燭光是我們的懷念與希望
要衡量一個地方是否有基本的言論自由,首先要看的是市民能否在毋須恐懼和擔憂的情況下,和平地表達個人感受和意見,特別是與政府或當時社會氣氛和主流意見不同的看法。任何的言論、報刊、書籍、漫畫、歌曲和電影等等,若沒有抵觸任何的法律、未經法庭裁定違法、只憑長官意志出言恐嚇;或者由中低級公務員揣摩上意、寧枉毋縱地禁播、在圖書館下架、不能公映,千方百計製造寒蟬效應,都會對言論自由造成極大傷害。
而更大的影響是當一些機構、堂會或個人因為懼怕觸及看不到的紅線而事事自我設限,自我審查,不但自己不敢表達意見,當看到其他人表達意見時也會感到恐慌,擔心自己會被牽連在內,於是明示暗示大家收聲,甚至將溫和地表達不同意見的人也視為激進份子、害群之馬,千方百計要對方識時務、曲意逢迎當權者。其實,要群眾成為不敢表達不同意見的順民、根本毋須統治者立法禁止,只要大家習慣了戰戰兢兢地揣摩及迎合在上位者的心意,自然就會出現指鹿為馬、顛倒是非的現象。
近日以來,香港的公共圖書館不斷主動將一些知名的異見人士的著作或涉及敏感話題的書籍下架,就是惡劣的揣摩上意,矯枉過正的行為,許多書籍及其作者根本從未觸犯任何法例,不少在過去幾十年一直可以公開發售,以及放在公共圖書館的架上,現在卻在無任何理據的情況下「被消失」,是將香港倒退至一些民智未開的極權專制國家的水平。政府有責任向市民清楚交代,圖書館職員憑甚麼理據剝奪市民大眾閱讀這些書籍的權利?有關書籍違反了甚麼法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版權條例?還是莫須有的罪名?究竟他們是高高在上要決定市民可以看甚麼書的人民准許閱讀名單審查委員會?還是為人民服務的公僕?究竟市民可以看甚麼書是由政府還是人民自己決定?
除了閱讀之外,市民是否連懷念甚麼日子和事情都需要政府批准呢?轉眼又踏入6月了,雖然對於1989年6月4日發生的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和詮釋,不過,公開以和平理性的方式懷念在六四事件當中的死難者;希望當中一些人死亡的真相可以被查明;希望一些受到不公平對待的人和他們的家屬可以得到平反,還當事人一個公道,究竟有甚麼問題?就算大家認為當中有些人是受人利用,但涉及的人數以萬計,難道全部都是咎由自取的嗎?
過去三十多年,香港人一直以和平的方式記念六四事件,不少信徒為死難者和他們的家屬祈禱,政府從來沒有指出他們違反了任何法例,每年亦會借出維園的場地舉辦燭光晚會,燭光晚會從來沒有變成騷亂,為甚麼今時今日卻會變成被禁止的活動呢?而官員亦以一些模稜兩可的說話來回應市民是否可以私下悼念六四,究竟由甚麼時候開始,民間悼念甚麼也要事先得到政府批准的呢?而當中的準則究竟又是甚麼?
令人憂慮的是當市民大眾在公開場合、社交平台、甚至私人聚會提起某個日子、某些人名、介紹某些書籍,從來沒有法例和案例指出有甚麼問題,卻只因為某個官員疾言厲色或溫馨提示大家小心不要觸及國安法,市民大眾便要立即「斬腳趾避沙蟲」?這種做法和封建社會有甚麼分別呢?當我們號稱由人民當家作主、政府是為人民服務的時候,為甚麼市民的心態卻要像在封建帝制時代,因為怕得罪天威、要事事避諱;怕被酷吏羅織罪名、以言入罪,因此噤若寒蟬呢?更嚴重是否會像文革一樣,會鼓勵大家互相舉報,先發制人以求自保呢?
下架之害,猶如焚書;寒蟬效應,等同自閹。但要維護新聞及言論自由,維護市民大眾的基本權利,伸張正義,不能寄望遇到青天大老爺,更不要妄想聖君的出現,而是要每個人都願意站出來捍衛本身的基本權利,市民可以看甚麼書、說甚麼話、悼念甚麼人,應該自己當家作主,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時候,不要自己嚇自己,亦不要恐嚇敢於和平理性非暴力地表達意見的人,但願所有不願意做奴隸的人都可以站起來,用我們的行動築成捍衛言論自由的新長城。
想起六四,但願阿摩司書五章24節繼續成為我們心中的禱告:「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就算一點微弱的燭光,對於在黑暗中的人來說,仍然可以讓大家心存懷念和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