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同性戀政治團體為同性伴侶本身的權益,提出了許多訴求,包括保障他們在醫療探視、醫療預前指示、生活與財務、後事與遺產等安排的基本需要。同性戀政團提出的方向是擴充男女婚制,改為不分性別組合的婚制。
男女婚制的政策目標,本來包含了促進兒童基本人權,這制度與其他緊密的人際關係不相干。我們認為,設立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等方向,只會消減婚制保障兒童人權的政策效用,是下策。我們建議政府整合現有措施,實施緊密關係授權的政策,適當地保障同性伴侶,以至有互信的緊密關係人士。
男女婚姻關係
人類幼兒作為人的價值極重,但捍衛自身基本人權的能力卻極弱。他們需要額外的保障,至少要與親生父母長久連繫、受到妥善的養育等。
因此,各地政府均以法律和習俗等,規範該對夫妻的分合、推定法定監護人、非婚生子女地位……以福利作為養育的誘因,以刑法阻嚇傷害弱勢福祉的行為。
前者是我們對「婚姻關係」的理解;後者提到以法律及習俗的規範,是為「男女婚制」,其政策目的蘊含了促進潛在的固有親子關係。雖然有些人結婚後不必然會生育,但關乎所有人的婚制,卻保障了社會存續。
婚姻關係先於婚制。制度的形式例如:性別組合、年齡、血緣和人數等,取決於婚姻關係的意義。
已婚地位(marital status)
那種有延續後代潛能的男女關係,只要雙方同意在婚制的規定下,自願受到政權的管制,換取一些福利,就可透過婚姻註冊,取得法律所承認的「已婚地位」。構成已婚地位的元素,是法律賦予的婚姻權利、福利、義務和已婚者的社會責任。
在此重申,保障潛在固有親子關係的政策目標,能充分地體現於整個與婚姻地位相關的制度之中。已婚地位所取得的福利權責,與促進潛在出生者的基本人權有密切關係。另一方面,即使再緊密的人際關係,也不需無端白事地受到政府的規管或鼓勵,而變成「緊密地位」。
緊密關係
若然政府要承認某種人際關係,則要提出合理又充份的理據,且採取最低限度的干預。現代社會普遍的做法,是承認公民的契約,而不是關係的性別組合、人數和時間的長短……只要確保雙方在自主共識下簽訂便可。
誰人的關係是緊密的,屬於私人事務,毋須由他人界定,亦無關乎繁衍和育養後代的權責。
緊密關係可以是一對稱兄道弟的男性無家者;一對同住20年的女性而不用揭露自己性傾向的私隱;兩個來自同鄉的鄰居,他們是老婆婆和老公公,也不知有沒有性關係;一對曾經隆重上契的母子誼親……緊密關係多變,毋須,亦難以由政府去定義。
於是,可以聯想到它不單可能是長久的愛情,也可能是深厚的友情,甚至是比親情更親的人際關係。各人自主選擇的私人關係,不涉及弱勢兒童的人權,以及社會的存續關係。政府毋須像規管婚姻關係一樣去干預緊密關係,或界定緊密關係的資格。
緊密關係授權
緊密關係授權關於政策的實施,以一籃子的方式包羅醫療探視、醫療預前指示、生活及財務授權、後事及遺產等權益安排,共同置於緊密關係授權的措施之內。
過往,社會默認配偶或直系親屬處理前述安排,此做法涵蓋許多人的基本需要,卻仍有一部份緊密關係者未受保障。同性伴侶過往的政治訴求,往往反映現時的默認安排有所不足。緊密關係授權涵蓋了新的保障範圍,讓到婚姻或血緣以外的緊密關係,其個人意願得到更多保障。
承認授權
政府部門或醫護人員,毋須知道那位男士所授權的男人,是情人還是朋友,只要按程序確認為代理人、受權人。緊密關係授權作為政府的行政措施,有效減省各方的行政成本和不必要的身份爭拗。公權力所承認的是授權範圍及其程序,而沒替大家定義關係的密切程度或道德正當性。
緊密關係授權的可行性
現行的法例和指示是散落的,包括了《持久授權書條例》(或正在立法諮詢的《持續授權書條例》)、《遺囑條例》、「預設照顧計劃」、「預設醫療指示」等。我們倡議以緊密關係授權的名義,組合申請文件。申請授權者只須填寫一份文件,選擇同意授權的項目,由太平紳士、醫生、律師、公證人等作第三方確認,或往民政諮詢中心宣誓,將紀錄備份於政府部門。由政府實施緊密關係授權的行政措施,減省行政費用,且可獲得公、私營廣泛的認可。各方看授權書辦事,不用糾纏於雙方關係的密切程度或是否合乎道德。
民事結合與事實婚姻
觀乎澳洲、加拿大、英國的民事結合的法例,[1] 很容易得出一個結論:民事結合等如同性婚姻。加拿大的法例甚至寫明:「適用於婚姻的法例,民事結合一律適用」。在本港QT案於終審法院的判決,也同樣肯定了民事結合與同性婚姻無異的觀點。我們認為民事結合是巧立名目的同性婚姻,承認民事結合等於承認一種「已婚」的法律地位。我們不贊成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因它不會比現行的男女婚制更能保障弱勢幼童的基本人權。
事實婚姻(de facto relationship)即沒有合法結婚,彼此沒有法律認可的家庭關係,卻擁有一段猶如夫婦共同生活的真正家庭基礎關係──包括了共同生活、有性關係、財政互相依賴、共有財產、共同照顧子女等。近年平機會曾策略性地倡議加入事實婚姻作為保障身份,以正當化同居及同性伴侶等關係。我們並不贊成此做法,緊密關係授權亦不會給予事實婚姻法定的地位。
難以化為民事結合或事實婚姻
緊密關係授權與上述兩者不可同日而語。
申請緊密關係授權者的法律地位屬於授權人,而不是「已婚」。其次,授權所關注的範疇,在於一系列的代決或事務安排,這些安排於已婚關係裡,性質屬於默認;在緊密關係裡則是自主地預先聲明,與前者有明顯分別。此外,政府在緊密關係的定義上毋須參與,由申請人自行界定誰人與自己關係緊密,屬於可信任授權的對象。因此,政府毋須如事實婚姻或民事結合般界定人際關係。
我們不會視緊密關係授權作為同性戀政治的解決方案,因為它本身超越了同志運動(LGBTQIA Movement)的視野──對於許多沒性有愛的緊密關係人士,他們同等的需要都被平等地兼顧了。
緊密關係授權具合理性
如前述,緊密關係授權的概念重組了散亂卻又同類的事務安排,給予各種關係形態合理又對等的權益保障。稱之為緊密關係,是要確立它與婚姻關係之不同。前文已從關係內涵和政策目的等方面,論證了這種區分是合理而又充份的──簡言之,緊密關係是分合自主、不用他人承認的人際關係,授權只是提供便利,提升社會資本效用;婚姻是那種有延後潛能的男女關係,受著很大程度的規管,促進的是保障弱勢幼兒的基本人權。
以上建議是嘗試透過清楚的命名,重申男女婚姻在宗教和社會制度上的獨特意義。此倡導兼顧婚制發揮保障弱勢(特別是兒童)的公義效用,同時顧及信與未信的鄰舍(包括同性伴侶或獨身者),回應各人真誠和強烈的人道需要。對於維護男女婚姻的信徒而言,緊密關係授權的政策倡議符合了踐行公義和慈愛的倫理精神。
婚制的公正性在於「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把緊密關係合理地區別出來,讓婚姻成為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