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政治制度看同性婚姻裁決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由各聯邦成員(州) 組成,在成立聯邦之前,他們都是主權獨立的地區,加入聯邦後雖然失去獨立的主權,但他仍然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系統。除了全國憲法訂明聯邦政府的權限,各州仍享有「剩餘權力」去處理自身的事務(主要是國防、外交、徵稅以外的事務)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她們和聯邦是「河水不犯井水」。
一個地方的婚姻制度究竟該由州還是聯邦決定?不論從美國同性婚姻的發展或是國家結構看,婚姻制度都理應屬於州的剩餘權力,應由該州的人民自行決定(不論是公投、立法,或州內的最高法院裁決),而不是屬於聯邦政府層次的最高法院的裁決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