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佔中」直到「雨傘運動」,這一切打開了香港社運和政治的新一頁。或許,在贊成或反對佔中之前,教會與信徒更應先上一次「政治課」。[1]
政治一詞,源自希臘文πολις,[2] 至於在中文裡,「政治」一詞早見於孔子,他認為「政者,正也。」[3] 在《尚書‧畢命篇》中亦提及:「道洽政治,澤潤生民。」簡言之,政治是指符合正氣、天道和自然原則,和利及人民的管理行爲及社會運作形式。[4] 正如國父所言:「政治乃是眾人之事。」其廣義即是:政治屬於群體生活的一部份,是公民參與塑造的。狹義來說,就是參與制定政府的制度和決策了。[5]
作為基督徒,我們或許會問:耶穌參與政治嗎?要討論這個問題,我們就要認真檢視耶穌的生命故事及了解其背景。耶穌生於羅馬時代的政治和法律體制之下:耶穌是拿撒勒(在以色列北部)人,卻出生於伯利恆(在中部的耶路撒冷附近),因為羅馬政府需要統計人口,要眾人「各歸各城,報名上冊」——而猶太地既是希律王分封之地,也是直屬羅馬管轄,情況有點像1997年前(甚或日治淪陷時期)的香港殖民地。[6]
若以這角度看耶穌故事,我們就能有更多的了解。如耶穌十二門徒中,除了彼得與約翰,同時也有稅吏馬太(當時的稅吏是貪婪之徒,他替誰抽稅?他是「猶奸」嗎?)和奮銳黨西門(奮銳的原文解作「匕首」,有「革命」的意思),的確十分震撼:原來耶穌也接納持不同政見的門徒。而彼拉多聲稱耶穌是猶太人的王」,最後耶穌被群眾釘於十字架上,也算死於政治底下。
你可以說耶穌一心在於神國,但若你以為祂與政治沒有關係,就一定攪錯了。耶穌碰上政治,也超越政治:門徒中甚麼政見都有,但祂不是靠在某一邊,而是永遠在這些之上 (Above all)。政治進入耶穌的生活中,但耶穌超然地看待它。
而從信仰出發,教會應如何處理「政治」?我們時常聽到的「政教分離」又是如何?其實在基督教歷史中,政教關係的發展是多變的。就以初期教會為例,當時的羅馬政府將教會定性為非法組織有數百年之久,在「政教對立」下,造就了很多殉道者。[7] 與此同時,教會發展與教父制度的成立(如著名的奧古斯丁)確立了教權的地位;直到羅馬皇帝君士坦丁將基督教立為國教,再到後來羅馬帝國覆亡,在中世紀時代,教廷凌駕政權,是為「政教合一」。
在改教時代,除了馬丁路德在教義上的倡議,其實不少的新教宗派是帶有「政教聯盟」的特性:如加爾文在日內瓦建立的政權。
今日基督新教中的路德宗、改革宗、聖公會等,其實都是帶有「國家教會」的模式。相對而言,近代的「政教分離」雖有聖經依據(如路二十20-26: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但更源於歐美教會的傳統,尤以美國影響為甚:該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就是明文規定:「國會不得制訂關於設立國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其旨在將宗教權力和國家、政府統治權力分割。[8]
不過,我們也要知道基督教同時也有著「抗議宗」(Protestant)這屬靈傳統:參與社會事務並作出抗爭,因這本是基督教的立教基礎。當然這不等於胡亂示威抗議,但我們的信仰應時常有一種「神性的不滿足」,對自己及社會有更高的期望。[9]
在二次大戰中,曾公開反對納粹德國的神學家潘霍華說:「在邪惡面前的緘默便是邪惡。不呐喊恰恰是一種呐喊。不作為恰恰是一種作為。」而諾貝爾和平獎的得主埃利·維瑟爾(Elie Wiesel)曾這樣說:「中立從來只有助於壓迫者而非受害者,沉默永遠只會助長施虐者而非被虐者。」[10] 這些提醒都值得教會一再反思。
反思有關「公與義」的聖經基礎
約書亞走近耶利哥的時候,抬頭觀看,看見一個人站在他對面,手裡拿著拔出來的刀。約書亞走到他那裡,對他說:“你是我們的人,還是我們的仇敵呢?”那人回答:“不是的;我現在來是作耶和華軍隊的元帥。”約書亞就臉伏在地,向他下拜,對他說:“我主有甚麼事要吩咐僕人呢?”
~約書亞記五13-14《新譯本》
沒有信徒會否認耶穌是行公義的,而作為信徒群體,對於「行公義、好憐憫」(彌六8)更應該責無旁貸。只是,當信徒一談到如何「行公義」,又或是切入最近的社會議題——信徒以公民抗命的方式來對抗「不公義」的政權算不算「行公義」的時候,信徒群體便會意見紛紜,甚至出現「撕裂」的情況。
當信徒討論當代社會某些議題,並試圖引用《聖經》來支持自己的立場時,總能找到「合乎己用」的經文。支持社會行動或公民抗命的人士,可能會從舊約的經文入手,引用先知的說話,認為「學習行善,尋求公平,指責殘暴的人,替孤兒伸冤,為寡婦辨屈。」 (賽一17《新譯本》)。而反對社會行動的人則較喜愛引用新約。他們會指出耶穌教人「愛人如己」,而面對迫害時,又如等待宰的羔羊,沉默不語,為信徒闡揚甚麼是「寬恕與和平的生命」。[11] 也有一些人會引用保羅順服掌權的言論(羅十三1-4),堅持信徒要無條件地順服在上位的政治領袖。
誠然,《聖經》並不是一本百科全書,面對世界日新月異的嶄新發明,有很多題目是在聖經世界中沒有提及的,再加上經文詮釋是一個複雜的過程,信徒確實難以直接引用經文來支持自己的政治觀點。罔顧聖經的上下文,又或是經文本身所牽涉的文化或歷史等背景,而硬要從《聖經》中抽取一些「合用」的經文來回應不曾發生於聖經世界的事情,這樣或會帶來斷章取義的結果。
這並不是說信徒因此便不能引用經文來支持自己的論點,只是在引用之前,可能要多花些功夫了解經文的上下文,以及經文的寫作背景,而不是按字面解釋而把經文搬字過紙。例如不少人喜愛引用保羅的經文:「政府的權柄,人人都當服從,因為沒有一樣權柄不是從神來的;掌權的都是神設立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反對神所設立的;反對的人必自招刑罰。」(羅十三1-2《新譯本》)。大家會簡單地按字面解釋,還是會想到保羅並非要宣稱一個普世性原則,而是要邀請當時的信徒在傳揚福音時,應如何面對政府。[12]
當時有不少猶太人忠於申命記十七章15節的吩咐:「你總要立耶和華你的神揀選的人作君王管理你;你要從你的兄弟中立一位作你的君王;不可立你的兄弟以外的人作王管理你。」(《新譯本》),他們某程度上抗拒外邦人的統治,甚至會採取一些與政府對抗的行動,例如他們拒絕交稅給羅馬政府,或在羅馬及亞歷山大發起暴動。與耶穌一樣,保羅希望調解當時的信徒與羅馬政府間的衝突,並有智慧地面對政府。他亦希望信徒要向他人顯出愛心,盡公民的責任,好好交稅(羅十三7)。當然,保羅在羅馬書中所展示的是一個理想的政府,是要叫作惡的懼怕,因她會向作惡的人施行刑罰,人只要行善,便能得到稱讚(羅十三3-4)。因此,政府的政權並不是一個最高的政權,神勝過任何政治體制(羅十三4),[13] 而信徒則要盡公民的責任。
讀者可以不同意上述對羅馬書有關「順服政府」的詮釋,畢竟面對同一段經文,釋經學者的看法都不盡相同。然而,很多釋經學者都不會否認,保羅不是為了神學本身而著書立說,他的書信都是出於關心當時教會,為要教導信徒如何面對實際問題而寫的。因此,信徒引用經文之前,對經文的寫作背景有初步的了解是必須的。
不過,《聖經》中的確又有一些指向大原則的經文,例如「愛神愛人」、「做鹽做光」、「行公義好憐憫」等。信徒可以明白這些經文的背景當然是好事,但即使我們不明白這些經文的寫作背景,也不妨礙我們去實踐這些大原則。
這樣說來,「行公義、好憐憫」便足以成為支持公民抗命的理由嗎?不錯,在經文的應用上,為孤兒及寡婦伸冤(申十18)可延伸至「為到其他受壓迫的人伸冤」。只是,先不談不守法律是否合乎聖經原則,單單討論公民抗命衍生出來的行動會否在無意中對他人造成傷害,便是一個值得大眾思考的問題。即使公民抗命被界定為非暴力行動,但事實上,「暴力」可以有不同的定義。楊梓燁便曾對此作出不少提問:「心理傷害算不算暴力?直接或間接地導致他人財產損失算不算暴力?言語上的辱罵算不算暴力?激烈的肢體反抗算不算暴力?強制性的壓力施加算不算暴力?破壞公物算不算暴力?」[14] 這些都不是經文背景的問題,但卻是實際上需要考慮的問題。
簡單來說,面對現今社會錯綜複雜的問題,我們不可能罔顧《聖經》上下文及其寫作背景,從而擷取某一段經文來支持自己的論點。另外,即使應用歷久不衰的聖經原則時,也要認識所探討的課題當中的複雜性及其牽涉的不同範疇。當然,身為信徒,我們可以就不同議題,嘗試以《聖經》作討論及信仰反思。但說到底,我們都不完全,除了神,沒有人可以正確無誤地詮釋及應用經文。面對不同的意見或立場,不同意之餘,也不忘尊重他人,以事論事,不作人身攻擊。任何時候,只高舉單一的原則而無視其他原則,都是十分危險的。幾時我們完全不願意了解不同的意見,其實就是我們最需要聽不同意見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