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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性別認同」與「性傾向」
美國最近有兩件案例都是與「性別」的定義有關的。第一件,聯邦地方法庭裁定,涉及校園內的性別歧視的法例中,「性別」不包括「性別認同」,故此,跨性別學生不能以性別認同歧視為理由,要求使用異性的設施(如廁所等)。第二件,聯邦上訴庭裁定,涉及工作間性別歧視的法例中,「性別」不包括「性傾向」,故此,雇員不能以性傾向歧視為理由控告雇主。
宗教自由與公眾利益(續篇)
背景
本社較早前發表的兩篇文章[1]提及,加拿大卑詩省的律師公會(LSBC)及安大略省的律師公會(LSUC)拒絕認可聖三一西部大學(TWU)擬開辦的法律課程,理由是TWU要求學生所遵守的行為守則(禁止夫妻之外的性關係),與兩個公會所維護的公眾利益有所抵觸。TWU不服上訴,卑詩省的法院判處TWU勝訴,而安大略省的法院則判處TWU敗訴。
打擊港獨 還是打擊選舉?
今屆選管會要求所有有意參選立法會的人都必須簽署一份有關擁護基本法的確認書,其中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簽署確認書後卻被裁定為提名無效,因選舉主任信納他「實際上並不、亦無意擁護《基本法》」。[1]
尊重子女比進名牌學府更重要
有報導指今年書展有不少新書與教養子女有關,其中一本由史丹福大學教育學博士,昔日的女歌手陳美齡所撰寫,備受傳媒關注的《50個教育法,我把三個兒子送入了史丹福》,光看這個書名,便足以吸引不少望子成龍的父母對此書趨之若鶩。
支持免於尷尬餵哺母乳的權利
母乳餵哺是母親養育嬰兒最原始的方式,母乳對嬰兒來說不單容易消化,能提供足夠而均衡的營養,加上含有豐富的免疫保護物質,包括大量抗體及活細胞,對嬰兒來說是度身訂造最好的食物,並非有各種添加成份的配方奶粉可以媲美的。然而社會不知從何時開始,戴上了一副有色眼鏡看待願意餵哺母乳的媽媽。
商業自由與平等
一間商業機構,會因應社會裡的一些需求而尋找商機,每間機構都會有自己的市場定位,以便運用其有限的資源去為目標客戶提供貼身的服務。但作為一個營商者,大家有否想過,你會被迫去滿足某些人的需求呢? 以下例子值得大家引以為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