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事實婚姻」關係帶來的全新家庭「責任」
10/09/2014
平機會在《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中,提出在《性別歧視條例》中保障「事實婚姻關係」的建議(詳細情況請參閱本期《燭光網絡》第6至9頁『同居等於結婚?平機會拆毀婚姻關係的「事實」』一文),亦同時套用到《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上,文件更進一步要求將《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沿用十七年的的「家庭崗位」變更為「家庭
平機會在《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中,提出在《性別歧視條例》中保障「事實婚姻關係」的建議(詳細情況請參閱本期《燭光網絡》第6至9頁『同居等於結婚?平機會拆毀婚姻關係的「事實」』一文),亦同時套用到《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上,文件更進一步要求將《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沿用十七年的的「家庭崗位」變更為「家庭
平機會在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文件)就《性別歧視條例》提出保障「事實婚姻關係」的建議(請參閱將於九月份出版的第98期《燭光網絡》第6-9頁),這建議同時套用到《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上,文件更進一步要求將沿用十七年的《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家庭崗位」變更為「家庭責任」,並在條文上清楚列明保障餵哺母乳的女性免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