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報章,每天幾乎都有不同的人士,在不同的地方,以不同的方法,提出不同的訴求,但理由卻往往不約而同,就是基於「人權」!彷彿任何群體(無論是否弱勢),只要他們認定了某些訴求是他們的基本權利,而其他人無論基於任何原因(例如倫理道德、社會制度、宗教信仰或醫療健康等)未必認同,便是侵犯了他們的「人權」!是「歧視」的行為!下文嘗試和大家舉幾個常見的例子。
(一)有人走到街上,拉著「妓權=人權」的橫額,要求社會大眾將娼妓合法化,並將娼妓改稱為性工作者,要求大家認同以肉體換取金錢是天經地義的,是一種正常的「工作」,筆者因為不贊同這些訴求,於是便有人指責筆者歧視妓女!彷彿我們最關心娼妓的方式,就是將娼妓合法化,鼓勵她一生一世,甚至世世代代當娼!而不是要求社會改變那些容易令婦女(特別是入世未深,容易受金錢引誘的少女),淪為娼妓的社會因素,例如鼓吹笑貧不笑娼的電影;引誘人縱情色慾,為娼妓日日大賣廣告的報刊嫖妓指南;以及對離婚婦女缺乏足夠保障的贍養費安排等等。而最荒誕的是將人權與妓權之間放“=”號,那麼日後我們講人權豈非=講妓權?若說妓女也有人權,我們絕不反對,問題是將有人權=娼妓有權合法化,明顯是將人權當作個人選擇,而毋須理會其他社會倫理規範。那麼「啪丸」、亂倫和裸跑等可否以同樣邏輯要求合法化呢?