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現今世界各地,傳統一男一女、一生一世的婚姻制度不斷受到衝擊。一方面,傳統婚姻的離婚率很高,另一方面,要求承認傳統婚姻之外的親密伴侶關係 (如同性婚姻、事實婚姻) 的訴求愈來愈强,也陸續有歐美國家承認該等關係。作為國際大都市,香港亦受到這些趨勢的影響。本文主要探討兩個主題:第一個主題涉及香港的婚姻制度,先闡述香港《婚姻條例》及婚姻制度對維持婚姻的穩定關係、家庭及社會和諧的重要性,再說明性解放及多元婚姻的主張對人倫及社會造成的影響;第二個主題談論夫妻相處之道,探討維持美好婚姻所需的個人素質及其他因素。
2. 婚姻的定義
根據香港《婚姻條例》,在此條例下舉行的婚禮均屬基督教婚禮或相等的世俗婚禮,意指婚禮「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這定義正正符合《聖經》所述神創造時的設計 (創世記二章24節「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種忠於神的設計及創造的婚姻是自然不過的。
《婚姻條例》亦規定年滿16歲的人士才可結婚 (16-21歲結婚則須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其原意是保護心智及肉體尚未成熟的女子。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與未滿16歲女子發生性行為,即犯刑事罪。這條例雖然特別保護女性,但與男女平等並無衝突。基於男女的差異,男女未必能在每樣事上機械式地平等。例如,男女在家庭中各有獨特的角色:一般來說,男會較主動,會帶頭,在理性事情上多參與及作決定;女士則多照顧孩子,關顧家人的起居飲食。男女有不同的分工,這也符合神對男女角色不同的設計。
3. 多元婚姻引申的問題
姻之外的親密關係的訴求愈來愈强,如同性婚姻,甚至兩人以上的結合。但這種不限性別及不限人數的關係只會造成混亂,再發展下去,恐怕將來也不會有人倫的規範了。這裡所討論的不是一般的人際交往及關係,而是一種很獨特、親密及尊貴的婚姻關係。若這種關係也可以開放,則在每一個生活範疇,都會造成混亂。
序化。但一旦關係不受約束,人倫的界線及其相應的法律權責便變得模糊。例如,目前涉及兒童的法例,對兒童父母的定義非常清晰,但若容許不限性別及人數的伴侶組合,法律便難以界定誰是孩子的父親及母親,以及誰是孩子的兄弟姊妹。另外,在遺產、信託及物業方面的權責亦不會像目前般清晰。現時,一個人就算沒有訂立遺囑,他大概也知道自己死後的財產會如何分配。但若人倫的關係不清晰,一個人若沒有立遺囑,他的遺產便不知會如何分配。家庭是構成社會的重要基石,若家庭的界線不清晰,便會造成社會混亂。
或許有人會辯稱,「愛」最偉大,只要大家相愛,有何不可? 原則上,愛心應該是普世性的,所以愛心愈多愈闊就愈好。但世上有不同種類的愛:有朋友的愛、伴侶的愛、父母對子女的愛等。每一種愛都有它的規範及界線。這樣,人才能活得有層次,身心靈才得以平衡及健康。愛若是沒有規範,人際關係就變得沒有秩序,從而產生混亂。人若可以隨便與任何人發生親密關係,他的心靈能否適應及承受? 自由與自私有時很容易混淆,自由若不受管束,只會帶來傷害。
4. 「事實婚姻」可行嗎?
有人提出「事實婚姻」的概念,即一對同居的伴侶雖然沒有結婚,仍可享有猶如婚姻的權利。提出這訴求的人的矛盾在於,他們既想取得婚姻盟約所賦予的權利,但又不想進入該盟約。或許,他們不想受婚姻的束縛,兩人相處、離婚畢竟是繁複的事情。他們想有一個隨時能抽離並結束關係的自由,一種不需承諾的自由。但權利與承諾是並行的,若不肯進入婚姻,又怎可獲取婚姻所賦予的權利呢?這最終是婚姻觀的問題。
有人選擇同居而不結婚,因為不知道自己是否已找到真正的另一半,或對對方信心不足。但這種擔心及缺乏信心,正好證明了雙方還未到進入一種身心靈親密關係的時候。他們只接受肉體上的親密,但又不想作出承諾,這也是一種矛盾。
也有人認為,結婚後如覺得配偶不合適,另選一個又有何不可?資深婚姻及家庭治療師霍玉蓮女士在一次名為〈點滴親和〉的婚姻治療訓練課程提到:「因為戀愛是自由選擇,婚姻是雙方自願停止選擇。」本人很同意這觀念,若然要選,就選定一個。若結婚後可再選一個,那又為何要結婚呢? 以父母對孩子的責任作為類比:父母決定生下孩子後,是否可以隨時選擇不養育孩子呢? 決定結婚與決定生孩子,同樣是一種終身的委身。
5. 香港婚姻制度的功能
眾多婚姻失敗的個案是否與婚姻制度有關?若有關係,應該不會有人結婚了。婚姻失敗是人的問題,包括個人的問題,以及兩人相處的問題。個人方面,有童年成長的問題,或曾經歷一些創傷,但不懂得自醫及幫助自己,於是將這些傷痕帶入婚姻。另外,婚姻失敗亦與社會價值觀的改變有關,當不健康的婚姻價值觀成為主流觀點,便會大大影響新一代對婚姻的看法。
事實上,香港的婚姻制度是鼓勵男女雙方審慎行事的。首先,結婚前要遞交擬結婚通知書,並要等待十五天,若沒有人反對才可註冊結婚,及要舉行特定的儀式。另外,除了生活上的改變外,結婚後雙方的法律地位及社會角色也有所改變,例如一般婚前所訂立的遺囑在婚後都屬無效。再者,夫妻有照顧孩子的法律責任。這種種規範令人須在結婚前慎重考慮。畢竟,婚姻不是一時一刻的感覺,而是一生一世的盟約。盟約的精神在於有愛、有權利、有責任。
由於婚姻對一個人的財產有重大的影響,於是有人會與配偶簽訂婚前協議書,指明雙方若離婚,對方只能(或不能)分得甚麼財產。從雙方的關係來說,婚前協議書不是好的做法。若結婚時已設想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這與婚姻是一生一世的盟約這一本質大相逕庭。有一些特殊的例子,主要因雙方家庭的資產懸殊,一方為了保障其龐大的家族生意,會從商業的角度出發而要求另一方簽署婚前協議書,另一方亦想證明他/她不是為了對方的財產而結婚,大家在有共識下便會簽署。但無論如何,這可能會令彼此的信任關係受到一定的影響。
6. 香港婚姻制度的改善空間
在結婚方面,目前《婚姻條例》的規定是合理的。在離婚方面,近期有一份諮詢文件,強調離婚後父母對孩子的共同責任,而不再著眼於管養權的爭訟。這份文件的精神是好的,因為父母對孩子各有不同的責任與角色,這些責任與角色在離婚後應繼續維持。大部份父母都願意繼續承擔有關的責任,而離婚亦不應令雙方對立。故此,除了一些特殊情況 (例如:父母其中一方想利用該機制要脅對方),文件的建議是好的。
或許有人會認為,要求已離婚的父母共同商討孩子的事宜,會延續他們之間的磨擦,令雙方難受。但問題是,父母是將重點放在自己的感受上,還是放在孩子的福祉上?孩子既然永遠是他們的孩子,他們可否為了孩子而犧牲一下?由於父母的角色不同,孩子的事若全由一方決定,會不夠全面。另外,孩子的事宜亦可找家事調解員協調,講清楚雙方負責照顧的範圍。文件的建議亦有助減少父母為孩子的管養權而打官司。
近年亦有其他離婚方面的改善措施。例如,家事法庭會較著重孩子的福祉,並設立特別商議離婚後孩子福祉的聆訊。這幾年亦新增了調解方面的法例,希望將和諧及和平帶進婚姻。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問題像疾病一樣,若不及早處理,可能難以挽回。故此,宜有一些機制為夫妻定期檢查婚姻關係,防患於未然。
7. 父母與孩子
調孩子的權利,但權利與欲望要分清楚。一個心智未成熟的孩子尚未能了解自己真正的需要,故此,成年人不能讓孩子的喜好成為他的權利。被保護及被撫養是孩子的權利。但若孩子不喜歡吃飯,家人是要尊重他的決定,還是為保護他而使他明白吃飯的重要呢?若學校發覺學生有一些特別偏好的思想或行為,應通知及與家長討論,家長若任由孩子按其意願行事,實際上是不負責任的。若孩子有能力完全自作決定,他就毋須上學及受家長管教了。任何權利均帶有責任,無條件的權利只會帶來不良的後果。
孩子的福祉是夫妻處理兩人不和的其一重要考慮因素。鑑於離婚對未成年孩子的影響深遠,夫妻有時會為了孩子而暫緩離婚。但是,除非夫妻在這過渡期間能改善關係,否則離婚是遲早的事。尤其現今女性經濟較獨立,妻子未必會無限期忍受。
到了離婚的時候,孩子仍扮演重要的角色。若然夫妻雙方都是愛孩子的,他們會為了孩子而願意在財產處置及孩子管養等事宜上合作。相反,若夫妻將孩子作為雙方角力的籌碼,或者將憤怒投射在孩子身上,甚或是出於爭競之心,則會增加雙方調解的難度。重點是夫妻是將焦點放在自己身上還是孩子身上?
離婚後,孩子大多數由母親撫養,很多夫妻在這事上一般有共識,爭議較少。這主要是父親與母親的角色不同使然。照顧孩子是母親的天性,母親一般較細心、溫柔,而父親一般擔當理性的支援、供養及補給的角色。離婚後,母親一般會負責孩子的功課及生活,而父親則會負責孩子的運動及戶外活動。
8. 第三者與婚姻
因婚外情而離婚的個案,很多時候是已經發生了不只一次的婚外情。若其中一方首次發生婚外情,並且願意回頭,得到對方原諒的機會較高,婚姻得以挽回。畢竟,被背叛的一方可能覺得自己亦有不對的地方。其實,婚外情只是表徵,未必是離婚的真正原因。雙方不成熟,不成長,不懂得解決困難,執著自己的期望等問題,才是離婚的原因。
值得一提的是,婚外情不同一夜情。很多時候,婚外情之所以難捨難離,是因為婚外情也涉及感情及責任 (雖然不應該開始)。另外,雖未有正式統計,但一般來說,相對於女性,男性較難接受配偶出軌,從而影響了挽回婚姻的成數,這或許與傳統社會男尊女卑的觀念有關。
9. 結語
要有美滿的婚姻,首先要忠於婚姻的盟約,堅持婚姻是一生一世的。第二,要提高自省的能力。不要只看到對方的錯及只會抱怨,不要單單期望對方改變,要明白自己也有不足的地方,從而願意在個人的性格及雙方的關係上成長,並願意改變自己。另外,亦要分辨真正問題的所在,例如,是雙方的關係真的出了問題,還純粹是對方的惡習引致惡果 (如欠下賭債)?若雙方有解決不了的問題,最後便要及早向有關人士求助,例如接受婚姻輔導,避免問題惡化至不可收拾。第三,要明白家庭也涉及實際及事務性的運作,需要透過共同合作及處理這些實務去提昇雙方的關係。第四,要給予對方個人的空間,尊重對方繼續去追求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