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條例》演變事件簿
燭光網絡 65期 (p.4)
1986年的立法起因
上世紀80年代,虐待配偶問題引起了公眾極大的關注,所以香港政府在1986年制定了《家庭暴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現行的刑事法律框架之上,為不能或未有打算提出離婚訴訟程序的人,又或因各種理由不願向警方舉報施虐者的暴力行為的人提供快捷和簡便的民事補救措施。
《條例》的適用範圍只局限於婚姻的一方、以及猶如婚姻關係的同居男女的一方,以及與他們同住的未成年子女。受害人可向法庭申請強制令:
(i) 禁制該另一方騷擾申請人或與申請人同住的兒童;
(ii) 禁止該另一方進入其婚姻或同住居所,或其居所內的指明部分;
(iii)規定該另一方必須准許申請人進入及留在其婚姻或同住居所,
或其居所內的指明部分。
《條例》針對的是發生在特定關係的人士之間的騷擾行動,讓受害人得到強制令的保護,暫時與施虐者分隔,免受騷擾,同時給予雙方冷靜解決問題的時間和空間。而猶如婚姻關係的同居男女亦包括未有舉行香港法律承認的結婚儀式的夫婦。
2007年的條例修改
近年來,家庭暴力問題日趨嚴重,更常造成人命傷亡,故此政府當局在2007年向立法會提交《2007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障。這次修訂主要把《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以涵蓋前配偶/異性同居者及其子女,及其他親屬(父母和子女、配偶父母和媳婦、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外孫;以及其他延伸的家庭關係)。
立法會於2007年6月29日成立法案委員會商議草案內容,在委員會的討論過程中,政府的立場一直是不贊成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內,因為跟據《婚姻條例》(第181章)締結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指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香港政府是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
在立法會議員和支持同志團體的不斷遊說之下,政府在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最後一次會議時改變原本立場,表示同意將《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同性同居者。[1]因此,政府分兩階段立法,先通過原先的修訂以擴大適用範圍至前配偶/異性同居者及其子女,及其他親屬,並已於2008年8月1日生效;及承諾在下一個立法會會期盡快就《條例》再提出修訂,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涵蓋範圍。
2009年的家暴爭議 2008年12月8日,政府在新一屆的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中提出修訂建議,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在會上,黃成智議員表示收集到7000封市民來信,要求另立法例處理同性同居者的家暴問題;梁美芬議員表示有12名中學校長要求她阻止修例。[2]因立法會議員的意見出現嚴重分歧,福利事務委員會決定在2009年1月10日召開公聽會,進一步討論這議題及聽取市民的意見。 及後,民主黨主席何俊仁議員接納黃成智議員以信仰理由申請豁免,不跟隨黨立場在《條例》的修訂上投票;其後,民主黨亦建議將《條例》易名為《家居暴力條例》。因為有關修訂是泛民主派在上屆立法會力爭的成果,因此民主黨的建議觸發泛民主派的意見分歧,[3]民主黨和公民黨更出現「內訌」的情況。[4] 有團體稱民主黨在選舉期間曾承諾支持《條例》的修訂,同意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指責民主黨違反選舉承諾。[5]黃成智議員則強調沒有以個人名義回覆該團體,故沒有違反選舉承諾。另一方面,其實民主黨在回覆本社及其他團體的選舉問卷時,已贊成將有關條例改名、以擴大其保障範圍。[6]而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陳日君樞機亦發出聲明,不贊同把同性同居關係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也支持黃成智議員按其基督徒良知投票。[7] 2009年1月10日,超過60個團體出席立法會的公聽會,在立法會外亦有500多名市民集會。[8]與會者反對直接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內,建議更改《條例》名稱和擴大適用範圍至同住人士;亦有市民抗議福利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偉業議員拒絕市民以個人身份出席公聽會。 陳偉業議員為回應市民的訴求,在各委員的同意下,於2009年1月23日召開第二次公聽會,當日更有超過80個團體及個別人士出席。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表示政府將謹慎地與律政司研究如何完善修訂條文,在尊重家庭倫理的社會核心價值下,保障同性同居人士免受暴力侵害。[9] |
在兩次公聽會之後,對《條例》的爭論卻有點轉向,有網民為明光社及一些關心修例的團體扣上基督教右派的帽子,並發動反宗教霸權的遊行,為理性討論增加了難度。[10]但無論如何,相信在政府正式提交《條例》的修訂草案文件後,屆時有關討論必再次熱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