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基督徒要環保?答案很簡單,因為神一開始便把大地及一切的生物交託人類,要求人好好「管理」它們(創一26)。「管理」一詞在希伯來文帶有統治、控制、支配的意思,在希臘文聖經中所用的詞語同樣帶有統治及帶領之意。《和合本》、《新譯本》、《呂振中》及《思高譯本》都將該詞譯作「管理」,《新漢語譯本》(試讀本)則譯作「管轄」,英文譯本的翻譯更貼近希伯來文,NIV將它譯作“rule over”、JPS、LXE、NRSV則譯作“dominion over”,除了管理及管轄,我們可以把它譯作管治或治理。
神賜予人類管理之責
人之所以能治理大地及其上的生物,在於人有神的形象及樣式(創一26),神賦予人獨特的身份,以至人可以代表神,如王者般治理大地。[1] 人雖然比天使微小一點,卻有榮耀尊貴的冠冕,萬物都被放在人的腳下(詩八5-8)。神也要求人去「征服」大地(創一26、28《新譯本》),但這並不代表人類可以為所欲為,隨從己意剝削及奴役地球的生物,因為神才是創天造地的那位,祂也是一切萬物的主宰(創一1-31;參申十14),人類沒有土地的真正擁有權,神對受造物有完全的主權,一切都按祂旨意及心意行事(參耶十八1-10),所以,我們只是受命去治理大地。至於如何治理?當然要跟從創造主的意思,祂如何看待祂的受造物,人類就當如何管理。
創造主視其他生物也是好的,牠們如人類一樣被神賜福要繁衍增多(創一21-22)。洪水之後,人類可以宰殺動物充饑(創九3),卻不可以苦待動物,因為天地的主不但看顧人類,也看顧其他生物,祂餵飽獅子(伯三十八39-40),也為烏鴉(伯三十八41;詩一四七8-9)及其他生物(詩一零四24-28;太六26)預備食物。神設下律法,除了確保祂的子民得到保護和合理對待之餘,亦要確保其他生物得到保護,例如「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申二十五4)。另外,如果人在路上遇見鳥窩,鳥窩或是在樹上,或是在地上,裡面有雛鳥,或是有蛋,母鳥伏在雛鳥身上,或在蛋上,人就不可連母帶子一起取去,總要讓母鳥飛去,只可以取子,這樣人就可以得著好處,「得享長壽」(申二十二6-7《新譯本》)。十誡中指出兒女要孝敬父母,這樣他們便可以在神所賜的地上「得享長壽」(出二十12《新譯本》)。申命記二十二章7節與出埃及記二十章12節都提到了「得享長壽」,在希伯來文聖經中,這兩處使用了同一個詞,可見在神眼中,孝敬父母與維護生態平衡都是相當重要,以至祂樂意賞賜那些願意如此行的人。還有,動物也如人類一樣,可以享受神所設立的安息日(出二十三12)。
神的拯救臨到一切受造物
神拯救人類,也拯救整個大地及其上的一切。神決定以洪水毀滅大地,除了挪亞一家,其他受造物也能進入方舟(創六18-22)。洪水過後,神主動提出的彩虹之約,主角除了挪亞一家及其後代,還有跟挪亞在一起有生命的活物(創九9-10《新譯本》)。神本來要毀滅尼尼微城,但最後神的恩典憐憫不獨指向著尼尼微城人,還有其中許多牲畜(拿四11)。基督的救贖也是如此,祂要拯救的不單是人類,也關乎整個宇宙(西一20),讓萬物失落的秩序可以被調整過來,[2] 在神所應許的新天新地中,給人類看到一幅整個受造界都重拾平安與和諧的圖畫(參賽六十五17-25)。[3]
彼此依存的關係
人與大自然同樣是神所創造的,大家都是彼此依賴,互相影響,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4] 一開始,亞當為各樣動物命名(創二19-20),而人類的行為,更直接影響其他生物。始祖犯罪,使後人不能住在伊甸園之餘,也使大地長出荊棘和蒺䉫(創三18)。而因著不義的人類,大地及其他生物也一同受害,承擔被滅的後果(創七17-24;何四1-3),[5] 被造的萬物都在一同痛苦呻吟,等著最終的釋放(羅八19-22)。
值得留意的是,神創造世界,先把「全地上結種子的各樣菜蔬、和各樣的樹、樹上有果實結種子的」賜給人類作食物(創一29《呂振中》),洪水之後,神才把「活著的動物」賜給人類作食物(創九3《新譯本》)。雖然我們現在還不太明白為何洪水之後,神才容許人吃肉,但可以肯定的是,神刻意讓人類與大自然及其他生物之間,存在著緊密及奇妙的連結。是神吩咐「地上要長出青草、結種子的蔬菜和結果子的樹木,各從其類,在地上的果子都包著核!」(創一11《新譯本》)不過,在神的設計中,還是需要人類殷勤地耕種大地,照料好人類自己的「食材」,以確保食材有優良的品質、種類繁多,以及供應不斷(創二5)。這樣,才能保證人類可以進食到不同種類及安全的食物,令自身吸收到均衡的營養,有利於身體健康及正常的發展。[6] 人類如何對待大自然,大自然便會怎樣回饋人類。
基督徒要如何治理大地?世上有不少統治者,利用權利滿足私慾,但從神而來的統治卻不應如此,這位統治者應該堅守著神聖的原則及公義,成為仁慈的統治者,善待大地及一切生物,能促進治理對象的和平及繁榮之餘,自己也能與牠們好好相處,[7] 因為我們的神也是如此對待我們。
「耶和華善待萬有,他的憐憫臨到他一切所造的。」
(詩一四五9《新譯本》)。
[1] 鄺炳釗:《創世記(卷一)》,天道聖經註釋(香港:天道,2006),頁121–122,128;Gordon J. Wenham, Genesis 1-15,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vol. 1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1987), 33。
[2] John G. Gibbs, Creation and Redemption: A Study in Pauline Theology (Leiden: E. J. Brill, 1971), 39–41;另參威爾遜〔J. R. Wilson〕:《基督教教義淺析》(A Primer for Christian Doctrine),李金好譯(香港:基道,2011),頁118–120;Peter T. O’Brien, Colossians, Philemon,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vol. 44 (Waco: Word Books, 1982)。
[3] 萊特〔C. J. H. Wright〕:《基督教舊約倫理學:建構神學、社會與經濟的倫理三角》(Old Testament Ethics for the People of God),黃龍光譯(新北:校園,2011),頁178。
[4] 參萊特:《基督教舊約倫理學》,頁147–148。
[5] Gibbs, Creation and Redemption, 39;另參萊特:《基督教舊約倫理學》,頁173–174。
[6] 吳慧華:〈維他命竊案 是誰偷走了我們的維生要素?〉,《生命倫理》,第84期(2023年11月):2–4,網站:https://ethics.truth-light.org.hk/nt/article/維他命竊案是誰偷走了我們的維生要素(最後參閱日期:2024年6月25日)。
[7] 萊特:《基督教舊約倫理學》,頁15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