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爭議由來已久,主要因為會造成逆向歧視,無理地處分對同性戀行為持不同意見的人士,而過去10多年,外國有相關歧視條例的國家出現的逆向歧視個案有增無減。因此,與其繼續糾纏於應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倒不如認真地討論如何讓不同性傾向人士有符合比例的法律保障。現時,性小眾在接受醫療、教育、社會福利、集會、結社、言論自由、選舉與被選等基本公民權利,其實與廣大市民無異,已得到保障。有爭拗的往往是涉及一些社會制度的改變,如婚姻及家庭的組成,以及領養的安排等,這些並非權利問題,而是社會制度問題,不應由歧視條例處理。一直以來,我們倡議讓一些生活上有緊密關係的人士,透過授權制度,讓當事人信任的人可以在他/她昏迷、甚或死亡之後,可以按當事人心願,處理有關他/她的醫療、個人財產、殮葬及骨灰等事宜,既尊重個人意願,亦毋須強行改變現時的社會制度,是共創雙贏的方法。希望新任平機會主席能有突破性的眼光,不要被一些以平等為名製造不平等的政治運動所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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