的使命和財務承受了一定的壓力。[1]


[1] Janice G. Raymond, Doublethink: A Feminist Challenge to Transgenderism (North Geelong, Mission Beach: Spinifex Press, 2021), 141–142; Camille Bains, “Trans woman says she hopes funding cut to Vancouver rape crisis group will result in policy changes,” last modified March 21, 2019, https://www.theglobeandmail.com/canada/british-columbia/article-trans-woman-says-she-hopes-funding-cut-to-vancouver-rape-crisis-group/; Shannon Rupp, “Transsexual Loses Fight with Women’s Shelter,” The Tyee, last modified February 3, 2007, https://thetyee.ca/News/2007/02/03/Nixon/; Madeleine Kearns, “Women-Only Rape-Relief Shelter Defunded, Then Vandalized,” National Review, last modified August 28, 2019, https://www.nationalreview.com/2019/08/women-only-rape-relief-shelter-defunded-then-vandalized/.

信徒回應社會議題應有的態度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4/09/2022

較早前,無線電視翡翠台播放的《通靈之王》節目引起了一些社會人士的關注,因為該節目將通靈交鬼當作比賽,除了主持人之外,還邀請嘉賓以專家的身份評論參賽者通靈能力的真偽,直接向觀眾肯定及宣揚有關通靈能力和行為的真確性及可信性,間接就是向觀眾推介通靈交鬼的神秘力量,本社就此向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投訴,並且要求無線停播相關內容。  

有人問我們:電視節目從來都有涉及靈異和鬼神的內容,今次大家為何「另眼相看」,特別投訴這個節目,是否有雙重標準?站在宗教自由的立場,為何大家要干預其他人的信仰呢?而在今時今日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空間正收窄的時候,投訴及向電視台施壓又會否令傳媒在創作自由上有更多掣肘呢?對於以上的提問,我們十分理解,而在投訴的時候已考慮了如何作出平衡。    

首先,包容不等於縱容,自由社會亦有底線,大家可以討論底線在哪裡,但不能見到明明對年青人和社會風氣有害的事情卻視若無睹,噤若寒蟬,連批評和投訴也不敢提出。  當批評和投訴時,最重要的是提出相關的理據和法例,而不是只表達一些情緒性的言論。今次我們作出投訴主要不是有關節目內容涉及靈異和鬼神,因為這類內容在電影、電視和不同的藝術創作中常有出現,作為信徒我們雖然不認同,但在自由社會,只要有關內容沒有違反法例,我們亦只能教導子女不要仿傚,呼籲市民大眾慎思明辨,或者不要收看,正如很多電視節目對婚姻家庭、性關係、賭博、投機、物慾、暴力和仇恨等等的看法我們都未必認同,但不等如便要投訴、甚至要求禁播。不過,通靈交鬼卻是非常危險,家長們不能掉以輕心,雖然該節目開始時有警告字眼指出有關行為並非精密科學,但不過是例行公事,因為主持和嘉賓不斷以權威的姿態告訴觀眾真有其事,明顯是掛羊頭賣狗肉。 

正如有節目就算在開始前有吸烟危害健康的警告字眼,但在節目內卻不斷分享吸烟的樂趣和心得可以嗎?若所有年齡人士都可以買到的報刊,內容含有嫖妓指南,分享嫖妓心得應該禁止嗎?一方面提醒大家吸食大麻的害處,另一方面又詳細分享如何向海外郵購大麻產品合宜嗎?若果在電視教導觀眾如何玩碟仙、筆仙、神打,然後叫青少年不要模仿是否已經足夠呢? 今次投訴,我們是根據通訊局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 節目標準》(《電視節目守則》)第3章「一般節目標準」中第11點「迷信」一項,當中提到節目「不得鼓吹對觀眾有不良影響的迷信及超自然事物。以算命、風水、神秘學、占星術、骨相學、掌相學、占卦學、測心術、測字、招靈術等為主或與此有關的節目,不應鼓勵別人把該等活動視為一種普遍被接受用以闡釋生命的方法,也不應使人覺得該等活動為精密科學 。」  此外亦提到「持牌人亦應小心謹慎,以免節目引起觀眾不必要的情緒困擾,例如令觀眾特別是兒童及青少年觀眾過度恐懼及憂慮。」  

一直以來,我們也強調當對傳媒的報道或節目作出批評時,必須提出相關的公共理據,因為傳媒是公器,涉及的不是教會內部的爭議,因此,必須提出公眾人士關心和認同的理據,而不是單從信仰的角度出發,若純粹關於信仰的看法主要應向信徒表達,難以要求政府部門和傳媒機構跟隨。   當作為公共事務去討論的時候,大家應先了解相關的法例、守則和操守指引等等,因為單純批評的話當然可以只講述個人意見,但若要求刪除某些內容、甚至禁播就必須提出公共理據。

對於今次無線推出的節目,我們之所以表達強烈關注,是因為該台是所有年齡人士都可輕易接觸,以及仍有一定影響力的主要免費電視台,所謂能力愈大、責任愈大,在法例的要求會比其他傳媒更嚴格。雖然根據過往的經驗,通訊局的效率很慢,不過,投訴雖然未必能即時阻止節目出街,但投訴的另一個目的,是希望電視台在日後製作同類型節目時知所警惕,畢竟電視台對觀眾意見和公眾輿論亦不能完全視若無睹。在重視消費者權利的年代,我們完全有權以消費者的角度表達意見而作為家長,大家由於關心青少年及兒童的福祉而積極表達意見,更是義不容辭。

資料庫

違反《電視節目守則》會遭判罰

《電視節目守則》是通訊局根據本港法例第562章《廣播條例》第3條而發出。凡持牌的電視節目服務所包含的材料,都必須遵守有關規定。通訊局有權對違反守則規定的持牌人作出適當的處分。過去,曾有電視台,安排藝人在一個節目中食某連鎖快餐店的食物,期間因明顯地展示了快餐店的品牌標誌而遭投訴。通訊局最後裁定電視台違反了《電視節目守則》及《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的相關條文,並判罰款15萬元。[1] 另外,曾有供成人觀看的收費電視頻道播放一節目,內容涉及強姦情節而遭投訴,通訊局最後裁定節目違反了《電視節目守則》,因當中的暴力行為屬過長及過份詳細,節目也違反了守則中對描繪強姦及極度色情材料的規定,通訊局向有關公司發出嚴重警告。[2]


[1] 周潔媚:〈台慶節目硬銷炸雞廣告被裁違例 通訊局罰無綫15萬元〉,《香港01》,2016年5月24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社會新聞/22605/台慶節目硬銷炸雞廣告被裁違例-通訊局罰無綫15萬元(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9月8日)。

[2] 〈通訊事務管理局處理的投訴(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布)〉,通訊事務管理局,2017年12月28日,網站:https://www.coms-auth.hk/filemanager/listarticle/tc/upload/1592/20171228CA_TC.pdf#page=2&zoom=100,116,97(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9月8日)。

為何總是記者?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新媒體及流行文化)
24/03/2022

上週兩單新聞,令記者彷彿成為眾矢之的,一單是now新聞台記者在疫情記者會提問,內地醫護如出現醫療失誤的投訴機制為何,最後被指打擊內地醫護士氣,now新聞台最後出聲明道歉和澄清,[1] 及後更有一段偷錄的聲音檔案,[2] 內容是該台主管陳鐵彪要求記者要緊跟他的立場提問。

另一件事則是《明報》頭版報道,在有打針的死者中,打科興的佔87%,而打復必泰的人則佔12%,報道以「已打針染疫死者 87%打科興」為題,[3] 令社會大為震驚,最後政府出面將更多數據展示,[4] 並強調以沒有打針的死者的百分比為最高,而死者80歲打一針的死亡率,科興為5.83%,復必泰為3.44%。同時政府在新聞稿中,亦以不點名的方式,指出有關2019冠狀病毒病死亡個案接種疫苗情況「作出誤導性報道」。

兩件事矛頭彷彿均指向新聞界無風起浪,影響抗疫,但細心想想兩件事的本質,其實也只是記者求真。在now新聞台的事件中,記者旨在查問一個簡單程序問題,而該問題本身有其需要性,甚至連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本身也有提問相同的問題,在這情況下為何由記者提問就會影響抗疫情緒呢?

在《明報》分析疫苗效用的新聞之中,歸根究柢問題不是《明報》報道方向,因為該報只能用政府官員本身提供的數據來分析,當日的數據的確可以分析到這個結果時,《明報》的說法嚴格來說沒有錯,當然到政府再提供新數據時,就能更準確地將事實呈現在讀者和巿民面前。可見,問題不是最初的報道不全面,而是政府願意提供多少數據給巿民和社會參考。

同樣道理,在now新聞台事件中,明顯地記者不是第一個提出這問題的人,政府要做的當然不是顧左右而言他,相反應是早就作出準備,在記者提問之前,已準備好答案。退一步即使未有準備,要麼應該坦白表達要研究,或者承諾有關情況由政府一力承擔。

理論上,政府面對記者提問,從來不是孤軍作戰,政府也有自己的團隊做傳媒聯絡,整個政府新聞處理應好好準備資料,個別部門本身亦有新聞主任去做這些工作,令人擔心的是社會上不少人對政府面對傳媒的草率不聞不問,反而動員網軍,或者民間意見領袖,透過即時通訊工具或者社交網絡平台,匿名散播以偏概全或不實資訊,最後居然成功將風向帶到變成是記者的錯,實屬社會的不幸。


[1]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69824(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23日)。

[2]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2HS3MYO2AQ(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3月23日)。

真人show與人生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新媒體及流行文化)
15/11/2021

真人show(reality show)大受歡迎,不少人投入其中,不論是比賽性質的節目,還是一般生活導向的節目,真人show因為夠「真」所以吸引很多人關注,不少內容更成為一時熱話,究竟真人show是怎樣做出來的呢?參加節目的人,所做出來的事情,都是演戲,還是流露真性情呢?

根據不少綜藝節目幕後工作人員爆料稱,真人show中的人的表演,都是真的,絕小部份是演出來的,因為演出來的話一來就不自然易被看破,二來要寫這些劇本亦不容易。所以大部份所謂的真人show,編劇的工作只是提供場景和任務,之後就由「演員」自由發揮。例如以往的歌唱比賽,就只是看幾個人表演唱歌,就唱歌能力作出比較,但今日就會改為一群參賽者進入一個夏令營,大家被困在一個地方,然後一起生活、創作、練習等等,最後在舞台中表演。

整個過程中,「編劇」當然會透過一系列的賽制、分組、選歌、選隊長等等,給予他們任務,同時在這些任務的過程中,看看他們的表現,看看他們能否面對逆境,又或者會否建立友誼等等。唱歌跳舞等表演雖然重要,但之前在營內的表演,可能佔的時間更長。如果以一次公演計,可能前面真人show的環節大約佔三分之二,而表演部份只佔三分之一。

同時編劇在拍攝前其實都會先了解一下被拍攝者的一些性格特質、習慣,可能早就在拍攝的場景中給他們「合適」的道具,讓他們「自然」發展到某一個方向去。例如很多男性選秀節目,往往會提供健身房或籃球架,選手在練習唱歌跳舞後有時就會到這些場景休息,然後在鏡頭前玩健身或打籃球。又或者在休息室放一部遊戲機,其實就是想給觀眾看到他們玩遊戲機的一面,有時甚至有廣告商贊助的商品出現。

這種將原本已有的類型節目加入「真人show」成份,幾乎已經成為許多綜藝節目的常見套路,不論旅遊、選美、美食、擇偶等等節目,紛紛加入真人show成份,務求令這些節目看起來更「真實」,讓觀眾有種看到參加節目的人在幕後工作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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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場景中加入任務讓他們自由發揮之外,還有很重要的,就是主題和剪接。當拍攝進行了幾集之後,大約可能就會知道整件事的一些發展,例如在比賽中,工作人員在剪接時某些人可能已經出局,於是在剪接第一集時他的出鏡時間就不會那麼多,因為要將時間分給未來有機會進到決賽的那幾個人,又或者當編劇們預知去到某一集,有幾個人會鬧翻,在剪接時可能就會特別在前面的集數中挑一些他們交情很好的片段,以營造一些戲劇效果。例如早前內地綜藝節目《披荊斬棘的哥哥》中,第一集就故意挑出一幕陳小春被內地饒舌歌手(rapper)GAI質疑他的好兄弟林曉峰不尊重人的片段,後來他們卻成為同組隊友,化解了誤會並成為好朋友。這些劇情並不一定是原本設定的,但可以透過後期剪接去營造一些「劇情」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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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前期設計、後期剪接外,最後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節目播出後的社交媒體管理。內地真人show大概每週更新一集,每集短則一個半小時,長則五、六小時。香港的真人show大致上每天更新,每集半小時至一小時。其實節目很長,所以製作人員及後都會將不同片段化為幾分鐘的「精華」放上社交網絡平台,這些都是真人show很重要的組成部份,因為版主往往要帶網民投入去他們想大家進入的劇情中,所以會有很多不同的帖文,以吸引人進入綜藝節目的故事氛圍中,即所謂的「帶風向」。當中甚至會有人故意寫些會引起罵戰的帖子,引人注意節目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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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真人show中我們不難肯定,當中的人的性格、性情,當下的反應大抵都應該是真實的,但這些反應有多少程度是按照「劇本」呈現,而編劇又有沒有幾個劇本在手,而之後剪接又會否將真人show中的人物如實呈現,還是按照「劇本」的走向呈現,這裡面,可能有更多我們都不知道的東西。真人show當然可能呈現人物真實的一面,但也的確不會是所有人的整個面貌,如果我們以此來判斷人生,甚至以此作為我們所相信的人生方向,就有點過份當真了。

 

參考資料:

梔梔。〈真人騷「劇本」再成焦點,揭秘綜藝編劇工作流程〉。壹讀。2018年6月7日。網站:https://read01.com/2GkKOLz.html

梔梔。〈行業規則:明星參加真人騷綜藝,到底有沒有劇本?〉。壹讀。2018年6月6日。網站:https://read01.com/O3KOQJP.html

葉智仁。〈談近月熱爆香港的媒體識讀課題:踏進了「楚門世界」的盛女〉。載張玲玲編。《傳媒透視》。2012年5月:頁4–5。網站:https://app3.rthk.hk/mediadigest/downloads/201205.pdf

憤怒的李類類。〈30個常見綜藝真人騷原型,編劇團隊超乾貨總結〉。每日頭條。2020年1月6日。網站:https://kknews.cc/entertainment/qx2bzro.html

對症下藥回應假新聞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0/07/2021

假作真時真亦假,上世紀80年代英國著名電視連續劇Yes Minister 的一句名言:「永遠不要相信任何事直到官方正式否認(never believe anything until it's officially denied)」,對政客的語言偽術有深刻嘲諷。較早前特首林鄭月娥表示政府正開始著手研究立法管制假新聞,令人憂慮這是繼政府建議立法管制「起底」和已收緊有關查冊的規定之後,另一項會影響及限制傳媒偵查報道的法例。其實要處理有關假新聞的問題,必須對症下藥,立法並非最理想的方式。

寒蟬效應

首先,要界定何謂假新聞十分困難。有些是蓄意製造的虛假資訊(disinformation),但更多的可能是有意無意出現的錯誤資訊(misinformation)。因此,由誰來評定一則新聞是否虛假、部份資料錯誤、或是有意無意誤導便十分重要,但最不適合去評定的團體就是政府,因為政就是新聞界主要的監察對象若果由政部門去裁定一則報道的真假無疑會成為傳媒頭上一把刀產生寒蟬效應。

由於傳媒是監察政府的第四權,政府對傳媒必須要有包容的氣度,況且政府財雄勢大、資源充足,要公開講話幾乎所有傳媒亦必定報道,政府若不同意某些傳媒對某些事件的詮釋、認為對方渲染、誇大,公開反駁便可以,與官方說法不同的並不一定就是假新聞。要辨別假新聞,其實能夠維持一個多元、開放的傳媒生態十分重要,因為任何新聞大家都可以透過不同立場的傳媒來分析,從不同角度更立體地了解事件,若有明顯的弄虛作假,自然亦難逃其他行家的揭發、甚至追擊。

傳媒素養教育

此外,要減低假新聞、虛假資訊或者錯帶來的負面影響,為學生和公眾人士提供傳媒素養教育十分重要,這有助培養市民大眾在選擇、分析和轉發新聞時應有負責任的態度。傳播假新聞或不實訊息,除了內容農場(content farm)之外,其中一個最快捷及廣泛的途徑就是透過社交媒體,所有市民都可以透過手機及互聯網上載圖片和訊息,許多時雖然沒有明確的來源,但卻好像言之鑿鑿,大家在寧可信其有的心態下,加上想令其他人覺得自己消息靈通,觸角敏銳,於是一些轟動的假新聞往往傳播得比主流傳媒的新聞更快和更廣。若果市民大眾沒有建立負責任的轉發消息態度,對一些未經證實的消息,只因內容震撼或符合個人的政見和期望,便急不及待轉發的話,根本難以阻止假新聞的迅速傳播。

香港報業評議會

當然,一些傳媒的報道手法有爭議是香港長久以來的問題,譁眾取寵、以偏概全,借題發揮對這些傳媒機構來說是家常便飯,有關手法亦引起不少公眾人士的不滿。但在一個尊重新聞和言論自由的社會,有關傳媒操守的問題,交由獨立、包括業界在內的團體,以專業角度處理,比由政府委任、動輒以公權力介入更為合適。在判定新聞的可信性和手法的時候,既有專業的角度,亦可以避免出現專業的自我保護、甚至偏袒的情況。 而其中一個符合以上要求的團體是香港報業評議會(利申:本人由報評會創會至今都是其中一名執委,不過,本人的意見並不代表報評會)。

報評會包括了多份報章的業界代表,亦有更大比例的成員是來自新聞學者、法律界、教育界、社會服務界和其他新聞業團體的代表等,具有相當的代表性,可以平衡了業界和非業界的意見,而報評會所採用的守則,亦是多個業界團體共同商議和受各界認可的準則,多年來行之有效。不過,報評會面對最大的問題,是它並非受法律保障的法定團體,萬一非會員報刊不服報評會的裁決,是可以反過來控告報評會誹謗的,由於報評會的經費主要靠會員的會費和外界捐助,只能維持基本運作,根本難以負擔高昂的法律訴訟費用。

多年前,報評會曾提出希望政府立法保障報評會,最重要的是提供像消委會公佈不良店舖的名稱時,可以有免責權,對方不可以控告消委會誹謗,可惜多年來都未能成事。要判斷一宗新聞是否部份失實、譁眾取寵、誤導、甚至完全虛假並不容易,需要有客觀的標準、不同資料的比較和反覆的討論,很難以法律條文來界定,亦不適宜由政府或政府委任的機構處理,否則很難取信於民。若政府真的要正視所謂假新聞的問題,不如給予報評會有限度的免責權,只要是經過指定的程序,容許投訴和被投訴雙方合理的辯解機會,然後作出裁決,報評會不會被控誹謗,而所有傳媒均可以公開轉載有關裁決而毋須負上法律責任,由公眾看完相關裁決自行判斷真假就可以,報評會毋須擁有任何處分的權力,免得業界又會產生另一些憂慮。 

資料庫

社會人士對立法的回應

2021年5月初,特首林鄭月娥表示政府正研究制定「假新聞法」,以應對「錯誤訊息,仇恨言論和謊言」,[1] 但立法目前未有確切的時間表。報評會對此表示關注,並成立工作小組,研究立法利弊和收集不同持份者的意見;[2] 也有學者撰文指,若要立法規管假新聞,最基本的問題是難以為「假新聞」下一個容易被準確地操作化的定義,最後運作起來,法例會無可避免地影響資訊傳播,帶來寒蟬效應。[3]

(本文原載於第139期〔2021年7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潘曉彤:〈通識導賞:假新聞法 誰定真假?〉,《明報》,2021年5月30日,網站:https://ol.mingpao.com/ldy/cultureleisure/culture/20210530/1622312498981/通識導賞-假新聞法-誰定真假(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7月5日)。

[2] 〈政府研假新聞法 報評會設工作小組收集持份者意見〉,明報新聞網,2021年5月14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210514/s00001/1620995799444/政府研假新聞法-報評會設工作小組收集持份者意見(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7月5日)。

[3] 李立峯:〈有關立法管制假新聞的問題〉,《明報》,2021年5月13日,網站:https://m.mingpao.com/ins/文摘/article/20210513/s00022/1620575622024/有關立法管制假新聞的問題(文-李立峯)(最後參閱日期:2021年7月5日)。

如何陪孩子看兒童節目

林天然 | 明光社項目主任(生命教育)
17/03/2021

一直以來,對於兒童節目,本港相關部門都有給電視台清晰的指引及監管,為兒童的心智健康把關。但對於現今網上良莠不齊的「兒童節目」來說,舊有的制度未能跟上時代轉變的步伐,已難發揮有效的制約功能。作為家長,如何能讓孩子在享受兒童節目的同時遠離有害的內容?對此,明光社於今年1月28日晚上舉辦了「如何陪孩子看兒童節目」網上講座。

是次講座邀請到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講師梁麗娟博士擔任講員,而明光社項目主任(新媒體及流行文化)歐陽家和則擔任主持,並分享到他作為家長的一些經歷。在一個多小時裡,兩位就相關的議題探討了當中的問題與出路。家和首先提到他的兒子看串流平台的兒童節目時遇到的問題,例如在收看《SHE-RA之伊莎莉亞戰記》,這套聲稱適合七歲以上觀眾收看的卡通片,當中有女同性戀的內容。而另一套同樣聲稱適合七歲以上觀眾收看的卡通片《少年悍將GO!》裡,則充斥著反社會、反權威的意識形態。

而梁博士亦提到一些西方兒童節目的情況,例如:丹麥公共電視台DR最近推出的卡通John Dillermand,其主角是一位成年男性,他擁有可自由伸縮、超長的陽具。而故事情節則是圍繞男主角如何用陽具去做出各種高難度動作去幫助別人和解決問題。此外,還有一些美國的兒童節目標榜扭曲的價值觀,如:「Bad is the new good,稱不好的就是新的好,強調沒有道德標準,好與壞只是大家看法不同;「I’m a bad influence but… I’m fun!!!(我對人有壞影響但我有趣),這些價值觀標榜自我中心,以有趣來淡化行為會對其他人構成影響。還有一些兒童節目,當中年紀輕輕的小女孩在舞台上穿著性感的衣服,搔首弄姿,試問這樣的節目會給兒童以及社會帶來甚麼影響?

梁博士提到要幫孩子就先要了解其特質與需要,既不宜用高壓的手段禁止孩子觀看節目,亦不宜放任孩子隨意觀看,而是在陪伴孩子觀看節目時,與他們一起進行探討。

其實,孩子遲早都會離開父母,他們遲早也會看大人看的東西。但最重要的,是我們今天可以幫孩子建立正確的價值觀,讓他們去判斷哪些應該看,哪些不應該看。

想看足本講座內容,請按「收看講座」,截至3月4日,影片觀看次數達331次。

收看講座

《導火新聞線》(The Menu)

—— 新聞從業員的矛盾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19/01/2021

《囧報》從傳統媒體轉向網絡發展,其點擊率一直不高,面臨結業。面對剛創刊的《閃報》及其online版既快亦狠、無視操守的採訪和報道手法,《囧報》記者及其決策人在一宗突發電視台錄影廠爆炸及脅持人質事件裡,陷入了銷量與傳媒道德的拉扯之中。


這部劇情片為HKTV(香港電視)同名電視劇改編。電影一開始,是一位女記者阿咩的獨白:「日日作故仔,日日有人睇」,「有故仔就煲大佢,無故仔就作故仔……」已道出現時不少媒體為求收視、點擊率而無視真相,將新聞娛樂化的生存之道。其實這種營運媒體的手法一直存在,多年前狗仔隊跟蹤、偷拍、看圖作文,求的是多賣幾份報刊。


明光社


電影也寫實地描繪到網媒之間激烈競爭新聞機構為了把消息趕快上,將查證時間大幅削減。為求點擊率,不少媒體更將標題、內容寫得誇張,吸引分享。當網民不付費去看較高質的新聞花時間查證,大量劣質資訊便在網海流傳。


 


明光社


電影以《飢餓的蘇丹》這幅新聞相片引起觀眾思考,記者Kevin Carter在發生饑荒的蘇丹拍下了一名瘦弱、無力前行的女孩,有禿鷹在旁對她虎視眈眈的相片。[1] 電影以它展開討論:究竟作為記者,應先拍照還是先救人?此外,電影中一記者在快倒向女孩的鐵架旁邊,忙於調校相機以拍攝「慘劇」的獨家照片,及後男主角輝爺救了女孩,電影藉輝爺的話批評這是瘋狂行為;電影將相中的禿鷹與女孩比喻為記者和被追訪的對象,記者在旁等候事主死亡;雖然該相片令社會大眾關心蘇丹的情況,Carter更因此得到普立茲新聞特寫攝影獎,但卻被指見死不救,最後令他自殺身亡。事件引起大家對傳媒職責與道德倫理討論:除了記錄真相,記者還有救人的責任嗎?


此外,「飢餓與進食」也是電影所用的意象:傳媒是尋找和報道真相的機構,還是以「生存」為由,常常stay hungry(保持飢餓狀態),找尋可被報道(吞吃)的目標(獵物)?以及有沒有stay foolish(持守虛心),沒有預先設下「聰明」的政治立場,持平地報道真相呢?


最後,受疫情影響,電影小組於2021年暫停,但仍會繼續在這裡為大家分享電影。



 

[1] Eamonn McCabe, “From the archive, 30 July 1994: Photojournalist Kevin Carter dies,” The Guardian, last modified July 30, 2014, https://www.theguardian.com/media/2014/jul/30/kevin-carter-photojournalist-obituary-archive-1994.

從養生節目看串流平台的規管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11/11/2020

疫情持續,市民外出的時間盡量減少,旅行也就更別說了,很多人會留家與家人一起看串流平台的節目打發時間,除了劇集、電影以外,也會在串流平台裡找到不少有關生活品味、環保、社會文化、心理及健康等紀錄片或生活時尚節目,可供不想「煲劇」的網民選擇。然而,別以為具豐富資訊的紀錄片、生活時尚節目,就一定是健康,沒有任何不良「成份」,用戶在收看時,也要小心辨別有關的資訊是否可信。

 

同為養生節目 不一樣的角度

就以養生節目為例,近期串流平台Netflix有兩個節目介紹養生的方法,然而出來的效果卻截然不同。紀錄片《養生好不好》((Un)well)一輯六集,每集探討一種在美國流行或另類的養生方法,如:精油、譚崔式性愛(Tantric Sex)、母乳、致幻劑死藤水(Ayahuasca)及蜂螫療法(Bee Sting Therapy)等的效用、看看它們是否商業騙案、會否被濫用、對他人的影響等,從不同角度去分析它們。

這節目跟港台《鏗鏘集》一類的節目相似,會以多角度追訪、反問,從產品的銷售手法、它對人情緒的影響及與人的關係、對需要有關產品者的影響、對社會文化的影響等……節目會提出質疑,結果有時會指向人性的貪婪、罪性,有時亦會以開放式的結局,指出有些養生方法可能對部份人有效,但同時亦會提及有人以這些方法謀利,罔顧別人安全,使人濫用,或令有關的方法變為宗教,讓人對其崇拜。

明光社

而另一個節目《Gwyneth Paltrow:goop生活態度》(The Goop Lab with Gwyneth Paltrow),與《養生好不好》一樣,標示適合觀看節目的年齡同樣是16歲或以上,節目一樣是以探討養生方法為名,但就全以正面推崇有關的養生方法,容易使觀眾模仿。節目拍攝了goop這公司的職員使用一些養生方法的過程,亦會叫用過有關方法的人分享療效及用後的改變。

明光社

然而該節目並沒有反思那些養生方法是否恰當,純粹推介這些方法,實在有所偏頗,不夠全面。例如:介紹致幻劑迷幻菇作心靈治療,但用家卻道出自己哀傷的原因是源於未能開放自己與人溝通、心靈空虛;或介紹以斷食瘦身、以針刺面部構建膠原蛋白及於面部植入慢速溶解線,以拉高面皮令皮膚緊緻、令人看起來好像變得年輕,卻未有反思這會否對身體造成傷害或導致飲食失調;以震動器自慰達到女性性自主,展示女性私處,強調女性主義追求個人性自主,卻未有提及兩性相處及與伴侶溝通的重要。另外,運用不知從何而來的能量治療心理及身體的疾病,並倒空自己來接收靈界訊息等,並未有提及可能令不知名的靈進入身體,令自己與靈界扯上關係。

 

電影及電視節目規管

為電影和電視台的節目分級和規管,每個國家都有不同的年齡分級。在香港,公開播放的流動影像或上映的電影要先交予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審批,由辦事處為影像評級,看看電影是屬於哪一級(I級、IIA級、IIB級或III級);而無論是否收費的本地或非本地的電視節目,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都會根據《廣播條例》作出規管,而電視節目內容則按其內容是否適合兒童觀看,在需要時會在節目中標示「家長指引」或只適合「成年觀眾」的字句。其實,香港的規管並不精細,觀乎亞洲不少地區的分類就更為精細,如台灣、新加坡及韓國。[1]

網上節目方面,目前仍不受《廣播條例》及相關法例所規管。該條例旨在規管電視節目服務。而網上電視台播放的電視節目是透過互聯網傳送,屬於網上發放訊息的一種形式,為《廣播條例》所豁免,不受其規管,亦不受通訊局發出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的監管。很「有趣」的是,網上的訊息、影像規管,仍受《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規管,但這《條例》已實施了三十多年,本社也曾評論它未能與時並進。[2]

由於香港沒有針對串流平台播放節目的法例,不同的平台有不同的做法。蘋果iTunes的Apple TV+的分類會根據當地的分級、分類方式;[3] 而Netflix方面,有自己的年齡分級:所有年齡層、7+、13+、16+及18+。但即使該平台將影片標示為16+,適合16歲或以上人士收看,都不代表它一定適合香港文化下的16歲人士收看。作為家長要注意不同串流平台的分類方法,小心為子女選擇,並作出適當的設定。

各地文化存在差異,家長實在要多加留意子女收看的節目會傳遞甚麼訊息。筆者認為家長最好是陪伴子女收看節目,並應及時作出討論及分析。即使是資訊節目,就像文中提及的兩個養生節目,背後也反映了一些價值觀,那些追求的所謂美、健康、釋放的感覺,其實是頗為極端的方式。不要說未成年人士,就連成年人看了,也可能會蠢蠢欲動想去一試,家長實在要小心,避免子女接收不良資訊。

 


[1] 〈電視分級制度〉,維基百科,2020年10月16日,網站:https://zh.wikipedia.org/wiki/電視分級制度(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10月19日);〈電影分級制度〉,維基百科,2020年9月21日,網站:https://zh.wikipedia.org/wiki/電影分級制度(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10月19日)。

[2] 〈未能與時並進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明光社,2018年9月24日,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未能與時並進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10月19日)。

[3] 〈如何在Apple TV Plus上使用家長控制 - 如何 - 2020〉,COMPUTERSM關於科技,2019年,網站:https://cn.computersm.com/how-use-parental-controls-apple-tv-plus(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10月19日)。

媒體解碼

2020生命倫理對談 漂一本有聲好書

23/10/2020

當我們說人人都是記者時,傳統記者、網媒記者及公民記者到底有沒有分別?報業的營運愈來愈艱難,它們究竟有何出路?《媒體解碼:時事背後》集結香港五大資深傳媒人蘇鑰機、陳韜文、李立峯、楊志剛及陳智傑的文章,為大家解讀正在發生的媒體事件、現象。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郭卓靈以豐富的插圖為大家介紹《媒體解碼》的第一部份——性質功能。關心香港傳媒的朋友,值得一看這短片。

收看「媒體解碼」短片,按此進入

投訴文化下的寒蟬效應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27/07/2020

國安法出台後,怕自己出事的人走的走,擔憂自己寫的東西有問題的人暫時擱筆停寫,甚至有人暫時離開敏感的工作和崗位。但在國安法之前,更多人近月受著長期的投訴文化影響,部份更出現寒蟬效應,令人擔心。

在傳媒行業,行內的規則一向只求澄清事實,不會對記者、報館寫作的立場有任何投訴。因著新聞自由,大部份被傳媒報道的對象,例如政府、公司、機構等等,大都明白傳媒是監察社會的第四權,有責任求證求真。傳媒也會力求公平給予眾人回應的空間。不過近年就有新風氣,事無大小,只要該報或電子傳媒的寫作立場,與某政治集團所相信的有所不同,大家就會投訴、攻擊、指責,嚴重起來甚至會去抗議,要求傳媒道歉。傳媒走在浪尖上,雖見慣風浪,但有時也會選擇性低調地妥協。

不過近月這股投訴之風,幾乎遍及每個界別,例如學生的中文閱讀理解教材,寫了一句「警察打人」就遭人投訴指罵,常識課本寫英國佔領香港,同樣遭人投訴。在學界,有人更動員家長檢查孩子的工作紙等校內編寫的功課內容,有沒有「越軌」行為,動輒興師問責,要查找老師們的不足,甚至要求校方辭退「問題教師」云云。

於是,在新學年,已有不少人發現,部份出版的教學材料,特別是曾被投訴的出版社的教學材料,例如是補充練習、學習材料等,大量改編內容,例如文章若出現一些有爭議的政治人物(例如黃之鋒)彷彿已經是「死罪」,沒想到連作人物描寫,新版本的書也要刪去馬雲、林夕等,改為一些說出來許多人也不知道是誰的人物。被投訴之後,人心虛怯得連是其是非其非的能力也隨之失去,令人惋惜。

香港本來是一個特別多元、包容、華洋雜處、海納百川的國際城巿,若今日我們不堅持自己認為沒有問題的事,他日我們就會被這些不斷由自己想像出來的紅線,限制我們的日常生活。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27-7-2020

香港性罪行檢討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7/03/2020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XII部列出本港的性罪行及相關的罪行,但當中有些條文已不合時宜,甚至出現不少漏洞。2006年,律政司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要求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檢討香港關乎性罪行及相關罪行的法律,法改會遂於同年成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就性罪行法例進行研究及提出改革建議,委員會至今一共發表了三份諮詢文件及四份報告書,[1] 而第四份報告書《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在去年12月初發表。本文將分析一些現有性罪行的不足與漏洞、法改會的建議,以及明光社的回應。

強姦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3)條規定,任何男子——
(a)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
(b)   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即屬強姦。

根據現時香港法例,任何男子未經女子同意而與她性交,即屬強姦,而只有男性才會觸犯強姦罪,亦只有女性才能成為強姦案的受害人。法例上性交亦只限於男性將陰莖插入女性陰道的行為,因此女子未經男子同意而與他性交並不構成強姦。而如果以陰莖插入受害人的口腔或肛門,又或以身體其他部份或其他物件插入受害人的陰道,亦不構成強姦,只能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猥褻侵犯罪,亦即非禮來作出檢控。

法改會指出「強姦」一詞帶有對女性的負面標籤,因此建議棄用「強姦」一詞,並認為該項罪行應命名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而罪行的範圍,除了涵蓋現時的強姦罪,法改會建議應包括其他插入式的性侵犯行為。

本社認同新的法例需涵蓋其他插入方式的性侵犯,但卻認為需保留現有強姦罪的名稱。雖然「強姦」一詞對受害人帶來壓力,但現時法庭已有機制保護受害者的私隱,本社擔心新的名稱將含糊了罪行的嚴重性,減低公眾對有關行為的厭惡感。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規定,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2]

香港合法性交年齡是16歲,就算雙方自願,只要女方未滿16歲就是非法性交,而只有男性才會觸犯此法例,16歲以下男童亦不受此法例保護。

與16歲以下兒童性交,可能會導致以下三種情況出現:

  1. 16歲或以上男性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男性觸犯此法例。
  2. 16歲或以上女性與16歲以下男童性交,沒有人觸犯此法例,而該女性可被控猥褻侵犯罪。[3]
  3. 16歲以下的男童和16歲以下女童性交,就算是女童主動提出性交要求,觸犯此法例的仍然是男童。雖然男童未滿16歲,與他性交會觸犯猥褻侵犯罪,但現實卻絕少會檢控女童。

用今天男女平等的觀點來看,此法例可能會被視為性別歧視。法改會以「無分性別」的原則,建議將上述法例改為「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4] 有關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人士之間經同意下進行的所有涉及性的行為,法改會雖建議將有關行為訂為刑事罪行,但控方可行使檢控酌情權以決定是否適宜對個別案件提出控告。

本社認為法改會的建議有助保護16歲以下男童和女童,但在有關建議下,16歲以下兒童之間經同意下發生的性行為,雙方都要負上刑責。在未成年人士發生性行為的事件上,主動報警的往往是當事人或其家長,本社憂慮建議令當事人或其家長為了避免自己或其子女惹官非而拒絕報警,使法例無法發揮其功效。本社認同控方可行使檢控酌情權以決定是否提出控告,但如何行使有關酌情權但仍維持法例的阻嚇性,卻需再三研究。

偷拍

現時香港並沒有專門針對偷拍的法例,過去主要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來作檢控,但終審法院在2019年小學試題外洩案中指出,「取用」一詞是指「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電腦」,[5] 因此使用自己的電腦或智能手機犯案,並不屬於該條例所涵蓋的範圍,這亦令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不受法例監管,導致出現法律真空的情況。

法改會建議訂立「窺淫罪」,任何人為了得到性滿足,在未得對方同意下觀察或視像記錄對方的私人行為,就會觸犯窺淫罪。私人行為是指,任何人在下列情況下,即屬於進行私人行為:

身處在可被人合理地期望能提供私隱的地方,而且――
(a)    該人當時暴露其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或只穿著內衣遮蓋上述部位,
(b)   該人正在使用廁所,或
(c)    該人正在進行性行為,而該種行為通常是不會公開進行的。

因窺淫罪只能應用在可被人合理地期望能提供私隱的地方,所以法改會同時建議訂立「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任何人為了得到性滿足或使對方感到受侮辱、驚恐或困擾,在未得對方同意下觀察或以影像記錄對方的生殖器官或臀部(不論是暴露或是以內衣遮蓋),或遮蓋對方生殖器官或臀部的內衣,就會觸犯「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

本社同意法改會建議以上兩條有關偷拍的罪行,以堵塞現有法律真空的情況,不過本社認為無論目的是為了甚麼,在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就應該訂有關行為屬不合法,以杜絕為了得到金錢回報等目的而進行偷拍行為。而對於為了得到性滿足而作出的未經同意的拍攝裙底行為應該列為性罪行,並記錄在《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以保護兒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避免他們遭到性侵犯。

除以上的性罪行外,法改會還提出了眾多的修訂建議,但這不代表政府必定會採納相關的建議並訂立有關的法例。法改會自2006年進行性罪行檢討工作至今,政府只接受了法改會提出的兩項建議:設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和廢除「未滿14歲男童無能力性交等的推定」的法例。在眾多建議中,「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均有立法的迫切性,故此本社促請政府盡快訂立有關法例,還市民一個安全的生活空間。


 

[1] 〈進行中的研究:性罪行檢討〉,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網站:https://www.hkreform.gov.hk/tc/projects/sex_off.htm(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2月14日)。

[2] 除了第124條「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之外,香港法例還有一條「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若觸犯有關罪行,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3] 香港法例中的猥褻侵犯罪列明,未滿16歲的人士在法律上不能同意進行構成猥褻侵犯的行為。

[4] 法改會同時也建議訂立新罪行「對13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

[5] 〈協和小學女教師涉洩試題案 律政司終極敗訴〉,《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2019年4月4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317463/(最後參閱日期:2020年2月14日)。

表達意見的界線 談談記者的工作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13/01/2020

近月社會抗爭運動中,記者與政府官員關係可謂跌破冰點,官員開記者會只說自己想說的話,無視記者提問,記者需再三請官員回應,甚至質問官員,更出現記者用抗爭形式表達意見的情況,官員則以避答或取消記者會來回應。記者原本第四權的角色不斷被沖淡的同時,巿民亦漸漸發現官員的霸道,同時令人思考記者與官員的關係,以及我們應如何看新聞事件。

記者作為官民溝通的非官方渠道,本來就是將巿民意見,透過提問方式要求官員回應。記者和新聞機構只是一個代言人,當官員回應有關提問之後,記者透過文字、聲音或影像將之轉達給巿民,這本來就是新聞最重要的功能之一。

政府官員,由於有權決定記者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因此亦掌握了所有事情在甚麼時候發生的話語權,因為只有他們肯說話,政策才會有機會推展,而且工作是在公眾知情下進行,傳媒才有機會向官員提問。所以,只要政府願意開誠佈公,傳媒大多數情況都相信政府提供的資訊,並會將之傳遞。在太平盛世的日子,除非傳媒機構自己找到獨家材料,否則報道官方記者會的內容,本來就容易淪為官方喉舌,單向傳話給巿民;而為了作平衡報道,傳媒最多會找一個與政府意見不同的學者或壓力團體回應,這已經是非常不錯。

不過,政府如要傳媒報道官方的觀點,必定有一個前設,就是政府開記者會時準備充足,回答時合情合理,也能照顧不同意見的提問,但這幾個月的記者會中,官方發言往往只是自說自話,而沒有任何實質資料和證據。部份警方記者會所提供的所謂資料證據,往往只是一面之詞,有的甚至不能自圓其說,當傳媒要求官方進一步澄清時,政府官員往往無言以對,只能以官腔(line to take)回應,答案有如人肉錄音機,傳媒和公眾當然不會輕易收貨。

不收貨是一件事,但記者用甚麼用行動來回應,卻是另一件事。持續半年的警民衝突事件中,大量警察與記者在前線既有誤會,亦有衝突,加上事態發展之戲劇性,以及部份官員的過火言論,在在挑起記者的情緒。先有官員深夜召開記者會但只以官腔應對,最後弄得記者問她會否「落地獄」;之後有記者在記者會中咄咄逼人,要求警方和官員回應巿民和抗爭者的質疑,甚至後期記者互相「合作」,有記者著官員先回答某台的問題,因為官員的回答沒有正面回應等等;同時,因著有記者在採訪抗爭的現場被警方無禮、不尊重,甚至粗暴的對待,記者和記者群體多次以不同方式在警察例行記者會上,表達對警方使用暴力的不滿。

及後政府當局不但沒有回應相關的質問,更質疑部份傳媒散佈謠言、沒有報道真相、甚至扭曲事實。事件同時也引來新聞界批評,認為政府在記者會未有澄清事實,反倒過來批評傳媒,做法令人反感。

記者應以一個第三者的角度,冷靜地處理不同消息來源的資訊,政府當然也只是其中一個消息來源。理論上大家應該比較相信政府所提供的資料是準確的,但如果事與願違,記者只能從不同方向尋找事實。例如在2003年非典型肺炎爆發期間,政府最初不願意公佈哪些大廈有人患病,令全城都在擔憂,於是有人透過互聯網尋找疑似有受感染人士的大廈,列出名單,傳媒亦有相關報道,及至最後淘大花園爆發大規模感染,政府才選擇公佈有關資訊。可見傳媒有責任要「打爛砂盆問到篤」般要求官員提供資料或澄清,這是記者的天職。

記者同時也有責任去查找政府的不足。傳媒作為第四權,政府開記者會理應預料記者不一定會按政府的議題去提問,因為傳媒不是官員的傳聲筒。當然,我們亦不認為記者應該指罵官員,當記者指出政府的問題,官員應該有足夠的準備和氣度去回應不同角度和深入的提問、甚至指責。同時,巿民也不用因為記者問了關鍵的問題,就將記者捧成人民英雄,事實上這只是他的職責所在。

因為記者要冷靜處理資訊,並在記者會中盡量請官員回應,以查找不足。是故專業的記者在記者會中應能控制自己的情緒,並要相信讀者、觀眾的眼睛是雪亮的,看到官員的回應就能分辨當中真假,毋須記者代勞。相反,記者若有自己的意見想表達,可以透過其他場合,甚至自己開一個記者會,將自己的意見好好表達。在使用公權力的場景中,嘗試去表達自己或者自身群體的想法或者意見,始終有商榷的餘地,記者應盡量專業地保持客觀中立,這是比較好的做法,因為記者不應成為記者會的主角。

 

部份記者官員衝突的事件

日期

記者做法

官員回應

2019年7月2日

記者在半夜記者會問特首林鄭月娥:「你成日話天堂留咗個位畀你,而家你點樣對得住個三個受害者,個三個自殺嘅人嘅家屬呢?同埋你仲覺唔覺得自己喺天堂有個位,會唔會落地獄呢?」

避答

2019年7月22日

記者會中,港台記者追問林鄭721元朗襲擊事件當晚是否「官警黑合演的大龍鳯」,又叫林鄭「講人話」。

避答

2019年9月9日

香港記者協會和攝影記者協會發起聯合行動,呼籲出席警方例行記者會的記者穿戴防護裝備,並在記者會開始前,記協代表宣讀聯合聲明。

代表在警方高層面前宣讀聲明,之後記者會繼續。

2019年11月4日

六名記者分別戴上貼有「查」、「警」、「暴」、「止」、「警」、「謊」的頭盔,出席警方例行記者會。

事件擾攘20分鐘,警方最後取消記者會,改為網上直播。

小心媒體「明目張膽」作選舉宣傳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28/11/2019

有不少報道指出,網媒《香港01》在區議會選舉前夕,以評論編輯室名義上載了兩篇文章:〈甚麼人不符合出任區議員應有的品格和德行〉及〈政治素人空降區選 讓他們鍛煉多四年〉,並於文章中表列了19人的「香港01不支持候選人名單」,[1] 及184人的「香港01不支持空降素人名單(1-5)」。[2]

而文章更引起了《香港01》內部一群編採人員發出了實名聯署聲明,[3] 指評論沒列出「不支持」原因,有欠公允,有失專業,不符社會對大眾媒體的期望,文章亦不能反映及代表編採人員的意見。

《香港01》刊出的兩篇文章,可能涉嫌違反選舉管理委員會公佈的《區議會選舉指引》(第十章《競選廣播、傳媒報道及選舉論壇》中所指出的「公平及平等對待的原則」,以確保「各候選人有公平及平等機會獲得報道」及「不會優待或虧待任何候選人」),[4] 以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5] 另外,更有大律師認為文章涉嫌犯規,選舉管理委員會和廉政公署都應該跟進,請媒體提供合理理由,為其「涉嫌發佈關於候選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作免責辯護。[6]

另外,有些紙媒其實也有為黨派或立場努力宣傳,如在報紙A1頁大字標題寫上「踢走保皇黨」、[7] 中間連頁刊出「民主派推薦候選人名單」(A10、A11頁並沒列明是否競選廣告)、〈民主派推薦候選人名單〉(網上版);[8] 又或將報紙設計成選舉特刊,將建制派「告急」候選人名單及推薦、給讚等內容列出。[9]

細閱內容,對於報章支持的立場的候選人當然「有讚冇彈」,而對同區其他候選人則只是一句輕輕帶過,各候選人是否「有公平及平等機會獲得報道」,相信大家心中有數。

不少香港的媒體都有自己的立場並在不同程度影響其報道手法,作為讀者了解各媒體的立場和常用手法,有助我們懂得如何判斷其內容的參考價值,不會輕易被別人誤導,而在投票前應多參考幾個不同立場媒體的報道,做多點功課,客觀地看參選人以往的經驗和政績,以及曾為地區做過的服務,從而選出心目中較理想的一位,或認定自己最不值得支持的候選人都是重要的。


 

[1] 評論編輯室:〈甚麼人不符合出任區議員應有的品格和德行〉,《香港01》,2019年11月23日,網站:https://www.hk01.com/01%E8%A7%80%E9%BB%9E/401807/%E4%BB%80%E9%BA%BC%E4%BA%BA%E4%B8%8D%E7%AC%A6%E5%90%88%E5%87%BA%E4%BB%BB%E5%8D%80%E8%AD%B0%E5%93%A1%E6%87%89%E6%9C%89%E7%9A%84%E5%93%81%E6%A0%BC%E5%92%8C%E5%BE%B7%E8%A1%8C(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1月27日)。

[2] 評論編輯室:〈政治素人空降區選 讓他們鍛煉多四年〉,《香港01》,2019年11月23日。

https://www.hk01.com/01%E8%A7%80%E9%BB%9E/401780/%E6%94%BF%E6%B2%BB%E7%B4%A0%E4%BA%BA%E7%A9%BA%E9%99%8D%E5%8D%80%E9%81%B8-%E8%AE%93%E4%BB%96%E5%80%91%E9%8D%9B%E7%85%89%E5%A4%9A%E5%9B%9B%E5%B9%B4(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1月27日)。

[3] 〈一群《香港01》編採人員聲明:公司區選前發不支持名單欠公允,或違反選舉條例〉,《立場新聞》,2019年11月24日,網站: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4%B8%80%E7%BE%A4-%E9%A6%99%E6%B8%AF01-%E7%B7%A8%E6%8E%A1%E4%BA%BA%E5%93%A1%E5%B0%B1%E5%85%AC%E5%8F%B8%E5%85%A9%E7%AF%87%E8%A9%95%E8%AB%96%E4%B9%8B%E8%81%B2%E6%98%8E/(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1月27日);〈一群《香港01》編採人員就公司兩篇評論之聲明〉,獨立媒體,2019年11月24日,網站: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68894(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1月27日)。

[4] 〈第十章:競選廣播、傳媒報道及選舉論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選舉管理委員會,2019年9月6日,網站:https://www.eac.hk/pdf/distco/2019dc/guideline/ch/dc_ch10.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1月27日)。

[6] 〈區選2019:《香港01》發不支持候選人名單涉違選舉例〉,《東網》,2019年11月24日,網站: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1124/bkn-20191124204827749-1124_00822_001.html(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1月27日)。

[7] 〈11.24兄弟爬山和你投 年輕選民蓄勢待發 踢走保皇黨〉,《蘋果日報》,2019年11月23日,網站: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20191123/SVUNABVYNIYDLA5F4ENMGOCKQA/(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1月27日),刊於印刷版A1。

[8] 〈民主派推薦候選人名單〉,《蘋果日報》,2019年11月24日,A10、A11;〈民主派推薦候選人名單〉,《蘋果日報》,2019年11月24日,網站: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20191124/TROL7CKMEDSIBDY7KVAOSP7PMA/(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1月27日),刊於印刷版A10。

[9] 〈建制派全線告急 靠你一票救港〉,《文匯報》,2019年11月24日,網站: http://pdf.wenweipo.com/2019/11/24/a01-24-1124.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1月27日),刊於印刷版A1、A24;〈實幹候選人只差你一票〉,《文匯報》,2019年11月24日,網站:http://pdf.wenweipo.com/2019/11/24/a02-23-1124.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1月27日),刊於印刷版A2、A23;〈建制派選情極危急 拯救香港靠你一票〉,《大公報》,2019年11月24日,網站:http://paper.takungpao.com/resfile/PDF/20191124/PDF/a5_screen.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11月27日),刊於印刷版A5。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28-11-2019

抗爭新聞系列:拍還是不拍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20/11/2019

早前一群抗爭者被警察圍困在香港理工大學,當中有傳媒於晚上拍到片段,發現有抗爭者在天橋上游繩,之後由電單車接應載走,據說大約有100位抗爭者成功逃脫,部份則被警察發現後在前面路段放催淚彈追截,最終被捕,這個逃亡路線被傳媒曝光後,抗爭者被迫回到校園再找其他路線突圍。

事後有網民批評,記者不應即時報道所拍攝到的逃生路線,應該在事後才報道,因為不少抗爭者最終因為傳媒太早將位置曝光而未能逃脫。問題是:記者應該因為他們在逃亡,明知報道出來可能有助警察追捕而不拍攝嗎?

換一個角度問,如果記者見到多架警車從警署中出來,駛往某一個方向,甚至見到有直升機同時向同一方向行駛,其他人可以因為不應該披露警方部署為名,而要求記者不准即時報道所見到的情況嗎?

答案很明顯,記者是負責以客觀、公正、持平的態度,不偏不倚地以第一現場的視點報道新聞,因為公平公正,記者本來就應該拍攝自己在現場所看到的情況。任何要求記者不要拍、不要報的人,某個程度上,都是在干預新聞自由。同樣道理,記者在抗爭期間,一些示威者在禁蒙面法生效之後,自己雖然沒有蒙面,卻強硬要求記者不可以拍攝自己的樣貌,因為怕被點相、篤灰(告密),其實這個要求同樣是不合理的。一般來說,除非即時報道會導致一些人的生命受到即時危險,例如脅持人質或擄人勒索的案件,否則應否即時轉播是新聞價值的考慮,而不是考慮任何一方個人的利益或意願。

在此必須強調,不要阻礙記者拍攝這要求,不單套用在抗爭者身上,也套用在政權、警方身上。其實,警方對記者的不禮貌和阻礙記者拍攝的情況,比起抗爭者更嚴重。警方亦也不應該要求記者去一個無法清楚看到實際情況的「示威區」或「記者區」拍攝。警方其實有責任協助新聞界採訪他們的執法過程,因為有了記者在第三者的角度去拍攝整個執法過程,社會才會相信他們是公正執法,若處處設防阻礙甚至驅逐記者,令記者不能做合法採訪,拍不到應該要拍的,不但令警察和記者關係惡化,亦會令警民的衝突和矛盾更加嚴重。

記者,尤其是正式的記者,其天職就是採訪,或者你以為他們總是在監視著你,但實際上他們亦是在保護你,不能夠輸打贏要。當然,市民大眾亦期望所有記者,無論如何也要專業地做新聞工作,盡力地將他們所見所聞拍下、寫下,各界請盡力配合。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20-11-2019

有需要用血淋淋的大相嗎?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18/10/2019

民陣召集人再被襲擊,《蘋果日報》以頭版上半版無格仔刊登〈岑子杰再遇襲重傷〉,封面大相血淋淋。同一宗新聞,同一張相,《東方日報》和《明報》則放在內版處理,《東方日報》將相片血淋淋之處打格,《明報》則將相片縮得較細,至於《am730》同樣放在頭版,但只放在角落位置,並選用了另一張相對較廣角的圖片刊登。

反送中抗爭至今已超過100日,當中大大小小的衝突,我們見到報章在每次抗爭後都有大量血流如注的圖片。有精神科醫生坦言因為事情本身十分暴力,所以呼籲巿民如果感到不適應該停看有關新聞。

我們也不禁問,如此血腥的大特寫,是否有必要放在A1版?而且是一張相佔了頭版的上半版。需知道如此排版放在報攤和便利店的櫥窗中,就是將暴力活現在貨架上,男女老幼無可避免地要直視暴力後傷者的模樣。

以往新聞從業員,特別是突發記者,容易拍到兇案現場,他們甚至比警察更早到,拍到第一手圖片,但因為圖片特別血腥,往往會打格、或將血液的顏色刷掉,或者將圖片縮小,減少恐怖的感覺。不過今日的傳媒卻可以振振有詞地說,相片本身早就在互聯網傳來傳去了,翌日才出的那種震撼感早就退卻,部份人甚至認為這種令人氣憤的事,就是要用這些圖片才能表達出來。

如果純粹以暴力程度來說,近月的示威者和警察的暴力已不斷升級,傳媒有責任做好守門員的角色把關。我們可以體諒部份網絡直播的片段,在直播當時較難去控制畫面中暴力的呈現方式,但作為之後才報道的電子和文字媒體,理應在轉載這些訊息時,小心考慮畫面。現在不論任何立場的傳媒,也有過份、甚至片面強調另一方暴力行為的情況。傳媒帶有強烈立場的報道,容易令讀者也因此而情緒激動起來。

傳媒是第四權,是用來監察政府,而不是用來賣弄血色腥的,事實上報章有很多方法和角度去描繪事件,應照顧未成年或情緒容易受影響的市民,減少他們在毫無心理準備下看到有關情境的機會。而更重要的是亦有人質疑這是否遊行和選舉前的恐嚇,傳媒應盡量避免影響選舉的公平和公正。只有傳媒用冷靜而非煽情的方法去處理這類新聞,才能還我們一個冷靜和理性的社會。

(岑子杰將代表社民連參選沙田瀝源選區的區議會選舉,同區候選人包括公民力量的黃宇翰。)

 

如何牧養愛投訴教會的人……我有話說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通識教育及流行文化)
29/05/2019

在買賣或提供服務時,不少人動輒投訴,有的人甚至為了爭取更多「著數」而投訴,成為了討價還價的渠道。投訴,彷彿成為一種生活技能,但若在教會中運用這種「技能」,可以嗎?教會可以有「投訴機制」嗎?教會怎樣面對喜愛用投訴來表達需要的人呢?傳媒人春麗、觸動輔導中心程翠雲和筆者,在4月23日,就此議題與約30名教牧、團契導師分享如何牧養愛投訴教會的人。

對教會的投訴,大致可分三類,第一類是投訴教會的一些活動和安排,例如崇拜沒有敬拜隊,團契的節目太單調,講道的內容空泛等等。這類投訴相對較易處理,因為所討論的大體上都有事件作為根據,容易聚焦和處理。教會就不同的活動內容,如果已經有一定的框架,可以跟投訴人解釋框架的理念,如果對方提出的一些意見是合理又能改善活動,確實可以接受他的意見。但如果為了其他肢體的需要,或從牧養角度考慮,而不能依投訴人的意見作出改變,這就需要向他解釋,或者可以在一些全堂性的會議中提出,看看有沒有改變空間。

第二類投訴是與關係有關。大家總會期望教會是愛的群體,但要成為愛的群體的確不容易,因為總有些人可能因為不同肢體的說話、動作、表達等而受到傷害,牧者一旦接觸到肢體的傷口,往往要小心處理。既要讓他自己知道教會的確是個不完全的群體,所以肢體間的表達未必如他所預期的,同時又要表達教會的肢體也有盡力與他同行。這種針對關係的投訴不易處理,特別如果是因為在不同的場合,例如在網絡即時通訊工具中爭吵鬧翻,就更難處理。面對這種投訴,要有耐心,同時要讓雙方明白該如何處理衝突。

最後一類投訴是針對權威而提出的挑戰。有時肢體的投訴不是針對事,也不是針對關係,而是針對人,特別是牧者的權威。出現這種情況不一定就等於是牧者的錯,更多時可能是肢體以往的經歷,令他容易對牧者產生負面的情緒。遇上這類情況首先要了解肢體的需要,即使他的投訴用了非理性的方式去表達,也要忍耐。

以上三類只是一個很粗略的分類,除了了解投訴的內容和動機外,其實更重要的是面對自己。不少人以為面對投訴時,只要動之以情、說之以理就能解決,但現實是不少事情往往無法輕易解決。處理投訴的人,需要了解自己的限制,有些事情即使盡了力也可能是無力改變的,不要以為自己是神人,可以解決所有問題,過程中也不宜過份自責。在不同的投訴中,萬一自身能力不足以解決,首先不要太自責,如有需要,可以向外尋求協助。

另外,從教會的角度來看,我們更看重的應該是教會設立的目的,就是一群上帝揀選,蒙恩的罪人,在一同走窄路的過程中,互相建立和扶持的群體,但世俗的投訴文化卻是消費主義下的副產品,當中強調的是商人和消費者的關係、消費者的權益,以及兩者更多的消費活動。將這兩種不同的文化和思想框架放在一起,明顯會有衝突。

最後,有很多人問道,不少人因為在教會遇到很多問題,投訴不果最後離開教會,他應該怎麼辦?我們建議他認真找一個適合自己的信徒群體,畢竟基督徒是應該在一起的,至於是哪一種群體,我們鼓勵肢體在選擇的過程中,同時認識自己的需要,以致減少錯配的情況。

家庭成員的身體界線

熊嘉敏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5/03/2019

社會各對家成員之間有關性罪行的新聞,例如哥哥非禮妹妹、父親強姦親女或父親與智障親女「模擬性交」等,均極度反感和難以理解,這類事件為社會所不容。有受害者精神大受打擊,甚至視入住精神病院宿舍為解脫[1] 復原之路漫長有曾幫助性侵受害人的社工指,家庭內的兒童性侵比起其他性侵有更大的隱蔽性,亦較難處理,受害者往往長大一點才知道不妥並首次作出反抗。[2] 這些案件讓我們看到,當家庭成員間應有的身體界線被瓦解,傷害也會隨之而來。

家庭成員應有的道德界線

其實,家庭成員之間應確立清晰的身體和情感界線,以下幾點值得留意:

  1. 幸福的家庭成員關係必須合乎道德倫理,以社會所接受為基礎
  2. 家庭成員的身份和情感界線是與生俱來,固定不變,不論是出於自願或強迫,某家庭成員的身份不會因為他的離開,改由其他家庭成員代替,例如父母之間的男女之情,絕不會因為母親離開而由女兒代替
  3. 任何形式的性接觸只限於父母之間,包括身體上的性接觸(如性交、口交、愛撫等)和思想上的性接觸(如性幻想)
  4. 除父母以外,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絕無空間發展男女之情,更遑論情慾,無論是在身體或思想上,例如兄妹之間,即使彼此覺得極其投契,均只屬兄妹之情
  5. 父母應尊重子女身體的獨立性,不能出於權威或溺愛而任意觸摸;子女也應明白合宜的身體界線,這有助維繫安全和健康的家庭關係
  6. 儘早安排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分床睡覺,並遵守睡覺守則,包括睡覺期間不可隨便進入別人房間及上別人的床
  7. 為免產生誤會,可透過說讚賞的話、禮物有質素的陪伴和服務行動,來表達對親人的愛[3]

甚麼是合宜的身體接觸

根據《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刊》(PNAS)發表有關身體接觸的研究顯示,人際關係中,即使親密如父母與子女,或兄弟姊妹之間,有些身體界線是不能逾越,否則會令對方感到不安和反感。[4] 參考Desmond Morris的「親密關係12階段」表,[5] 家庭成員可檢視彼此接觸的狀況,並一起訂立合宜的身體界線。本文把親密關係的12個階段劃分為三個類別:

第一類的接觸:適用於任何家庭成員,有關接觸以溝通為重點,包括眼望身體,互相注視,聲音傳達。

第二類的接觸:以雙方感到舒服自在為原則,包括吻臉、牽手、搭膊頭、甚至擁抱。父母為防止年幼子女走失,在路上拖著子女的手是有需要的,若子女長大後仍願意與父母牽手也是一件美事。不過,若任何一方對這些接觸感到不舒服,可改以輕拍膊頭和拍拍手背來表達關心。

第三類的接觸:僅限父母之間。此類接觸為表達男女之情,容易激發性慾,不應在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發生,例如接吻、偷窺對方裸體、以手接觸及撫摸敏感部位(如胸部及性器官)皆極不恰當,至於性交更是嚴重罪行。

父母必須以身作則

法官陳慶偉在審理一宗父親多次強姦女兒的案件時,嚴正指出父親的天職是愛錫、保護子女,令子女不用受到不必要的傷害。[6] 高院暫委法官陳仲衡在審理一宗父親強姦13歲女兒的案件時,曾嚴斥被告妻子,指她為丈夫所撰的求情信中只關心家庭經濟問題,多於女兒福祉。[7] 可見社會人士普合理地期望父母首要責任是子女,維護親子間的信任,以免他們受到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這遠高於經濟考慮。因此父母應以身作則,遵守合宜的身體界線。

幸福的家庭是藉由家庭成員共同努力,互相尊重而建立,故此毋須任何成員犧個人尊嚴或付出身體去維繫。家庭成員透過合宜的身體接去表雙方均會覺得安全和舒服。相反,若是於權威或出於恐懼,這些接便不是愛的表現。當不幸事件發生了,也許有人覺得難以面對而選擇沉默,有人則默默承受來維繫家庭完整。但傷痛既已出現,惟有儘早舉報侵犯者,惡行才能止住。侵犯者若能透過輔導改過自身,便能以尊重的心修補家庭關係。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啞忍只會帶來更大的悲劇。

由關注婦女權益的團體與大學聯合進行的「法庭內望:從法官的總結詞看強姦案件的審判與迷思」研究,研究團隊提及,在女童長期遭家人性侵犯的個案中,受害人雖與家人同住,但卻沒有受到保護,往往要待學校或警方介入,甚至由受害人長大後自行報警,性侵害才能停止,因此研究團隊在報告中建議:「其他同住家人沒有阻止侵犯行為,等同容讓性罪行發生,因此應該考慮要『容讓兒童受性侵害而又沒有阻止的成年人』負上法律責任」。家庭成員或許因各種限制未有伸出援手,導致社區內潛伏隱藏個案,社會各界應積極考慮此建議的可行性,更有效地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的傷害。[8]

 

(本文原載於第125期〔2019年3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父非禮女兒舌舔敏感部位 判囚26個月 官斥視女兒為泄慾工具〉,《明報》,2017年3月13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170313/s00001/1489381402407/父非禮女兒舌舔敏感部位-判囚26個月-官斥視女兒為泄慾工具(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2] 余婉蘭:〈【不察覺的陰影】被父性侵 長大後混亂迷失:男仔想要就迎合他〉,《香港01》,2017年12月13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知性女生/129893/不察覺的陰影-被父性侵-長大後混亂迷失-男仔想要就迎合他(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3] Gary Chapman, The Five Love Languages: How to Express Heartfelt Commitment to Your Mate (Chicago: Northfield Publishing, 1995); “The Five Love Languages,”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21, 2022, https://en.wikipedia.org/wiki/The_Five_Love_Languages.

[4] Juulia T. Suvilehto et al., “Topography of social touching depends on emotional bonds between humans,” PNAS 112, no. 45 (November, 2015): 13811–13816, https://doi.org/10.1073/pnas.1519231112.

[5] Desmond Morris, Intimate Behaviour: A Zoologist's Classic Study of Human Intimacy (New York; Tokyo; London: Kodansha International, 1997);Jenny Hansen, “The 12 Stages of Physical Intimacy – What Are They?” SOCIAL AUSTIN(以上網上資料已遭移除);蔡宜倩:〈為自己做個美好決定 兩性交往的健康界線〉,基督教今日報,2014年9月5日,網站:https://cdn-news.org/News.aspx?EntityID=News&PK=0000000000652e597d114dfac38a334d9499dedea8ddc2a6(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6] 〈七旬保安三度姦親女判監18年 官斥違反倫理令人極反感〉,巴士的報,2018年12月4日,網站:https://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3707477-七旬父三次強姦親女判監18年-官斥違反倫理令人極(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7] 〈子面前姦13歲女獸父囚10年半〉,《東方日報》,2017年8月23日,網站: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70823/00176_040.html(最後參閱日期:2022年10月11日)。

[8] 吳惠貞、梁麗儀:《法庭內望:從法官的總結詞看強姦案件的審判與迷思研究報告》(香港: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2007),頁58。

再思處理自殺新聞的原則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21/06/2018

對於近日發生的屯門三屍慘劇,筆者深感哀痛。對於有部份報道將三名死者的樣貌公開,並使用「女疑兇」一詞去描述懷疑自殺的那位女死者,並將事件定性因為她飽受濕疹困擾才導致慘劇發生,筆者感到這種做法並不恰當。

香港大學香港賽馬會防止自殺研究中心以往曾於2004年出版過一冊《探討傳媒對自殺的影響:自殺新聞報導建議》,[1] 由於新媒體的變化,他們於2015重新出版一本名為《自殺新聞報導及網絡信息發布實用手冊》,[2] 為傳媒工作者處理有關自殺的新聞或訊息時,提供一些指引。

以下是一些在手冊裡曾提及的原則及建議,在今次事件上,是值得媒體再次注意的:

1)保障私隱及顧及高危人士潛在危險:傳媒工作者在報道時應盡力減少造成傷害的可能性,要尊重自殺事主及家人的私隱,避免增添他們的傷痛,避免向自殺死者所屬的群體(包括網上群組)、居住的地方貼標籤,造成污名化,令他們承受重的心理壓力。[3]

2)在選題與編輯方面:除非涉及公眾利益或重大公眾關注的事件,避免將自殺新聞刊於頭版或傳媒網站首頁,盡量避免使用特大字體標題;另外,亦應避免自殺方法或單一自殺原因放在標題上。[4]

3報道內容方面:避免詳述自殺方式、過程,及如何獲取自殺工具之細節;避免將自殺原因簡單化。[5]

4)圖片及影像:因為受眾廣泛,避免刊登自殺者相片,如涉及公共利益而需要使用相片,宜採用「打格仔」方式淡化;避免標籤自殺地點為自殺熱點;避免以設計圖片及動畫去描述自殺方法、過程、場景(與自殺相關的設計動畫亦應避免)。[6]

5)網站方面:避免把自殺新聞列為網站首頁及推薦熱點;避免在自殺新聞之間建立相關鏈接。反之應將自殺新聞鏈接到相關防止自殺團體或精神健康服務網站。[7]

列出有關原則及建議,是因為筆者於網上看到不少報道,都未能符合前文曾提及的部份指引。為了尊重幾位死者及他們的親人、鄰舍,並減少對公眾造成負面影響,避免增加情緒不穩人士的壓力,希望媒體日後在報道有關的新聞時,可以參考報道自殺新聞的指引,並作出恰當的報道。

 

延伸閱讀:

香港大學香港賽馬會防止自殺研究中心:「與你同行WeCare」網頁,2018年,https://wecare.csrp.hku.hk/,2018年6月20日讀取。
 


[1] 梁天偉等編:《探討傳媒對自殺的影響:自殺新聞報導建議》(香港:香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香港賽馬會防止自殺研究中心,2004)。

[2] 葉兆輝等編:《自殺新聞報導及網絡信息發布實用手冊》(香港:香港大學香港賽馬會防止自殺研究中心,2015),網址:https://csrp.hku.hk/wp-content/uploads/2015/06/RecommendationsSuicideRep...(2018年6月20日讀取)。

[3] 葉兆輝等編:《自殺新聞報導及網絡信息發布實用手冊》,頁5。

[4] 葉兆輝等編:《自殺新聞報導及網絡信息發布實用手冊》,頁7。

[5] 同上。

[6] 葉兆輝等編:《自殺新聞報導及網絡信息發布實用手冊》,頁8。

[7] 同上。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21/6/2018

徘徊於自由與規管的色情資訊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9/03/2018

早前一收費電視台的成人頻道播放了一套涉及強姦內容的色情電影,被公眾人士投訴內容過分暴力及色情,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該收費電視台違反《電視節目守則》,並向它發出嚴重警告。成人台是領有牌照合法播放色情內容的頻道,不少市民認為通訊局的裁決可笑及無理。

由於收費電視台需用戶主動訂購及設有密碼裝置,政府對收費電視的規管較為寬鬆,容許持牌人在提供有效防止兒童收看的措施下設立成人頻道,但其內容仍受著《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 節目標準》的規管。按通訊局的資料,該成人電影講述一名穿著校服的少女被擄走,在露天工地被威脅脫衣及被迫性交,過程中女角不停哭泣及被施暴者恐嚇。通訊局認為該節目劇情全涉及強姦,明顯是暴力行為,暴力的真實程度超出劇情所需,對暴力行為的描繪亦屬過長及過分詳細,因此裁定節目違返《守則》要求。由此看來,該成人頻道違規的原因不止是色情內容,而是對嚴重性暴力行為的細緻描述。

香港是一個資訊自由流通的地方,色情資訊可在一定規管下自由傳遞,規管有兩方面,其一是接收對象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內容的限制,並因應不同的媒體而受到不同的法例監管,除上文所述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外,還有《電影檢查條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和《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等。

《電影檢查條例》監管所有電影院上映的電影和發行的電影光碟。凡擬公映的影片都必須先經過「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的批准,按其內容分級:第I級影片適合任何年齡人士觀看、第IIA級兒童不宜、第 IIB級青少年及兒童不宜,及只准18歲或以上人士觀看的第III級影片。第I、IIA及IIB級只屬勸諭性質,唯第III級影片的年齡限制才需強制執行。與《電視通用業務守則》一樣,第III級影片的內容也有限制,如若其內容超出可接受的範圍,必須先刪剪該等內容才可獲得上映。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規管的範圍廣闊,包括可供閱讀或觀看的任何物件、錄音、以及錄有圖像的任何影片或其他紀錄,即常見的報章、雜誌、書籍,以及互聯網。條例把物品分為三類:第I類是「非淫褻非不雅」的物品,可自由發布;第II類是「不雅」物品,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發布;第III類是「淫褻」物品,一律禁止發布。條例並不要求出版商將物品事先送檢,但出版商可主動提交物品與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類別。在互聯網發布不雅物品必須附上警告字眼及年齡宣稱,而在互聯網發布淫褻物品即屬違法。

在眾多色情資訊中,法律對兒童色情的監管是最嚴厲的,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任何人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出口、發布、管有和宣傳兒童色情物品均列為刑事罪行。[1]

綜觀以上各條條例,所有超出規範的色情資訊都被禁止發布,而一般市民最容易觸犯的就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和《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網絡充斥著各種淫褻及不雅的資訊,就如上文提及「強姦」主題就是成人電影中一個常見系列,網絡還有更多更暴力、腐敗及可厭的內容,「識途老馬」自然懂得繞過法例接觸各種被禁止的資訊。當越界成為習慣,便忘記界線的存在,將違規的行為合理化,甚至「開心SHARE」各種淫褻不雅的色情資訊,有意或無意觸犯了法例而不自知。

規管色情資訊並不是打壓言論自由的「網絡廿三條」,而是出於對人性的尊重,及保護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及兒童。政府曾於2009年及2012年進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檢討,但有關修訂的工作至今仍未見任何進展。網絡世界不時出現一些被瘋傳的裸露相片及短片,引發嚴重的網絡欺凌情況。不少學校都曾出現類似情況,有學生的裸照被傳遍整個校園,對當事人做成極大的困擾,其實分享及管有相關相片的學生亦觸犯了《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今天的青少年及兒童出生於網絡年代,色情資訊唾手可得,修訂法例有其迫切性,但法例必定跟不上科技的變遷,所以公眾教育也同樣重要,除教育公眾認識法例免墮法網之外,更要緊的是了解色情對人的傷害,學習拒絕接收和轉發色情資訊的能力,以及用同理心和人性的角度去建立對自己和他人的尊重。

 

[1] 兒童色情物品是指對兒童或被描劃為兒童的人作色情描劃的照片及影片,即明顯涉及性的行為、生殖器官、肛門範圍或女性的胸部的視像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