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不以言入罪是保障言論自由的一個重要基石。不過,言論自由亦不是完全沒有底線的,例如誹謗、誣衊他人或失實言論亦需要面對法律的後果。至於一些情緒性的謾罵、咒詛、粗言穢語,雖然並不值得欣賞、亦反映當事人的的情緒管理、甚至品格可能出現問題,不過,毋須列為刑事罪行,亦不應動輒要求褫奪當事人的專業資格或要求離職,這也是言論自由的一部份。但另一方面,對於一些專業人士的操守,公眾有較高的要求及期望亦是合情合理,正如大家不希望看到警察罵市民是曱甴;醫生罵病人是垃圾;老師詛咒學生死全家;法官和律師在公眾場合講粗口等等。雖然有關專業人士不一定要人頭落地,但真誠地致歉,以及予以適當的勸喻、甚至譴責卻是合理的,專業人士需要的不單是專業知識,也需要與專業相稱的言行和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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