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不是只能全面贊成或反對
美國最高法院在6月24日推翻1973年將墮胎合法化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裁決,各州可自行決定是否准許墮胎,日後一些懷孕婦女需要長途跋涉跨州才能墮胎,引起美國多個地方的婦女和人權組織抗議,多個西方國家的領袖亦批評有關裁決嚴重損害了婦女的人權,有人形容是「對美國婦女真是非常黑暗的一天」、美國總統拜登認為「簡直是讓美國倒退了150年」。 有關墮胎的問題其實爭論多年,一直以來都是在支持婦女選擇權利和支持生命價值之間各執一詞,而在婦女權利日漸受到重視的地區,合法墮胎根深柢固,成為難以逆轉的趨勢,在某些地區,可以墮胎的懷孕期更愈來愈後,甚至只要未離開母體,在出生的最後關頭仍然可以墮胎,令人心寒。
當然,如何去界定胎兒幾時才可以算是一個應有權利和受保護的生命,無論在神學、倫理和醫學上也有不同的看法。究竟是由精子和卵子結合那一刻開始?成為胚胎?著床?開始有人的形狀?有心跳?還是一旦脫離母體已可獨立生存那一刻才算是一個人?如何定位對大家如何看墮胎有一定的影響,因為墮胎涉及的不只是母親的人權問題,也包括另一個生命的潛在人權。一直以來因為強調人權而支持墮胎人士的其中一個盲點,就是只看到婦女的權益而看不到胎兒的權益,當胎兒已有心跳、並逐漸成形,手腳會郁動,最極端的是雖未足月但生下來已可以獨立於母體成長的胎兒,怎能硬說這不是生命,只是猶如腫瘤,被視為可以隨意用手術除掉的醫療廢物呢?一個人的人權可以完全凌駕另一個無法為自己發聲的脆弱生命的人權嗎?美國2020年有超過93萬宗墮胎,換句話說有93萬個弱小無助的潛在生命被剝奪了出生的權利。父母殺嬰是嚴重罪行,但只要出生前一分鐘被奪去生存機會卻被解讀為母親的人權,兩者的落差會否太大呢?
因姦成孕、亂倫或因為母親的健康和生命受威脅、又或者當事人未成年,未成熟至可以擔任母親角色,因受到嚴重的傷害和困擾而作出墮胎的決定值得同情,不過,我們毋須因為少數特別值得同情的個案,而一刀切地合理化所有不同原因和在懷孕後期的墮胎行為。現時大部份的情況其實主要是因為意外懷孕或母親因不同的考慮而決定墮胎,包括當事人未準備好做母親,打亂了她的人生規劃,或在撫養上出現困難等等,當事人在一定程度上亦有責任,不能只看到自己的權利而完全漠視自己的責任和另一個生命的權利。
現代的避孕方法已十分簡便、成效亦十分高,不想懷孕的人士都應盡量預先採取不同的避孕方法。萬一在未有採取避孕措施下發生性行為,而本身根本不想懷孕的話,除非與本身的信仰或道德觀念有抵觸,否則事後亦可採取適當的措施避免懷孕,例如服食事後避孕丸,此外,現時的驗孕方法已十分簡便,若過了一個月仍然未有來經,便應主動驗孕,在胎兒未有心跳、未曾成形之前及早作出決定。當然,有時要作出重大決定,心理上可能會有很多掙扎,一直以來,我們認為政府應為有意墮胎的人士提供輔導,讓他們在作決定之前充份考慮不同的可能性,以及自己和胎兒未來要面對的情況,要平衡雙方的權利。墮胎對不少懷孕婦女來說,其實也會造成一些心理上的陰影和內疚的情況,有時出此下策只因為的確沒有能力在當刻獨力撫養,應在決定之前讓她們看到仍有其他的可能性,再決定是否交由他人領養,或在親友、教會和志願機構協助下自行撫養,要讓她們看到墮胎不是唯一可行的選項。
另一方面,當合法墮胎已十分普遍,要一刀切禁止所有墮胎在執行上有很大困難,亦可能助長不安全的非法墮胎,危害了堅決要墮胎的婦女的健康和生命。 對於因為重視生命價值、胎兒權利而反對墮胎的人來說,不要將問題視為簡單的是非題,應易地而處,考慮懷孕婦女面對的難處,以及鼓勵政府和志願機構為她們提供更多輔導以及支援,就算選擇墮胎的人,事後仍可能有不同的心理困擾,同樣,選擇生下來的人,亦要面對很多生活上的困難。是否墮胎不是問題的終結,而是一個重要的轉捩點,需要大家繼續關心和協助。而在有關墮胎的法律考慮,不要只狹隘地停留在全面反對或全面支持,中間其實仍然有相當大的空間可以考慮,我們既要關心意外懷孕、深受困擾的婦女,也要為無能力保護自己的弱小生命挺身而出,盡量找尋最符合雙方利益的方案,而不是只流於互相批評和攻擊,神愛每一個生命,包括母親和胎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