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性傾向歧視」的思考
燭光網絡 2期 (p.1)
我是否患了同性戀恐懼症(homophobia)?
最近明光社與一些團體[1]在反性傾向歧視的問題上有一些爭論,我在這裡會對同志運動有一些較批判性的反思,我的言論或會令一些人不快,我為此抱歉,我只希望他們仍會冷靜思想一下我的論點是否正確。我亦設想有些人會攻擊我是同性戀恐懼症患者,我只能表白我並非仇恨、也不恐懼同性戀者,我曾認真考慮過接受同志神學,我若能誠實地擁抱同志神學,我的感受會好過一些,因我既不喜歡與人對立,也不喜歡被人標簽為保守分子,而且我也反對無理地攻擊和傷害同性戀者。所以我有一段時間傾向接受反性傾向歧視法例,但更多的思考改變了我的看法,我在下面會一一解釋。
你翻這通訊時可能會問:『你用得著寫那麼長嗎?』,這是用得著的。第一,同志運動是我們的教會和社會未來不能逃避的問題,雖然胡紅玉和劉千石分別提出的反性傾向歧視法例都不被通過,但今年立法會選舉後這法例早晚都會再辯論,香港的同志運動也會全力推動,我們應在法例未通過前準備:思考我們應有的立場和行動。否則立法會快刀斬亂麻般通過了法例之後,我們作甚麼也於事無補。第二,我感到無論是贊成或反對這法例的人,似乎對有關的概念仍欠仔細的分析,我希望在這方面拋磚引玉,激發更深入的討論。第三,政府的平等機會委員會現已推行一些反性傾向歧視的教育活動,我也會提出一些批評。
甚麼是「性傾向」?
照字面看,「性傾向」是指對某種性表達方式的特別喜好,除異性戀、同性戀和雙性戀外,也應包括對亂倫(近親戀?)、孌童、獸交、姦屍、性虐待(SM)、濫交、性暴力等。政務科的單張《平等機會性傾向》說:『性傾向一般分為三類,即同性戀、異性戀和雙性戀』-- 這實在與現實偏去甚遠,大大低估了人類性表達方式的「多姿多采」!(或謂獸交等性傾向很罕有,所以可以忽略。但不可忘記同志也是少數。)
提出這概念的人,背地裡常假設了一種「自主至上」的性愛觀— 即性傾向是人類自主性(autonomy)的表達,無論是先天或後天、是可選擇與否,都是不可干預、不可批評的。這與傳統的觀念其實大不相同,傳統的性道德認為重要的不是你的性傾向,而是性行為;性行為不是純粹個人自由的問題,而是與家庭、社群息息相關的,且人們可對其作道德判斷。所以「反性傾向歧視」一概念並非價值中立的,而是蘊含了一種很具爭議性的哲學。當然,我們不能說在香港提倡反性傾向歧視法例的人都有意識地接受以上哲學,很多時他們只是本於對同志的關心,而援引西方的法例,也自然地採納已通用的詞語。然而我們用的語言常在不知不覺間塑做我們的意識(這是文化傳遞的機制之一),這不可不察。
若提倡「反性傾向歧視」者真的認為所有性傾向都是沒問題的,他們應該誠實表明立場。事實上香港一同志組織[即姊妹同志]已公開表明『性權是人權』,應該『不設底線』。若提倡「反性傾向歧視」者並不認為所有性傾向都是沒問題的,他們應該表明他們的底線何在和解釋他們的判別標準。若他們只是將關注面限於同志,則可明說他們爭取的是「反同性戀歧視」-- 這樣說誤導性較少。若他們也關注雙性戀者,那他們爭取的是「反同性戀/雙性戀歧視」。現時平等機會委員會所關注的既然只限同性戀者和雙性戀者,那我們建議它應改用「反同性戀/雙性戀歧視」等字眼,不然『人人應在生活的各方面享有平等機會,無分…性傾向』(引自政務科的單張)等句子似乎在傳遞錯誤的訊息:既非委員會的原意,也與現時的法理和社會倫理矛盾。委員會或謂這只是字句之爭,實在無關痛癢。不然!今天香港的同志運動雖未發展到爭取收養權和婚姻權的階段[2],但有一天同志們會指著政府的文獻說:『收養和結婚不是生活很重要的兩方面嗎?你為何說我們可在生活的各方面享有平等機會,卻又不淮我們收養和結婚?』假若法律條文中有這等字句,那同志們的邏輯更不可抗拒。長遠下去,其他性傾向的人(如亂倫者、孌童者)最終也會託庇於這平等機會的哲學。我們或者會說這並非其原意,但那時他們會說平等機會既然『無分性傾向』,証明責任是在任何一方面「歧視」他們的人。
要整體地了解同志運動
世界各地的同志運動都相當複雜和有內部分歧,我們要提防一刀切的處理方法,但另一方面其活躍分子的意識形態也有相似之處。一個很重要的特色是他們對傳統道德的輕蔑和攻擊,所以他們爭取的戰略在不同時期不盡相同,有時看起來也挺溫和,但同志運動最終不會滿足於不受逼害,而是追求同性戀的全面正常化,撲滅所有反對的聲音,及顛覆傳統道德。以荷蘭的同志運動為例[3],在1996年,一些政黨正是以不應『違反平等待遇法案』為理由,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且已在第二議院通過,能否通過第一議院在當時是未知數,但同志運動領袖施帕爾曼已被問及下一個爭取目標,他『馬上回答:爭取三人結婚的可能。』
至於美國的同志運動所爭取的也不單是基本人權,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在話下,他們更爭取同性戀在社會中的全面合理化和正常化。例如在1972年兩百多個同志組織共同發表的十二點同志權利綱領中,便爭取要政府支持一個宣揚同性戀的全國性學校課程,並要由同志準備和任教(亦有每年在學校推動「同志月」的建議)。[4]另外則要求廢除發生性行為的所有年齡限制。他們另外一個目標是爭取在學術界及醫療界的全面正常化,在1973年,同志運動的壓力已成功使美國精神病學協會(APA)從其手冊上將同性戀從精神病列中剔除[5],但若某些同志受其性傾向困擾[Sexual Orientation Disturbance (Homosexuality); 和後期的Ego-dystonic Homosexuality],仍可尋求治療。然而同志們不滿足於止,他們進一步施壓之下,APA的Board of Trustees在1994年提出要禁止所有對同志的治療(縱使他/她是自願、甚或極之渴望受治療),但這引起很大反抗,最後也通過不了。[6]一些精神治療師相信這是對他們診治的「粗暴干預」,且與APA的『培育受治療者最大程度的自決』的方針矛盾,於是近年他們成立了一個獨立組織,專門幫助希望改變性傾向的同志。1987年美國的National Gay and Lesbian Task Force的領袖Jeffrey Levi更明白地談及同性運動的議程:『它們包括通過男女同志公民權利法案、處理各部門的歧視措施的行政指令… 但我們的議程正變得更廣泛:我們不再單單爭取私隱權和不受傷害的權利,我們亦有權利要求政府與社會肯定我們的生活。』他認為一天同志的家庭關係不被稅務條例和政府部門完全肯定,他們還未得到平等。此外在同志運動內有一個「全國男人男孩戀協會」(NAMBLA),積極爭取孌童合法化。
加拿大的情況也相仿,『在加拿大,同性戀的個人權利早已得到法律保障的時候,他們的要求則轉為修改家庭、婚姻定義,甚至修改家庭法(Family Act)以容許其擁有領養子女權!他們要修改的是整個家庭的制度。』。[7]1994年5月新民主黨便提出平等權利及地位法修訂案推動這方面的改革,第一讀通過後引牽然大波,第二讀才遭否決。但這類爭議相信不會停止,其中一個等候辯論的法例便提出要禁止對不同性傾向的抨擊。對比起來,香港的同志運動尚在起步階段,他們未有太「駭人」的目標不足為怪[8],但只要看看他們的運動哲學,便知他們的方向與上述的沒有兩樣。以「姊妹同志」為例[9],她們鼓吹『多元性愛選擇』,『不信權威,專拆「真理」,不設底線』,因為她們認為『所謂正常、道德和文明,都是強權定義的產物。』
或許有人會說,整體的同志運動和「反性傾向歧視」兩個問題要分開來考慮,支持後者的未必支持前者。這是對的,但要考慮幾點:第一,上面已論及「反性傾向歧視」背後的意識形態和整體的同志運動有千絲萬縷的關係,很難斷然分開。第二,每一個行動都有一些影響,這些都要計算在內。故然當那行動是大是或大非時,過份計算後果未免流於功利主義。但若那行動位於灰色地帶,計算後果便需要了。我在下面論到因為「反性傾向歧視」的涵義太廣,很難全然支持或反對。而且很明顯,政府表態支持「反性傾向歧視」是對整體的同志運動的一種鼓勵,對後者有保留的人難免對前者疑慮重重。倫理爭論中常出現一種「滑坡論証」(Slippery Slope Argument),意思是說:『一旦我們容許A,B、C、D等不良後果就會相繼出現,好像置身於又斜又滑的山坡上,不停滑落是制止不了的。』這類論証有點「靠嚇」的意味,不是經常正確,然而有時也很可能對。以同志運動為例,各地的經驗的確顯示,一旦社會和政府全盤接受了平等機會的哲學,「滑坡」效應是難以阻止的(但當然這對同志來說是「前進」)。第三,我們更不可忘記同志運動與性解放運動的密切關係,因為說到底它們都是基於「自主至上」的哲學。例如香港的同志運動還未正面挑戰婚姻制度之際,吳敏倫已提倡多元化婚姻,及致力於摧毀亂倫、獸交、性愛分家、色情等「性禁忌」[10],他的性教育促進會便和很多同志組織有合作。而在西方這種性解放運動已開展到「獸交合法化」的爭取,全球來看,性革命雖然曾慢下來一陣子(主要是因對愛滋病的恐懼),但現在仍方興未艾。而在香港這場性革命也在進行之中。
甚麼叫「歧視同性戀」?
首先我們要問:甚麼叫「歧視」(Discrimination)呢?很多人可能認會這簡單不過:『對不同人有不同對待便是歧視了。』但只要想一想,這等「差別對待」(Differential Treatment)普遍得很:男人不可入女,會考「滿堂紅」的上不了預科,大部份應徵一個職位的人不被錄用… 難道這些都一定是歧視?似乎不是。原來「歧視」這概念已蘊含了價值判斷,大抵來說,只有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才可視為歧視。但不合理的差別對待也有程度之分,有些是較私人和瑣碎的,例如你的同事叫所有人去卡拉OK,卻毫無情由下將你排斥,這或許是歧視,但這類歧視卻不可能是公共政策關注的重點。所以這方面的專家Dale Gibson在論及加拿大的權利及自由憲章時這樣定義歧視:『不公平或有傷害性的區別』(unfair or injurious distinction)。[11]
歧視這概念又如何應用到同性戀上呢? 以下那一項是「歧視同性戀」呢?
- 對同性戀行為存負面態度(不是正面的價值判斷—這可基於很不同的原因,如不道德、不正常、不利社會穩定等)
- 對同性戀者整個人存負面態度
- 在私底下批評同性戀行為或同性戀
- 溫和地到激烈地批評
- 惡意地中傷和扭曲
- 煽動仇恨和暴力(incitement to hatred or violence)
- 幫助自願改變性傾向的同志
- 不給同性戀者收養兒童權
- 不讓同性戀者有法律認可的婚姻
- 公共教育的課程中
- 不正面評價、也不公開批評同性戀
- 負面評價同性戀
- 在私人領域中不提供資源,如房屋的租售、就業機會、受教育機會、私人娛樂設施或服務等
- 沒有參加或參與志願團體的資格
- 在公共領域中不提供資源,如公共房屋的租售、公職(教育性、非教育性…)、政府資助團體的職位、政府的福利(如公援)、教育福利、娛樂或服務等
- 強逼同志改變性傾向
- 私人地攻擊、傷害同性戀者
- 以法律制裁同性戀者
- 系統地滅絕同性戀!
以上的「歧視」清單中,有些是大家都同意是不對的:例如中傷、襲擊和殺害同志,我個人也不認為應該以法律制裁同性戀者或剝奪他們就業和領取褔利的平等機會,我也反對強逼同志改變性傾向,我也相信不論我們對同性戀行為欣賞與否,亦不應否定同性戀者的人格和價值。然而似乎不能說以上所有態度和行為一定是歧視,如對同性戀行為持價值判斷便是歧視了嗎?這視乎這種評價正確與否,認為同性戀是全然正常的人自然視這為歧視,但不這樣想的人就不視這為歧視。到最後判別一種態度是否歧視離不開一己的價值判斷。就算對同性戀行為持價值判斷的人是錯了,政府應否強行改變他的價值觀仍大有疑問,畢竟價值判斷本身並不一定帶來實質傷害,所以並非公共政策所應關注的焦點,更何能要求政府保障市民的良心自由呢?再看同志沒有領養權和婚姻權的問題,這更是現今法律所肯定的,當中牽涉到整個婚姻制度的評價問題,在現代社會或許這制度已顯示不少問題,但仍有很多人認為它是社會穩定的柱石,不應輕易動搖。我不是說這看法一定對,我只是說「不給同志領養權和婚姻權」是否歧視亦是很富爭議性的問題。此外是否真的要在學校促進同性戀課程才不是歧視呢?這也很富爭議性。究竟「歧視同性戀」的界線應在那裡劃呢?這和不同人的價值判斷似乎分不開,那政府推動反歧視時應建基在誰的價值判斷上?如何做才是公正不阿、不偏不倚?
我們要知道對同志運動活躍份子來說,以上的全是「性傾向歧視」,外國的例子讓我們看到「反性傾向歧視」的法例的涵義和衝擊是深遠的,且看以下例子[12]:
- 美國明尼蘇達州圣保羅市一神父John Buchanan,拒絕聘用一同志在他的天主教學校(應是私立的)任教,在1977年被控訴,他雖然最後勝訴,但已花去大量金錢、時間和心力,而控方的律師的薪酬則全由政府支付。
- 美國明尼蘇達州Minneapolis的天主教教區因為不借它擁有的物業給一同志組織開會,最後被罰款15,000美元並要賠償20,000美元。
- 1989年5月,美國威斯康辛州麥克遜市有兩婦女不將房間租給一公開的女同志,因此她們不單被罰款1,500美元,還要寫道歉信,和被逼參加同志教授的「覺醒課程」(sensitivity classes)—當中有很露骨的同性戀行為的描述。最後這判決被推翻,但不少人開始疑慮,他們還有沒有選擇與誰同住的私隱權呢?
以上例子進一步帶出這難題:怎樣的「歧視」政府才應該用法律或政府支持的教育活動去「糾正」? 在過程中如何平衡其他公民權利呢?上面已提及:強逼市民改變價值判斷是否侵犯他們的良心自由呢?是否宗教團體再不能按照其信仰原則聘用人和使用私人資源呢?這樣做是否侵害宗教自由呢?政府的種種行動又是否在默許家庭制度的變革呢?
平等人權= 反歧視法例?
很多支持反性傾向歧視法例的人常用這論証:『無論你對同志的性傾向的道德判斷如何,你也不能否定他們天賦的平等人權,所以我們應該立法保障他們的平等人權。』這推論聽來很有道理,但細想一下便發覺甚有問題,人權或許是反歧視法例的必需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13],但絕不是充足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不然所有有人權並會受歧視的人(如胖子、醜八怪、口吃者、口臭者、有臭狐者、低IQ者、低EQ者、「煙民」、嫖客…)都要以法律保障,或政府要花錢用教育途徑糾正這些歧視。但這事實上是不可能的,故此人權不是支持反歧視法例的充足理由。相反我們可以看到很多會受歧視的組別都沒有特別的法例保障他們,假如通過了「反性傾向歧視法例」,設想有兩個人應徵一公職,一個是同志,另一個是口吃的,結果兩個都不成功,但前者可依循法律途徑投訴和施壓,而後者不能。從這角度看,同志群體獲得的對待与口吃的群體不盡相同,這是不是平等呢?事實似乎是:若立了法,同志們便成為「受特殊照顧的群體」。這不是說不應立法,不少人認為同志們過往受了那麼多苦,政府特殊照顧他/她們又有何不可?這或許是對的,但我現在只是澄清我們在處理的問題,它不是『應否尊重同志的平等人權?』而是『應否特殊照顧同志群體?』
那究竟一個群體需要具備甚麼條件才應受特殊照顧呢?[14] 受不利對待足夠嗎?但現時我們的社會事實上「歧視」很多種性傾向:如亂倫的和孌童的傾向,且很不利地對待他們,但這是否已足使令我們合理地要求「反亂倫歧視」、「反孌童歧視」、「反SM歧視」等呢?假若你認為不是,那人權加上「受不利對待」也不是充足條件。為甚麼不是呢?一個顯然的原因是:『這些行為不是價值上全無疑問的。』有些我們認為是很不道德的(如亂倫、孌童),我們甚至用法律制裁。至於雙方自願的SM,不是所有人都認為是不道德,但也不是大多數人全無保留,若我們貿貿然推行『反SM歧視』法例或教育,似乎是將這種行為正常化了。這未必是政府應該擔當的角色。雖然「受不利對待」不是「反歧視」的充足條件,但「受不利對待」似乎是必需條件。「反歧視」行動的目的似乎是改善一些弱勢群體的不利遭遇,為他們撥亂反正,使他們更公平地發揮生命的潛能。若這情況不存在,那反歧視行動的原初動機也消失了。但這種不利對待應以實質的教育水平、就業機會、年薪等角度為主要考慮,而不應以「有否遭人白眼」為主要考慮。舉一個例,假設社會中普遍存在對「百萬富豪」的「歧視」,(出於妒忌與否也好),人們都認為他們是奸商、為富不仁和剝削平民百姓的,我們能否單基於此推動反百萬富豪歧視的法例和教育呢?或許政府可製作一些「XXX誠實致富」的特輯,和印製一些「對百萬富豪的十大誤解」的單張。這樣作本身未必不對,但在有限資源的情況下況,我們很難解釋為何不用這些資源幫助更有需要的人。
另一個考慮因素是「可行性」(feasibility/practicability),一個法律若制定出來卻沒法執行,只會使人輕蔑法律。最後要考慮有沒有副作用,法律是不可隨意修改的,法律制定了下來便有一定慣性,有其長遠影響:不單是架構性的,也是文化、道德性的---- 特別在傳統衰落的現代社會中,不少市民都以法律所容許、鼓勵的作其道德底線。此外每一條法例或多或少都反映一種精神---- 如甚麼事是可/不可容許的?甚麼是政府可監管的?所以每條法律作為先例都會使相似精神的法律在未來更易通過。參與社運都知道,有些改變看似不可能,但只要逐步爭取,不可能也會變可能。所以一個反歧視法例應是可執行和沒有大的不良副作用,才可接受。我們且看看這些標準如何應用在反同性戀歧視的問題上。
應否支持反同性戀歧視法例?
我認為反同性戀歧視法例是可質疑的。第一,同性戀行為不是全無價值上的疑問的,起碼大部份香港人仍有這等疑慮。或許有人會說:『難道要用法律禁絕一切大多數人覺得有疑點的行為,這豈不是大多數的暴政?』這問題的關注是正確的,卻與現在的課題不相干—因為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人身安全、自由和基本福利)的確應受保障,但現時亦已受法例保障:同性戀的非刑事化已通過多年了; 而公屋、公職、社會福利等的申請根本不考慮性傾向-- 也根本不用申報,同志也沒有可辨認的特徵,這樣,除非是有意調查,就算很想歧視同志的有關人士也不易做得到。
第二,同性戀者的社會和經濟地位是否偏低呢?參考外國的調查,同性戀者的社會和經濟地位在西方甚至高於一般人—正如同志運動所經常宣傳的:同志的智慧和才能比常人甚或有過之而無不及。例如根據Simmons Market Research Bureau (with the U.S. Census Bureau)的近期調查,同志的每年家庭收入為55,430美元,而人口的平均收入只有32,144美元。同志中有大學學位的比例較一般高三倍(59.6% vs. 18%),他們有專業資格或任職管理階層的比例較一般亦高三倍(49% vs. 15.9%)。[15]至於香港的情況甚不清楚(因甚少這方面的調查),在情況不清楚時,我們能說有充足理由支持反同性戀歧視法例嗎?
第三,反性傾向歧視法例的副作用必然是刺激同志運動,為甚麼呢?上面的分析顯示「性傾向歧視」和「平等機會」的涵義是極為廣泛的,當中有一些是可接受的,另一些則很富爭議性,支持法例的人常強調那些可接受的(如不應剝奪同志的就業機會)而避開富爭議性的層面,他們的策略是先將「反性傾向歧視」和「平等機會」的哲學寫進法律中,其他的可一步步爭取,為此他們甚至會同意將一些豁免項目(如基於真誠信仰的差別對待不算歧視)。然而一旦背後的哲學和精神合法化,同志運動自然會執著這種哲學並將其應用範圍逐步擴大,當然每一步都可能要劇烈的鬥爭,但他們可振振有辭地說:『平等機會的精神是政府肯定的大原則,當年的豁免項目其實與它不符,只是因為某些特權組別當時仍有影響力,權宜之計而已。現今社會愈發開明和進步,我們實應全面實行平等機會的精神(如實行多元化婚姻)。』那時任何不同的聲音都會佔下風。所以現在看起來最後必然衝擊家庭制度,這種影響是有前面的實例可援,並非完全空想的。當然對某些人這種影響正是他們的希望所在,但對持守傳統家庭制度的人來說,這些副作用是極為危險的。強逼他們接受反性傾向歧視法例實在是極度踐踏他們的信念。
第四,可行性的問題:從實際執行法例的角度看,甚麼人可受反同性戀歧視法例的保障呢?正如同志運動所言,同性戀者的外表、行為和常人一樣,那執法者如何辦別當事人是否他要保護的對象呢?只要宣告自已是同志便可?這似乎太「兒戲」了,但難道我們要求驗証嗎?但就算我們可當確定當事人有和同性發生過性行為,但如何界定他/她是否同志呢---- 是指一種不可變的性傾向,抑或曾和同性曾發生性關係便是同志?或謂:『那有非同志會自認是同志呢?所以「自我承認」已是足夠的標準了。』這在正常情況下不錯,但在經濟低迷的日子,失業與否的分別可大呢?加上社會對同志的日漸接納,冒稱同志的可能性真的能排除嗎?假若這可能性不能排除,那「反同志歧視」和「反自稱同志者歧視」有分別嗎?[16]
反性傾向歧視的教育?
平等機會委員會回覆明光社的信中提到,上一次諮詢期內收到的意見書,八成以上是反對制定反性傾向歧視法例的,但它們大多贊成反性傾向歧視的教育。這其實不足為奇,若不談具體內容,「反歧視」和「教育」都是有正面價值涵義的字眼,誰會說自己是反對「反歧視」或反對「教育」呢?字眼不是問題,重要的是這些反性傾向歧視的教育的內容是甚麼?
這裡平等機會委員會面對的問題可不少:是否應開宗明義正常化同性戀行為,而攻擊普羅大眾對同性戀的價值判斷呢?當然不妥當—這樣自揭底牌很易招致攻擊和激烈反應。那另一個可行策略是『只講事實,不談價值』吧?但事實的鋪排離不開價值判斷,且常有兩面。以政務科的單張為例,它有一段論到『有關同性戀和雙性戀的誤解和事實』,其中一誤解是『同性戀者都是濫交的』,而相應的事實則是『濫交與個人的性傾向並無關係,異性戀者也可以是濫交的。』『並無關係』這四個字可圈可點,以上的「事實」從邏輯角度來看或許對,但從統計學角度來看則錯得很!多次的調查顯示同志的性伴侶數目常達數百,而異性戀的則不足十。
例如我們看看這個表(基於美國最近的調查)[17]:
同性戀 | 異性戀 | 同性戀對異性戀的比例 | |
男性人口比例 | 2.8% | 97.2% | 1: 35 |
女性人口比例 | 1.4% | 98.6% | 1: 70 |
平均性伴侶數目(一生) | 50 | 4 | 12: 1 |
完全忠於伴侶 | < 2% | 83% | 41: 1 |
平均性伴侶數目(過往12個月) | 8 | 1.2 | 7: 1 |
這些數據顯示濫交與否與性傾向在統計學上大有關係,那單張所呈現的「事實」是否只是正常化同性戀和雙性戀的宣傳?難道政府變了同志運動的喉舌?又或者同志運動的宣傳已將我們完全洗腦?
再看另一個「事實」:『一個人的性傾向不會直接影他/她感染愛滋病病毒的機會。』它進一步指出在香港,患愛滋病的異性戀者比非異性戀者為多。根據1997年1月29日的明報,愛滋病的感染途徑的分佈如下:
傳染途徑 | 感染數目 |
異性戀 | 389 |
同性戀 | 195 |
雙性戀 | 46 |
其他 | 84 |
總數 | 776[Religion1] (?)[18] |
報紙的小標題也是說『異性性接觸感染最多』,看起來單張所言乃不爭的事實。但只要想一想:同志加上雙性戀者最多佔人口10%,總數是異性戀者的九分之一(11%),但他們患愛滋病的是異性戀患病數目的62%,所以他們患愛滋病的風險比異性戀者高五倍有多![19]單張竟然說『一個人的性傾向不會直接影響他/她感染愛滋病病毒的機會?』這不單止扭曲事實,更是輕率處理與市民生命攸關的資訊。這是「平等機會」的代價?
其實愛滋病以外,同性戀生活方式也有很多健康方面的問題,根據Satinover醫生的總結[20],同性戀者常面對以下問題:
- 建立或保持成功婚姻的機會大為降低
- 預期壽命短25-30年
- 長期、可致命的肝病—有傳染性的肝炎,患肝癌的機會增加
- 必然致命的免疫病
- 經常致命的直腸癌
- 多方面腹部的(及其他)傳染病
- 比常人高得多的自殺率
- 至少有50%機會在經過漫長及昂貴的治療後才死亡
這些都有很多醫學文獻支持[21],若平等機會委員會那麼熱衷宣揚關於同性戀的事實,為何不提以上的事實?有人或者會質疑,我提的「事實」其實也是滲透著反同性戀的價值觀的,所以也不是中立的。我不在這裡爭論這點,但若兩方面的「事實」都離不開意識形態,那政府似乎宣傳那一方都不妥當,那為何要強出頭呢?或許讓民間社會的不同聲音自由辯論更好吧?(事實上香港的電台、報紙和電影已有大量平等機會委員會那類的「教育」,而任何批評同志運動的人士都要承受巨大心理壓力。)
既然只是小小的單張便這麼多問題,我們實在不得不小心察看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教育」,看看它會否變成了某種價值、意識形態的宣傳,所以我們對它的資助計劃的提問是建基於合理的疑慮的。例如我們希望知道:『平等機會委員會會否直接資助同志組織?』(外國的經驗告訴我們,很多同志運動的資源都來自這類委員會。)此外這些教育的方針、具體內容和價值觀又是甚麼?
總結
我的立場可能不易明白:我政治上開放,但文化、道德上保守。[22]我信仰的內容(相對地)保守,但我對信仰的態度是開放的。我對人權的立場沒有改變,但我仍質疑反性傾向歧視法例,這是因為我認為它不單單是人權的問題。我堅決反對無理剝奪同志的基本人權,所以我不反對在推動人權教育時強調我們不應鞭撻和傷害同志(但也應提及很多會受歧視的組別);然而我不認為政府應貿貿然走上全盤正常化同性戀和雙性戀的不歸路。
- 整個群體有受歧視的歷史,以致他們的經濟收入、教育水平和文化機會都低於一般人。
- 整個群體彰顯一些明顯、不變或可辨別的特徵,例如種族、膚色、性別或國家起源。
- 整個群體在政治上是無權無勢的。
參Tony Marco, Special Class Protections for Self-Alleged Gays: A Question of “Orientation” & Consequences: A Public Policy Analysis (http://ww.leaderu.com/marco/special/spc-to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