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女士
要求就海外同性結婚伴侶無遺囑下自動繼承居屋及財產案上訴
(案件編號: HCAL 3525/2019)
高等法院於9月18日就一宗海外同性結婚人士挑戰有效婚姻、夫及妻的定義不包括同性結婚人士是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條(1)及第22條的平等原則,不合比例地歧視同性戀人士,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1)不合理地限制同性戀人的私人及家庭生活,並《基本法》第6條及105條不合理地限制他們對私有產權的尊重和保護,提出司法覆核。
本案的爭議點在於《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是否構成非法的性傾向歧視,法官認為存在歧視,因此,判申請人勝訴。法官周家明認為恰當的補救做法是發表聲明,及補救地闡述涉案的兩條例中的「有效婚姻」、「丈夫」與「太太」。他將交由雙方制定合適的補救方案。
同性婚姻屬無效婚姻
根據1971年10月7日生效的《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的要求,所有在香港締結的婚姻,都必須按照《婚姻條例》的規定,由一男一女自願結合,年齡必須16歲或以上,兩人沒有近親及血緣關係。男女雙方必須要在婚姻註冊署或任何特許的禮拜場所舉行婚禮,有最少兩位見證人在場簽字,方獲承認為合法婚姻。《婚姻訴訟條例》如屬在香港以外地方締結的婚姻,則指按照舉行婚禮的地方當時施行的法律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並且該婚姻獲該法律承認為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沒有按照這些規定舉行的婚姻屬無效婚姻。
終審法院於W案及梁鎮罡案的判決,都不斷強調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既然現時香港的《婚姻條例》並不承認同性婚姻,申請人的婚姻在香港法律下屬於可使無效的婚姻,《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對同性婚姻及異性婚姻人士差別對待是與婚姻法看齊,相反,將屬無效婚姻的同性結合與有效婚姻的異性結合相提並論,將會破壞整體香港法例的連貫性、一致性和可行性。
這宗案件申請人的問題完全可以透過訂立遺囑解決,而不需要將無效的同性婚姻等同有效婚姻,動搖香港婚姻制度的根本。當一些本來只屬於本港承認的異性婚姻獨有的權利和保障,未經市民大眾和立法會討論,一步一步開放給本港不承認的同性婚姻乃自相矛盾、漠視民意、暗渡陳倉的偷步行為。
為了保持香港婚姻法與其他涉及婚姻家庭和兒童福祉的法律及政策的一致性,本社強烈要求律政司盡快就有關判決提出上訴。
明光社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