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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香港版權制度公眾諮詢 明光社意見書

24/02/2022

致: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更新香港版權制度公眾諮詢

明光社意見書

 

知識產權制度應與時並進,要跟上不斷進步的資訊科技,以保障文學、藝術等原創作品,亦應給予市民空間及自由來討論和表達情感及意見。版權條例修定,對於作品於數碼環境中的版權保護十分重要。本社對於政府於去年十一月提出就香港版權制度展開的公眾諮詢,就當中的幾個重點,提出我們的意見 。

1有關豁免

現時《版權條例》第II 部的第III 分部列有共超過60項條文,容許在特定的情況下(如為研究、私人研習、教育、批評、評論和報道時事的目的),可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權作品,而不會招致民事和刑事責任。《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中,[i] 設多項版權豁免,方便使用者在合適的情況下,不用向版權擁有人取得授權,使用版權作品,而不會招致侵犯版權的民事或刑事責任。這些版權豁免包括以下用途-

(a) 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目的;

(b) 評論時事;及

(c) 引用,而引用的程度不大於為某特定目的而所需要的程度。

我們關注:1)當局未有就上述字眼下定義,就以「戲仿」、「諷刺」等字眼在法例上的定義為何?我們建議要清楚為字眼下定義;2)評論時事的豁免有沒有特定的時間限制?或是也豁免非特定或非常近期的事?評論時事本來就為了讓社會各界對不同社會議題有充份的討論和關注。我們認為當進行時事評論及教育時,有時必須展示該宗新聞的文字及圖片,以及以往一些相類同或相關的新聞的文字及圖片,以便進行比照或延伸了解。因此,我們認為「時事」的意思並不限於「今天或非常近期的事情」。

至於其他的二次創作,例如以情感、技巧翻唱及舊曲新詞方面,我們認為如果創作的目的單純為非牟利、無私的分享,為免窒礙資訊流通和藝術交流,建議只要加入版權持有人的資訊,並清楚說明非牟利和交流為目的,應該獲得豁免。

2)有關民事與刑事法律責任

同理,我們認為巿民在自娛和非牟利目的下,創作不同的內容,卻可能誤墮法網等情況深表憂慮。版權條例原本只是由版權持有人對有關商業利益及損失進行民事索償,局方卻建議引入刑事法律責任,我們擔憂納入的範圍太大,巿民會否容易誤墮法網?

例如:起初是非牟利形式上載短片到社交平台,目的只為純分享,但後來因點擊人數加增而有了廣告收入,這是否變了成為商業性質?作品整體而言,被處理的部份佔的數量及實質份量多少才算是侵權?在網上潛在的市場及價值可能一日千里,而網民的反應亦可能與分享者事前預料不同,並非分享者一個人可以控制。

我們建議可以先交由版權持有人決定是否提控,而就算是觸犯了法例,也只是向上載者、及/或二次創作者索償由法院所訂的合理版權費用。

3)關於立法禁止以合約凌駕豁免

對於立法禁止以合約凌駕豁免的討論,我們擔心立法會影響現時的商業運作,也會影響版權持有人及使用者之間的立約自由,對香港營商環境造成不利。因此,我們認為香港不應在《版權條例》引入條文,禁止利用合約排除或限制法定版權豁免的應用。

專此函達,敬希垂注。


工作愉快

明光社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i]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常見問答〉,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2017年8月14日,網站:https://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copyright/Q_A_2014_04.htm(最後參閱期:2022年2月16日)。

關注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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